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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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断面类型

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削减和背景四种种类型的断面:

(1)背景断面:为了评价一个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而提供水环境的背景值;一般设在清洁上游河段;

(2)对照断面:了解流入监测段前的水质状况,提供这一水系区域本底值;一般设立在所有污染源上游500m处;

(3)控制断面:监测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一般设立在主要排污口下游充分混合的断面,根据主要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河水流量和河道水力学特征确定,在排污口下游500m--1500m处;

(4)削减断面:了解经稀释扩散和自净后的河流水质情况;一般设立在最后一个排污口1500m处;

2.水质取样断面设置原则

取样断面的布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应布设取样断面;

(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 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3.取样断面上水质取样垂线设置的原则

每个断面处按照河宽布设水质取样垂线,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1)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2)大、中河:河宽小于50 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3)河宽大于50 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 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4)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4.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1)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 m时,在水面下0.5 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 m处,各取样一个;

(2)水深为1~5 m时,只在水面下O.5 m处取一个样;

(3)在水深不足1 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 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 m。(4)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 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O.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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