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著作权法律方面的差异是什么?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著作权法律方面的差异是什么?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著作权法律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下面,本文将从一些具体方面着重分析这种差异。
1. 法律适用范围西方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适用范围较广,涵盖了文学、音乐、电影、美术、建筑等领域,几乎所有类型的创意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然而,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相较于西方国家,适用范围较窄,主要保护文学、学术、科研领域的作品。
这使得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著作权保护火车头在西方国家,著作权保护被视为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此,西方国家设立了多种措施,以确保创意和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然而,中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执行较为严格,政府设立了许多机构和部门以确保著作权得到保护。
虽然这通常是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但也十分重要。
3. 盗版和山寨中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盗版和山寨。
这些非法活动导致了许多创意产业的损失,例如音乐、电影和软件等。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法律执行较为严格,盗版和山寨的问题相对较少。
这样的结果使得西方国家在创意产业的发展方面处于有利的地位。
4. 艺术家权利保护在西方国家,艺术家的著作权贡献十分重要,这些作品往往会成为古今中外的文化遗产。
因此,保护艺术家的权利是很重要的。
西方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通常为艺术家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其中包括了终身版权等保护措施。
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中国和西方国家在著作权法律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差异。
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日益紧密,相信这些差异将会得到缩小,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将不断地完善和完善,以适应世界的发展和进步。
中西写作学的比较
中西写作学的比较中西写作学的比较写作是一门无国界的艺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写作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西写作学作为两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学科,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本文将比较中西写作学的区别和相似之处,并分析其对个人写作的影响。
首先,中西写作学在教学方法和理论基础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写作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逻辑能力。
西方写作学强调写作过程的重要性,尤其注重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西方写作教材通常将写作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包括预写、写作草稿、修改等,从而帮助学生逐步完善和提高自己的作品。
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写作教学注重文化积淀和礼仪规范。
中国的写作教学传承了古代文人的传统,重视提高学生的文学修养和文字表达能力。
中国的写作教材通常会引用古代文人的名篇和名句来示范写作风格和技巧,强调学习先贤的经验和智慧。
此外,中国写作教学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道德观念,倡导优美、正确、真实的写作风格。
其次,中西写作学在文体和表达方式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西方写作学对各种文体都有较为明确的分类和研究,包括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等。
西方写作教材通常会介绍不同文体的特点和写作技巧,帮助学生根据不同的写作目的和读者需求选择合适的文体。
相反,中国的传统写作注重文辞炼石和修养。
古代文人追求着写作的豪放、奔放,讲究文辞的排比、对仗和修辞手法。
中国的写作风格多以古典文学作品为榜样,倾向于形式和意象的艺术表达。
此外,中国的写作风格也注重叙述的简练、明晰和深度阐述。
最后,中西写作学在价值观和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西方写作学强调写作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即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交流、说服和影响读者。
因此,西方写作注重逻辑严谨、证据充分和说服力强。
西方写作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表达和个性特点,鼓励学生自信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相反,中国的写作教育重视道德和社会责任。
中国传统写作注重文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强调作品对社会和人民的影响力。
版权保护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版权保护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版权保护模式的国内外对比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严峻。
在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存在着不同的差异。
本文将对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一、国内版权保护模式在国内,版权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大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够。
很多人认为网络上的内容都是免费的,随便使用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
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此外,网站对于版权保护的措施也不够完善。
因此,在国内,版权保护尚需进一步加强。
二、国外版权保护模式在国外,版权保护模式相对较为完善。
一方面,大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比较强。
在国外,人们普遍认为创造知识产权是一种应得的劳动成果,应该受到推崇和保护。
另一方面,国外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
例如,在美国,版权保护法规定非法侵犯他人版权将面临起诉。
此外,国外网站在版权保护方面也更加重视。
例如,在社交媒体网站Facebook上,如果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平台会及时删除。
三、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差异1.法律规定的差异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对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但其规定不够明确。
相比之下,国外的版权保护法更加完善,条文更为详细。
2.大众意识的差异在国内,大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够,普遍认为网络上的内容是免费的。
在国外,人们更加重视版权保护,意识更为强烈。
3.网站措施的差异国内许多网站对于版权保护措施不够完善,而国外网站更加注重版权保护,能够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四、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的启示从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的差异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国内应加强对于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让其条文更为严格、详细。
其次,应该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网站应加强版权保护,对于侵权内容要及时删除。
总之,国内外版权保护模式的差异是由多种因素所致,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经验,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与现行著作权法对比表全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外;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
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纵观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外以下功能,一是通过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二是通过鼓励优秀作品的交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最终起到提高全社会文化素质,尤其是推动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与公众享有受教育、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是一对矛盾。
从法的理论可知,作为权利的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
著作权法作为社会和科学文……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应享受包括作者作者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而教育又离不开教材,离不开教科书,东西方各国著作权法是如何保证教材、教科书的写作可从包括作者作品在内的人类文明中吸取有益的成份呢?概观东西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关此大都划入“合理使用”范围。
由于东西方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因而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又是参差不齐的。
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就是通过对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关于“教学目的”(或曰“教学之用”)的条款的比较、探讨,以期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研究,尤其期望能对教材的写作有所帮助。
一、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教学目的”的规定及简析著作权法之所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主旨在强调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允许社会、公众合理地使用其作品,就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之一。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等,社会或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是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共同点是:两者的使用方式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均须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其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是,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仍可使用;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不然,使用人使用后不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不得使用。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引言着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着作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
许多国家在着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的限制。
国际公约亦是如此。
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是着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该制度限制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着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着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着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
可见,美国着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
而我国立法偏重保护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较之借鉴美国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平衡着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
其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
而我国的立法倾向保护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我国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其中。
三、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较美国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其中,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
著作权保护法规和实践的比较研究
著作权保护法规和实践的比较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保护法规和实践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手段,还能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意见。
一、法规保护的比较著作权保护法规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的法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但目的都是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以美国和中国为例,比较两国的著作权保护法规:美国是一个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著作权法规十分健全。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创作原创作品的作者享有保护权,包括文学、音乐、绘画、雕塑、戏剧、电影、音像制品等。
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行为会受到起诉和追责。
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了版权局,负责管理著作权相关事务。
中国著作权保护法于2001年通过,相比于美国,起步较晚。
不过,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中国政府和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并加强了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创作者可以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中国也设立了版权管理部门,以监督著作权保护工作。
从法规保护的角度看,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早于中国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
但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契合国内现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实践保护的比较除了法规之外,各国还通过实践措施来保护著作权。
实践包括司法实践、行政实践和自律实践等。
就司法实践来说,美国具有较为成熟的著作权司法体系。
美国著作权法院(Copyright Court)专门审理版权纠纷案件,对于侵权行为可以及时得到审判和赔偿。
此外,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使得相关案例成为了解著作权解释的重要依据。
中国的著作权司法实践相对滞后,虽然有著作权争议案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但仍然存在一些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
但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逐渐提高了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大了执法力度,不断推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改革和完善。
行政实践方面,美国和中国在监管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比
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经济权和道德权。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并促进文化交流与创作创新,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著作权公约,同时各国也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关的国内立法。
本文将对比分析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在法律框架、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
一、法律框架国际公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权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并于1886年生效。
《伯尔尼公约》为参与国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的基本规则,如著作权享有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特定领域的公约,如《罗马公约》(用于相关音乐领域)和《华沙公约》(用于表演艺术领域)等。
而在国内立法方面,各国普遍设立了著作权法作为法律依据,用于对著作权进行具体的规制和保护。
例如,中国制定了《著作权法》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以及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机构,保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
二、权益保护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权益保护有一定的相似性。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强调了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包括著作权的创作独立性、著作权的合法性等。
双方都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具体的权益保护上,国际公约通常更加注重跨国界的合作。
例如,国际公约规定了各国之间的版权相互承认和保护,使得跨国合作更为便利。
而国内立法更多关注本国的创作者和版权人的权益保护,譬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侵权行为追诉时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国际公约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了协同合作和相互理解的原则。
任何参与国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对著作权作出合理的保护,并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加强著作权的保护。
此外,国际公约还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当著作权合同或侵权责任产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而国内立法则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包括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等。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内外对比分析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差异对于国家的经济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国内外的对比进行分析。
一、理论基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基础上的。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理论基础是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理论和正当利益理论。
这些理论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还要促进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而在中国,还包括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新兴的知识产权种类。
这些差异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原因。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上,国内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欧美国家主要采用的是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并有较为完善的实施细则和司法实践。
而在中国,除了著作权和专利制度外,还大量采取行政手段进行保护,如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
这种方式的差异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设置有关。
四、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也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侵权成本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为有效。
而在中国,由于执法难度大、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虽然中国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仍存在一定差距。
五、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上,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如TRIPS协定等。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合作,并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来解决争端。
但相比国际上成熟的合作机制,中国的国际合作尚需进一步完善。
六、创新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但也需要与创新的平衡相结合。
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
(1)暂时停止侵权行为:在权利限制被主张时,侵权人应当暂时停止侵权行 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2)赔偿损失:在权利限制被主张时,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给权利人造成了经 济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3)永久禁止侵权行为:在权利限制被主张时,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给权利人 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或者侵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继续存在会对权利人造成持续性的损害,可 以永久禁止侵权行为。
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1、强化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可以通过立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领域 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防止其作品被滥用。同时,完善著作权许可机制,降低 许可成本,提高许可效率。
2、完善法律体系与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等概念的界定,制定 更加具体的法律细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商标权限制制度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避 免形成市场垄断,从而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权限制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消费者能 够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避免因商标权的过度保护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3、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商标权限制制度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保障科 技创新和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通过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关系,推动知识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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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
01 引言
03 案例分析 05 完善建议
目录
02 国内外比较 04 制度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所有人和公众 之间的利益。通过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制度的设 定,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使用和传 播著作权作品,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本次演示将对国内外著作权限制制 度进行比较研究,并针对制度优点与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中外写作教材对比
中外写作教材对比
中外写作教材对比如下:
内容差异。
国外写作教材重视写作技能和过程的介绍,而国内写作教材重视写作理论的介绍。
练习设计。
国外写作教材的练习设计注重句子、语段层面的训练,而国内写作教材的练习设计注重篇章层面的训练。
中外写作教材由于国情、文化背景、教育理念等方面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各有优劣。
在编写写作教材时,应充分考虑学习者的实际需求和认知特点,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以提高学习者的写作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内外对比与借鉴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内外对比与借鉴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它主要是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作品和创新性成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并探讨其互相借鉴的可行性。
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较为缓慢,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等。
与此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在不断加强力度。
一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另一方面,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对比分析与我国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验丰富。
例如美国、欧盟各成员国等,他们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1.法律体系完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法律条文清晰明确,各环节配套齐全。
这有利于侵权案件的查处和判决,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2.惩罚力度严厉: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严厉的惩罚制度。
侵权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震慑了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威慑效果。
3.执法力度强化:发达国家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侵权行为。
例如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措施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与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各国的著作权主体及对精神权利保护的差异
思考: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谁才是著作权的 主体?
1987年英国《版权法》第四 条的规定,除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 摄像或塑像等创作成果之外,一般 委托创作的成果,版权属于受托人 (亦即创作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 定,受委托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 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精神权利包括:
署名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收回权
二、各国对精神权利保护的差异
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最早对作品精神权利 加以重视,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予以保护。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加重视作品的经济权 利保护。美国直至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才确立了作 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 《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 分权能。
“法人拟制说”的代表国家: 希腊、俄罗斯、瑞士、西班牙、法国、德国 在任何情况下,著作权第一权利人只能是作者,而不能是作者 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法人实在说”的代表国家: 美国、英国、日本 《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b项规定:就雇佣作品而言,雇主或 指示创作作品的其他人被认为是本法上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之各项 权利,但双方在其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各国著作权主体 及对精神权利保护的差异
第一节
各国著作权主体的差异
一、何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人。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首先 取得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通常为作者,而继受主体是通过转 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二、关于著作权主体的争论: 1、相片的版权归谁有? 委托人 OR 创作人 2、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怎样界定? 委托人 OR 开发人
各国著作权法的异同及其原因
作者: 阿部浩二;朱根全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37-42页
主题词: 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作品;保护范围;作者人格权;流派;
英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摘要: <正> 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主要公约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截至1990年已有82个国家参加伯尔尼公约,83个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
同时参加两个公约的国家之内,根据伯尔尼公约保护各自的作品。
几乎世界所有的主要国家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公约。
由此可以想像,各国的著作权在保护范围及其水平上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是,为了尽量不妨碍每个国家都参加,公约仅仅要求在一定水平内使著作权得到保护,它只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水平,所以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水平及范围又不尽相同。
例如西德的著作权法不承认法。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比较研究第一章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对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一种法律保护,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于2010年修改。
该法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侵权行为等。
该法规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版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于2014年修改。
该法规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的优先权等方面。
该法规有助于保障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于2008年修改。
该法规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均有保护。
该法规规定了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权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等方面。
该法规的实施保护了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比较研究1. 美国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主要是《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这些法规制定了细致的规定,包含细节至版权的授权性范围,以及可能进行的抗辩或反击行动。
美国的版权法通过版权授权来保护个人的作品,同时也通过官方注册来确立权利。
专利法则保护发明人的专利权,这意味着除了发明人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此专利是非法的。
美国商标法的目的则是对商标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保护普通人对商标的正确识别。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更为完备,保护措施也更加严格。
2. 日本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这些法规不仅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鼓励了科技创新和文化创造。
日本的专利法与中国类似,覆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
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纵观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外以下功能,一是通过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二是通过鼓励优秀作品的交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最终起到提高全社会文化素质,尤其是推动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与公众享有受教育、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是一对矛盾。
从法的理论可知,作为权利的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
著作权法作为社会和科学文……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应享受包括作者作者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而教育又离不开教材,离不开教科书,东西方各国著作权法是如何保证教材、教科书的写作可从包括作者作品在内的人类文明中吸取有益的成份呢?概观东西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关此大都划入“合理使用”范围。
由于东西方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因而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又是参差不齐的。
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就是通过对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关于“教学目的”(或曰“教学之用”)的条款的比较、探讨,以期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研究,尤其期望能对教材的写作有所帮助。
一、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教学目的”的规定及简析著作权法之所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主旨在强调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允许社会、公众合理地使用其作品,就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之一。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等,社会或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是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
中西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兼谈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中西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兼谈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廖梅【摘要】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基础、侵犯著作权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角度对中西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立法进行完善,但不应盲从于西方.【期刊名称】《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5(000)001【总页数】7页(P48-54)【关键词】中西著作权;刑法保护;侵犯著作权【作者】廖梅【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1;DF611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首先,我国侵犯著作权刑法保护条款集中规定于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显然立法者主旨在于打击以著作权为侵害对象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次,构成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必须具备“销售金额较大”、“违法数额较大”等严重情节,这纵然是从可罚的违法性角度严格限制刑罚适用的一种体现,但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着眼于是否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角度设立本罪的一种体现。
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包括以著作权为直接或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
但是,由于中西各国著作权法各具特色的立法实践和历史文化传统,因此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客体的著作权范围也各不相同。
首先,由于著作权产生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文化背景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著作权保护的基点也不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是建立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上的,认为著作权的实质在于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侧重于著作权的财产性质,而未能全面顾及作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人格价值观"作为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确立了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为中心的著作权保护观念,强调法律不仅应当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应当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3](5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著作权保护的基点不同,反映在西方各国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上就表现为:承袭大陆法系保护著作权传统的国家,一般都有针对作者人身权利的犯罪的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已亡作者人格权罪等立法均属于对著作权人身权进行保护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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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外以下功能,一是通过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二是通过鼓励优秀作品的交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最终起到提高全社会文化素质,尤其是推动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与公众享有受教育、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是一对矛盾。
从法的理论可知,作为权利的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
著作权法作为社会和科学文……
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应享受包括作者作者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而教育又离不开教材,离不开教科书,东西方各国著作权法是如何保证教材、教科书的写作可从包括作者作品在内的人类文明中吸取有益的成份呢?概观东西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关此大都划入“合理使用”范围。
由于东西方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因而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又是参差不齐的。
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就是通过对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关于“教学目的”(或曰“教学之用”)的条款的比较、探讨,以期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研究,尤其期望能对教材的写作有所帮助。
一、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教学目的”的规定及简析著作权法之所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主旨在强调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允许社会、公众合理地使用其作品,就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之一。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等,社会或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是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共同点是:两者的使用方式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均须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其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是,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仍可使用;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不然,使用人使用后不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不得使用。
究其要者,二者虽均属法律的普遍授权使用,但后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原因在于,对法定许可使用,法律并不限制使用目的,使用者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大都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是合理的。
在分析比较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概念后,为了分析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作用“教学目的”的规定,特将各国著作权法有关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教学目的”的条款开列于次。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法国著作权法》之《文学、艺术产权法》第41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下列行为:……明确指出作者姓名、材料来源的下列行为:在评论、论述、教学、科学和情报作品中进行分析和简短引用;”另在《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第29条也规定:“本编所规定的权利的所有者不得禁止:……在有足够的资料说明来源的情况下:在评论、论述、教学、科学和情报作品中进行分析和简短引用。
”《德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为教学、学校或教学使用的汇编物:(1)如果著作的部分内容或小篇幅的语言著作在出版之后被用到汇编物中或将数人著作汇编成册,并且根据上述著作的特性只为教学、学校或教学使用,则允许复制和传播这类汇编物。
必须在该汇编物的标题页或相应位置明确标明其用途。
”《意大利版权法》第70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作品的片断或部分章节,……。
”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其《著作权法》用4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使用。
该法第33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的目的,在认定的必要的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34条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登载于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教材中;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中担任教育工作的人,“为教学目的的使用时,可在认定的许可范围内复制已发表的著作物。
”中国台湾地区
1964年《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左列各款情形,经注明原著作之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
一,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普通教科书者……。
”台湾地区1985年《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47条:“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或将其载于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科书或教师手册中……。
”(二)英美法系国家最有代表性的,是英、美两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英国的《联合王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一编《版权法·教育》第32-36条均是关于因用于“教学目的”的使用规定,但限于篇幅,这里只引第32、36条的部分内容。
第32条规定:“(1)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复制作品不侵犯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之版权……;(2)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以制作影片或影片声轨的形式复制录音、影片、广播或电缆节目的,在复制者为施教或受教者情况下,不侵犯被复制作品的版权。
……”第36条规定:“(1)依本条允许之范围,教育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可为教学目的而从已出版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中影印复制一些片断,此种复制不侵犯作品或其版面安排之任何版权……。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导、教学(包括供课堂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用复制成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属于侵犯版权。
”关于何谓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合理使用”,该条开列了四个要素:
(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以及(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有关“教学目的”的规定的罗列,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因教学目的而适用的范围,要比大陆法系国家宽泛。
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侧重于保护作品的使用者(包括公众)的利益,旨在避免出现某一使用者垄断作品的情况。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少人批评这些限制作者权利的做法与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相悖,因为当作者发现曲解其作品的复制品时,传播其作品复制品的行为已经发生,这时,作者欲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已为时太晚。
正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把上述有关规定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是日本相对宽些),如《法国著作权法》的上述第41条规定就比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要窄得多。
然反观我国1990年制颁的《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规定中涉及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就更少了。
仅在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11、12两款则属其他教育)可见,这一规定不仅远不能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比,也较大陆法系国家受到的限制为多。
至于同一些发展中国家、同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比,其限制更是有过之无不及。
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7条第1款(c)规定:为了教学,在满足教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以出版物、广播节目或录音录像做说明的形式利用作品;或者,为了教学目的,传播为了学校教学、大学和职业训练而广播的作品,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作法并在出版物、广播或者录音录像中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即可。
1964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其第4编“著作权”第492条,即“不经作者同意,不付给作者酬金而使用作品”条,其第2、7款分别规定:“在学术著作、评论文章、教学用书和政治教育读物中,转载个别已经发表的科学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这些作品的片断。
……”“为了科研、教学、教育之用,翻印已经出版的作品……”等不属侵权。
另外,《匈牙利版权法》第18条也规定:只要为非商业目的,复制及出借均系合理使用。
依照著作权法界的一般看法,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大抵发达国家规定得严些,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得宽些。
我们认为,中国的1990年《著作权法》,尤其突出严格保护作者权利的原则,虽对于全社会树立和培养著作权法律的基本观念起到了切实的推动作用,但对诸如教材的写作却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因为,教材编写者由于担心侵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教材写作人对该学科最新成果的吸纳,影响了教育对包括作者作品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最终也影响了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中国《著作权法》上述规定同《伯尔尼公约》第10条规定的“确立限制的目的,在于满足公众了解作品的热切需要”,及同该条第2款“为教学解说和而使用作品”即“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可以规定:允许为了教学的目的,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的解说方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只要其使用范围不超出合理需要,其使用行为符合公正惯例”等规定精神也是不尽一致的。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
所以,从长远看,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这一领域的规定,是不利于我国的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