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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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12〕16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
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
(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二)按人口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每月每人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阶梯,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阶梯,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