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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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第五条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第六条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0-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10-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0-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5 -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215-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5-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闽建〔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贵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完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检测相关规定、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修约、

检测相关规定、法定计量单位、数字修约、

•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 样和送检: •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 试块、试件和材料。
• 4、见证人员的职责: • ①.见证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 书”; • ②.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取样全过程; • ③.见证人员必须对取好尚未送交检测机构的试样进行 监护; • ④.如无有效封存手段,见证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将试样 送至检测机构; • ⑤.见证人员应及时制作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 ⑥.见证人员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 任。 • 5、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 见证人姓名。
(10)人员管理及更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闽机 构负责人的,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职务变更或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或者原检 测机构解聘合同证明和现检测机构聘任合同证明、新任命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相关的文件,经省建设厅核查 属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原检测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 明及现检测机构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在变动后30 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 满2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 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满一年的检测机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省外检测机构在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满一年的,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并向参评检测机构颁发信用等级标志。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实施。

省工程质协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进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要求、质量体系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试验室规模和能力等。

第三章评定方法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良好,A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A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八条在信用等级评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列入B级别。

(一)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及《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检测机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两次及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二)检测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其承接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相关主体指定、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出具虚假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第六条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

《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考核认定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设区市、县(市)所属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开发园区立项许可的项目,监督工作可由区、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县(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特殊情形下确需成立新的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从严考核。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设区市)应整合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资源,调整和充实力量,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做强做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三、确保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素质。

新设立或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否则将不予考核认定或变更;新考核认定或晋级的监督人员,其学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食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按《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改执法活动。

笫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闽建法[2002]14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2002年12月19日)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5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3、检测单位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岩土注册工程师分别不少于3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检测单位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检测单位具有满足工程材料、工程基桩、工程结构、建筑室内环境、建筑热工、建筑门窗幕墙、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工程电梯、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等。

(二)乙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检测试验员证》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按闽建建〔2008〕42号文件要求,在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取得《试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有关试验工作。

第五条检测试验员取证考试考核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低应变、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9、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10、市政桥梁工程检测;11、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1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13、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省优质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工程质量协会要加大省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三条在省优质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省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构筑物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钢筋工程人工消耗量增加12%机械消耗量增加6%
其它市政工程人工消耗量增加20%机械消耗量增加16%
附件2:
备Hale Waihona Puke 号:福建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福建省建设厅制
二○○七年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构、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省优质工程计划书四份。
附件: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对获得省优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省优质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个人。
第十一条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
创建省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告知性备案(详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受理备案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
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5.27
•【字号】闽建审批函[2007]57号
•【施行日期】200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补
充通知
(闽建审批函[2007]57号)
各市、县建设局:
根据闽建建[2006]59号文的规定,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进行资质就位。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时间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止,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止,到期未就位的自行失效。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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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应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技术能力等内容,核查意见应客观、公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并报建设部备案。

省建设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资质专用章与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范围、适用地域和场所地址。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或者有效期延期的,不予批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因改制或分立等原因,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终止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由省建设厅按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业务。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必须经省建设厅核准,并核发检测单项核准意见书(见附表3)。

异地是指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以外的区域。

适用地域为设区市的,其地域范围为设区市区(不含县(市));适用地域为县(市)的,其地域范围为县(市)。

第十七条省外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在承接质量检测业务之前,应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表4);(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四)与申请备案的检测项目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在闽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在闽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七)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在闽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在闽从事检测的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在闽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省建设厅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20日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见附表5,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闽机构负责人的,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职务变更或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或者原检测机构解聘合同证明和现检测机构聘任合同证明、新任命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相关的文件,经省建设厅核查属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原检测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现检测机构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在变动后3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2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试验室的环境、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定)、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试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省建设厅应对其试验室进行现场考核。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检测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测标的、收费费率、执行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仲裁等。

合同中应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

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检测业务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见证检测、桩基、钢结构工程等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所划分的验收批及其检测数量,并建立取样及送检台账。

第二十五条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应由经培训的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者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见证取样的试样,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封样。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可对见证取样的试样的检测过程进行旁证。

对其检测结果有疑义时,旁证人员应指出,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建立收样台账。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即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检测流程、时限,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试样及检测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

第三十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

检测报告格式应采用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另行印发。

建设单位收到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单位确认检测结果,并在2日内移送施工单位归档。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

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三十三条对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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