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学会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公开性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三条学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学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二)组织实施学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三)负责学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四)负责学会财务报表编制、报送。
(五)负责学会财务审计、税务申报等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学会资金来源:(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学会资金使用范围:(一)学会业务活动经费。
(二)学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三)学会固定资产购置、维修。
(四)学会业务发展所需经费。
(五)学会其他合法支出。
第七条学会资金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合理编制预算。
(二)加强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四)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财务报表与审计第八条学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九条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人对学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4:07
《印鉴卡》的申领
《印鉴卡》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各区卫生局组织对已获得麻醉、精神药品《印鉴卡》的 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审批。 医疗机构必须凭各区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 用计划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4:07
《印鉴卡》的申领条件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规范化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体检科 杨荣美14:07
麻醉、精神药品概念
麻醉药品
•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依赖,一但断药就 会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 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 涕、流泪、出汗等
•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剂)的区别
1994.2.26
•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 • 《处方管理办法》2007.5.1
14:07
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卫医[2005]421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5]430号)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 [2005]237号)
14:07
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
建立专用病历的对象是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 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 一般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 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 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管理规定(1)
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管理规定讨论稿为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短期培训的管理,形成一套规范、统一、高效的管理和办事程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人员资格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的人员,须是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在职在岗人员,且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内容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参加各级学术年会的人员必须是该学会的委员(参加国家级学会年会必须是该学会的省委员或以上)。
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类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康复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举办的三级学科以上的学术会议、中南六省学术会议及湖北省医学会在本省举办的学术会议,且属继续医学教育范围内的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议。
短期培训班须是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㈡每年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次数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1年不得超过1次(凡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或学术刊物的编辑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可酌情增加会议次数,下同);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2年不得超过1次;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3年不得超过1次;4、担任医学学术刊物的编委会成员(编委委员及以上职务)可参加该杂志社召开的学术会议。
5、重点专科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参加的会议如协作组成员单位会议、重点专科工作会议,另作具体安排。
二、申请及报销程序㈠申请程序: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或培训班邀请函,经医务科或护理部同意,业务院长审核,再到科教科备案,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㈡报销程序:经费的报销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科教科核实,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财务科根据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会议或者培训班,原则上1次只派1人参加。
在本省、本市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者培训班参加人次数可适当放宽。
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管理办法
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的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提高学术活动质量。
2.使用范围:全院。
3.定义:学术活动管理包括对在职人员参加院内外召开的各类学术讲座、工作会、研讨会、交流会、年会及培训班等的管理;学术团体管理包括对挂靠在医院的各学会(协会)的管理、医院在职人员在各学会(协会)及杂志编委会的任职管理等。
4.内容:4.1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4.1.1 为保证医院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基本权利,满足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医院每年度划拨一定数额的科教经费用于在职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经费划拨至各科室,由各科室统筹安排。
各科室可在经费允许范围内合理的选派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4.1.2各科室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安排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原则上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工作日内同时外出人数分别不超过医生或护士总人数的1/3,非工作日内同时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数分别不超过医生或护士总人数的2/3。
4.1.3 中华医学会/口腔、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的委员(青年委员)参加所在专业年会以及中华系列杂志(通讯)编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且费用由医院支付;4.1.4 除中华医学会/口腔、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之外的全国学会/协会(以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公布的全国学会/协会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为准)的委员(青年委员)及候选人参加其所在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会议,以及除中华系列杂志之外的杂志的编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4.1.5 省级学会/协会(以海南省科学技术学会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学会/协会为准)各专业委员会主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各省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及委员候选人参加其所在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4.1.6 除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述情形外,在职人员可根据职称/职务选择参加学术活动,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会议制度】医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WORD6页)
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参照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省医学会倡导和支持专科分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的综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大、具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种类第四条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分为二类:(一)一类学术会议:安徽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国及华东地区学术会议;专科分会换届改选举办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成立举办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二类学术会议:专科分会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及座谈会等。
第三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为提高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报省医学会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尚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专科分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省医学会,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
由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七条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汇编成册,专科分会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审议并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一律不得冠以安徽省医学会或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会议。
第四章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第十条学术会议统一由安徽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印鉴卡》的申领
《印鉴卡》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各区卫生局组织对已获得麻醉、精神药品《印鉴卡》的
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审批。 医疗机构必须凭各区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
用计划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00:07
《印鉴卡》的申领条件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相关的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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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
调剂后的处方管理工作
• 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 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整理,保存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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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
对存放在本医疗机构的过期、损坏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收回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登记造 册并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销毁, 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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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 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 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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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
卫医发[2007]3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原文 全文的通知2007.1.25
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 -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 安全、合理使用。 -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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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概念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二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品种,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
目 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新建与调整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新建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新建、调整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坚持以稳定发展改革为方针,按照学科“全覆盖”的发展要求,通过控制总量,调节增量和存量,以实现优化专科布局,适当调整专科分会数量的目标。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根据学科发展现状,谋划专科分会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有利于解决重大健康问题的相关学科。
第五条 新建专科分会是指拟新成立的专科分会;调整专科分会是指拟更名、合并和撤消的专科分会。
新建、调整专科分会名称不得与保留的专科分会重复或类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专科分会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第六条 专科分会的新建(一)新建专科分会的成立条件:1.符合健康中国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中华医学会中长期发展规划;2.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3.学术队伍和会员队伍具有一定规模和地域分布,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发起人是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是指在该学科具有极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
(二)新建专科分会的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成立新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科带头人(主要发起人)提议,并有7~10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新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专科分会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新建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建专科分会的定位、目前队伍情况及发展设想等)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
中华医学会章程范文
中华医学会章程范文章程是中华医学会的基本规范和组织制度,规定了中华医学会的组织结构、会员制度、宗旨与任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华医学会的重要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医学会是全国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华医学会”。
中文缩写是“中华医”,外文名称是"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外文缩写是"CMA"。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团体会员是由医学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等单位申请加入本会,并获得批准的,其申请与管理办法由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中华医学会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与合作,享受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信息的权益;团体会员包括组织单位享有提案权、投票权和选举权,有效参与中华医学会的组织决策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会设有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学会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是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届主席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中华医学会的议事机构,由会员代表和各届理事组成,具体理事人数由中华医学会会员大会决定,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中华医学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务、管理、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中华医学会的日常事务,推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会的会费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制度进行缴纳。
第十六条本会会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用于中华医学会组织日常工作和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推进,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中华医学会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
第五章会员大会第十八条中华医学会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的修订、重要事项的报告、会长、理事会成员及其他职务的选举等。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04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增加了安全管理和资料保管制度、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舱内护理技术、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修改了氧舱消毒隔离制度等。
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学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氧气加压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一、急症适应证二、非急症适应证禁忌证一、绝对禁忌证二、相对禁忌证常用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婴幼儿高压氧治疗方案三、减压病治疗方案四、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四、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关于停止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的函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第五次杂志工作会议资料汇编!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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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有关规定执行, 或经相关部门批准, 重新确定期刊承办单位, 并上报主管部门及有关 部门。 第十六条! 第二种办刊方式的期刊承办单位每年按协议规定向中华医学会缴纳版权使用 费, 具体数额及缴纳办法按承办单位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 《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委托承办协 议书》 执行。 第四章 ! 创办新刊及出版工作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创办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应符合新闻出版总署 "##$ 年发布的 《 期刊出 版管理规定》 和国家科学技术部与新闻出版总署 %&&% 年发布的 《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中 相关条件, 期刊由中华医学会主办, 版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十八条 ! 申请创办第一种办刊方式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直接 向中华医学会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为第二种办刊方式的期刊, 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条件外, 尚需 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确认中华医学会为期刊主办单位。 ( 二) 有明确的期刊承办单位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自主经营的杂志社除外) 。 ( 三) 承办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为省、 市医学会或医学科研、 教学、 医 疗机构; 承办单位或其所在地在该学科领域处于国内优势地位, 有学科带头人; 有足够的力量 组建编辑部, 确保期刊人、 财、 物等经费的配给, 履行 《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委托承办协议书》 , 确保期刊的正常出版。 第二十条 ! 申请创办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程序: ( 一) 首先由申办单位向中华医学会杂志社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刊名、 办刊 理由、 期刊性质及办刊宗旨、 刊物内容、 读者对象、 刊期与规格、 发行方式和范围及预计数量、 承 印单位、 承办单位、 经费保证书、 编辑部人员配备情况等。新创办期刊的预计发行量每期应不 少于 "### 册。 ( 二) 申请报告经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审核后, 报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审核通 过, 再报中华医学会审批。获批后, 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负责上报期刊主管部门, 待批复后再 转呈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应在接到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创办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后, 文件之日起 ’# 日内到期刊出版地所在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原批准文件作废。 并于办理登记注册后 &# 日内出刊。如逾期未办理登记或未出刊, 第二十二条 ! 新创办的期刊 $ 年内不得变更刊名和主办单位, 并应按规定缴送样刊。即 向中国版本图书馆、 新闻出版总署及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缴送样刊。 第二十三条! 已公开出版的期刊申请加盟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的条件。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专家会员管理办法 - 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专家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医学会关于实施专家会员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会条件成为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专家会员者,应满足下列条件: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院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中华医学会和眼科学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或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
2.作为课题负责人(PI)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课题负责人(PI)承担过3项以上(含3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者。
第三条 专家会员的权利1、免费获得中华医学信息导报,中华眼科杂志。
2、免费获得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当届委员会委员名册、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其他相关的学术资料和信息。
3、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各工作委员会以上及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学组组长、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4、参加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组织的全国眼科学术大会时,可免交会议注册费。
第四条 专家会员的义务除履行专科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二)积极参加中华医学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支持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与其他国家(地区)医学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会员遴选程序(一)遴选第一批专家会员:两院院士、国外学术机构院士、现任和曾任眼科学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华系列眼科杂志总编、副总编,本人自愿成为眼科学分会第一批专家会员者。
(二)除第一批专家会员外,凡申请成为专家会员者,本人填写申请表,三个专家会员推荐,经专科分会常委会组织专家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考核通过,眼科学分会常委会审核,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中华医学会(简称中华会)是由全国各地医学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是我国医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组织之一。
为规范中华会的组织、活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规章。
二、组织机构1.代表大会:中华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代表大会由中华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选举中华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重要问题和事项。
2.理事会:中华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决定中华会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批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3.专业委员会:中华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各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研究等活动,提供学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4.秘书处:中华会设立秘书处,承担中华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印信、会刊、会员管理和会务等工作。
三、会员管理1.会籍:凡身在中国并受聘于医疗机构或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中华会,经审查通过后得到会籍。
2.会费:中华会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用途以支持中华会的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出版、奖励评选等工作为主。
3.会员权益:中华会会员享有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可提出提案、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学术交流1.学术活动:中华会定期组织、参与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论文慕名、研讨会、会议和培训班等。
2.学术出版:中华会主办《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医学影像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等多种学术刊物,定期出版学术论文、学术研究成果等。
3.学术奖励:中华会根据学术贡献和成就,设立多个学术奖项,如中华医学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医学教育奖等,以鼓励医学界人才创新、贡献。
五、纪律管理1.会员违纪:中华会会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和有关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接受监督、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则予以纪律处分。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规定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包括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等,医技护人员均应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听课率/年,初级及中级必须达到90%,副高级必须达到80%,正高级必须达到70%。
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技护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的必要条件。
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xx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xx省卫生厅、xx市卫生局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滨州医学院等高等医学院校、协作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
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1、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四次、中级职称人员每年两次,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
2、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要求:原则上必须是科主任、副高以上职称及高年资主治(8年以上)医师,并按规定院内讲座年听课率达标者,根据科室情况可每年参加一次。
若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者5年内不得安排参加省外学术会议;3、低年资中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只参加省内会议;其他人员原则上只参加市内会议(上级部门指令性、确切需要的、在本市举办的会议例外)。
4、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破格参加此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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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第二部分: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业务活动
学术交流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
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
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出版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