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赡养老人子女分配规定
赡养方式选择的影响
01 家庭和个人关系
影响家庭和个人的亲密程度
02 心理健康
对赡养者和被赡养者的心理状况有影响
03 经济条件
家庭财务状况和赡养方式的选择相关
● 03
第3章 地区差异的影响与应 对措施
不同地区的赡养规定
不同地区对赡 养老人子女分 配的规定存在
差异
不同地区法规的影 响
地区差异对赡 养问题的解决 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支持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赡 养行为
文明提升
倡导尊重、关爱,促进社会文 明进步
和谐共建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建共享
未来路在何方
社会合力
全社会共同努力, 共同应对赡养问题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 共同解决赡养难题
政策完善
通过政策法规的完 善,推动赡养责任
的实现
● 06
第6章 总结
社会责任与个人义务
地区差异的影响
地区特色与问题
特殊历史背景
一些地方因为特殊历史背景, 赡养规定存在独特性 特殊历史背景对赡养问题的影 响
文化传统
赡养规定受到地方文化传统的 影响 文化传统与赡养规定的关系
独特性与问题
地方独特性在赡养规定中的体 现 独特性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协调地区差异
如何协调地区差异 共同解决途径的探讨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完善相关法规
明确赡养责任 规范赡养行为
加强执法与监督
维护赡养权益 惩处赡养违法行为
促进法治意识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尊法精神
赡养合同
明确赡养协议 保障赡养权益
有效措施的探索
01 多方合作赡养模式
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协作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我们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赡养年老、病残不能劳动的父母的义务”,并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赡养责任和赡养方式。
换言之,子女要对年老、病残、不能劳动的父母进行赡养,提供他们生活所需。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子女有义务赡养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提供生活所需和必要的精神关怀。
同时,法律还规定,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赡养,并行使相应的赡养权益。
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等,都对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制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着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该明确的是,赡养老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赡养老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子女自身能力等因素。
因此,在行使赡养义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不过重负担。
此外,对于赡养义务的履行,我们还应当倡导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可以加大老年人福利的投入,提供相关补贴和服务,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倡导子女尽力履行赡养义务,加强社会的亲情关怀。
总之,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伦理道德的体现。
我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守赡养义务,为父母提供合理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支持和关怀,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对老年人的真正赡养和保障。
我国精神赡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关系中 , 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 、 当的方法 固然与人们的认识水平 、 恰 道德水平有关 , 但是与立
等 等 。当前 , 国老 年人 的 吃饱 穿 暖 问题 已基 本得 法 的不 足不无 关联 。 我
到 解决 , 之 而来 的是 老 年 人 的心 理 健 康 、 神需 随 精 求 问题 日益 突 出 , 就 向全社 会 提 出 了一个 紧 迫 的 这
例高达 4 %。许 多 “ 巢家 庭” 2 空 老人 普遍 存在 孤独 、 第 1 条规 定 :赡养 人应 当履 行 对 老年 人经 济 上供 1 “
抑郁等精神和心理 问题 。 在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 养 、 活 上 照料 和精 神 上 慰藉 的 义务 , 生 照顾 老年 人 选 择 上 ,5 9 %的老 人 表 示 , 年更 需 要 “ 神 陪 护 ” 的特殊 需要 。” 晚 精 由此规 定我 们可 以看 出 , 国法 律 中 我
所 谓 精 神 赡养 ,是 指 赡 养 人 对 被 赡 养 人 在 感 l 名 ,占全 部 自杀 者 比例 的 3%。在 老年 患 者 O万 6 情、 心理 等方 面 给 予关 心 和 帮 助 , 被 赡 养 人 得 到 中 ,0 8 %源 自老年 人 的心 理疾 病 , 使 5 %一 0 而其 中大 约 更 多 的温暖 , 受 到家庭 特 有 的天 伦之 乐 等 。致 。与子 享 0 赡 养 的内容 主要 有 :关 心体 贴被 赡 养人 的 生 活 , 尊 女 关 系 不 融洽 、 不 到关 心爱 护 的老 人 , 得 比那 些 得 重 被赡养 人 的人 格 和意愿 ,了解 被赡 养 人 的心 理 , 到社会和家庭安慰 、 体贴的老人 , 平均寿命要短 l 0 与 被 赡 养人 沟 通 思 想 、 流 感 情 , 交 以及 在 处 理 相互 年到 1 年。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存在的种种 问题 5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赡养老人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社会对于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项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对老年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根据该法,子女有赡养无助的父母的义务,无助指的是其生活和生存无法自行独立。
赡养方式可以通过抚养、供养、照料等方式来实施。
二、赡养费的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权主张赡养费。
子女应当按照经济承受能力支付赡养费。
具体赡养费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子女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拒不支付赡养费的,可以被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赡养义务。
三、赡养协议为了明确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赡养双方可以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能够约束赡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赡养协议应当明确赡养的对象、方式、支付时间、金额等具体细节,并且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赡养协议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四、法律制裁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五、公共赡养基金除了子女赡养个人父母外,国家也设立了公共赡养基金来支持无助的老年人。
老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领取公共赡养基金,这样可以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
公共赡养基金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机构等途径提供。
六、家庭医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关注和照料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国家推行了家庭医生制度。
家庭医生可以定期上门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帮助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
家庭医生制度可以提供更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总结起来,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费的支付问题、赡养协议的签订、法律制裁等内容。
中国老人赡养法具体条例
我国《老年人权益呵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需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自力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其实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需“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毛病行为给子女造故意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毛病行为曾给子女造故意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可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自己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有平等的处罚权,可从夫妻共同财富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界说务,不受父母有无财富、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当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当义务的几多,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水平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几多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几多.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按期支付一定命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当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当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当此项义务.二、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发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2、继父母有管教呵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可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年夜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界说务.可是,对继子女主动承当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法律和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
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人口高龄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必须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的赡养。
因此,家庭赡养权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老龄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建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2013年7月生效的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赡养和抚养的法律规定与国外成熟养老制度和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赡养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定和细化地方养老法规的相关意见。
一、关于家庭赡养的法律规定及现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从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给予了明确规定。
将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为三类:物质赡养、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将家庭赡养规定为子女的义务,明确它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受保障的权利。
子女是赡养义务人,父母便是赡养权利人。
对于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权利,规定赡养人应当使被赡养人及时获得治疗和护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
同时赡养权还界定为父母享有的要求子女在物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的权利。
子女应经常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一)物质赡养权的保障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数额偏少,且行业间差距极大,与物价指数的上升相比,仍然显得有些滞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较低,门诊和门慢医疗未列入医疗保障范围,常规医疗费用挤占生活费用。
城乡“二元制”带来的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使农村老年人口在物质保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
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作者:梁运奇王冰来源:《外语学法教法研究》2015年第20期【摘要】本文借鉴外国老年人精神赡养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做些粗浅的研究。
【关键词】精神赡养;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G64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0-0-01一、我国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我国有关精神赡养的立法主要是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另外,《婚姻法》、《继承法》中相关老年人赡养义务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精神赡养的问题。
在《刑法》有关虐待罪、遗弃罪中,对虐待老人、拒绝扶养老人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二、外国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1、日本相关法律制度在日本,按照时间顺序先后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保健法》、《护理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倡导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日本社会流行三代同堂的生活模式。
同时在日本还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既能保障老年人生活不便时有人照料、有病时能及时得到医疗和长期护理,又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劳动人口伺候老年人的效率。
社区赡养制度构建的理论分析
责任 , 提供 必 要 的经 济 来 源 , 给予 物 质 上 的帮 助 。
所 谓帮助 , 指子 女 对 父母 应 在 日常 生 活 中给 予 是
第4卷 第 2 期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o1 .4 No. 2
2011年 4月 Jun l f hn a gU iesyo eh ooy S c l c neE io ) o ra o ey n nvr t f c n lg ( o i i c d in S i T aSe t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老龄人 口增加导致老龄化程 度不断加深 , 与此 同时家庭养 老功能弱 化 ,
使老年人的赡养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密切关注 的问题 , 和谐社会 的基调也反映 出不能仅仅单纯地 “ 养老 ” 将其全部归为社会保障的范畴 。从构建 和谐社 , 会尊老 、 敬老 、 爱老 的基点 出发 , 探讨如何使养老更多地 回归为 “ 养” 扩大家庭赡 养的外延 , 赡 , 运用 社 区赡养制度 的理论构建一种集 国家 、 社会 、 家庭为一体的新型赡养理 念 , 以此实现老年人 回归家 庭这种最终极 的人文关怀 , 与构建 和谐社会相协调 。 关 键 词 :老龄 化 ; 老龄人 口; 赡养 ; 家庭赡养 ; 区赡养 ; 社 社会保 障 ; 和谐社会
我 国家庭赡养 的 内涵 主要体 现在两 个方 面 , 即 中华传统美德 的要求与立法 的规定 。传统美德 的要 求主要体现在 “ ” 。立 法上 ,老年 人权 益 保 障 孝 上 《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我们作为子女天经地义的事,不仅在物质与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还颁布多个法律法规来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阅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精神赡养法律化与制度完善
主监督探 索了新路 径 , 具 有总结 深化 乃 至推 广应
用 价值。
参考文献 :
囝
中 ,将婚 姻 家 庭道 德 、职 业 道 德 、 社 会 公 德 规 范 中 些 基 本 内容 纳入 到 法律
一
诉讼结粜 判决支持
时阃 主审法院
诉讼请求
近 年 来 ,与老 年 人 权 益 保 护相 关 的法 律 问题 主 要 涉 及 赡养 、遗 产 、财 产 及 再 婚 等 方 面 ,相
权 内涵 ,建 设架 构权 力
运 行 制 衡 的工 作 平 台 ,
对于后三项问题 ,赡养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精神赡养 的法律保护要求更受 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列入修订规划 ,在草案稿 中明确 了赡养人的精神赡养 义 务 。草 案 已 由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 于 2 0 1 2 年1 2 月2 8 日修 订 通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 民
精神赡养权利上的认识和把握并不统一 , 诉讼 结果差异很 大( 如下表 ) 。对于老人 的精神赡养诉
求, 各 地 基 层 法 院有 的予 以 支 持 , 有的予以驳回, 有 的甚 至 不 予 立 案 。在 部 分 案 例 中 , 老 人经 调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后胜诉 , 但也 有老人调解后无奈放弃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 目前在我 国 , 物质赡养问题易于认定 和判决 , 因为法律有 明文规定 , 而精神赡养 的问题难 以认定和 判决 , 这除 了法律本 身规定模 糊之 外, 还与立法和 司法机构对精神赡养这样的道德问题转化为法律规范 的顾虑有关。
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视, 养老的一个深层次问题——精神赡养也 日 益引起人们的
关 注和思 考。
赡养 、 孝敬 、 心老人 , 关 既是 中华 民族 的传 统美 德 , 更是
衡 量社 会文明的标尺 。但 是 , 日益 重 视人 文关怀 的今 天 , 在
、
精神赡养 问题 的提 出与现行法律保护的欠缺
《 京法制报)oo 1 月 8日 三版报道 , 北 2o 年 1 第 同年 7月 北京西城法 院以没有法律 依据 为 由驳 回了一老人有关 精神 赡养 的诉讼请 求 , 这是老年 人的精神赡养 的诉求首 次摆 在法
论精 神赡 养法律制 度的完善
胡 贤 斐
( 西贺州学院 人事处 , 广 广西 贺州 5 2 0 ) 4 80
摘 要: 重视精神赡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精神赡养的界定应 " 3合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 - 不应局限于婚姻 家庭关系领域, 这是完善精神赡养立法的逻辑起点。精神赡养制度应 当考虑精神赡养作为权利和
则认为精神赡养属于 道德 上 的义 务 , 不是法 律上 的 义务 , 不 应该采取强制履行 。其 实 , 这样 的争论 已无 必 要, 因为我 国
早在 19 9 7颁行 的《 年人 权 益保 障 法》 十一 条就 明确 规 老 第
了协议。《 民主与法制时报)05年 3月 2 20 9日第十一版又
载, 上海市静安法 院老年审判 庭对七旬 的郑老伯 要求儿 子对 自己履行精 神赡养 义务 即“ 月来看 自己一 次 ” 每 的诉 求 , 终
因“ 法律对 于精 神 赡 养无 硬 性 规定 ” 不 得不 判 老人 败 诉 。 , 此后 , 有关精神赡 养的诉争案例不时 为传 媒披露。 可见 , 老年人 要求法律保 护其 精神 赡养 权利 已非个 别 , 必然有其深刻 的社会 根源。归结起来有三个方面 : 其一 是我
民法典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赡养⽗母,不光是在经济上提供物质和⾦钱的⾏为,也要在精神上进⾏照顾。
赡养的双⽅不只是婚⽣⼦⼥,⾮婚⽣⼦⼥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前提是已经构成抚养的事实。
那么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所谓抚养义务,是指⼀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母对于未成年⼦⼥负有⽆条件抚养义务,不论⽗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共同⽣活,也⽆论其⾃⾝或⼦⼥的经济情况如何,均应承担并充分履⾏法定的抚养义务。
即⽗母应向未成年⼦⼥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条件,并在⽇常⽣活中给予充分照料。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对⽗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活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与⽗母对⼦⼥⽆条件承担抚养义务不同,成年⼦⼥承担以经济⽀持为主要内容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即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第⼆款规定的,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母有劳动能⼒⼜没有⽣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对⽗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
⽗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母、⼦⼥、配偶等,被⼈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负担的义务。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对赡养老人的规定
民法典对赡养老人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赡养老人作为传统伦理的一种延续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赡养义务、赡养期限和赡养方式三个方面,对民法典对赡养老人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赡养义务在民法典中,赡养义务被视为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享有生活赡养、护理和敬养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子女对父母赡养的法律责任。
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生活赡养、护理和敬养。
生活赡养指子女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食物、住房、医疗等,确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护理包括关心父母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看护和照料。
敬养则要求子女对父母保持尊敬和关心,尽力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陪伴。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子女还有扶养直系亲属年满六十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劳动能力且无财力来源的义务。
”也就是说,子女除了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外,还需要对直系亲属中无力养活自己的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赡养期限在民法典中,赡养期限为终身。
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持续到父母去世为止。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父母寿终后,子女对其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或者尚存其他赡养需要的子女,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此外,如果父母自己有财力,而子女又负担不起赡养的费用,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将自己养老金归还给子女,由子女负责赡养父母。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个体差异和经济能力的不同,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赡养方式民法典对赡养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直接赡养和经济赡养两种方式。
直接赡养是指子女亲自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照料,包括陪伴、照看、操持家务等。
这种方式强调了亲情的重要性和子女对父母的陪伴责任。
经济赡养是指子女通过提供经济支持,满足父母的生活物质需求。
经济赡养方式主要表现为提供生活费用、支付医疗费用等。
《老年人赡养制度》文献综述
《论述老年人赡养制度》文献综述学生姓名:吕绿娜班级:091202 学号:131220090057 指导教师:罗大钧一、前言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
但是,截止2012年3月30日,中国60岁以上老人数量为1.85亿,将近50%的“空巢”家庭和未来10年我国将要出现的上千万个“421”家庭,中国已步入“银发浪潮”时代。
再用以往的家庭赡养模式赡养老年人,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老年人受生理机制衰退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一般都有其独特的心理特征和心理期待,而且在精神上的需求逐渐凸显。
然而众多的空槽家庭,让老年人精神需求上的旺盛和精神供给上的相对短缺更加的不平衡。
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对于这次的修订草案,最主要的看点集中在是否要改变传统的家庭赡养模式以及是否应该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
接下来,本文将着重从(一)是否转变家庭赡养模式;(二)是否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出发,对老年人的赡养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保障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
二、文献综述(一)关于家庭赡养模式按照1996年成立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可以知道: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
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阶段,始终坚持家庭养老这一形式。
新中国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并与国家、社会和集体养老相结合的养老形式。
2005年佟宝贵主编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读本》中说到“我国由于地地域大、底子薄,生产力水平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发达,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和低消费,老年人所领的养老金比较低,平时一般都没有更多的积蓄,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老年福利事业起步较晚,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的而客观需要。
我国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的困境及其优解
我国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的困境及其优解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我国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的现状分析 (5)2.1 养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7)2.2 精神赡养的现状调查 (8)2.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三、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的困境 (10)3.1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12)3.2 服务内容单一 (13)3.3 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14)3.4 家庭与社会支持不足 (15)四、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的优解策略 (16)4.1 提升人员素质 (17)4.1.1 加强培训与教育 (19)4.1.2 引入专业人才 (19)4.2 丰富服务内容 (20)4.2.1 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21)4.2.2 提供心理关爱服务 (22)4.3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24)4.3.1 建立奖励制度 (25)4.3.2 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26)4.4 加强家庭与社会支持 (27)4.4.1 建立家庭联系机制 (28)4.4.2 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29)五、结论与展望 (31)5.1 研究结论 (31)5.2 对策建议 (32)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33)一、内容描述养老机构精神赡养现状分析:描述当前养老机构在精神赡养方面的现状和普遍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专业的精神关怀人员、精神关怀服务内容单老年人精神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等。
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分析养老机构在精神赡养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包括社会认知度不足、政策法规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等。
困境成因分析:深入剖析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如传统文化影响、经济发展压力、社会结构变化等。
优解策略探讨:提出解决养老机构精神赡养问题的有效策略和建议,包括提高社会对精神赡养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增加政府投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方式等。
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通过具体案例和实证研究,展示优解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我国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
我国精神赡养案例的产生
部分 , 是政府和社会的法定义务。 2 狭义 的精神赡养 .
随着 2 0 0 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 人 口便逐 年激
增 , 至 2 1 , 国老年人 口总 数近 1 截 00年 我 . , 6亿 占总 人 口的
1%, 2 中国正开 始进入人 口老龄 化快速发展期 , 因此 , 于老 关
收稿 日期 :0 l 1- 2 2 1 一 12
结构 的家庭逐 年增 加。家庭的传统职能逐渐弱化 , 大大 降低
有 : 1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 系的人之间存 在 , () 在亲属关系发
生时发 生 , 在亲属关 系消灭 时消灭 ;2 具有专属性 , () 在归属
上和行使 上都 具专 属性 , 得转 让 , 不 不得处分 , 不得 由他人代
行, 一般也不得抛弃( 继承权可以抛弃)( ) ;3具有义务 陛。
别是生理需求 、 安全需求 、 归属和爱的需求 、 自尊需求 以及 自 我实现需求 。当低 级需 求满足之后 , 人们 就会 追求较高 的需 求。 当温饱问题 已经解决 , 精神需求开始不断强化。 西方发 从 达 国家 的经验来看 , 老年人在精 神方 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 的
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 其次是我 国家庭职能不断弱化 , 小型化 。 在我 国, 传统 的
神 赡 养 问 题逐 渐 突 出, 呈 现 出不 同于 西 方 国 家的 特 点 和趋 势 。试 图对 我 国精 神 赡 养 的 概 念加 以 确 定 , 提 出 并 并
了立 法 建议 。
关键词 : ; 赡养 精神赡养 ; 我 精神调 节 自
中图分 类号 : 9 2 D 2.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2 (0 2 0 — 9 — 3 10 — 0 02 1 ) 1 0 7 0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赡养老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义务,在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老人的权益和福利。
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老人在经济、医疗、精神关怀等方面的权益,还明确了赡养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和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其第32条规定:“夫妻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意味着子女有责任赡养他们的父母。
无论子女已婚还是未婚,都应当照顾和帮助他们的父母。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了对未成年子女以及病残无法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给予适当帮助的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维护和促进。
该法律还规定了老年人在养老、医疗、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并要求各级政府向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健康保健和护理服务。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在家庭赡养老人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子女按照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赡养和照顾父母。
三、《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保护家庭成员权益、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间不得实施暴力行为,并对侵害他人身心健康、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给予打击和制裁。
老年人是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受到该法律的保护。
如果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他们将承受法律的惩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赡养义务。
根据该法律,父母可以对子女的收入和财产提出合理的要求,而子女可以从父母的财产和收入中获得合理的赡养费用。
继承法还规定了子女在遗产分配中的优先权和义务,确保父母得到合理的赡养。
五、地方性法律法规除了以上国家级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这些法规可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例如,一些城市制定了关于老年人养老金发放标准、老年人医疗保障政策以及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等。
论我国老年人赡养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新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比较
49 - - . — —
义务 , 应经 常 关 心 老 年 人 的精 神 需 求 , 经 常 看 望 和
务 有所 顾虑 , 尤其 是在 自身 经 济条 件 并 不 宽裕 的情 况下 , 只能完 全靠 家庭 伦 理 道 德 的一 点 支撑 去 考 虑
是否履 行 Βιβλιοθήκη 及如何 履行 赡养 义 务 。对 此 , “ 新法” 也
规定子女有精神上慰藉 的义务 , 但并没有具体条款
支撑 。“ 新法” 第 十八条 则 明 确 , 子女 有 精 神赡 养 的
“ 新法” 与“ 旧法 ” 相 比, 赡 养部 分 内容呈 现 出 明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8
作者简介 : 李智姝 ( 1 9 7 9 一) , 女, 沈 阳广播 电视大学讲 师 , 硕士 。
2 0 1 3年第 4期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总第 1 0 8期
论 我 国老年人赡养法律制度 的完善
基 于新 旧《 老年人 权 益保 障法》 的 比较
李智妹
( 沈 阳广播 电视 大学 ,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3 )
摘
要: 新《 老年人权 益保 障法》 比“ 旧法” 有 了比较 大的调 整 , 明确 了精神 赡养的 内容 , 将 赡养 由子女 的义务拓展 为父母
于2 0 1 3 年 7月生效 的新 的《 老年 人权益 保 障法》 ( 以下 简称 “ 新 法 ”, 原《 老年 人权 益保 障 法》 简 称
“ 旧法 ” ) 与过去 相 比, 增 加 了一 些 赡养 制 度 的规 定 , 但 也仍 然 存 在 进 一 步 完 善 的 空 间 。本 文 拟 就 此 探 讨, 以供商 榷 。
农村新型养老方式改革之赡养协议制度研究——兼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
面建设 小康社会和现代化 的顺 利实现 , 系着社会主义 关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进 程 。 养 协 议 是 我 国 19 年 颁 布 的 赡 96 《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 规 定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我 国运 老 所 是 用 立 法 的形 式 对 新 兴 的养 老 模 式予 以 规 范 , 实 现 养 老 为 的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而 采 取 的重 要 策 略 , 该 法 的一 个 非 是
权 益 , 现 老 有所 养 、 有所 医 、 有 所 乐 , 养 的 内容 实 老 老 赡 就 有 必 要 细 化 。 我 国有 些 省 市 在 这 方 面 已 经 走 在 了 前 面 。如 四 川省 大竹 县 老 龄 委 与 县 妇 联 、 司法 、 民政 等 部 门
党 的十七届三 中全会提 出 , 设社 会主义新农 村 , 建
一
、
赡 养 协 议 的 基 本 内 涵
形成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 须扩大公共财 必
政 覆 盖 农 村 范 围 , 展 农 村 公 共 事 业 , 广 大 农 民 学 有 发 使
所 教 、 有 所 得 、 有 所 医 、 有 所 养 、 有 所 居 。1 纪 劳 病 老 住 2世
是 赡 养 人 与 被 赡 养人 或赡 养 人 之 间签 订 的 ,有 关 负 责 承
为2 8 % , . 5 高于1 1 %的总人 口增长 速度。0 4 .7 2 0 年底 , 中
国6 0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达 到 14 亿 , 总 人 口 的 .3 占 1 .7 0 9 % 。 口老 龄 化 带 来 的严 峻 挑 战 , 系 着 中 国全 人 关
是 人 口老 龄化的时 代 , 联合 国秘书长 安南就 曾指 出: 前
对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费用的立法思考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税法修正案二审稿首次将“赡养老人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并且在最终的个税修订中保留下来。
该专项扣除项目的增加,首先,是为了弘扬我国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倡的利益原则极大冲击了我国这种传统伦理道德,不但缩小了传统道德所倡导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范围,而且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致使子女把尽孝和经济紧密相连,孝亲不足问题日渐凸显[1]。
其次,是为了回应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
由此可知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论作为恢复社会道德的激励措施,还是解决我国当下正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的初步措施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于上述立法初衷,本文将对现阶段的实施细则中不合理规定进行讨论,为完善该项税收制度建言献策。
一、我国现行“赡养老人支出”扣除的规定及不足(一)“赡养老人支出”专项扣除主体范围狭窄我国现有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主体有两个,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二是子女均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看出赡养老人被视作直系卑亲属与老人间形成的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反馈,是代际间互惠均衡的体现。
但现有专项扣除主体范围狭窄,存在以下不利因素:1.存在不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和睦的因素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结构,孝是这种结构下形成的伦理中最重要的道德,而这种道德最大的体现便是对父母的赡养。
费孝通教授提出这种以孝文化为内在动力的赡养方式,两千多年来一直就由家庭为单位直接承担。
而今也不例外,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可见家庭养老在养老体系居于核心地位,但现有个税“赡养老人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新规虽然承认了该种趋势,但也沿袭了对家庭养老中“家庭”的偏颇定义,强调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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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内容摘要: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变得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精神需求问题日益突出,这就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课题,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保障逐步完善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十分重要。
关键词:中外、精神赡养、借鉴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
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
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
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60岁及以上15340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比2006年提高0.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及以上10636万人,占8.1%,比2006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
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
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
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
其中老年人精神缺少慰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精神的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在现阶段,我国老年人的赡养仍然主要依靠家庭。
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目前相当多的子女习惯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生活的照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算孝顺到家了,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甚至出现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侵害的现象。
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外国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制度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是儒家所提倡的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精神赡养就是敬老的表现。
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精神权益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一)传统孝道的内容赡养和尊敬老年人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
传统孝道中包含“精神赡养”的内容,精神赡养是我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
《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
”《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
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
孔子认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
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能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
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
”《礼祭•祭文》也主张:“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尊重老年人,是孝养关键,古人用“顺从”来实现“孝”和“敬”。
“乐其心,不违其志。
”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仰为本,意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
”自西汉以后直到清代,朝廷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敬养老人的具体内容,违者将作为“十恶不赦”罪之一予以严惩。
而这些具体内容中不仅包含物质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二)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关规定1、夏、商、周朝的规定早在夏朝就有了不孝罪。
《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商朝也以不孝为重罪。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到西周,“不孝之友,是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2、秦朝的规定秦朝已将不孝罪入律。
秦律将侵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人身,视为重大犯罪,“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律还限制子女告父母,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的行为。
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呈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们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3、汉朝的规定汉朝中期,为鼓励孝行,在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中,特设孝廉一科,将孝子廉吏选拔为国家的待职官员,这是汉代官吏晋升的正途。
不孝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子女状告父母、殴打父母,都被视为不孝。
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被视为不孝,处以死刑。
至北齐律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
4、唐朝的规定隋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
唐代社会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
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
唐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确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对哪些行为属于不孝及其刑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
《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
”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
这样能够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左右,时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对社会上出现的不敬老、不养老甚至虐老的现象,坚决给予法律的严惩。
父母老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服侍,否则处两年的徒刑,若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则不在此限。
但唐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父母控告才受理。
子孙违反家长的教令,被处两年的徒刑。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三年。
”凡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都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罚等。
5、明、清朝的规定在明朝出现了官员亲老的养老保障制度——终养制。
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
伺养终止起复后,听部坐补。
官员可依下列等情形具呈终养: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人后者,所后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年八十以上;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独子,其家无次丁者,及有兄弟而笃疾者、俱出仕者;母老,有兄弟而非同母者;父母年六十以上未及七十,或伯叔父兄弟笃疾,或家无次丁不能迎养。
该制度遂官员孝顺之心,体现礼治和仁政。
在清朝任官制度中,有与终养之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类似规定。
官员亲年六十五岁以上,准其预行告近存案。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一)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古罗马时,虐待尊亲属、遗弃患精神病的卑亲属,分别构成剥夺卑、尊亲属继承权的法定理由。
甚至还有一种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
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
”《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当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
”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1993年1月8日93-22号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
有些法律条文还加重了亲属间遗弃的惩罚力度。
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227-1条、227-15条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
”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91条亦规定“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六月至五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巴西也是人口老龄化国家。
各级政府和社会一直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
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
”1994年和1996年,巴西先后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二)亚洲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
1995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币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作为我国近邻,是受孔孟儒家孝道学说影响最深的亚洲国家。
在韩国,90%的国民认为,行孝是家和万事兴的基础,也是做人的美德。
只有在家庭中尽孝,在工作上才能敬业,对国家才能尽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