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者:徐秀娟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1期目前学术界关于合理使用性质的论述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
权利限制说认为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但其专有性和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例如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法律对著作权“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澳大利亚版权评议委员会发表的“对简化1968年版权法的报告”指出,“合理使用不是一项对侵权的抗辩,而是划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界限”。
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处于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郑成思教授也持此观点。
他认为合理使用“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既然合理使用制度赋予在一定条件下免费使用作品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提了“合理使用权利说”。
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的利益不是一种事实的占有状态而是法律认可的权利,西方一些著作权学者往往将其称之为“使用者权”;合理使用“符合一般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消极内涵与积极内涵要全面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必须厘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权利范围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一种排他性、禁止性的权利。
合理使用既无须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可见,合理使用行为处于著作权“专有领域”之外的“自由领域”。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首先,合理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外,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抗辩。
侵权抗辩以免除侵权责任为目的,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笔者称之为“合理使用的消极内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详细阐述其内涵、价值基础、适用情形及限制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的关键制度,对于促进信息传播、保障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起源。
又称为合理抄袭、公平使用或限制使用权,源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论,并在国际版权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
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种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需求,实现利益的共赢。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作品保存等众多领域,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通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非绝对无限制,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针对作品的整体,而不能仅涉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
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不能仅为商业目的服务。
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具有决定作用。
但目前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判断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机制。
试图通过阐述合理使用的基本涵义,探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该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同时要求此使用行为建立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而存在的。
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两种: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
要素主义把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概括为若干具体的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主义则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规定下来,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著作权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还平衡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尤为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展开探讨,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报酬。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教育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十二种情形。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二)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够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过于绝对化,限制了公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数字环境下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促进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是当前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
五、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明确各种使用行为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而阻碍整体 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这其 中一定会给予著作权 制 度一定 的冲击 ,和严重影响对网络 著作权 的需求 。 三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意 义 合理使用 的一个重要价值是 效率。中国法律容许使用者在对作 品合 理使用的基础上能够不经过版权所 有人 的准许而使用 ,这就是 为了完成 效率可以得 已操纵 。合理运用是在各方 面的利弊得失 的情况 下 ,可以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 的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 。其是保证作品 的正 常传播和利 用 ,以及在市场交易 中著作权人能否收回其在创作时所投 入的成本 ,以 免 出现信息不足的现象 。因此 ,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 的权利范 围,为公 众域一个合理的范围,并避免作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 以避 免用户在每 次使用作品都要经过作者 的许可 ,从而减少了额外 的交易成本 ,节省 时 间,可 以带来一定的信息优化配置资源和 良 好 的效率。在这一点上 ,它 可 以满足用户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 ,达成一个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
是对作品的私家 复制 。是 以,假 若法律 仍将 合理使 用看 做个 人使用 的
话 ,然后会 有大量 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 同地 点、不同的场 合 自由地使 用该作 品 的情 况 ,这会导 致版权 所有 者 的权 利受 到严 重损 害 。而对于受著作权庇护 的文章来讲 ,任何 网络用户都可 以基于个人 的 喜好或商业动机 , 将其输入本人的 网络并传播入 网,分享 给其他网络用 户 ,他们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 以看出 ,这是 一个重大 的挑战 :法律允许 合理使用 的私人复制行 为对市场出售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随同网络这一新事 物 的泛起涌现 ,也给合理使用带来 了诸多挑战。一方面 ,随着计算机技 术 的翻新和普及 ,网络传播权也 日趋产生和发展 ,它的 目标在于鞭策作 者能够独创和护卫在网络领域 内流行传播 的作品。但在 同一时 间,这 种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兼评修订草案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力成 果是 推动社 会 发展 的主要 因素 , 但是 在讲求 权利
本位 , 法 治社会 的今 天 , 只有 用 法 律 的力 量 保 护智 力
法》 中设 立合 理使 用制 度 , 一 方 面 限制 了著 作 权 人部 分 领域 的权 利 , 为社会 大众使 用著作 权人 作 品打开 一 扇合 理合法 的窗 户 , 保 障社会 大众 合法范 围内的使用
作品, 即作 者 的智 力成果 可 以促 进社会 生 活某一 领域 的发 展 , 因此 , 完善 合理 使 用 制度 是 非 常有 必要 的, 在 一 定情 形和领域 里 限制著 作权人 的权 利 , 一定 限度 内允许作 品 被他 人 使 用 , 有利 于推 进 文 明的
进 步和社会 的发 展 。
就 著作权 领域 的权 利 限制 问题 进性 分析 , 着重探 讨著 作 权法 中合理 使用 制度 , 通过 整理合 理使 用制 度 的相 关 概念 , 分析 合理 使 用 与法 定 许 可 的 区别 及 网络化 、
的使用权限, 超越合理使用范 围的使用将会对使用者
带来 违法侵 权 的后果 , 相对 的也保 护 了著作权人 的权
2 0 1 5年 9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S e p t e mb e r , 2 01 5
第2 8卷
第5 期
V o L 2 8 N o . 5
关键 词 : 著作权 ; 合理使 用 ; 修订 草案
人类 现代 文 明是 人类 智慧 的产 物 , 从原 始社 会到 2 1世纪 的今 天 , 人类 从 发现石 器 可 以狩 猎 、 钻 木 可 以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
三、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 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混合式立法模式。在概括性规定方 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 一规定为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
参考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和社 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的传播和知识的传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本次演示将从著作 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立法完善方面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基 本原则
1、概括性立法模式
概括性立法模式是指在著作权法中仅以较为抽象的文字对合理使用进行概括 性规定,不具体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强,可以 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缺点是规定过于原则,难以给使用者 提供明确的指引,也给司法机关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列举式立法模式
充分利用和享受文化成果。本次演示将探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 式,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源自当前,世界各国在著作权法中普遍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但具体立法模式存 在一定差异。根据对合理使用规定的位置、数量和详细程度等特征的考察,可以 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概括性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 式和混合式立法模式。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 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以下是一 些常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设立在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之间达到了利益的平衡。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的兴起,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由法官对其进行扩张性解释成为现在诉讼中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方法。
由于司法裁判本身不具有立法的形式,故而在立法上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必然成为一种趋势。
标签:合理使用;网络;完全列举法;原则性规定著作权的设立旨在从立法上确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则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进行的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1〕。
故而在私权神圣的背景下,这种限制的范围不能过大,限定的标准要清晰,要易于人们判定,不能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过多的损害。
为此我国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限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通过列举12种情况严格限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
这一立法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网络技术出现之前,出版物是人们获得他人作品的主要方式,对作品进行摘抄是人们利用的主要方式,由于空间传递的范围较小,摘抄较为不便等原因,把这种使用限定在使用者个人身上比较容易。
法律只要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方式上不与著作权人为同一用途即可“方便”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太大的侵害。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传播工具的出现使作品的传播时间更短,传播范围更广,受众面更宽、使用他人作品更为方便。
大众获取资料的途径得到极大扩展的同时带来的是法官审理上的困惑。
新出现的技术和使用方法都远远超过了《著作权》第22条的规定,法官已经不能简简单单的依靠这一条做出是与非的判决。
比如说一个很现实的现象,现在人们要查什么资料首先想到的都是上网搜,网上没有现成的就去百度提问,通过悬赏几个虚拟的金币就可以很方便的获得自己想要的材料。
而这些材料如果是通过购买获得,则要花费大量的金钱。
如果去图书馆查找,先不谈是否一定能查到,查到又查不查的全的问题,在查找的过程中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论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
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新闻报道使用、教学使用、科研使用等。
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范围
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
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而不需要获得授权。
技术措施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复制。
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法律对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技术措施的滥用、合理使用的模糊性等。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不足
科研使用
03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
协调的必要性
平衡著作权与使用权的矛盾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都是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与使用权的矛盾而产生的。
WIPO版权条约与WPPT
01
WIPO版权条约和WPPT是国际上有关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的两个重要条约,为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
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
保护期限
技术措施保护的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各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保护对象
技术措施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
保护权利
例外情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文化发展,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例如,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规定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使用方式对作品的影响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的重要形式之一。例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经许可复制了某本图书的一部分内容,因该行为属于个人使用,一般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鼓励创新和创造,促进文化繁荣。
但是,著作权也会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公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著作物。
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对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但是这些情况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档案馆等机构的建设需要更加明确的合理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的标准需要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但是这个标准比较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实施需要更加便捷。
目前,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还存在
一些实施上的问题,如手续繁琐、费用高昂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简化合理使用的手续,降低合理使用的成本,以便更好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只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需遵守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新闻报道、评论或科研等目的的引用;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馆藏和内部使用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条款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指导原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如软件、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3. 执行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导致在执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同时,部分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不足,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和指导原则,以减少实际操作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应拓宽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如软件、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
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
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
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
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模式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模式作者:王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9期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能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则是对著作权人这一专有权利的限制,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模式入手,在结合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的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模式《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尽管这一规定仅允许各成员国对复制权规定例外,但仍然为各国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提供了依据。
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更是以基本相同的措辞规定,成员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专有权利”作出限制或例外。
虽然各国均规定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但在名称和立法例上有很大区别。
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一)因素主义模式因素主义模式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符合了要素规定的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版权法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的行为称为“合理使用”(fair use),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规定了法官在判断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四个可供参考的因素。
因素主义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现代经济信息336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罗扬帆 陈 璐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使得以“保护”和“限制”两部分构成的权利制度体系得以完备。
现行的《著作权法》一方面从促进科学技术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的角度对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专有权的保护, 同时另一方面又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便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的角度对上述专有权予以限制, 体现了立法者试图在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三个利益群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价值取向。
本文试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的起源及内涵出发, 综观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两大立法模式。
从而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立法性评价并提出相应意见。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3-0336-01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及内涵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起源于英国判例法。
由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制了一系列规则, 而后这一制度成就与美国判例法。
1841年美国法官在审理Folsom 诉Marsh 一案中, 集一切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 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 最后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 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合理使用的内涵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特有的术语。
合理使用是在专有权的限制之外的, 一个自成一派的理论概念和法律制度。
在我国习惯将“权利的限制‘称为’合理使用”。
[2]我国学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有着不同的见解。
而无论从何种角度以何种方式界定合理使用制度, 都应当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合理使用作为一种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一种制度, 即在给予创作者专有权以促进科学技术以及社会文化进步的同时, 又应当结合当前社会大众不断增长的获得知识与信息的需求, 力争在三大利益群之间兼顾各方利益。
论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重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两份修改草案
论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重构——兼评我国《著作权
法》的两份修改草案
王洪友
【期刊名称】《理论与改革》
【年(卷),期】2013(0)4
【摘要】目前世界上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有封闭式和半封闭式两种。
我国现行立法属于封闭式立法,此种模式具有规定详细、操作性强、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有限等等优点,但也存在列举的有限性、僵化性等缺陷。
半封闭式立法既有列举性规定也有弹性规定,保持了法律的适应性,是相对较优的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创造性吸收"三步检验法"的精神,采取半封闭式立法,以保持《著作权法》的生命力。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第一份草案仍然采取了封闭式立法,第二份草案采取了半封闭式立法却有失严谨,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187-189)
【关键词】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三步检验法;重构
【作者】王洪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残障者合理使用作品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检讨——兼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J], 黄光辉;吴敬华
2.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 [J], 李伟民
3.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制度的构建——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26条 [J], 陈璐
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的必要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61条 [J], 郑日晟
5.试论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法理基础——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 [J], 蔡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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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3-06-23 11:15:00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关键词:合理使用,合理利用,著作权的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提要:“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争议的问题。
“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
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哲学和历史的背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立法与司法的互动。
在总体趋势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
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中,其中涉及的一个议题就是著作权限制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
[1]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42条在列举了各项具体的“合理使用”之后,增加了一项“其他情形”,并增加了一款限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一修改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技术,而现行著作权法则完全采用封闭式列举。
知识产权界对此变动评价不一,有的表示赞许,认为符合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需求;有的表示质疑,认为“合理使用”只能是一种例外性制度,必须由立法明确列举,不宜引入弹性条款。
本文拟对“合理使用”的不同立法模式—尤其是“封闭”与“开放”两种模式的由来、文化背景、运行效果进行梳理与比较,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最终选择提供参考。
一、“合理使用”的主要立法模式“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美国法上的“fair use”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保持完全的开放性,法官不受立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类型的限制。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的目的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不侵害版权。
此条对目的的限定使用了“诸如(such as)”一词,表明上述列举的目的并非是穷尽的。
同时,第107条还规定,在特定案件中判断“fair use”时,考量的因素应当包括:使用的目的与性质;作品的性质;相对于被使用的作品的整体,所使用部分的量与质;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立法对这些考量因素使用了“应当包括(shallinclude)”,表明这四个要件也不是穷尽的。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法的“fair use”是自成一派(sui generis)的,其弹性程度连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fair dealing”概念也无法比拟。
[2]第二种是除美国之外的版权体系国家采用的“合理利用(fair dealing)”模式,该模式对合理利用行为进行了目的限定。
例如,英国《版权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出于三种目的可构成合理利用:研究或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时事报道。
这三种目的的列举是封闭式的,而美国式合理使用中的目的限定只是示例性的,故从此意义上讲,合理利用制度不是完全开放式的。
但是,由于合理利用在立法中仅规定了目的限定,目的以外的因素则完全留给法官在个案中判断。
在实践中,法官要综合判断作品是否已发表、获取作品的手段、使用的量、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动机、使用的结果、使用的目的可否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等因素。
[3]可见,立法为法官判断具体行为的合理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此点又不同于具体规定行为要件的“权利例外”模式。
第三种是作者权体系采用的“著作权例外(exception of copyright)”模式。
此表述暗示了著作权的享有是原则,而著作权的受限是例外。
“例外”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因此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立法上反映为完全封闭的规范技术,法律穷尽式地列举构成例外的具体行为。
相应地,在解释上也只能采用狭义解释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认定为权利的例外。
有德国学者认为,“甚至不允许类推—只要存在原则/例外关系。
” [4]二、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成因各国“合理使用”模式的形成,与其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相关。
在法哲学层面,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对著作权的正当性有不同的诠释。
作者权体系认为作者的权利是自然权利,版权体系的国家虽然在建立著作权之初或多或少地都借用了自然权利理论,尤其是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但在19世纪之后,版权体系逐渐地疏离了自然权利观,更多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待著作权。
“在19世纪初,在发明和知识创造行为中的自然权利概念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
” [5]在版权体系的法律传统中,甚至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是特殊垄断,著作权本身是垄断的“例外”,故而权利的内容才需要详尽列举。
[6]因此,对于限制著作权以求利益平衡的制度,版权体系的文化给予了正面的评价,从“合理使用”、“合理利用”之称谓中可窥一斑,甚至在学理上和判例中提出了“使用者权”的概念。
[7]作者权体系认为作品与作者的人格有内在的关联,作者控制其作品合乎自然正义。
对于一项自然权利的限制必然是非原则的,“权利的例外”传达了一种消极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
这就不难理解作者权体系对权利的限制何以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技术,而版权体系采取开放或半开放式的立法技术。
在法律实践层面,版权体系国家属于普通法系,“合理使用”原本是法官在判例中创立的,只不过后来以成文法确认而已,所以在立法技术上仍要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其原有的实践传统,为法官保留解释空间。
美国国会在关于1976年法的立法报告中明确指出:“第107条旨在重述现有的合理使用司法原则,而非以任何方式对其改变、缩小或扩充。
” [8]在版权体系学者所撰写的著述中,“合理使用”通常归入“侵权抗辩”部分,可见“合理使用”与司法认定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作者权体系的学者通常在“权利的内容”部分或紧随“权利的内容”之后介绍“权利的例外”,把“权利的例外”视为权利范围设定的一部分,属于纯粹的立法范畴,故而偏重其确定性。
在版权体系内部,之所以存在“美国式合理使用”与“合理利用”的区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版权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联系。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与发明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这是美国著作权保护的宪法依据,该条款清晰地阐释了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约束—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
法院甚至可以裁决某个法令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版权条款,尤其是“促进科学发展”和“在一定期限内”这两个限定条件。
[9]在判例中,法院明确提出“合理使用”是基于“宪法赋予版权保护的首要目的,即‘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发展’。
” [10]因此,宪法条款对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约束为法院的个案认定提供了正当性,著作权保护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
三、对“合理使用”法哲学的评析上述用以解释“合理使用”的两种法哲学—自然权利论和功利论,属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范畴。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只能用以证立知识产权,即“要不要知识产权”,而无法论证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
因为实定法中的“权利”必然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描述,它不能无视权利人以外的主体。
即使我们接受“著作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这也只能在抽象意义上强化著作权的正当性,而无法确定著作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权利制度的设计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必然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的。
因此,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法哲学都无法直接推出著作权限制的立法技术。
著作权在实定法上已经被定性为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它与所有的私权一样,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和剥夺,正如所有权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被征用。
事实上,“合理使用”在两种体系之下都是“例外的”。
由《伯尔尼公约》首先创立继而为后来的国际条约所沿袭的“三步检验法”是约束各国著作权限制的原则:1.使用属于特殊情况;2.使用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抵触;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这是对不同法律文化的协调,“国际法列举了版权例外和限制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既适用于封闭式体系,也适合于开放式体系。
” [11]即使在美国法上,“合理使用”也属于“特殊情况”。
把“合理使用”看作例外情形与“如何判定例外情形”是两个问题。
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差异,仅在于赋予法官判断例外情形的权力之大小。
因此,法哲学无法作为评判“合理使用”模式优劣的依据。
四、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比较法的主要任务不是比较法条,而是观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如何处理生活中相似的问题,所以既不能局限于某些制度话语,也不能局限于孤立的立法文本。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比较一项具体制度时,还要考察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尤其是该制度与其他法律子系统之间的合力效果。
因为美国式合理使用是开放式的,本身就可以应对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无需借助其他制度。
但灵活性必然有损确定性,美国式合理使用使当事人难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反而令一些本可自由使用的当事人因担心被诉而寻求许可 [12],所以事实上,美国式合理使用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定有利于社会公众。
不过,这个缺陷并不是立法造成的,就美国的法律演进而言,从完全交由司法判定到立法规定指导性原则,是一种加强确定性的走向,我们在比较研究时不能只作横向比较而忽略制度的历史脉络。
此外,美国版权法的其他条款也明确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诸如图书馆与档案馆的复制、广播组织的临时录制等。
与美国法相比,合理利用模式与权利例外模式则要面临另一个问题:如何克服立法的僵化?如果一种使用行为具有极强的正当性,但不符合立法规定的权利限制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合理利用模式之下,因为目的限定是概括性的,所以法官可以对使用目的作出较为灵活的解释。
例如在英国,“法官已经对特定目的进行了自由的解释。
因此,第一道槛(即利用行为须合乎1988年法规定的目的之一)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得到满足。
” [13]其次,在难以满足合理利用的条件时,法官也可能援引“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等普通法的抗辩。
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审判意见有时会以泛泛的‘公共利益’为由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辩护,在某种程度上说与‘合理使用原则’具有类似的效果。
” [14]所以,合理利用模式能否应对现实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解释态度。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沿袭了英国的合理利用制度,在2002年之前,加拿大法院对合理利用的解释非常严格。
尽管“戏仿”在很多国家(包括作者权体系的国家)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加拿大法院却认为戏仿不属于立法规定的“批评”。
[15]但通过“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一案(简称CCH案),加拿大法院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初审法院认为,侵权例外必须“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