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4〕10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7日海淀区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为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的目标,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连续数年的高增长后,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面临增速放缓局面,但随着三大功能区进入加速建设期,2014年我区固定资产投资仍将处于“高位紧运行”状态,按照增长8%计算,2014年度计划投资任务为837亿元,任务艰巨。
初步设定季度进度计划为:15%:25%:25%:35%。
为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确保投资高位平稳运行,全年需树立攻坚意识开展投资推进工作,结合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在项目推进、土地供应、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投资任务分解方案经梳理,2014年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02项,计划投资860亿元,其中土地供应后促开工项目19项,计划投资188.52亿元,另梳理储备项目33项。
根据“划片分类”原则将2014年投资任务计划继续分解至北部办等主协调单位:北部地区开发建设指挥平台负责北部村庄腾退及安置房、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317.24亿元,其中土地供应后促开工项目14项,计划投资105.53亿元,2014年纳统任务306.44亿元;中关村科学城地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玉渊潭、东升、中知学、四季青、西三旗等地区及“城中村”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163.8亿元,其中土地供应后促开工项目4项,计划投资60.74亿元,2014年纳统任务163.8亿元;“三山五园”历史文化景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三山五园”地区建设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48.88亿元,纳统任务48.88亿元;区住建委负责全区保障房、商品房、商业开发项目,以及轨道交通、主干路、区属道路等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197.57亿元,其中土地供应后促开工项目1项,计划投资22.25亿元,2014年纳统任务185.32亿元(区住建委同时承担中关村科学城地区建设指挥部中知学地区分指挥部任务78.01亿元,2014年任务共计263.33亿元);区发改委负责水利、教育、卫生、交通疏堵等政府投资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29.56亿元,纳统任务29.56亿元;综合协调组负责资产购置及其他中央、市级单位驻区项目,2014年计划投资103亿元,纳统任务103亿元;国土分局负责土地供应任务188.52亿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海政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3〕93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6月2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中选择。
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区政府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负责代建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求,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对区政府负责,承担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对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分为四个阶段: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前期手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一)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代建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海行规发[2013]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6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区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86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确定保留72件,废止14件。
特此通知。
附件:1.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附件1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发布日期1行政措施〔1998〕1号海淀区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2行政措施〔1999〕4号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5日3海政发〔1993〕137号关于批转区水利局修订区属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保护范围请示的通知1993年10月18日4海政发〔1999〕36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1日5海政发〔1999〕176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23日6海政发〔2000〕24号关于印发区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7海政发〔2000〕101号关于解释说明海淀区加快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2000年6月19日8海政发〔2002〕66号关于印发我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7日9海政发〔2003〕78号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10海政发〔2003〕13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11海政发〔2003〕157号关于建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12海政发〔2004〕12号批转《区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使用区划分调整方案》和《海淀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13海政发〔2004〕18号关于印发《苏家坨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14海政发〔2004〕74号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2004年7月12日15海政发〔2005〕32号关于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4月14日16海政发〔2005〕6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征地超转人员接收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7日17海政发〔2005〕105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18海政发〔2006〕5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9日19海政发〔2006〕56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培育和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20海政发〔2006〕61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城乡劳动力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7日21海政发〔2006〕91号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29日22海政发〔2006〕10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2006年11月28日23海政发〔2006〕105号关于调整展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24海政发〔2006〕108号关于印发上庄镇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12月13日25海政发〔2007〕11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5日26海政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本区新农村建设中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8日27海政发〔2007〕47号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2007年6月26日28海政发〔2007〕55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29海政发〔2007〕60号关于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2007年8月14日30海政发〔2007〕66号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31海政发〔2007〕75号关于印发本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10月15日32海政发〔2007〕76号关于印发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33海政发〔2007〕82号关于印发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34海政发〔2007〕85号关于印发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25日35海政发〔2008〕44号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9月16日36海政发[2008]46号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2008年9月18日37海政发〔2008〕47号关于印发本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26日38海政发〔2008〕48号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13日39海政发〔2009〕45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9月14日40海政发〔2009〕62号关于印发本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年12月8日41海政发〔2009〕57号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年12月14日42海政办发〔2002〕54号印发关于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43海政办发〔2005〕53号关于印发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44海政办发〔2005〕114号关于印发海淀北部农村地区集中供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10日45海政办发〔2006〕6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46海政办发〔2007〕50号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47海政办发〔2007〕57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2日48海政办发〔2008〕54号关于印发本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2008年9月26日49海政办发〔2008〕64号转发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科研金融后台服务和创意产业等重点发展项目协议出让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年11月27日50海政办发〔2009〕81号转发区卫生局关于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的通知2009年12月24日51海行规发〔2009〕19号《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2009年4月29日52海行规发〔2009〕2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2009年7月20日53海行规发〔2009〕24号海淀区贯彻《水土保持法》试行办法(2009年9月修订)2009年9月16日54海行规发〔2010〕22 号关于印发本区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0年7月8日55海行规发〔2010〕2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18日56海行规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本区行政争议调处工作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5日57海行规发〔2011〕1号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年6月10日58海行规发〔2011〕3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2011年7月25日59海行规发〔2011〕2号关于推进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2011年8月4日60海行规发〔2011〕4号关于印发《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61海行规发〔2012〕1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2海行规发〔2012〕2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3海行规发〔2012〕3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4海行规发〔2012〕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5海行规发〔2012〕5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6海行规发〔2012〕6号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7海行规发〔2012〕7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68海行规发〔2012〕8号关于建立海淀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意见2012年7月16日69海行规发〔2012〕9 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23日70海行规发〔2012〕1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23日71海行规发〔2012〕11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7日72海行规发〔2012〕12号关于印发《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附件2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发布日期1海政发〔2003〕12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温泉小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文件的通知2003年9月1日2海政发〔2004〕135号关于批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20日3海政发〔2005〕9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2005年2月23日4海政发〔2005〕78号关于转发区残联等《海淀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5海政发〔2007〕53号关于印发海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6海政发〔2008〕56号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8日7海政发〔2009〕26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乡镇产业用地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2009年7月2日8海政办发〔2005〕11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关于落实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6日9海政办发〔2006〕65号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支持海淀园专业园区(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29日10海政办发〔2007〕91号转发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淀区社会旅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年12月3日11海政办发〔2008〕77号转发区老龄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12海行规发〔2009〕18号关于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日13海行规发〔2010〕23号关于废止若干文件的通知2010年7月16日14海行规发〔2010〕14号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区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定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6件,经2009年1月19日第8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海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6〕65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区决定清理规范32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认真做好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部门应于新增或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增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区编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区决定清理规范的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日(联系人:韩涛;联系电话:8849952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4〕3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4〕36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日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智慧海淀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落实智慧海淀顶层设计,强化项目建设和应用的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8〕1510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智慧海淀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海淀建设项目主要是指:视频和感知终端、网络、机房、智能终端、云计算和云存储等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规划、基础数据库、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系统升级和改造、租赁等信息化项目。
不包括办公类或因扩容等原因购买硬件设备的项目。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建设库,采取适时入库,即时评审,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智慧海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
负责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1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海淀区技术创新项目市场化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提升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的“量、质、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的推动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并结合GJB2116-1994《工作分解结构》、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和GB/T19580-201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在三年试行期内,仅适用于通过股权投资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评价。
未来,适时推广运用到其他技术创新项目、机构和人才的市场化评价工作中。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政发[2006]10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2【实施日期】200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海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3〕3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17日海淀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一年。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工作部署,为做好海淀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意义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深入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科学研判海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客观评价区“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重点评估和全面评估相结合。
评估工作要做到点面兼顾,在全面分析评价总体目标实现程度和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分析评价政府及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
既要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执行情况、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性分析描述,又要对其中可量化的目标任务,通过使用规范的统计数据,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准确反映目标进展情况。
三、工作内容(一)评估范围1.《海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2.区级“十二五”专项规划(见附件1)(二)评估期限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没有到期数据的,采用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同时对到2013年6月30日的实现情况进行预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海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海淀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夯实主体责任,实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参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海淀区建设单位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街镇小型工程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其他单位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系统第三条依托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全面开放、统一服务、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分类监管”原则,建设全区统一的小型工程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小型工程运行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街镇小型工程和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其他单位小型工程,应纳入管理系统实施全程线上管理。
第五条管理系统面向依法成立、具备相应工程项目承揽能力的企业开放注册。
企业应在承揽工程前完成系统注册,同一企业可根据业务范围、资质和行业管理要求注册多种角色,系统集中管理,行业分类监管。
注册企业应自觉遵守系统管理规程,及时维护注册信息。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系统中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申请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符合北京市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二)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装置;(四)社会信用良好,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五)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海政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海行规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5〕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涵盖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资源能源保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建设区级权限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区政府承担付款义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购置、装修类项目等。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而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需由项目单位(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未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海淀区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政办发〔2013〕89号)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海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核心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界定根据我区实际,本意见所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或由区财政承担付款义务的公益性、非盈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建筑物的购置、装修项目。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
区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包括:直接投入、补助、贴息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安排方案。
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来源为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及民生的实际问题,避免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的不科学性,区各相关单位应从以下范围内提出项目建设需求:(一)区域发展规划。
根据“十二五”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规划”的原则,提出各领域的项目建设需求。
(二)落实市级工作任务。
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中涉及的并明确由本区承担的建设项目。
(三)人大政协提议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海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区财政局制定的《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2月17日第47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5日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区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预算资金管理范围依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公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区组织制定了《海淀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目录》公布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通知》要求,我区制定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共计50项),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本部门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本行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做好留痕备查工作。
二、今后,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要求相对人开展相关工作。
三、《通知》明确今后由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由各部门向区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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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
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七条咨询评估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一)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评议及立项手续指导、协助工作;(二)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四)节能专篇编制;(五)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六)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七)预算及决(结)算审核;(八)项目后评价;(九)土地、房地产(含拆迁评估及拆迁概算审核)、资产评估;(十)决策咨询及专项课题调研;(十一)项目稽察及其它专项检查;(十二)其他事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等的招标代理工作;(二)招投标咨询;(三)招投标检查;(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特长,协助区政府投资论证领导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培训、项目收集、整理以及专题调研、安全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研究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为我区项目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以及涉及我区有关情况的各类资料,未经区政府投资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我区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三章工作任务安排第十二条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工作任务安排。
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需要咨询、论证、评估、审核、评价等的项目环节,采取集中安排和随时安排等方式:(一)集中安排。
由区发改委结合年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提出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清单,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集中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随时安排。
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新增的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随时做出安排,并在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会议上通报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并通报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
(四)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专业对应的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方式领取工作任务。
(五)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项目管理要求,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参与专项检查工作或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会同区发改委研究后,可直接选择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对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质量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有特殊需求的重要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资质、专业、技术、经验、服务”等综合条件,直接确定咨询中介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开展咨询评估等工作,原则上应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中选用。
但因技术、专业等原因,入选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经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研究同意后,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可直接选取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费用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列支。
(六)接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区发改委应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七)咨询评估机构工作任务确定后,由区发改委向承担相关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发出《任务委托书》。
咨询评估机构持《任务委托书》开展工作,区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从我区比选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也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发改委。
按以上要求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将成果报告报送区发改委或区发改委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资料齐全后:(一)在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后,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限不应超过l0日;(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5日;(三)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20日;(四)预算及决(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五)其他事项按区发改委与咨询评估机构洽商的时限确定。
(六)以上工作时间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发改委或业主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向区发改委通报情况,由区发改委决定顺延工作时间或取消《任务委托书》。
项目单位资料齐全后,由区发改委重新核发《任务委托书》,原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收费标准按原《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额度,不重复计费。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概算以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概算评估等工作的,一般应组织召开专家评估(审)会。
在召开专家评估(审)会1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邀请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人员参会。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的成果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发改委的委托要求。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稽察工作。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五章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京发改…2006‟171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 1980号文)及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 857号文)等有关文件,以及区发改委会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小组成员单位,与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洽商结果确定的收费额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发改委委托的工作事项无明确收费依据的工作任务,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承担该项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由区发改委按季度进行结算。
每年前三季度每次结算费用为应付费用的80%,每次结算均预扣20%待年底统一结算。
在每年1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咨询评估机构当年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务质量综合评审后,对未出现问题的咨询评估机构结清全部费用。
在12月份结算时,咨询评估机构尚有委托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项工作的费用结转下一年度结算,其余完成的工作当年结清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扣除相关费用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再予结算。
如预扣的费用,不足以抵减应扣费用的,不予结算,并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服务关系。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我区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的监督。
并在每年12月份向区发改委提交全年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二)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三)对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发改委在委托或批准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中,向项目单位发出调查评价意见表,由项目单位对相应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随时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
每年l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根据对咨询评估等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确定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名单(含本年度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
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下次选聘时不得入选(有重大违规、欺诈行为的不得再次入选)。
咨询评估等机构因资质发生变化,低于入选时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