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榕政综[2006]209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榕政办[2004]203号)文件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撒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工资发放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共同进步”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已成为共识。
下面,本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份全面落实计划。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建构员工信息库,记录员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员工家庭地址等信息,方便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2、建立工作记录系统,要求每个员工在进场工作前必须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出场再进行注销。
3、对员工进行入离场管理,每名员工必须通过制定的通道出入工地,并进行记录登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员工入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2、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企业应协助员工开立或帮助员工申请银行卡。
3、建立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将员工工资清单公示。
三、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代发机制,在员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2、要求企业对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工资条等信息与银行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以上三个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和谐劳动、和谐社会”。
四、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案员工信息库的建构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关键。
在建构员工信息库时,不仅需要获取员工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获取员工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等信息。
对于员工进场、出场的记录和管理,可以通过人工巡查、刷卡等方式开展。
同时,还可以利用无人机、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闽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处置清偿、依法惩戒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制度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源头预防措施1.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分类完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范本,规范工资报酬条款,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权方式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维权教育,推动农民工通过客户端、网站等渠道自主报备务工信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定期公示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2.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严格审核建设资金安排情况,依法处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落实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落实“甲指分包”项目欠薪治理机制各项要求。
闽人社发[2018]8号_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账户设立和使用1. 工程项目承揽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委托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并进行定期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应得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工资专用账户。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账户信息披露和监管1.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账户资金流向。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情况说明。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现行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3.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共同遵守,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022年版)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022年版)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乙方须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专用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
第二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上传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第二章监管职责、期限第四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由甲方、乙方指定人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地址:。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信息数据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上传至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 1 —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 1 —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莆政办〔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7〕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教育设施建设、铁路、通讯、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
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
第三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厦银保监发〔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
厦银保监发〔2021〕77号
厦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新联商业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同安农银村镇银行、翔安民生村镇银行: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2021年8月5日。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用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筑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等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各种有效证件。
第九条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福建省建筑企业合同履约评价2021年版本实施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重点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施管理。
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指标总计10项,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评价人员登录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实名制系统”)实施操作。
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由省级实名制系统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系统采集、现场采集等两种方- 1 -式:(1)系统采集是指省级实名制系统采集汇总企业上传的实名制数据,并计算相应评价指标的分值;(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评价获取信息。
2.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书面提出暂停(停止)评价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在省级实名制系统上办理项目状态变更并暂停(停止)评价。
3.现场采集结合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开展,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共同实施。
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抽查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评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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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 〕8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1—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第五条施工总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 1) 。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 2) 。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第七条工资专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
第八条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和备案部门;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工资款)数额,按时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2—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
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代第十一条工程发工资数据盘片,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工资专户撤销后7 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 2 个月或累计 3 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3—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三条2016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1 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 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2.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4—附件 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5—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6—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工资专户的撤销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
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7—第六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其他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8—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该项目备案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地址:,电子邮箱:;人社部门:,联系人:,地址:,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9—附件 2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10—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