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合集下载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19日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时间:2015-12-31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宁价工[2015]312号)精神,南京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年阶梯水价方案平稳实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相关政策介绍如下:一、实施对象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我集团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阶梯价格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按年用水量设置三个阶梯,各阶梯供水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其中:1、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家庭,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含)立方米以下,到户价格3.1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300(含)立方米,到户价格3.8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年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5.94元/立方米。

2、3人以上的居民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各阶梯到户价格不变。

由用户向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我集团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水费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水地址一致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审核后确认。

持居住证办理人口认定的还需携带居住证原件。

三、计量缴费周期。

考虑我市气候特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不具备一户一表、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合表用户供水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的供水价格执行,到户价格仍执行3.10元/立方米的标准。

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上调0.1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调整为3.25元/立方米。

六、困难群体补贴政策凡是被市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属我公司自来水居民用户的,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每年补贴50元。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范围为我市使用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和企业自备水的用户。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吨0.35元。

二、调价标准(按现行分类):生活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20元调整为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5元提高到0.55元;商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9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65元;其它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2.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8元提高到0.58元。

工业用水的到户价每吨由1.65元提高到1.8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55元。

具体各分类水价的构成见附表。

三、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价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价的差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价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水利部门按供水企业的售水量收取水利工程水价。

四、市自来水公司和转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各类到户水价收费,并如实上交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和水利工程水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浦口区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浦价发[2006]41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及《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

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5元调整为1.35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5元调整为1.45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1.65元;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5元调整为2.30元。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03元调整为0.13元,每立方米上调0.10元。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90元;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95元调整为1.05元。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1.90元调整为2.3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5元调整为2.7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3.05元调整为3.50元。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2000年4月24日)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9)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价调整原则1、优化配置水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

《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

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3、水库单独核价。

水库系独立的水工程,供水范围明确,能单独核算供水成本,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按供水成本及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4、水利价调整与整顿相结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自来水厂的水,是自来水厂的原材料,因此,这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分类增加了该项,取消自来水按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的做法。

船闸用水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

这次水价调整,增加了该项供水分类。

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取消冲污水费。

对在地面水污染严重地区,确需水利部门抽(引)排冲污稀释的,按照谁要求冲污,谁交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用水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2000年9月18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

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个别地区对自来水厂仍未征收地表水资源费的,应当按规定征收。

三、对三年内不建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宁价工[2005]223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宁价工[2005]223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宁价工[2005]223号)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5]165号)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逐步实施的原则,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先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市自来水总公司未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用水户以及自备水厂转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等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标准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生活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2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3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人生活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5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7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2001年4月13日)省水利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1、有利于保护水资源;2、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3、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4、与邻省市水平相衔接。

二、调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我省各类用水的地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1、水田的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05元。

水田是指水稻田、水面养植和种植等。

其他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1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精神,原15个贫困县的农业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2、电厂的锅炉消耗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循环冷却用水不交纳水资源费。

中央直属电力企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市政公用水厂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

鉴于自来水价格不宜频繁变动,待今后自来水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

为支持农村的改水工作,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非生活用水按规定征收。

4、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省考核的14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宁价工[2009]25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宁价工[2009]25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
(宁价工〔2009〕251号)
江宁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江宁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请示》(江宁价字[2009]第91号)收悉。

根据《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提出的水价改革方案。

至“十一五”期末,城区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25元,含税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提高0.37元(含取消后并入供水价格的省专项费0.02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价格按现行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二、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区政府决定,并同时报市物价局。

三、你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水价调整给困难用户生活带来的影响。

四、水价改革涉及面广,价格的调整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要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你局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特此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

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

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南京市自来水公司是南京市政府授权的自来水供应企业,负责向南京市民供应高质量的自来水。

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市民的生活用水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制定的。

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收费标准合法合规。

同时,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来水供应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以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同时也保证自来水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是公开透明的。

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会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市民可以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到自来水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同时,自来水公司也会定期公布自来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收费情况,确保市民对自来水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再次,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是合理的。

自来水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会根据不同居民的用水情况和用水量进行差异化收费,保证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自来水公司也会对特殊群体如困难家庭、特困家庭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服务为本的。

自来水公司在执行收费标准时,会注重服务质量,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自来水服务。

同时,自来水公司也会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市民在用水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

总之,南京自来水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自来水服务。

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自来水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自来水服务。

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段价格制度以及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段价格制度以及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段价格制度以及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水价关系,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引导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等文件精神,在召开听证会,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浦江县城市供水价格并实施阶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规范执行范围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改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城市供水用户的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为1.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为2.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为3.70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各类城市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公共供水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由0.08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四、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268立方米及以下为第一级,供水价格为1.95元/立方米;超过268立方米至456立方米(含)为第二级,供水价格为2.90元/立方米;超过456立方米以上为第三级,供水价格为5.85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可凭户口簿到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2.05元/立方米。

宁发改字〔〕号.doc

宁发改字〔〕号.doc
宁教财〔2017〕22号
宁财教〔2017〕408号
3
殡葬服务收费
涉民
民政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一)免费对象。在我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人员:(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父母一方为南京市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3)由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4)我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以及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宁价服〔2018〕219号
22
2019年3月
关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免费进入景区的通知
宁发改服价字〔2019〕173号
附件2
南京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2019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
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
幼儿园收费
涉民
教育
宁民规〔2010〕5号
宁政规字〔2012〕22号
4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涉民
建委
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详见文件
各供气企业依据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困难群体名单,经确认后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宁价工〔2015〕313号
5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涉民
建委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对老旧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按1700元/户标准执行,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管不得另行收费;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2]19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2]19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自来水
总公司自来水夏售价格的批复
(宁价工[2002]191号2002年6月12日)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需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和居民小区试行趸售办法的请示》(宁水经字[2002]第38号)。

为规范我市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2]407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下列物业管理单位实行趸售价格销售自来水。

1、有二次增压设施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单位;
2、总表集中供水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二、自来水趸售价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你公司与物业管理单位在5%~10%的优惠幅度内协商议定,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实行自来水趸售价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四、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批复。

——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调蒸汽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21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调蒸汽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21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调蒸汽价格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调蒸汽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218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南京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宁价工[2009]9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热电企业蒸汽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二季度秦皇岛港口山西优混煤炭(5500大卡)挂牌平均价格为764元/吨,折合到标煤(7000大卡)价格为972.36元/吨,与2011年二季度标煤平均价格1047.45元/吨相比下降75.09元/吨。

二、南京第二热电厂、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南京电厂、南京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蒸汽基准零售价格分别下调10元/吨,浮动幅度按原规定执行。

三、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蒸汽出厂价格下降10元/吨。

四、南京协鑫生活污泥发电有限公司,因秦淮河断航,其蒸汽价格另文下达。

五、江宁区、溧水县物价局应同步下调辖区内其他供热企业蒸汽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20日起执行。

各供热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下调蒸汽价格,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价格部门将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部分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表供热企业价格(元/吨)南京第二热电厂203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03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203华能南京电厂203南京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1.5Mpa:2014.3Mpa:216 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蒸汽出厂价格表供热企业价格(元/吨)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1.5Mpa:1784.3Mpa:193 ——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通知-宁价工[2009]322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通知-宁价工[2009]322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的通知
(宁价工〔2009〕322号)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了保证我市供水管网建设有序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没有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体土地、军事用地等建设项目及企事业单位改、扩建项目、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项目,如需进行自来水外管改建增加用水容量的,均应缴纳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

二、征收标准:
1、普通民用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元。

2、高档公寓、别墅、综合楼、经营性楼、堂、馆、场、所、店、中心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元。

3、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生活、教学、医疗、生产、绿化用水,按实际增容的水表常用流量收取,每立方米80元。

三、自来水外管改建工程费属代建性质的经营服务收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市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管。

四、本批复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
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19
•【字号】宁价工[2002]412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
批复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宁价工[2002]412号)
六合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六价商[2002]29号)收悉。

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其生产的自来水价格一直参照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价格执行,从未正式核定过。

今年实行区划调整后,你局为加强自来水价格管理,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重新核定该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意见。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到户价格目前仍按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自来水到户价执行。

今后,该公司如需调整自来水价格,由你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考虑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包含的各项收费见附表。

三、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实行季节差价,即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工业用水类加收每立方米0.05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类加收每立方
米0.10元,其收入作为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四、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批复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12〕16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
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
(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二)按人口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每月每人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阶梯,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阶梯,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