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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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侦查权; 控制方式;司 法控制;权利制约 内 部控制; 检察监督
中 图分类号 : D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9 52 文章 编号:08— 38 2 1 )1 0 5—0 10 5 7(0 00 —0 1 3
刑事诉讼可 分为侦查 、起 诉、审判三 大程序 阶段 ,侦 查是首要环节 ,决定 和推动着 刑事诉讼下一 阶段 的展开进 行。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赋予侦查机关足 够的侦查权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侦查权 的范 围十分广泛 ,公安机关可以 自行决定和采取各种侦查行 为和 强制措施。 自由与安全 ̄R' 密集 出现的侦查 阶段也是公 民 J i l 基本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个诉讼环节。然而 ,现实情况 也正是安全占了上风却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面对侦查程序 中大量出现的违法搜查 、任意扣押 、错拘错捕 等现象 ,反思 侦查权 的控制方式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并使 侦查程序正当化 。 侦查权控 制主要方式之简述 对侦查权 的控制 , 界各 国都有相应 的措施 ,即使在 世 诉讼理念上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不同 ,但都 同样 强调 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权作一定限制以保障人权。对侦查权 主要 通过司法授权 、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予以控制,可 以简单地

成部 606 ) 104
法 学院 。四川
摘 要 : 各个国家对侦查权进行的控制方式大致包括司法授权、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等。在我国, 对侦查杈缺
乏 有效 的控 制 ,主要 的控权方 式是侦 查机 关 的内部 控 制和检 察机 关的外部 制 约,对权 力 的制 约基 本不 具有效 用。 鉴于 此 ,应 完 善我 国 的侦 查权控 制方 式。 司法授权 目前不具 可行 性 .理性 的做法是 ,建 立司法 敦济 制度 、完善 内部控 制、 加 强检 察 监督 、赋 予犯 罪嫌疑人 更多对 抗侦查 行为 的权利 。
21 0 0年 1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 I 百度文库L OFL AONI OL C A NG P I E AC DEMY
Jn2 1 a .0 0
第 1 ( 期 总第 5 9期 )
N . S m。 o1( u 5 9)
关乎侵查衩控镧方式的思考

( 四川 大学
对权力 的控制 ,权利 的制约是有效措施 。尤其在侦查 阶段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只是 嫌疑人 ,而不是犯罪人 ,因此不应 当限制其享有 的基本权 利。侦查的主要任务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并抓获犯罪人 ,基 于这样 的考虑 ,又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 。此时 就 出现 _侦查权与公民权利 的矛盾交锋 。为.达到完成侦查 r 厂 任务与保护人权的双赢 ,在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定让步的同 时应当赋予其在对抗侦查措施时的特殊权利,一方面为了保 护 自己,另一方面为了制约侦查权 ,以保持一种平衡。该种 特殊的权利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 以及宪法里都有所体现 ,如 辩护权 、沉默权 、保释权 ,在英 、美 、法 、德等国家是犯罪 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另外 ,赋予其获得法律援助和刑 事赔偿 的权利也是各 国的普遍做法。
( )权利 制 约 二
前的司法授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进行 的。
1 司法 授 权 、 司法授权 ,是指 侦查机构 和侦查官员进行 的所 有涉及 公民权利的活动 ,必须获得—个 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责 的机 构的授权。否则 ,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除现行犯和紧急情况 外 ,原则上无权动用强制手段。l “ J 也就是说 ,在 一般 情形下 ,侦查机关想 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搜查 、扣押 、拘 留 、逮捕 、监听等侦查措施时 ,必须首先向一 中立的裁 断者 提出申请 ,在经过司法审查程序并获得令状之后才能切实展 开行动。例如 。在英美国家 ,一般都需要向法官提出申请 , 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确实存在 ,并说明侦查措施采用的合理 根据和必要性 。另外,对于无证逮捕等措施 ,因特殊原因没 能事前提出中请 ,则必须在逮捕后迅速将被逮捕人带至 治安 法官处 ,对是否存在合理根据进行审查 ,只有在认定为存在 时 ,逮捕的羁押效力才能维持。 ( 参见于晓川 《 论我国侦查


概 括 为 司 法控 制 和 权 利 制 约 。 ( )司法控 制 一 司法控制可 以说 是权 力对权力 的制约 。综观 世界各 国 的实践做法和学者的理论探讨 ,司法控制最重要的参 与者莫 过于法院或法官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 丰要是通过事
权 之司法 控制 》一 文 ,载于 《 山大学2 0 年硕 士论 文 燕 08 集 》。 ) 2 、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 ,是指在诉讼程 序之 中,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 作出裁决 。如果侦查机关不能证明其 侦查行为是合法的,则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决 ,撤销或变更强 制措施 。司法救济是事后的补救措施 ,在及时地保障公民基 本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方面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各 国基本 上都赋予 了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以司法救济 的权 利 。在英国,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羁押警察提出保释 申请,如果遭到拒绝 ,可以向治安法官提出请求 ,治安法官 在听审后作 出裁决。如果有关保释申请不被接受 ,犯罪嫌疑 人可将此程序性 问题上诉 至高等法院 ;在侦查阶段遭受不 当或非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还可 以向高等法 院申请人身保 护 令。【美 国对审前羁押 的救济有两种方式 ,一是 申请 复 2 J 议 ,二是提起 t ,即被羁押者如果对羁押令不服,有权 向 诉 享 有该 案初 审 权 的法 院 申请 变更 或 撤销 羁 押令 ;对 羁 押令 、 驳 回要求撤销或变更羁押令的申请的裁定 ,被羁押人可以依 法提出上诉 ,由上诉法 院再次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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