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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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民商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交付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2.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2018年4月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3. 乙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 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通知,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其义务。

而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民商法律的案例(3篇)

民商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建设住宅小区。

2012年,开发商开始对外销售该小区的住宅。

张某于2013年6月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支付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开发商应在张某支付首付款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合同还约定,如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二、案情简介2013年7月,张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然而,直至2014年3月,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张某无奈之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1.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 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发商在收到起诉状后,答辩称:1. 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2. 开发商愿意与张某协商解决争议,但拒绝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0万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房屋总价款的25%,考虑到开发商违约的原因及张某遭受的损失,该违约金数额合理,不应调整。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张某交付房屋;2. 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民商法律的案例(3篇)

民商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两家公司均为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010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扩大其在物业管理领域的业务范围。

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二、案情简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然而,在股权转让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乙公司则辩称,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非违约行为,而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物业管理行业特点所导致的。

同时,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经营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对经营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四、法院审理1. 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经营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约行为。

但是,乙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法院判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对经营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对经营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并考虑到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

因此,乙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协议未明确约定。

3.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乙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且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待房屋交付时支付。

然而,到了2020年5月31日,张某发现房屋尚未交付,经查询得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交付房屋,且未能办理完毕所有权证,已经构成违约。

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款损失:张某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款损失。

(2)利息损失:张某在开发商违约期间,需支付租房费用,因此产生利息损失。

(3)其他损失:张某因房屋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其装修、搬家等费用增加。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1)购房款损失:30万元(2)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1)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在经济法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项目,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提供资金。

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以乙方未按约定出资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3.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协议成立且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方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约定出资,也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不适用该条件。

2.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不适用该条件。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事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案例涉及一起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50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

甲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 合同订立程序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订立程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成立。

2. 合同形式《货物销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合同效力本案中,《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1. 合同订立的重要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重视合同订立,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承担了违约责任。

民商法法律案件(3篇)

民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商法法律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的一栋住宅楼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由甲公司提供。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情概述2019年7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建筑材料,并收到了乙公司支付的30%预付款。

然而,在工程进度达到50%时,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及违约金。

三、诉讼过程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要求支付第二期款项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由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故无法按期支付款项。

3. 证据质证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付款义务。

(2)付款凭证,证明已向乙公司支付了30%预付款。

(3)工程进度证明,证明工程进度已达到50%。

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进度受阻。

(2)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4. 人民法院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1)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付款义务,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预付款。

(2)乙公司虽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1、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

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

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

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

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

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

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请问: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张三向李四借钱,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法庭判李四还张三300万并拿一套房产抵押。

结果张三没有执行判决,于是李四申请强制执行。

结果发现李四在判决后为躲避债务就和妻子王五离婚了。

张三和王五结婚时一起购买的一栋别墅,买时按照一人一层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

二者离婚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张三把所有财产包括自己那部分房产都给了王五,净身出家。

但二者离婚后其实还住在一起。

李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处张三和王五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者已离婚并登记,因此驳回了李四的诉求。

李四上诉后依旧维持原判。

1、法院的一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有误?2、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3、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效力2、甲乙两人是夫妻,有一套房产,价值十万元,在房地产升值的时候准备卖掉。

在甲出差的时候,丙找到房屋中介丁表示委托丁购房,丁与乙商量,乙同意以13 万的价格出卖,然后丁告诉丙房屋的价格为15 万元,并要乙不告诉丙真实情况,丙支付了五万元,乙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但是说房屋产权证在甲的单位等甲回来再办理。

甲回来后得知房地产又涨价了要求丙再付两万元才能办产权登记,丙不同意,于是甲已17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戊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戊要求丙搬离房屋,丙不同意,搞到法院说甲与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戊之间的合同,而甲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处分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且中介丁存在欺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交付给A公司,A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

然而,A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并未支付货款,而是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经调查发现,设备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问题并不严重,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于是,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A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二、案例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上述原则,且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1)A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B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但仍然构成违约。

3.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4.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商法法律书籍案例(3篇)

民商法法律书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民商法,本文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民商法法律书籍进行案例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然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支付定金,乙公司遂将货物卖给丙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构成违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物权纠纷案例简介:甲将一块土地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然而,乙在租赁期间将土地改建成房屋,并对外出租。

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的用途。

本案中,甲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用途。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租赁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1)可以,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不可以。

增加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办理,如合伙协议无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不承担,退货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4)应承担,新入伙人对其加入之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情场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5)应由乙丙丁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

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1)甲:略;乙: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丁: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合伙人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三:(1)可以,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为定的民事行为,可以追认其行为使之有效,也可自行撤销(3)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别人的东西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才能取得所有权。

赵不能取得所有权案例四:(1)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3)35台电脑损失有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由B承担,合同法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返回范围限于现存利益案例五:(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卖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民商法律案例(3篇)

民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旗下某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项目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乙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甲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合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但甲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甲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确保乙公司能够合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履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义务,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后,乙公司依法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民商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民商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6年,开发商开始对外销售该住宅小区的商品房。

原告王某在2016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约定,王某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2018年6月30日,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如果开发商违约,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三、案件分析(一)开发商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已经构成违约。

(二)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因开发商违约行为而未能及时入住,导致其无法按照原计划装修房屋,增加了装修费用。

同时,王某因未能及时入住,导致其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造成了精神损失。

民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2011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2. 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商法法律案例(3篇)

民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相识,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经营有方,超市的生意逐渐兴隆,家庭生活也日益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张某在外经商,李某则负责超市的日常管理。

由于沟通不畅,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5年,张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张某被捕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前曾有一笔巨额债务,且张某在婚后并未告知自己这笔债务的存在。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诚信原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偿还婚前债务。

二、争议焦点1. 张某婚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张某婚前债务是否应由李某承担?3. 张某的财产是否应先用于偿还债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婚前债务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婚前所欠债务是基于其个人原因形成的,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

因此,张某婚前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张某婚前债务的偿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张某婚前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承担,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3. 关于张某财产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离婚时应先将其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婚前债务。

在偿还债务后,张某剩余的财产再依法分割。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以及财产分割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婚前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婚前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承担,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商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民法商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王某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王某,男,4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19年3月,王某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王某为XX 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等,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应在收到XX公司付款通知后的15日内将建筑材料交付至XX公司指定地点。

合同还约定,如王某未能按期交付建筑材料,每逾期一天,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陆续向XX公司供应了部分建筑材料。

然而,在2019年10月,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

XX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履行合同义务,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2019年12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并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王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建筑材料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

2.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建筑材料,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王某与XX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臵。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涉及到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商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产品,甲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发货,但甲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损失赔偿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检验报告,证明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采购合同,证明甲公司已支付货款;(3)损失计算清单,证明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XX万元。

4.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剖析,旨在探讨经济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种产品,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乙方按约定生产了货物。

然而,在甲方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这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合并计算。

本案中,乙方的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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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

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

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

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

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

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

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请问: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张三向李四借钱,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法庭判李四还张三300万并拿一套房产抵押。

结果张三没有执行判决,于是李四申请强制执行。

结果发现李四在判决后为躲避债务就和妻子王五离婚了。

张三和王五结婚时一起购买的一栋别墅,买时按照一人一层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

二者离婚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张三把所有财产包括自己那部分房产都给了王五,净身出家。

但二者离婚后其实还住在一起。

李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处张三和王五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者已离婚并登记,因此驳回了李四的诉求。

李四上诉后依旧维持原判。

1、法院的一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有误?2、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3、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效力2、甲乙两人是夫妻,有一套房产,价值十万元,在房地产升值的时候准备卖掉。

在甲出差的时候,丙找到房屋中介丁表示委托丁购房,丁与乙商量,乙同意以13 万的价格出卖,然后丁告诉丙房屋的价格为15 万元,并要乙不告诉丙真实情况,丙支付了五万元,乙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但是说房屋产权证在甲的单位等甲回来再办理。

甲回来后得知房地产又涨价了要求丙再付两万元才能办产权登记,丙不同意,于是甲已17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戊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戊要求丙搬离房屋,丙不同意,搞到法院说甲与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戊之间的合同,而甲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处分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且中介丁存在欺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请用民法有关原理,尤其是物权法的原理分析这个案例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

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

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

请问:(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

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

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请问: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

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

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

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

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3、2011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房屋一幢卖与乙,并于同年6月16日办妥过户手续。

2011年9月4日,甲以受乙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支持甲之请求。

2011年11月11日,甲在未曾办理涂销登记的情况下,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请问:1)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买卖合同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所有权也自始未发生变动。

故甲自始为房屋所有权人。

2)甲得否将其涂销登记请求权让与于丙?由于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权,当然不存在所有权(不是所有物!)返还义务。

从这个角度来说,书虫提出“涂销登记”而不是“移转登记”或“变更登记”,是非常准确的。

既然不是移转登记,一般不以双申请为原则,甲凭生效判决单方申请即可涂销,也无需让与丙。

1、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

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

请问:(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是(2)本案应如何处理?可变更行为2、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定一委托合同。

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

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定了委托合同。

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

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了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为此引起纠纷。

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是的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

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

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1、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时设立(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1.2002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

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

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

2002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

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4)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5)设天地实业公司如期租到了甲电子厂的三间厂房,因连日阴雨造成房屋渗漏,则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6)设天地实业公司后来查实,甲电子公司早在2002年2月15日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乙,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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