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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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上年度编辑日期:2011年7月1日本年度编辑日期:2012年7月1日批准:吴若平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 号发布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费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166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令第2号 2009年10月19日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2010年8月1日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发布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发布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5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 2007年4月11日建设部发布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2007年5月21日建设部发布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2007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8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9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008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5《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6《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2010年8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2011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8《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2010年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9《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建质[2011]13号2011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1]30号2011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五地方法规规章※福建省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28日通过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日通过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2009年3月27日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9年7月1日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9]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0月27日6《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2009年12月14日7《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办、交通质监局 2010年4月19日发布8《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质监局 2010年12月13日发布9《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3010《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6日1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4日1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31日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5月4日16《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14日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1]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17日18《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5日※厦门市1《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1日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8]11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8年10月31日3《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条件监督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08年12月20日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9]30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3月20日5《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09]4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4月27日6《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10]51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5月13日7《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厦建总(2010)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9月28日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厦建法〔2011〕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4月15日附注:上列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如发现遗漏或辑误,请与公司技术部联系,以便及时增补和勤劳的蜜蜂有糖吃修正。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闽建电[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10]1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期,我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燃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3、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

三、检查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及主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7]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经研究,省厅对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3号,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现予重新印发,闽建筑〔2017〕
4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7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7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平,按照省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本次督查从7月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

二、督查范围和方式本次主要督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在建工程3个,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各质量监督机构市政专业监督人员配备情况;强化层级间特别是设区市对县级的监督指导检查情况;《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

(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以及高边坡、深基坑、起重吊装、脚手架和模板等安全状况。

四、督查组组成督查组由周武进总工任领队,下设三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泉州、厦门、漳州第二组:福州、宁德、莆田第三组:三明、南平、龙岩各督查小组具体成员组成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一)施工现场要检查实体质量、实体安全和相关内业资料,并对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检。

实体质量要求实测实量,检查项目包括平整度、高程、宽度、横坡度、井框与路面高差、路面取芯厚度、密实度、砼回弹强度、构件尺寸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省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2010年7月下旬,省厅组织三个督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督查对除南平、三明外的其他7个设区市及连江、霞浦、仙游、晋江、海沧、长泰、永定等7个县(市、区)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样检测等方式,共抽查在建工程18个,发出《督促局部停工改正通知书》1份、《督促改正通知书》12份,责令对6个项目经理和6个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违规记分。

(一)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从督查情况看,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比较重视,按照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力度。

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了市政监督科,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购置市政工程检测工具。

但是,部分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能力较弱,设区市对县级的层级监督指导不够,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政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

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抓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等监管重点,部分项目仍然游离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之外躲避监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闽建建[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0]1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

3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

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

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7【实施日期】2014.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7日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促进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 3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可命名:××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者××市设区市××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第八条不同类别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为:一综合类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适用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如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园林绿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可不包含相应专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除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外,还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二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涵盖与该专业有关的其它专业工程项目;1、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2、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园林绿化项目区域范围内小型房屋建筑5层和高度15米以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小型桥梁单跨13米和长度30米以内和人行天桥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超过上述范围的房屋建筑、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由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机关另行委托其它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业务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中明确;接受委托和实施监督工作不得超出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的监督业务范围;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条件第九条监督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执法委托、专项监督工作经费、监督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监督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应当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经考核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个级别基本条件要求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监督组组长应当由监督工程师担任;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考核证书;第三章机构和人员考核第十一条省住建厅负责对监督机构每三年、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分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机构定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人员定性考核内容为遵守廉政建设情况;量化考核办法、内容及分值标准由省质安总站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重点制定,并在实施考核前公布;第十三条定性考核通过“福建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上报,省质安总站组织考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变化等动态信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自动采集量化评分,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汇总;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具体标准如下:一监督机构1、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2、不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存在否决项,或者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二监督人员1、合格;没有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及以上;2、不合格;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或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以下;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监督机构整改后,应当向省住建厅提出重新考核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重新考核公布;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并收回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监督机构在整改期间或被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的,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人员,属监督工程师的,降为监督员;属监督员的,撤销监督人员资格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被处理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处理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监督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在职称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七条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初次申请考核或晋级的,应当由设区市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省质安总站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新进监督机构人员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认定为监督员;符合监督工程师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由监督员晋升为监督工程师,也可以直接申报监督工程师任职资格;第四章监督责任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组组长及其组成人员对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抽测工作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组织形式,明确监督工作程序和责任;第二十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已经履行监督抽巡查抽测职责的;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五不属于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监督业务范围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考核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建厅注销考核证书并收回或者公告其考核证书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调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三有办法第十六条情形发生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所在的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并向省住建厅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住建厅举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日期自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建建200742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8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福建省住建厅负责解释;附件: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2.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附件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监督机构性质应符合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督执法单位,人员及工作等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具有行政执法委托书;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内容见附件4,且委托的监督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三有专项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有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和抽测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四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经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工作时间应当达到评选相应级别技术职称年限要求;2.持证监督人员数量最低配置和专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综合类监督机构;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包括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下同不得少于15人,其中持有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8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园林工程等,有城市轨道交通监督要求的还需包括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专业;县市、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工程等专业;3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园林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以上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比例应当合理,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取得监督人员资格和后勤工作人员;3.监督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监督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当人均监督工作量超过下列规模时,应当按人均工作量标准增加相应数量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具备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具备监督执法权;1一类区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40万平方米/年;二类区区、开发区以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南安市、龙海市、仙游县、福安市、福鼎市、建阳市、永安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5万平方米/年;三类区罗源县、永泰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东山县、云霄县、长泰县、南靖县、诏安县、华安县、霞浦县、古田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沙县市、宁化县、上杭县、连城县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0万平方米/年;四类区上述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年;单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的监督工作量,应当在综合类监督机构相应规定的监督工作量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质量和安全;2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60万平方米以占地面积计算;3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公里3个站点/年;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要求;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5部、其他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2部监督执法专用车;同时还要满足一类区、二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100万平方米单列质量监督机构乘以系数,单列安全监督机构乘以系数,以下同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三类区、四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50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的规定;六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具备一定的质量监督检测能力,质量监督检测能力与监督机构资格同时考核认定;1.检测能力;综合类和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当具备钢筋及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回弹及取芯等检测能力;2.检测能力考核认定条件;监督检测设备已通过检定、检测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不具备上述项目监督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支付监督检测费用;七信息化建设要求;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机构配置“三网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每个监督组至少配备一部可上网电脑;八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要求;有与质量安全工作标准相适应的的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规定、廉政建设等制度;附件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一、基本条件一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经社会化评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初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三具有两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四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年度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房屋与市政各专业规范标准等基本业务知识,经省住建厅业务考试考核合格;五不超过退休年龄;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监督工作满10年且具有社会化评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注:工程类相关专业指: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水务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水电技术,建筑工程,建筑技术与工程管理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交通土建工程,道路与桥梁,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设计施工,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园林工程,安全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二、分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分具体专业、也不分质量或安全分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级,标准如下:一监督员: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二监督工程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2、取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3、具有经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中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4、具有6年研究生学历3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附件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监督机构:注:打号部分为否决项附件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委托机关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仅适用于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三、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者;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闽建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设[2004]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

《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考核认定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设区市、县(市)所属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开发园区立项许可的项目,监督工作可由区、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县(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特殊情形下确需成立新的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从严考核。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设区市)应整合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资源,调整和充实力量,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做强做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三、确保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素质。

新设立或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否则将不予考核认定或变更;新考核认定或晋级的监督人员,其学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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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二)确定监督组人员组成;(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工程类别、重要性等进行制定。

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三)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抽查内容;(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1),抽查、抽测重点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和项目。

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抽查1、质量控制资料。

按单位工程检查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地基验槽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外墙淋水试验记录、水池满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按工程项目抽查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道路弯沉试验记录、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不少于30%,抽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情况不少于1个验收批;2、钢筋安装分项。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项目抽查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城市桥梁按单位工程抽查结构承重构件的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3、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对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查外走廊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情况不少于2处。

4、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没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按工程项目监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

5、工程质量行为。

按单位工程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签署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设计和勘察单位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二)抽测1、结构材料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和水泥(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物理力学性能的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地区,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的物理力学性能,累计抽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少于为本地区受监工程提供产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50%;2、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3、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测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少于1个构件;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

对住宅工程,按单位工程抽测现浇楼板厚度不少于3块,每块3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确定抽查抽测的其它项目;如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可加大抽查抽测频率。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2、3)。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督组组成情况;(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七)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明确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监督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

工程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抽查抽测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

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拒绝改正及处理情况、或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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