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进口许可制度
进口许可制度进口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种制度。
通过进口许可制度,国家可以对进口商品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以实现国内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进口许可制度主要是限制或监管特定类型的商品进口。
例如对矿产品、能源等资源型商品的进口,批准机构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和战略安全考虑,制定相应的许可条件和标准。
同时,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商品,也需要经过进口许可才能输入国内市场。
进口许可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和调控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国家拥有权力对进口商品进行审核和控制,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许可制度,国家可以有效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不合格和低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保护国内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进口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通过对特定类型商品进口的许可,国家可以引导进口商品结构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转变,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对于一些国内产业发展需要保护的区域和领域,可以限制进口,并通过许可制度引导国内产业的发展。
然而,进口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过于严格的进口许可制度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的产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另一方面,由于进口许可的审批程序复杂和周期长,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了进口商品的流通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可以通过简化和优化进口许可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可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避免过度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的发生。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在进口许可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进口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然而,为了避免其成为贸易壁垒和负担,国家需要在制定和执行进口许可制度时,坚持开放和透明原则,保障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通用范文(正式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进出口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提升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程。
本文档将介绍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1.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控制贸易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申请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获得许可证。
3.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应于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年度审核,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三、贸易合同管理1.进出口贸易合同是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是相关交易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合规。
2.进出口贸易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期限、货物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四、进出口贸易结算管理1.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货款结算过程,包括货款支付方式和结算货币的确定等。
2.进出口贸易结算可采用现金支付、跨境电子支付、银行汇票等方式,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3.进出口贸易结算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双方应履行外汇管理义务,确保货款结算的合法、合规。
五、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1.进出口贸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2.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包括合同履约风险管理、信用管理、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需要企业与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六、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1.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贸易的动态。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作业2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四至六章习题一、判断对错:1. 在调整外贸企业经营行为上,经济手段比法律手段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2.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组成。
3. 《民法通则》规定: 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不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调查的范围、手段及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等做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中国国境内发生的对外贸易行为均适用该法,其单独关税区也适用该法。
7. 2004年7月1 R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若有与其不一致的规定,可以继续施行。
8.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首要原则。
9. 《外贸法》第14条规定:国家允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即对于货物与技术,实行无限度的自由进出口。
10.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1. 《技术进出品管理条理》及其配套规章是我国进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2. 国务院是专门负责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部门。
13.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出口分为禁止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和自山出口的技术三类,对于技术进口则没有分类。
14.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我国技术贸易管理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
1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应采用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模式。
17. 经济调控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管理的次要手段。
进口管理制度的规则
进口管理制度的规则导言进口管理制度是指管理和控制国家进口商品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国内产业和消费者权益、规范进口市场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进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进口许可、报关手续、关税政策、质量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探讨进口管理制度的规则。
一、进口许可制度1. 进口商品分类根据国际贸易统一商品编码,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明确需经进口许可的商品范围。
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和产地等因素,设立不同的进口许可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2. 进口许可申请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填报进口许可申请,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产地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必要资料。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
3. 进口许可审批国家进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依据包括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市场需求等因素。
经审批通过的进口许可证下发给申请人。
4. 进口许可有效期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商品性质和进口政策确定,超过有效期未能及时进口的,需重新申请许可。
进口商应严格遵守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
5. 进口许可监管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管,加强对进口商的行为监督,防范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
对违反进口许可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报关手续规定1. 报关单填写进口商品到港后,进口商需向海关填报进口报关单,包括申报商品名称、数量、价值、产地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信息。
报关单需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
2. 报关税收缴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商需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根据商品价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未按时缴纳关税者将面临处罚。
3. 报关查验海关对进口商品进行查验,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进口标准和国家法规。
对于涉嫌违规或有疑问的商品,将加强查验力度,确保进口商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4. 报关记录保存进口商应妥善保存进口报关单和相关资料,备案留存。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第四条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商务部制定和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构名单。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一)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际货运代理专业作业指导书
密级:识别号:CQM/SZY-02-现行状态:有效分发号:中国方圆委方圆标志认证中心专业审核指导书质量体系认证(2000版)国际货运代理专业审核指导书2003年3月日批准2003年3月日实施中国方圆委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发布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组织的2000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2.相关的法规、标准目录2.1 引用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运输法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规3. 专业特点3.1 流程3.2行业特点3.2.1货运代理(下简称货代)指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的利益,选定适货、适航、适当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价格和承运人,以使货物能够安全运达目的地。
货运代理是货主与承运方之间的桥梁,既要为货主负责,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也要和承运方紧密衔接,防止舱位不足、船期脱节,费用过高和运输过程中出现差错;它除了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外,还要和国外客户、国内用户、海运、江运、航空、铁道、公路、港口、仓储、银行、保险、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作配合,几乎涉及了和贸易、运输有关的所有部门。
货代其特点有政策性强;路线长,环节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性强;风险大。
由于国际贸易中2/3以上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因此海运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海上运输运力强、运量大、运费低,但其不足之处是:速度慢,风险大。
3.2.2 货代的基本要求: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限制进口的货物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 四% 五% ! $ ! $ !
六% 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 " 限制进口 # 其他法律 ! 行政 $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 ! 依照其规定 "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限制 进 口 的 货 物 目 录 ! 应当至少在实施前 $ 在 %天 公 布 & 紧急情况下 ! 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 配额管理 &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关税配 额 管 理 的 进 口 货 物 ! 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执行 "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由国务院外 以下统称进口配 经 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 管 理 部 门 ’ 额管理部门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进口配额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 %日 前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进 口 配 额 总 量" 配额申请人 应 当 在 每 年 +月 %日 至 +月 * %日 向 进 口 配 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将下一年度 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 整! 并在实施前 $ %天予以公布 "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 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 的!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 ,
报关员考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报关员考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下列何种管理:()A、国家实行对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B、进口货物取消配额限制,即取消了限制进口管理C、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D、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2、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A、自由进出制B、登记和核准制C、审批制D、备案登记制3、下列关于反倾销的表述错误的是:()A、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B、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C、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4个月,并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D、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仍需延长实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4、《进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该证在有效期内可使用:()A、12次B、8次C、6次D、无次数限制5、对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是应当提交《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进口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废物,国家规定:()A、仍需申领批准证书B、不需申领批准证书,但需交验《入境货物通关单》C、禁止进口D、不须批件,自由进口6、由海关申报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生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时,报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交的证明为:()A、《公约证明》B、《非公约证明》C、《非物种证明》D、《入境货物通关单》7、《敏感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A、在有效期内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每证只能使用1次B、在有效期内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每证最多使用12次C、在有效期内每证可在多个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每证最多使用12次D、原则上不能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出口经营者需向商务不提出申请在更改处加盖印章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进出口的食品及有关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有关的工具设备,实行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第七章进出口管理政策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与政策第一节进出口管理概述¾进出口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以及对内和对外政策需要出发,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控制和调节。
¾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与法规,运用汇率、关税、信贷等经济杠杆和采取经营许可、配额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一、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演变(一)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制贸易管理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
¾1950年12月《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进出口商品分四类管理:¾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但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¾第二类是统购统销类,由国家外贸公司专营;¾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¾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类,这类商品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特别许可才能进出口,并对经营进出口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
¾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关与对外贸易部合并,部分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了海关。
¾1953年11月,外贸部颁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¾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全国外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建国初期进出口管理的主要特点:¾对进出口实行严格的集中管制;¾管理方法单一,即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¾通过一系列全国性的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¾1958年8月分布《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执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集中统一经营的方针。
¾1959年至1978年,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根据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央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成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cn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注:请注明意见类别,在相应括号中打“√”。
进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一、概述进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商品、技术等进口实施的许可审批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规范进口经济活动,推动贸易便利化。
进口许可管理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其涉及的政策和程序直接影响着进口商品和技术的准入,也关系到国际贸易合规性和公平竞争。
二、进口许可管理的必要性1.国家安全进口许可制度能够保护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安全,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商品和技术进行审慎的许可和监管。
2.对贸易的限制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通过进口许可制度可以对进口商品或者技术进行限制,保护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权益。
3.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对可能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产品进行质量和风险评估。
三、国际进口许可管理概况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进口许可管理制度,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各异。
例如,美国的进口许可制度主要涉及农产品、食品和医药品等领域,其通过对进口产品进行相关标准和证书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欧盟的进口许可制度则主要涉及有害物质、化学品、动植物种子等领域,其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环保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
四、中国的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国的进口许可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涵盖了农产品、食品、医药品、化工品、机电产品、矿产品等多个领域,覆盖了质量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
1.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中国对进口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主要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存在风险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求进口方提供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证明文件。
2.化工品对于化工产品的进口,中国严格要求进口方提供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证明,同时要求进口商按照标准进行储存和运输,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机电产品对于机电产品的进口,中国要求进口商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且要求产品符合中国的标准和要求。
《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
《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治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治理暂行规定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规范进口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进口货物。
第三条进口货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高效便捷,服务发展;(四)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进口货物申报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一)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三)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五条进口货物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申报、伪报、瞒报等行为。
第六条进口货物申报后,海关依法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
第三章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货物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第八条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一)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二)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四)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物品。
第九条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第十条进口货物通关应当依法进行,符合以下条件:(一)货物申报齐全、准确、完整;(二)货物检验检疫合格;(三)税款缴纳齐全;(四)其他海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一)申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二)查验:海关对申报的货物进行查验;(三)征税: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四)放行:海关依法对申报、查验、征税后的货物作出放行决定。
第五章进口货物后续管理第十二条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包括:(一)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进行监管;(二)对进口货物的使用、加工、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管;(三)对进口货物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计划管理,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实行归口管理。
部综合计划司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部所属单位有关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向国家计委报送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进口配额的申请和下达第四条国家计委下达我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主要供部所属单位生产自用。
我部所属单位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部综合计划司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部综合计划司负责汇总部所属单位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综合计划司根据部所属单位的生产建设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商有关行业司局后以农(计外)字文分配下达。
第三章配额证明的申请和签发第六条在部综合计划司下达进口配额之后,获得进口配额的单位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人民币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二)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进口货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内用户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单位应认真填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部综合计划司。
第八条部综合计划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依据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在下达的进口配额限额内核消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2.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4. 进出口配额管理4.1 配额的概念进出口配额是指国家针对某种商品或特定国家(地区)规定的限量进出口数量。
4.2 配额的申请和分配4.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配额,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4.2.2 进出口配额的分配由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4.3 配额的使用和监督4.3.1 获得进出口配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进行进出口活动,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4.3.2 相关部门将对进出口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许可证管理5.1 许可证的概念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商品或特定贸易行为进行许可管理的文件。
5.2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5.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5.2.2 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5.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5.3.1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过期后将无效。
5.3.2 进出口许可证的范围由许可证上的详细信息确定,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活动。
5.4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4.1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2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注销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并进行相应的手续。
1999年下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最合适的⼀个答案,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相应答案的英⽂字母标号框涂满。
每题1分,共25分) 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对海关进出⼝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应于税款缴纳证填发之⽇起_____。
(A)三⼗⽇内向海关书⾯申请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缴纳税款(B)⼗五⽇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缴纳税款(C)⼗五⽇内向⼈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缴纳税款(D)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然后在三⼗⽇内向海关书⾯申请复议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稽查的时限是:(1)尚在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货物(2)保税货物⾃进境之⽇起⾄海关核销结束后三年内(3)⼀般进出⼝货物,应⾃海关放⾏之⽇起___。
(A)⼀年内(B)三年内(C)五年内(D)⼋年内3.进出⼝货物的收发货⼈或其代理⼈应在____向指定的银⾏缴纳税款。
(A)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起14⽇内(星期六、⽇和法定节假⽇除外)(B)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起14⽇内(星期六、⽇和法定节假⽇除外)(C)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起7⽇内(星期六、⽇和法定节假⽇除外)(D)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起7⽇内(星期六、⽇和法定节假⽇除外)4.准确⽆误地填写进出⼝货物报关单和报关数据的预录⼊,陪同海关查验,对货物进⾏税则归类,计算税费,缴纳税费,提货,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等项⼯作,是属于下列哪个单位的基本业务范围?(A)进出⼝企业(B)海关(C)专业报关企业(D)银⾏5.为加强对机电产品的管理,国家对机电产品分为:(1)特定机电产品;(2)重要⼯业品;(3)⾃动登记机电产品等三个不同类别。
请问,⾃动登记机电产品进⼝时,除向海关交验具有共性的商检、⽆线电等管理证明⽂件外,还需交验下述哪个单证?(A)进⼝许可证和进⼝配额证明(B)机电产品进⼝登记表(C)机电产品进⼝证明(D)重要⼯业品证明书6.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的规定,进出⼝的⾷品及原料、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具及设备,由国家指定的检疫机构进⾏卫⽣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国发[1984]11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4.01.10【实施日期】1984.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国发[1984]11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凡属本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外经济贸易部也可以授权派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范围内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
前款公司中的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部属进出口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所属进出口公司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者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有关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其他公司进口货物,都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禁止未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部门、企业自行进口货物。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包工程的协议、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没有超出批准项目范围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但是,补偿贸易、承包工程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需要转为内销的,都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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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4.05.15
【实施日期】198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
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或外贸局,下
同)签发本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通知办理。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工作,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领导和监督。
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情况。
遇有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第四条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
上述公司中,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贸进口公司(上述三类公司名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所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海关凭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除上述三类公司外,其他各类有进口业务的公司所进口的全部货物,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未经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部门、企业,均不准自行进口货物。
有关部门如要求自行从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应按本施行细则第七、第八两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权机关)批准,对国外和港澳厂商签订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进口货物,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一)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凡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因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进口料、件或
加工成品转为内销的,视同一般进口。
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经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非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其中,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事先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不分进口贸易方式(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除外)、外汇来源和进口渠道,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然后,才能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中,已在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年度进口计划内列明具体品名、数量和用货部门的,凭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计划的文件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和计划中无具体品名、数量、用货部门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凭批准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公布、调整(现行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见附件)。
第七条下列进口物品(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除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