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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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

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

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

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5)不台法。根据有天规定,以合伙正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仕合快入以外的

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

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

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昔通合伙企业。四人商

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

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

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

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昔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

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 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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