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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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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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与服务标准
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
颁布令
《监理工作与服务标准》经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请主责部门会同总经办组织安排宣贯工作。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
3.1 项目监理机构 (5)
3.2 监理的职责 (6)
3.3 监理设施 (7)
4 监理工作纪律与工作作风 (10)
4.1 监理工作纪律 (10)
4.2 监理工作作风 (11)
5 监理工作细则 (12)
5.1 实施监理的准备 (12)
5.2 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权限 (12)
5.3 质量控制 (20)
5.4 投资控制 (21)
5.5 进度控制 (22)
5.6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2)
5.7 合同管理 (23)
5.8 资料与信息管理 (23)
5.9 组织与协调 (26)
5.10 移交管理 (26)
5.11 保修期监理工作 (27)
6 罚则 (28)
7 附则 (29)
附录:相关表式 (30)
附表一质量检查分析报告 (31)
附表二月度工程质量控制评分表 (33)
附表三月度工程安全形象检查评分表 (35)
附表四总包、分包单位工程管理检查表 (35)
附表五监理文件报审单 (39)
附表六保修期监理服务承诺书 (40)
1.0.1 为贯彻执行集团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化工程管理体系,更好地规范、指导、考核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保障监理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方便监理招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0.3 监理工作,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应首先符合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行业、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遵循建设单位其它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制度、流程、标准等。
若本标准的要求高于有关规定的,以本标准为准;若本标准的要求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以监理合同为准。
2 术语
高档住宅专指容积率不大于1.2,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2,层数不超过4层,一般拥有独自的私家车库、花园、草坪、院落等的住宅。
一次装修(初装修)在毛坯房的基础上,达到清水房交房标准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精装修)在一次装修(初装修)的基础上,达到成品住宅交房标准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及公司对监理的定位和要
求等因素确定,对应地将监理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具体划分标准、适
用范围和人员配置要求见下表3-1:
表3-1
何职务;除有强制性规定外,兼职或兼配人员只要求具备与所兼岗位相称的胜任能力,无执业资格的要求;人员配置计算时,表中无特别说明的,超过一个的按四舍五入确定配置人数,未满一个的仍按一个计。
监理合同可高于表3-1的要求,但不应低于表3-1的要求。
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及建设单位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监理人员的配置可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
3.1.2除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外,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还须满足下表3-2的要求:
表3-2
3.1.3当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需要调换、撤减时,监理单位应提前20天以上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换、撤减时,监理单位应提前15天以上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当监理员或其他监理人员需要调换、撤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将拟调换的新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从业经历、业绩等一并报建设单位审查。
3.1.4当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增派时,监理单位应提前15日将拟增派人员的执业资格、从业经历、业绩等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当监理员或其他监理人员需要增派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1.5当建设单位要求撤换、增加监理人员时,监理单位必须予以响应,并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20日内完成撤换和增加。
3.1.6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员发生调整时,都应做好工作交接和交底。
3.2 监理的职责
3.2.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抄报建设单位。
检查频率为:A类监理项目不少于每月一次,B类监理项目不少于两月一次,C类监理项目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3.2.2除《监理规范》的规定外,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建设单位要求,定期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工作与服务进行考核
自评,客观、公正地评价监理人员,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及时
向建设单位报告自评情况。
2、建设单位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监理的检查、考评时,提前做好迎检准
备,积极供应便利条件。
3、参照建设单位考评结果,组织编制监理奖金的分配方案并向建设单位
报批,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监理单位将监理奖金按时足额放发。
4、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总分包工程管
理检查。
5、经建设单位授权,签署经济处罚通知。
6、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交底,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合同交底。
3.2.3除《监理规范》的规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3.2.2条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2、组织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中间结构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预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并签章。
3、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对关
键线路工期作了调整的进度计划。
4、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参加的其它情况。
上述第3款及3.2.2中第4、第5款规定的不得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仅限于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长驻现场的项目。
3.3 监理设施
3.3.1一般情况下,监理设施应按表3-3的标准配置:
表3-3
监理自备的设施,监理应确保能够安全、正常使用,其购置、运输费用由监理自理;除水、电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所有设施的使用费用均由监理承担;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设施可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但第一个标准单位应在监理进驻工地时到位;建设单位不提供除值班外的住宿用房,监理人员若有需要,应在项目范围以外自行解决。
3.3.2监理应按表3-4的标准配备检测设备和工具:
表3-4
说明:精密检测、计量仪器必须有相关质量、计量认证,进行定期校验并在有效期内,确保检测、计量数据的准确和有效。
3.3.3监理设施应建立清单和使用台帐,并接受建设单位检查。
3.3.4当建设单位需要时,监理应提供监理设施的借用服务。
属短期借用的,不收取费用;属长期借用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监理必须将下列物件在现场办公室上墙: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及通讯录、项目有关各方通讯录、相关监理制度、监理职责、监理工作程序、项目总平面图及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体形象进度记录图表、晴雨表、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物件。
4 监理工作纪律与工作作风
4.1 监理工作纪律
4.1.1项目监理机构须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值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定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值班日记、旁站记录等。
4.1.2项目监理机构上(下)班时间不应迟(早)于建设单位项目部上(下)班时间,每周正常上班天数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和建设单位项目部正常上班天数,并保证每天都有监理人员在岗。
4.1.3总监理工程师长驻工地的,每周到岗天数不应少于5天;总监理工程师不长驻工地的,每周到岗天数不应少于2天。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到建设单位项目部进行考勤登记。
4.1.4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未满到岗天数或有必须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参加的活动而离开工地的,必须提前6小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4.1.5总监理工程师非长驻工地的,总监代表在正常上班时间要离开工地,须提前6小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总监理工程师长驻工地的,总监代表在正常上班时间要离开工地,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4.1.6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正常上班时间要离开工地,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同意后,应告知建设单位项目部对应现场工程师。
4.1.7资料员或文员在正常上班时间要离开工地,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同意后,应告知建设单位项目部资料员。
4.1.8监理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离开工地,若确需离开工地,在获得总监代表同意后,仍须提前6小时征得建设单位值班人员或对应现场工程师同意方可离开。
4.1.9监理人员不得与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有从属关系、监理工作之外的业务联系及其它直接利害关系。
4.1.10监理人员应保持全天24小时手机开机,保持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通讯畅通,不得拒接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电话。
4.1.11未经建设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监理项目及项目干系人的信息,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商业秘密。
4.1.12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擅自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竣工报验单。
4.1.13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言行文明,有理、有据、有节地实施监理,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注意维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4.2.1未经建设单位允许,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供应商、租赁人、潜在中标人及其他项目干系人请吃、娱乐、送礼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向承包人、供应商、租赁人、潜在中标人及其他项目干系人索要钱财;不得为谋取私利故意设置障碍或推脱监理责任。
4.2.2监理人员不得私下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施工班组、供应商、租赁商;监理人员的推荐行为应首先通过建设单位进行。
4.2.3监理人员不得与承包人、供应商、租赁人、潜在中标人及项目干系人串谋侵害建设单位利益;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串谋侵害建设单位利益。
4.2.4监理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指使,实施侵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
4.2.5监理人员发现有损项目总体利益或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举报。
4.2.6监理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的领导,听从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的工作调遣和指挥,不应有推诿、抵触的情绪和行为。
5.1 实施监理的准备
5.1.1监理规划应在具备编制条件后的10天内编制完成,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监理大纲的要求,并必须对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的内容进行细致阐述,针对关键控制点、关键线路和重点、难点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理措施。
5.1.2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专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0天完成编制和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地基、路基回填;高边坡、高切坡、高挡墙;基础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结构转换层;地下防水;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保温节能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人防工程;一次装修(初装修)工程;二次装修(精装修)工程;暖通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配电室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业性较强的平行发包或指定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要求专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其它分部分项工程。
5.1.3在项目开工前10天,必须完成旁站方案的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部位和工序;压力管道焊接;大型设备、构件及危险物品的场内吊装、转运;有暗埋管线区域的开挖与回填;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部位和工序。
5.1.4监理必须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检验批的合理划分,进行统一、有序的规划。
检验批的规划方案须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10天内确定。
5.1.5上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检验批划分方案应在施工前2天对相关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5.2 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权限
5.2.1监理合同应根据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情况和需要确定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内容参考表5-1,监理范围参考表5-2:
表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