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免征房产税相关政策、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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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宿舍是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老师你好:
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请问:
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
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请问此情况下能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3.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中“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其中所称“按政府法规价格”具体指什么价格?有何实际标准或判定依据?
请老师能给予具体明确的答复,谢谢!
咨询时间:2009-09-03
欢迎您的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您所述的情况应属于上述规定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但需要满足“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对于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租金的价格,这个价格一般是由当地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的联合发文为标准,但我们在网上未找到漯河市当地对此的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9-04
中国税网网友: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
提问时间:2009-09-04
欢迎您的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
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
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
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我们理解贵企业免费提供职工宿舍应可按上述规定免征房产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9-09
/news/2009_12_25/356242.html 会计财税网
标题:职工宿舍是否内容:请问:企业(包种情况?
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
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
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
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
答复时间:2009-05-15 15:05:23
国税总局咨询问题解答整理-0911005、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4日问
题内容:请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购置了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回
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
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
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
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
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根据上述
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
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
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原创]外资企业自有宿舍供员工使用可否暂免征收房产税?
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在厂区内建有自有产权的两栋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
2009年1月1日城房税和房产税合并之后﹐我公司自有的两栋宿舍能否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免缴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
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字号选择:大中小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12号发文日期2008-01-14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字号选择:大中小
发文字号财税[2000]125号发文日期2000-12-07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但对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此问题,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是指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而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住房,由于不是出租,不属免税之列,应属于企业单位本身的自用房屋,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二是认为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规定条件出租的尚且免税,不收房租的就更应该免税,并且不收取房租亦可视为零房租。
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观点,现请省地税局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7〕83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取职工宿舍房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2009年12月31日
答:依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 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依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一)》(穗地税发[2002]82号)关于对财税[2000]125号文中免税范围和条件问题的规定,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该文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以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的联合发文为标准)(此款规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另《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企业的情形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则可免征房产税,没有单位职工集体宿舍或职工与家属居住宿舍的限制。
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4日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购置了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根据上述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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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策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兼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管理部门居民出租
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