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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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

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

《科学管理_香港:科学管理中医中药》摘要:长期以来,香港市民使用中医中药十分普遍,在香港,专门规管中医和中药行业的法定组织,是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负责中药企业的发牌、中成药的注册审批工作长期以来,香港市民使用中医中药十分普遍。

香港政府统计处的住户普查结果显示,19.6%的受访者看门诊首选中医,60%曾经服用中药。

中西有别在香港,专门规管中医和中药行业的法定组织,是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要由中医中药界人士组成,实践业界“自我规管”。

委员会分为中医组和中药组,中医组负责中医师的注册考试学位评审及纪律处罚;中药组负责中药企业的发牌、中成药的注册审批工作。

根据香港《中医药条例》,中药规管主要包括中药商发牌制度和中成药注册制度两部分,中药材和中成药的零售、批发或中成药的制造,均须向中药组申领牌照;而所有中成药也都必须经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销售。

香港卫生署助理署长陈汉仪医生(中医药)说:“传统的中医药有自身的特点,具备悠久的历史和安全使用的纪录。

因此,不能将管理西医药的那套制度原原本本搬来。

” 她进一步说明,如果西药、化学药,须遵循《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并到药剂业和毒品管理委员会注册,纯中药和中成药则遵循《中医药条例》,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

若药品中同时具有中药和西药成分,则不属于中药,但在审批过程中,也会将有关中药部分的药品档案送交中药管理部门咨询意见。

三类注册根据中成药的组成、用途及销售历史等,香港将中成药的注册分为“固有药”、“非固有药”及“新药”等三个类别。

“固有药”主要包括古方(清代或以前文献记载的处方)或古方加减(在古方的基础上,作合理、适当的药味加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所记载的处方。

“非固有药”中包括保健品和单味中成药颗粒。

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注射剂及新的中药处方制剂等均属于“新药”。

中成药的注册组别分为第I组别、第II组别及第III组别。

香港卫生署中药规例

香港卫生署中药规例

章:549F 《中药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E.R. 1 of 2012 09/02/2012(第549章第161(5)条)(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本规例(第12、15、22至28、31及33至38条及附表2及3除外)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4号法律公告第15及38条及附表3 }2003年12月19日 2003年第229号法律公告第12、22、23及24条第31条(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除外) 附表2(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除外) }}2008年1月11日 200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第37条(在该条与《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119条有关的范围内)}2010年12月3日 2010年第123号法律公告第25、26、27及28条第31条(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第33、34、35及36条第37条(在该条与《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144条有关的范围内)附表2(与违反第26(1)条有关者) }}}}2011年12月1日 2010年第123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部: 1 导言 E.R. 1 of 2012 09/02/2012(*格式变更─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第1部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

条: 1 (已失时效而略去—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E.R. 1 of 2012 09/02/2012 条: 2 释义 E.R. 1 of 2012 09/02/2012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指在中成药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并会用于该成药的进一步调配或生产程序的物质或合成物;包装物料(packing material)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用以包装或再包装该成药的物料;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由生产该成药的制造商所订定该成药的失效日期,该日期为其后即不应施用该成药者;成分(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a) 其有效成分;或(b) 其赋形剂;批次编号(batch number) 指用以识别以下事项的一系列的数字、英文字母或其他符号,或由数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号组成的组合的系列—(a) (就供应予中药材批发商的中药材而言)该批发商何时获供应该药材及向该批发商供应该药材的人;或(b) (就中成药而言) 该成药何时生产及该成药的生产者;附表1药材(Schedule 1 medicine) 指本条例附表1指明的中药材;附表2药材(Schedule 2 medicine) 指本条例附表2指明的中药材;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a) 就中药材的配发而言,指—(i) 根据本条例第114(2)(b)条在零售商牌照的申请中获提名负责监管配发的人或其副手;或(ii) 已根据本条例第145(2)条通知中药组的负责监管配发的人或其副手;(b) 就中成药的制造而言,指—(i) 根据本条例第132(1)(b)条在制造商牌照的申请中获提名负责监管制造的人或其副手;或(ii) 已根据本条例第145(2)条通知中药组的负责监管制造的人或其副手;制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该成药的调配、生产、包装或再包装程序;赋形剂(excipient) 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在或拟在该成药的调配或生产中所使用但并非该成药的有效成分的物质或合成物;职业训练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指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4条设立的职业训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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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医药条例》(下称“该条例”)第119条有关中成药注册的法规已于2010年12月3日起生效,所有中成药必须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药组注册,方可在香港进口、销售和管有。

任何人销售、进口或管有任何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即属违法,定罪后可被判处港币100,000元罚款及入狱 2年监禁。

所有香港和外地的参展商都必须满足该条例的规定才可在展场内管有、销售、推广、展示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中成药物品。

有关该条例的简介可参看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hk/,参展商如对香港监管中成药的法规有任何疑问,请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查询,电话:(852) 2574-9999。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

香港中药材标准范文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中药材材料。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对中药材的标准有严格的要求,在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中药材储存、炮制和使用的监管。

以下将对香港中药材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卫生署负责,其标准主要参照国际上公认的中药材标准,并结合香港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执行由卫生署的食物安全中心和香港中药师委员会共同负责,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二、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分类1.性状标准:对中药材的外观、形状、颜色等进行描述和评定,以便判断其质量和正宗性。

2.质量标准:对中药材的理化性质和主要有效成分进行检测和评定,如含水量、灰分含量、挥发性物质含量、微生物限度等。

3.产地标准:对中药材的产地进行要求和限定,以保证中药材的原产地和种植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4.标志标准:对中药材的包装和标志进行规定,以便于消费者了解和辨认。

三、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实施要求1.中药材的采购要求:在采购中药材时,必须向正规的供应商购买,确保中药材的品质和安全。

2.中药材的储存要求:中药材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防止潮湿、高温和阳光直射。

3.中药材的炮制要求:对于需要进行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炮制过程,以确保药材的质量和疗效。

4.中药材的使用要求:在使用中药材时,必须按照医师的指导和剂量进行使用,防止过量或误用导致不良反应。

四、香港中药材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香港中药材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卫生署负责,包括对中药材的生产、采购、储存、炮制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香港中药师委员会也负责对中药师进行注册和监督,以保证中药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准则。

总结: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中药材的质量、正宗性和疗效,并通过监督和管理来保障中药材的生产、采购、储存、炮制和使用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药材的质量、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

中药材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
到中药制剂的疗效和安全性。

因此,制定和执行中药材标准对于保
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中药材的质量、产地、采收、加工、
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
材的质量要求严格,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多个方面,确保中药材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质量要求。

此外,香港中药材标准还对中药材的产地和采收进行了规范,
要求中药材必须来自合法的产地,并严格按照采收标准进行采集,
以确保中药材的原产地和采集方式符合规定,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
安全。

在中药材的加工、贮存和运输环节,香港中药材标准也提出了
具体的要求,包括加工工艺、贮存条件、运输方式等,以保证中药
材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其质量和药效。

总的来说,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中药材标准,才能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的健康提供更多优质的中药产品。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将为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的传承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
香港中药材标准是指对中药材的质量、规格、储存、加工等方
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

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
执行,对于保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材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

中药材
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对中药材的质量要求
必须严格。

香港中药材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外观、气味、味道、湿度、杂质等多个方面的指标和要求,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香港中药材标准对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要求也进行了详
细规定。

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直接关系到中药的使用和药效,因此
也是香港中药材标准关注的重点之一。

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规格范围、加工工艺、保存要求等内容,以确保中药材的规格和加工符合
标准要求。

此外,香港中药材标准还对中药材的储存和运输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药材的储存和运输环节是中药材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标准
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标准规定了中药材的储存环境、包
装要求、运输条件等内容,以确保中药材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
到污染和损坏。

总的来说,香港中药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中药
质量,增强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还可以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中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执
行香港中药材标准,确保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07•【文号】卫医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起,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申请获得大陆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以根据其执业类别相应申请获得大陆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

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获得大陆医师资格,需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0]17号)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八年三月七日。

香港中成药注册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香港中成药注册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章:
231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本條例旨在限制某些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
E.R. 2 of 2012 02/08/2012
(由2005年第16號第2條修訂)
[1953年4月1日]
(本為1953年第4號) (*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整條條例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病性淋巴肉芽腫、生殖器庖疹、生殖器肉
贅、尿道炎、陰道炎、尿道或陰道溢液、
後天免疫力缺陷綜合症(愛滋病)及任何其
他經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5.
任何呼吸系統疾病,包括哮喘、支氣管炎 減輕花粉病、鼻炎或黏膜炎症狀。
條:
3A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E.R. 2 of 2012 02/08/2012
條:
3B
禁止有關某些口服產品的廣告;例外情況
E.R. 2Biblioteka of 2012 02/08/2012
(1) 任何人不得為口服產品發布或安排為口服產品發布為該產品作出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聲稱或任 何類似的聲稱的廣告,但根據該附表第2欄的條文(該等條文須與該附表的附註一併理解並受該 附註規限)屬被容許者,則屬例外。
條:
5
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E.R. 2 of 2012 02/08/2012
(1) 在任何因違反第3、3B或4條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證明該法律程序所關乎的廣告只載於屬技 術性質的刊物,而該刊物為主要擬在以下其中一個或幾個類別的人士當中流通者,即為免責辯 護─ (由2005年第16號第6條修訂) (a)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或根據該條例第29條被當作為醫生的人士; (b)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 (由1997年第6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以下機構的醫療人員及醫療輔助人員— (i) 《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所適用的任何醫院或留產院; (ii) 《診療所條例》(第343章)所適用的任何診療所; (iii) 由特區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iv) 由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設立的醫院管理局管理或掌管的任何醫院、 留產院或診療所; (由2005年第16號第6條代替) (d)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 (由1999年第47號第168條代替)

香港:将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香港:将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香港:将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1(28)2
【摘要】香港将于1月11日开始全面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根据香港《中医药条例》的规定,经营中药材零售或批发以及中成药制造或批发业务的中药商,必须领有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发出的牌照。

违例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2年及罚款10万港元。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香港;药商;制度;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药条例》;中成药;中药材;中药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69.3
【相关文献】
1.医药商业企业如何面对OTC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J], 姜卫;王素琴;万新成
2.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医药商业企业基层销售终端市场集中度的影响[J], 王晓栋;罗力;李婉莹;陈海乐;周奕男;张崖冰;纽小庆;邵月琴;沈宏;李强
3.我国对2项香港原产农药商品实施零关税 [J], 刘刚;
4.香港持牌人制度对内地评级行业监管的启示 [J], 楚方媛;梁海峰;;
5.香港将全面实施中药商领牌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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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医药条例》生效

香港《中医药条例》生效

12⽉3⽇,⾹港《中医药条例》中涉及中成药注册的条款119条已经⽣效。

据⾹港卫⽣署披露的消息显⽰,截⾄今年10⽉,共接获约1.67万宗中成药注册申请,其中约5300宗申请因未能提交⾜够资料被拒绝,这些产品在⾹港将遭遇退市。

12⽉7⽇,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商会副会长刘张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他表⽰,⾹港《中医药条例》⽣效的积极意义⼤于消极影响。

条例不仅规范了⾹港中医药市场,也给优质中成药企业带来更⼤的市场空间。

同时,⾹港作为中国的⼀个窗⼝,随着中医药标准的不断提⾼,也会让世界更了解和信任中医药。

5300个品种⾯临退市 据了解,⾹港卫⽣署为了尽量减少由于政策严管对中药业界的影响,中医药条例⽣效之前已经预留出长达11年的过渡时间。

按照条例要求,需注册的产品为1999年3⽉1⽇后在⾹港制造、销售或为销售⽽供应的中成药,到2010年12⽉3⽇后销售、进⼝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即属违法。

截⾄今年10⽉,⾹港卫⽣署共接获1.6万多宗中成药注册申请,批准了1.1万宗的注册申请。

未获正式注册的中成药,仍可通过申请过渡性注册继续销售。

刘张林认为,⽬前⾹港卫⽣署披露的5300个⾯临退市的品种中,有相当多的品种属于“⾃动放弃”,真正“想进⼊⾹港市场的品种都进⼊了”,未通过注册的品种并不是因为⾹港注册的门槛⾼。

他表⽰,⾹港给出的注册过渡时间相当长,注册费⽤也不⾼,⼀个品种的注册费不过⼏万元,跟内地药品注册标准相⽐,有些指标还低些。

如果⼀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没有通过注册,那只能说企业根本就不想注册。

中国医保商会提供的2010年1⽉~10⽉出⼝⾹港前五名的中药企业是: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培⼒(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云南⽩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这些企业都早已通过了⾹港注册。

漳州⽚仔癀药业⼀位副总经理表⽰,⽚仔癀在⾹港的销售历史很长,公司早就通过了⾹港注册,⾹港注册的要求⽐内地还要低⼀些,不存在门槛⾼和“技术障碍”问题。

香港年底将全面实施《中医药条例》

香港年底将全面实施《中医药条例》

香港年底将全面实施《中医药条例》
童元元
【期刊名称】《中医药国际参考》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四月二十八日,香港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梁卓伟在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表示,卫生署中药组已完成审核所有中成药过渡性注册申请,当局计划在今年底前开始全面实施《中医药条例》,有关中成药必须注册的条文,届时在香港销售、进口或管有未注册中成药即属违法,并会于二0-0至一一年增设十一个职位加强中成药监管。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童元元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2
【相关文献】
1.学习贯彻《中医药条例》推进中医药快速发展--浙江省学习贯彻《中医药条例》专题笔会札记 [J], 施仁潮;曹启峰
2.让香港中医药加快走向世界——访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院长刘良 [J], 何洁霞
3.抓住“一带一路”机遇,构筑香港中医药国际化枢纽地位——访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院长吕爱平教授 [J], 王霞
4.二十一世纪香港中医药的发展:香港中医药国际学术会议开幕词 [J], 谢志伟
5.条例——电子签章条例年底将出台电子文件将具有法律效力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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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中成药标签及说明书的问题及回应

香港法定中成药标签及说明书的问题及回应

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的問題及回應問1: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 章)第143和144條,中成藥必須加上符合規定的標籤和附有符合規定的說明書,否則不得在市面銷售。

有關標籤上的內容,亦於《中藥規例》第26 條和27 條述明有關標籤的內容要求,而第28條則述明說明書的內容要求。

一些沒有外盒的產品(如外用油),如包裝標籤上載有符合《中藥規例》第26條和27條要求的包裝標籤詳情外,亦載列了符合了《中藥規例》第28條要求說明書的詳情,是否可以不用另外附有說明書?回應:根據《中醫藥條例》,「說明書」是指任何與中成藥的包裝一起供應的單張、通知或其他書面材料以提供關於該中成藥的資料,但不包括標籤。

因此,不可以用包含了符合法例要求的說明書詳情的標籤作為說明書。

申請人可以考慮參考一些食品的包裝方法,例如以透明膠膜把說明書包在樽上。

問2:應法例要求,標籤上必須要以至少中文標示製造商的名稱,但如果該製造商為外國公司而沒有中文名稱,該怎麼辦呢?回應:根據《中藥規例》,如該包裝屬最外層包裝,則必須標示該成藥的註冊證明書上指明的該證明書的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因此,申請人必須標示產品的香港代理(即持有人)的中文姓名或名稱,但沒有限制產品標籤再額外加上外國製造商的英文名稱。

問3:由過渡性註冊轉為非過渡性註冊申請時,衞生署可否發通知提醒申請人有關標籤及說明書會因應正式註冊的要求而要作出修攺呢?回應:衞生署會發信給所有過渡性註冊證明書持有人,通知他們中藥組最近制定了「中成藥標籤指引(供業界參考)」及「中成藥說明書指引(供業界參考)」,而他們為有關中成藥註冊申請提交的標籤及說明書,有可能仍未符合法例及有關指引的要求,因此中藥組在審核該中成藥註冊申請時,可能會要求作出相應的修正或更改。

就修正或更改的內容,會就個別個案情況發信通知有關申請人。

問4:由過渡性轉為非過渡性註冊申請時,如因應法例要求而修攺標籤及說明書,是否須要根據「更改註冊詳情」收費?回應:如中藥組要求修改標籤及說明書以符合有關法例(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等)的要求,則不需收費。

日韩港澳台中药的政策

日韩港澳台中药的政策

日韩港澳台中药的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日韩港澳台五地区在传统中药的认可和使用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政策。

在这些地区,中药历史悠久,深受人们喜爱和信赖。

但是在当今现代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间医药政策的不断调整,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发展中药文化成为这些地区面临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针对日韩港澳台五地区的中药政策进行介绍和探讨。

日本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中药文化也在这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日本的《日本药典》规定了中药的使用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中医执业资格考试,从源头上保证了中医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日本还对中药的研究和成果进行支持,增加其现代医学的价值,使得中药在日本的地位更加稳固。

澳门是一个中西医并重的地区,中药在这里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澳门政府对中医医师和中药药店实行注册制度,确保中医的专业水平和中药的质量。

澳门还对中药的药品标准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

澳门还鼓励中医药的科研和发展,提高中药在医学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日韩港澳台五地区在中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都非常注重中药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推动中药的科研和发展,加强中药与现代医学的融合,使得中药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未来这些地区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中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民众的健康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示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中医药的重视和认可度提高,日韩港澳台等地区对于中药的政策也逐渐趋于完善。

中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疗效,其在保健和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政府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和推动中药的发展。

在日本,虽然中药并非传统的医疗方式,但随着中医理论的逐渐传入,中药在日本的应用也日益增加。

日本政府对中药的管理主要是由厚生劳动省进行监管,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来保障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药店和诊所,供市民购买中药和接受中医治疗。

内地中医去香港中医药优惠政策与支持

内地中医去香港中医药优惠政策与支持

内地中医去香港中医药优惠政策与支持为向香港中医中药界宣介国家中医药惠港政策,促进业界抓紧机遇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拓展香港中医药发展空间,香港中医中药界联合总会9月5日举办“拓展中医药发展新空间——香港中医中药界融入大湾区政策宣介会”,邀请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香港中联办协调部部长朱文、香港中联办协调部副部长陈泽涛、香港立法会议员邵家辉等出席,为业界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帮助业界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实现更大发展。

陈肇始表示,近日广东省中医药局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正式公布两项重点的惠港政策措施,包括大湾区内地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招聘香港中医师,以及简化香港传统外用中成药在内地注册审批程序,对香港中医及中药行业到大湾区发展,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宣介会邀得多位有关当局官员及专家聚焦解读最新推出的
政策措施,相信能让中医药业界对有关政策有更深入认识,从而把握契机,在大湾区发展。

就《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方案(2020-2025年)》提出的支持香港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作介绍,指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是贯彻落实国家主席习近平关于中医药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粤港澳三地同题共答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创新探索。

在主要任务方面,要整合优势资源,打造医疗高地。

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为引领,建设国际中医医疗先行群区。

以香港建设首家中医医院为契机,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合体和中医医院集群,鼓励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加入,围绕重大疾病和中医优势专科,聚集国际化、专业化医疗资源,提供覆盖粤港澳三地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香港将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香港将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香港将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年(卷),期】2005(012)002
【摘要】香港特区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最近宣布,从2005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注册中医进修中医药学制度。

从2005年2月28日起,注册中医参与规定的认可进修项目,才会获得进修分数。

现有注册中医须在执业证明书两年有效期内取得最少60分,才可为其执业证书续期。

【总页数】1页(P1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2.3
【相关文献】
1.香港将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J],
2.香港将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J],
3.香港实施中医进修制度 [J],
4.香港将推出网上中医药研究生进修课程 [J],
5.广西教育厅与香港职业训练局广西教师培训中心与香港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分别签订合作计划协议书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内地与
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2001]港办交字第01028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1.20
【实施日期】2001.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
([2001]港办交字第01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北海市、秦皇岛市、南通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大连市、沈阳市、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宁波市、温州市、成都市、武汉市、西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的中医药交流及合作,加强对两地中医医疗合作的管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

有限制注册中医申请须知

有限制注册中医申请须知

有限制注册中医 申请须知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引言根据《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第83条,如任何教育或科研机构拟聘用有下述情况的人士,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i) 该人并非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中医组(中医组)注册的注册中医;或(ii) 该人具有注册资格,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如要该人根据《中医药条例》第69条取得注册,并不切实可行,则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予该人有限制注册。

2.有限制注册申请须由中医组于特区政府宪报内指定的机构提出。

申请人的资格3.由中医组于宪报内指定的机构(申请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士(申请人),必须已圆满地完成一项获中医组接纳的中医本科学位执业训练课程或同等学历,及具有足够和有关联的全职中医执业经验。

4.申请人须提供客观证据,以支持有关的执业、临床教学或科研经验。

如有需要,中医组可约见申请人,以核证他们的经验。

有限制注册申请的审核5.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获有限制注册的人士只可在机构内进行指明的临床教育或科研工作。

申请机构须提交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工作范围、性质、所参与的临床教学或科研详情,包括研究课题、教学课程、形式和内容等。

中医组会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资料,确定申请人在机构的工作是否属于临床教学或科研工作。

如有需要,中医组亦可派员到申请机构,审核有关的临床教学或科研工作和机构的设施配套。

有限制注册证明书6.任何获得中医组批准的有限制注册申请,申请人将获注册主任签发一份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有限制注册的限制7.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6条的规定,获中医组批准的有限制注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获有限制注册资格的人士,只可在指明的受雇机构内和中医组指明的条件及限制(如有的话)下,进行获指明的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

非法使用名衔或作中医执业8.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08(4)条,如任何获有限制注册的人,故意或虚假地冒充为有资格在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业,或故意或虚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名称、名衔、加称或描述,以默示其有资格在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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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49 《中醫藥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本條例旨在就中醫的註冊、中藥業者的領牌,中成藥的註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訂立條文。

[第1至50條(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及40(2)條除外)、第112、113、154、157、159及161條及附表1至5 }}1999年8月6日 1999年第214號法律公告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40(2)、51至107條(第90(8)條除外)、第160及166條 }} 2000年8月16日 2000年第250號法律公告第108(1)、(2)、(3)(b)、(4)及(5)(b)、151、164(a)(i)及(ii)及(b)及168(b)條 }} 2002年3月1日 2002年第6號法律公告第164(a)(iii)、165、168(a)及170(a)及(b)條 } 2002年3月1日(部分開始實施) 2002年第6號法律公告第108(3)(a)及(5)(a)、114至118、132、133、135至141、145至149及153條 }} 2003年4月30日 2003年第53號法律公告第120至128、130、162、163、167及175條 } 2003年12月19日 2003年第227號法律公告第109、110、111、131、134及142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09、110、111、131、134及142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0(2)及152條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09、110、111、131、134、142、146(3)及(4)、153(3)及154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6(1)及158(1)、(2)及(3)條第158(4)條(在該條與表列中醫有關的範圍內) 第158(6)條(與任何憑藉第90(7)條而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所合成的或在其監管下合成的中成藥或按照由該人開出的處方個別配製或合成的中成藥有關者除外)第158(7)及(8)、169、171、172、173及174條 }}}}}}}}2008年1月11日 2007年第218號法律公告第119及129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19(1)條有關的範圍內) }} 2010年12月3日 2010年第121號法律公告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19(1)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6(2)及158(5)條 } }第143及144條第150(1)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43及144條有關的範圍內)第155條(在該條與違反第143及144條有關的範圍內) }}}} 2011年12月1日 2010年第121號法律公告](本為1999年第47號)部: 1 導言L.N. 130 of 200701/07/2007 條: 1 簡稱及生效日期L.N. 130 of 200701/07/2007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中醫藥條例》。

(2) 本條例自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為不同的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條: 2 釋義L.N. 130 of 200701/07/2007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5年第10號第121條修訂)“小組”(committee) 指根據第25或39條設立的小組;“中成藥”(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 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a) 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i) 任何中藥材;或(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b) 配製成劑型形式;及(c) 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中成藥批發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指根據第135條發出的牌照; “中醫組”(Practitioners Board) 指根據第12(a)條設立的中醫組;“中藥材”(Chinese herbal medicine) 指附表1或2內指明的任何物質;“中藥材批發商牌照”(wholesaler licence i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指根據第115條發出的牌照;“中藥組”(Medicines Board) 指根據第12(b)條設立的中藥組;“中藥業”(trade of Chinese medicines) 指經營在配發、零售、批發交易、製造、進口或炮製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視屬何情況而定)方面的業務;而“中藥業者”(Chinese medicines trader) 亦須據此解釋;“中藥業監管小組”(Regulato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指根據第25(1)(b)(iii)條設立的小組;“中藥業管理小組”(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b)(ii)條設立的小組;“中藥管理小組”(Chinese Medicines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b)(i)條設立的小組;“包裝”(package)—(a) 指將任何中成藥封住的任何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及(b) 在該等盒、小包或其他物品被封於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的盒、小包或其他物品內的情況下,包括每一有關的盒、小包或物品;“有限制註冊”(limited registration) 指第85條所指的註冊;“有效成分”(active 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指在中成藥的製造中所使用或擬使用的且促成該中成藥的一種或多於一種的藥效的物質或合成物;“考試小組”(Examination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a)(ii)條設立的小組;“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practising Chinese medicine) 指以下任何作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a) 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狀;(b) 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c) 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Chinese medicine practice, practice of Chinese medicine) 亦須據此解釋;“住用處所”(domestic premises) 指為居住用途而建或擬作居住用途的處所;“局長”(Secretary) 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批發”(wholesale) 或“批發交易”(wholesale dealing) 指—(a) 將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進口和銷售;或(b) 取得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並將該等藥銷售,予—(i) 任何製造商;或(ii) 任何人,而該人取得該等藥是為了在其經營的業務或進行的活動過程中—(A) 再次銷售該等藥;或(B) 供應或安排供應該等藥,予任何第三者,而“批發商”(wholesaler, wholesale dealer) 亦須據此解釋;“表列中醫”(list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指姓名已記入中醫組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的中醫;“炮製”(process, processing) 指根據傳統中醫藥學應用於任何中藥材或中藥材混合劑的任何類型的處理或調配,而上述的處理或調配是在該等中藥材或中藥材混合劑作下述用途之前作出的—(a) 提供出售;(b) 供應予病人;或(c) 用於製造中成藥;“紀律小組”(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指根據第25(1)(a)(iii)條設立的小組;“訂明”(prescribed) 指藉根據第161條訂立的規例訂明;“配發”(dispense) 指根據或按照任何註冊中醫、表列中醫或憑藉第90(7)條而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士開出的處方而調配和供應中藥材;而“配發”(dispensing) 及“配劑員”(dispenser) 亦須據此解釋;“執業資格試”(Licensing Examination) 指由中醫組根據第59條主辦和舉行的中醫執業資格試;“執業證明書”(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據第76條發出的證明書;“組”(board) 指根據第12條設立的中醫組或中藥組;“註冊中醫”(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a) 指列於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第69或85條註冊的人士;(b) 不包括姓名已記入中醫組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的人士;“註冊主任”(Registrar) 指根據第51條獲委任的中醫註冊主任;“註冊名冊”(Register) 指按照第52條備存的中醫註冊名冊;“註冊事務小組”(Registration Committee) 指根據第25(1)(a)(i)條設立的小組;“註冊詳情”(registered particulars) 指根據第121(1)(b)條規定須提供的任何中成藥的詳情;“註冊審核”(registration assessment) 指根據第94條由中醫組進行的審核;“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a) 就根據第69條註冊的註冊中醫而言,指根據第72條發出的證明書;(b) 就中成藥而言,指根據第121條發出的證明書;“署長”(Director) 指衞生署署長或衞生署副署長;“零售”(retail, retailing) 指將中藥材出售予任何並非為批發目的而取得該等中藥材的人;而“零售商”(retailer) 亦須據此解釋;“零售商牌照”(retailer licence) 指根據第114條發出的牌照;“管委會”(Council) 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主席”(Chairman) 指管委會的主席,並包括按照根據第49條訂立的常規在管委會的任何會議上獲選以管委會臨時主席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士;“製造”(manufacture) 就中成藥而言,指調配、生產、包裝或再包裝中成藥供銷售或分銷,而“製造商”(manufacturer) 亦須據此解釋;“製造商牌照”(manufacturer licence) 指根據第132條發出的牌照;“說明書”(package insert) 指任何與中成藥的包裝一起供應的單張、通知或其他書面材料以提供關於該中成藥的資料,但不包括標籤;“標籤”(label) 包括構成裝載任何中藥材或中成藥的容器或包裝一部分的任何說明及附貼在該等容器或包裝上的任何說明;“適當的研訊”(due inquiry) 指實質上按照訂明程序而由中醫組進行的研訊;“銷售”、“出售”(sell) 包括—(a) 提供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b) 無償供應;及(c) 提供作無償供應或為無償供應而展示,而“銷售”(sale) 及“銷售商”(seller) 亦須據此解釋;“職能”(functions) 包括職責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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