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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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涉及的是关于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的规定。
一、内容
条例: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 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解释:
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是指由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在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 是违法收费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退 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的钱款。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国家各级 行政管理机关中主管、经营或者负责收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擅自批准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将本辖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用于房地产的开发。
擅自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将会同城市规划、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的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后,就实施了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出让工作。
二、实际案例
分析:
本案转让的土地原为集体土地,在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偿出 让给省地产开发公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省地产开发公司与 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
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 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101班 张烽 徐楠
目录
一、法律责任的内容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实际案例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 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 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解释:
本条是关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内容
条例:源自文库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 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
玩忽职守: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 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 他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由这种权力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政处分: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政人员 所作出的一种制裁性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处分所涉及的方面即为国家公务员。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解释: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未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或者投资开发不足总额规定比例,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条所涉及的关于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 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工商管理和 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是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活动的,向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 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在一定的期 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所涉及是关于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是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非法预售 商品房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预售商品 房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所涉及的是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违 法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单 位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条是涉及关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 受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实际案例
案例: 1994年3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获得土地,与该省某市土地管理局达成
了该市城郊某村(该市城市规划区内)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经某市人民 政府批准,在将上述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1994年11月,省地产开发公司在 与某市土地管理局正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了有关手 续后,省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200亩土地的使用权。省 地产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 用权,1995年2月,省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股份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双方约定,省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获得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亩15万元,合计地价款为3000万元。双 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价款交付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等条款。1995年3月,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5年 6月,某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元的 非法所得,并由某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出让给省地产公司的200亩土地使用权。
一、内容
条例: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 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解释:
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是指由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在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 是违法收费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退 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的钱款。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国家各级 行政管理机关中主管、经营或者负责收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擅自批准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将本辖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用于房地产的开发。
擅自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将会同城市规划、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的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后,就实施了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出让工作。
二、实际案例
分析:
本案转让的土地原为集体土地,在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偿出 让给省地产开发公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省地产开发公司与 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
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 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101班 张烽 徐楠
目录
一、法律责任的内容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实际案例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 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 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解释:
本条是关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内容
条例:源自文库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 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
玩忽职守: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 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 他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由这种权力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政处分: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政人员 所作出的一种制裁性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处分所涉及的方面即为国家公务员。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解释: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未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或者投资开发不足总额规定比例,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条所涉及的关于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 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工商管理和 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是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活动的,向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 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在一定的期 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所涉及是关于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是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非法预售 商品房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预售商品 房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所涉及的是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违 法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单 位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条是涉及关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 受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实际案例
案例: 1994年3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获得土地,与该省某市土地管理局达成
了该市城郊某村(该市城市规划区内)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经某市人民 政府批准,在将上述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1994年11月,省地产开发公司在 与某市土地管理局正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了有关手 续后,省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200亩土地的使用权。省 地产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 用权,1995年2月,省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股份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双方约定,省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获得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亩15万元,合计地价款为3000万元。双 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价款交付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等条款。1995年3月,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5年 6月,某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元的 非法所得,并由某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出让给省地产公司的200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