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材料(妇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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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公民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
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
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各界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得到有效的遏制,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逐步减少。
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
在总体上,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表现在:
(一)公民和有关机构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度较高。
就妇女本身而言,她们对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项合法权益比较了解,尤其是女性中的知识分子。
她们把六项妇女合法权益当作自我保护的“护身符”,敢于和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受理的离婚等涉及女妇女权益的案件中有70%以上的妇女是原告。
(二)广大妇女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
如果发生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这类事情,身边的多数人都会主动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行为,男性在这一问题上比女性的行为要更积极,他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社会正义、社会道德。
对妇女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尺度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的共识,那种把妇女地位低归咎于妇女“自身素质低”的习惯性偏见,己逐渐消失。
绝大多数的妇女认为自己没有受到过权益侵害,普遍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是比较好或很好的。
二、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还不够高;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一些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经济不发达地区妇女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强奸、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比较严重;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受侵害问题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此外,妇女艾滋病问题、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新生儿性别比失调问题都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和平与发展是当前时代的二大主题,妇女的参与和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重在参与是妇女运动的中心,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三大优先领域。
妇女只有政治参与,才能体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代表妇女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才能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劳动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有了劳动权利,才能摆脱依附于他人的境地,才能获得经济独立的地位,经济上的独立才能具有人格上的独立。
只有自立,才能自强,才能有所作为,从而实现自身价值。
婚姻家庭权利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权利,而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所侵害的必然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发生在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妇女是天然的受害者。
在保护妇女三个基本权益中还存在着一些什么问题呢?
(一)政治权利。
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公民如何行使其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
而近几年来参与选举活动的妇女占有选举权的妇女总数的比例较男性低,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应付差事”等一些消极想法。
还有许多女性是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选举活动,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
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如向本单位或有关单位提意见或建议,男性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女性。
女性热衷于家庭事务,“贤妻良母”型的占多数;爱议论一些小事情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而在参加社会事务上,表现出被动型。
(二)劳动权益。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反映最为突出,由于性别的不同,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
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最明显的是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
三是在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上。
由于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与男性差别较大。
四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特殊保护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在企业中落实到位的十分少见。
五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在保障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还应保障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
六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
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
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
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现象较多。
(三)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
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
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
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虽然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
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
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男方的涉嫌有婚外情造成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
(四)其他权益。
一是文化教育权利。
目前我国还有一亿多人口是文盲,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这与女性接受教育“底子薄’’有直接的关系。
现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女性儿童因多种因素而失学、辍学。
特别是在贫困山区,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计划生育政策都是允许生一胎男孩,不但造成性别比例失调,而且造成接受教育上的不平等。
二是财产权利。
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女性因出嫁、再婚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做法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女性的继承权在“男女平等”上可以说是完全得不到体现。
三是人身权利。
妇女所享受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亲属权。
人身权利包括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家庭暴力、拐卖妇女儿童、溺、弃、残害女婴、歧视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等严重地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行为在观念和行为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