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也“说谎”
8大证据顺口溜
8大证据顺口溜1. 证据一呀真是妙,人证物证不能少。
就像破案找线索,少了一样就糟糕。
比如说小明被诬陷偷东西,有人看到他当时在别处(人证),而且他身上也没有被偷东西的痕迹(物证),这就能证明他清白呢。
2. 证据二得看得清,监控录像像眼睛。
把那真相全锁定,说谎之人现原形。
我有个朋友在商场丢了包,后来查看监控录像(证据),发现是被一个小偷偷走的,小偷想耍赖都不行。
3. 证据三叫时间线,先后顺序不能乱。
好似火车轨道般,错乱肯定出危险。
小张说他早上先去跑步然后才吃早餐,可跑步打卡记录显示他吃了早餐才去跑步的,这时间线(证据)就说明他在说谎。
4. 证据四是文书单,签字盖章才保险。
如同契约的把关,没它就像风筝断。
小李和人签合同,后来有纠纷,合同文书(证据)上有双方签字盖章,这就是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
5. 证据五为鉴定书,专家评判不含糊。
仿佛裁判的金哨,公平公正来宣布。
小王怀疑买到假货,送去鉴定,鉴定书(证据)表明那就是假货,商家就没法抵赖了。
6. 证据六看关联性,紧密相连才值钱。
好比链条环套环,断了一环就玩完。
小红说她受伤是因为公司设施问题,可她受伤的地方和公司设施毫无关联(证据表明),那她就不能乱怪罪公司了。
7. 证据七是可信度,来源正规才靠谱。
就像大树的根须,歪的根儿立不住。
网上有些小道消息说有外星人入侵,可那消息来源不明(可信度低,不是证据),和正规天文台的消息比起来,简直就是胡言乱语。
8. 证据八是逻辑性,条理清晰才得力。
恰似迷宫的轨迹,混乱就会被舍弃。
小赵说他一天能做完一个月的工作,从逻辑(证据)上分析就不可能,这就是不合理的说法。
我觉得这8大证据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守护精灵,在很多事情上帮我们分辨真假对错,我们可一定要重视它们呀。
法医对物证的鉴定方法
法医对物证的鉴定方法物证是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通过对物证进行科学鉴定,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法医作为法庭上专门从事物证鉴定的专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物证鉴定。
本文将从法医对物证的鉴定方法展开讨论。
一、外观鉴定法外观鉴定法是最常用的物证鉴定方法之一。
法医通过肉眼观察和比对,对物证的外表特征进行鉴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医可以通过观察血迹的颜色、形状、分布等特征,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过程。
此外,通过对枪支、刀具等凶器的外观特征进行鉴定,可以确定凶器与案件之间的联系。
二、物理鉴定法物理鉴定法是利用物理学原理进行鉴定的方法。
法医可以利用光学、声学、力学等方面的知识,对物证进行测试和分析。
例如,法医可以利用显微镜对纤维、毛发等进行比对和鉴定,通过对声音的频率和振幅进行测量,来判断嫌疑人是否说谎。
三、化学鉴定法化学鉴定法是利用化学方法对物证进行鉴定的方法。
法医可以使用化学试剂,对物证进行反应,从而确定物证的成分和性质。
例如,在毒物鉴定中,法医可以利用化学试剂对尸体组织或体液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毒物,并进一步分析毒物的种类和浓度。
四、生物鉴定法生物鉴定法是利用生物学原理对物证进行鉴定的方法。
法医可以通过DNA比对、酶标记等技术,对血迹、唾液等生物痕迹进行分析和鉴定。
这种方法在犯罪现场的DNA鉴定和人体骨骼的身份确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五、计算机鉴定法计算机鉴定法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数字证据进行鉴定的方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因此对计算机物证进行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医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从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提取和分析数据,还可以通过网络痕迹和数据恢复等技术,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侦查和鉴定。
六、统计学鉴定法统计学鉴定法是利用统计学原理对物证进行鉴定的方法。
在大量物证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隐藏的规律和特征,通过统计学的分析和判断,可以得出物证的某些特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证据法证据的法定形式
(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 服、帽子、手绢、纽扣、烟头、火柴棒、票证、纸屑。
(5) 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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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的法定种类
法律规定这八种证据的基础是证据在诉 讼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可以称 之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在诉讼活动 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否则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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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 物 书 证人 被害 犯罪嫌疑 鉴勘验、 视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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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笔录
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 人员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民诉法只规定了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则在勘验 笔录之外还规定了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形式是“笔录”,即文字记 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
诉讼 证 证
证言
人陈 人、被告 定检查 述 人供述和 意笔录
料、电 子数据
48
辩解 见
条
民事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63 条
当事人陈述
鉴 勘验 视 电
定 笔录 听 子
意
资数
见
料据
行政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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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
鉴勘验、 视听资 定现场 料 结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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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 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 痕迹。
证据的杂音和调试课稿
证据的杂音和调试犯罪事实全部依靠言词证据来证明,就如在沙丘上建城堡。
如果言词证据呈现明显优势,是4对1或者更多,情况还稍好。
若非如此,那核心事实一旦遇到若干证据变化,且有合理解释的,证据的天平会瞬间转向,甚至导致证据锁链的断裂。
证据体系就好比一部齿轮咬合的机器,运转良好则杂音较小,一旦失调,单个证据就会产生磨损的杂音。
及时调试,仍无碍使用。
但假如不得调试不畅,就势必成为整部机器运转的硬伤。
当然,并不是说,有了文中所列杂音,案件就必然存疑。
但很多问题案件确以下列情况为表象,不可忽视。
杂音一:合理翻供。
如果刑讯逼供是里子,翻供就是表象。
刑讯逼供要直接发现较难,证明难度较大,但翻供是其时常伴随的症状。
当然,翻供并不必然说明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但假如侦查环节存在非法取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由于翻供主体特殊的诉讼地位,加之翻供与原有供述之间的先供后翻、先供后辩、自我否定的证据属性,对翻供的甄别与处置是否正确,往往影响案件质量。
披露的绝大部分冤错案件之所以形成,无一例外地都与对翻供的审查和处置不当有关。
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使口供内容出现了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二元化结构。
由于供述和辩解在证明方向上的对立和逆向,二者会产生迥然不同的证明效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为承办人提供了事实的另一个可能性版本,积极的意义是,不致使承办人陷入单向思维的陷阱,有利于承办人查清事实。
但客观上,翻供考验着承办人构建的证据大厦抵抗翻供飓风的能力,特别是面对具有合理且无懈可击的翻供,挑战更大。
如何应对翻供。
第一,翻供必然有其理由,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翻供均称有刑讯逼供等行为。
承办人要开展针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取证工作。
可采取审查第一次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出入所的体检记录,审查第一份笔录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对侦查人员的实地走访等,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第二,审查翻供的理由和无罪辩解是否符合常情常理。
被忽视的物证
成 .其价值 还在 于尽 可能地 保 留 案件 的第一 手资料 .起到保 存真 相经得起历史考验 的作用 现代社 会逐 渐摆脱 熟人模 式 而进入陌生人环境 . 对于许多刑事
案件来说 .不仅人证很难找到 , 而 且人证容易发生变化 . 当一个案件 发生之后 . 从现场获得物证并进行 及时妥当的处理是 十分紧要的 . 它
物体 相互接 触 、 摩擦或 碰撞 . 在物 质 间粘结作用分子引力 、 电引力 静 等作用下 . 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 质交换现象 。同理 . 纸箱和血衣 的 物质元素在接触 中会发生转换 . 纸 箱 中的其 他残 留物质也 会 污染 到 血衣 。也许就本案而言 . 犯罪嫌疑 人早 已认罪 .现场也有 目击证人 .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 刀 具 和血衣 只不过 是更有 力 的佐证 而已 但这种不注意物证保存 的做 法放到一个争议 巨大 、 缺乏直接证 据的案件 中时 . 其弊端就不言而喻
据. 有意无意地忽略 了与主观认定 中存 在诸 多矛盾的证据 . 在辩方强 有 力的质疑中 . 已经无法获得陪审
关系 . 但定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违
背意愿的性关系 .而最终肯威廉 .
¥ 江省温 1 城区人 民检察 F 35 o ] 浙 3 ' 市鹿 , 2o o  ̄[
2 l 年第 3期( Oo 司法实务版)总第 9 期 / 5
被 忽 视
的物 证
文 余丰泳 ◎
话
公室 里看 到两个装 水果 和饮料 的 纸箱 。 疑惑之 下打 听后方 知 . 个 一
装 了一 件 血 衣 . 一 个 则 装 了两 把 另
cr E ca g r c l) 只要 两个 ad xh nePi i e . np
第三章证据的种类
关联性。 3、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 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 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 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间接性。 4、间接性。 依赖性。 5、依赖性。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助一 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物证也会说谎?! 辛普森杀妻案( 物证也会说谎?!——辛普森杀妻案(世 ?! 辛普森杀妻案 纪审判) 纪审判)
㈡自认的效力 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 1、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 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条第1 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1 诉讼过程中, 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 系的案件除外。 系的案件除外。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对法院的拘束力。 对法院的拘束力。
三、书证的特点 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1、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2、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书证具有教强的稳定性。 3、书证具有教强的稳定性。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 征证明案件事实。 征证明案件事实。
2、构成要件 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①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自认必须是向审理人员作出。 ②自认必须是向审理人员作出。 自认是就案件事实作出的承认。 ③自认是就案件事实作出的承认。 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④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例外: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例外: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 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 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物证鉴定结果的概率表达
物证鉴定结果的概率表达一、啥是物证鉴定结果的概率表达呢?你看啊,在物证鉴定这个神秘又超酷的领域里,概率表达就像是给鉴定结果加上了一层科学又有点玄乎的滤镜。
比如说,在指纹鉴定的时候,鉴定人员发现了一个指纹,这个指纹和嫌疑人的指纹有相似之处。
那这个时候,他们不能就肯定地说“就是这个人”,而是要用概率表达。
可能会说,这个指纹和嫌疑人指纹匹配的概率是百分之多少多少。
这就好比是在说,这个事儿啊,有这么个可能性,不是绝对的哦。
二、为啥要有概率表达呢?1. 物证本身存在不确定性。
就像头发丝儿,你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根头发,它可能受到环境啊、时间啊好多因素的影响。
也许这根头发原本的颜色因为阳光晒了有点变浅了,那在鉴定它和某个人头发的匹配度的时候,就不能打包票说肯定就是那个人的头发。
所以用概率表达,就是在尊重这些不确定因素,给一个比较科学的说法。
2. 科学的严谨性要求。
科学这东西,可不能瞎咋呼。
在物证鉴定领域更是这样。
要是没有概率表达,随随便便就认定一个结果,那可就容易冤枉好人或者放过坏人了。
比如说血型鉴定,虽然某个人的血型和现场发现血迹的血型一样,但是这世界上相同血型的人可不少呢。
所以用概率表达,就是告诉大家,这个鉴定结果是有一定限制和范围的,不是绝对的定论。
三、概率表达在不同物证鉴定中的体现1. 痕迹物证。
像脚印啦、工具痕迹啦这些。
比如说在一个盗窃现场发现了一个脚印,这个脚印的大小、纹路等特征和嫌疑人的鞋子很像。
但是呢,鞋子可能有磨损,现场的地面可能不平整,这些都会影响鉴定结果。
这时候鉴定人员可能会说,这个脚印与嫌疑人鞋子匹配的概率是百分之六十。
这个数字就是综合了各种因素得出来的,像脚印的清晰度、磨损程度与嫌疑人鞋子磨损情况的对比等等。
2. 生物物证。
生物物证就更多变啦,像血液、唾液、毛发之类的。
拿血液来说,即使检测出某种基因标记,但是基因在人群中也是有一定分布频率的。
也许这个基因标记在某一部分人群中比较常见,所以在鉴定血液与嫌疑人的关系时,会说这个血液样本与嫌疑人相关的概率是多少。
证据法学第四讲
3、依照检验的科学方法的不同,分 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和生物物证。 物理物证:主要是以物理学特征证明 案件事实,因此主要使用物理学方法进行 检验的物证,如各种痕迹物证。 化学物证:主要是以化学特征证明案 件事实,因此主要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 的物证,如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微体微量的 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 生物物证:主要是以生物学特征证明 案件事实,因此主要使用生物学方法进行 检验的物证,如人体、动植物体的指甲、 毛发、分泌物和排泄物等。 由于一个物证往往是同时具有物理、 化学等多方面特征,因此这种划分是相对 的。
在诉讼中,有些物证的原物由于各种原 因无法长期保存,如易腐烂的水果、指纹、 脚印等;或者体积过大不能搬动,司法实 践中要采用照相、录像、制作模型或笔录 的方式进行固定和提取。 那么,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照片或复 制的模型是否属于物证?
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这些仍是物证范畴,可以对案件 事实发挥证明作用; (2)另一种观点认为,现场照片(和录像带)是现 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对某个物证照像或制作的模型, 是提取、固定或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 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照片或模型。 (3)第三种观点:区别不同情况来认定其证据性质: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属于勘验笔录的一部分, 而形成的录像带应当作为独立的视听资料(也有人认为 录像带在勘验过程中拍摄的,应视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 分;否则,应当视为物证的一种固定方法,不是一种独 立的证据。总之,用来提取、固定和保全物证的像片、 录像带和笔录不是物证)。
第四讲 证据理论
本讲重点: 证据的种类 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证明方式 证据运用的规则
4.1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和 内容所作的划分,不一定周延 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为了研究的便利而对 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划分
完美犯罪,不存在的
68对于刑警而言,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不仅是抓捕嫌疑人的起点,也是未来对其定罪的基础。
前者,是为了寻找破案线索;后者,则是为了搜集犯罪的证据,两者加起来,就是一个还原现场的过程,也就是告诉我们:案发之时,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而这一切勘查工作的基石,来自著名的“罗卡定律”,该原则由法证科学的开山鼻祖埃蒙德·罗卡(Edmond Locard)提出,概括地说就是八个字:“两物接触,必有交换。
”罗卡定律说,嫌疑人走进现场,做了一系列动作,再逃离现场,他就必然会和现场中的许多物体发生接触。
而在接触的瞬间,他和这个物体之间就会产生物质交换。
比如,某人的鞋踩在现场的地上,地上就会留下他的鞋印;同时,地上的一些粉尘(如猫毛、地毯纤维、草地上的草籽、木工厂里的锯末),也会趁机悄悄地黏附在他的鞋子和裤脚之上。
类似的还有,当某人扣动扳机时,他的指纹和DNA 就会留在枪柄上,而从枪口飘散的火药残渣,也会附着在他的手上。
因此,现场勘查的任务,就是找到嫌疑人留在现场的痕迹,从痕迹中寻找嫌疑人的身份线索,并根据这些痕迹重建现场,从而推断出案情的经过。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现在模拟一个现场来做解释吧!文/馒头老妖编辑/毛颖不存在的完美犯罪,首先,嫌疑人必须以某种方式进入犯罪现场。
如果现场是一个封闭空间,这个“进入”过程就很有意思了:嫌疑人是撬门、爬窗进入的,还是在墙壁上挖洞,或是从天花板的隔层里爬进来的?或是和受害人本来就认识,骗开的房门?还是他本来就有合法进入现场的资格?这个时候,只需要勘查门锁和窗框、窗棂上,以及天花板和墙壁上有没有外力作用过的痕迹,大概就能排除其中的几种可能性。
然后是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因为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一些痕迹。
如果在现场之中提取到了嫌疑人的DAN 或者指纹,刑侦工作就会简单很多——不仅可以从资料库中寻找与之匹配的指纹或DNA 记录,从而找到嫌疑人,还可以在指控时作为犯罪的证据。
当然,现在的蟊贼也很清楚这一点,作案时戴双一次性手套,那是很常见的操作了,但也难免会有其他的痕迹与之交换,比如落在地上的头发,溅在斜面上的那一点不起眼的血迹,都可能会让侦查工作“柳暗花明”。
法医物证学
精液斑检验
1、如何进行精液斑的个体识别 1)ABO血型测定:中和试验(分泌型)、酶标抗体免疫测定法(非分泌型)、DNA分型(PCR、PCR-RFLP) 2)DNA分析:DNA提取(需要加入DTT) 2、试述精液斑与血痕ABO血型分型方法的区别 1)精液斑:
中和试验(分泌型) 酶标抗体免疫测定法(非分泌型) 2)血痕: 吸收试验(吸收-抑制试验) 解离试验(吸收-解离试验) 3、试述精液斑与血痕DNA提取方法的异同
物证检验
1
血痕检验
2
精液斑检验
3唾液Leabharlann 唾液斑4混合斑检验
5
人体组织检验
血痕检验
1、联苯胺实验 1)血痕预试验,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特异性不好 2)意义在于阴性结果可以否定血痕 3)原理:利用血痕中的Hb或正铁血红素具有的过氧化物酶活性,使过氧化氢释放出新生态氧,将无色联苯胺 氧化为联苯胺蓝。 4)取材注意:刮取微量,节约检材 2、血色原结晶实验(高山结晶试验) 1)确证试验,特异性好,灵敏度不高 2)意义在于阳性结果可确证检材为血痕 3)原理:Hb在碱性溶液中分解为正铁血红素和变性珠蛋白。在还原剂作用下,正铁血红素还原为血红素,同 变性珠蛋白和其他含氮化合物(如吡啶、氨基酸等)结合形成血色原结晶。 3、吸收-解离实验
法医物证的特点:①法医物证的稳定性受环境条件的影响;②法医物证属于“科学证据”。
法医物证学→生物检材→遗传标记→个人识别
遗传(heredity):生物繁衍过程中,子代与亲代相似的现象。
变异(variation):生物繁衍过程中,子代与亲代有所不同的现象。
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GM):个体的单位遗传性状作为标志用于法医物证分析时,这种遗传性状就 称为遗传标记。遗传性状,即生理生化特征,可作为标志来识别携带它的个体、细胞和染色体。单位遗传性状是 指可检测的、由遗传决定的、并能够以一定的规律从亲代传给下一代的形态学、生理学及分子生物学特征。
人为什么会被蒙骗
人为什么会被蒙骗上当受骗的心理过程看电视读报纸,经常会看到有人因受到不法商人的欺骗而上当的消息。
其实有些奸商手段并不高明,但为什么就有人那么轻易上当受骗呢?“欺骗”这一现象,游荡在各种非法推销、谣言传说,甚至是刑侦取证、现场目击证词等许多意想不到的地方,有的人很容易上当受骗。
本文就来彻底分析一下上当受骗的心理过程和它的机理。
20年前,在日本曾经流行过一种游戏,玩法是先让你连续说10遍“大吊灯”,然后问你吃毒苹果的童话故事中的主人公是谁?许多人会说是“灰姑娘”(译注:大吊灯与灰姑娘的日语发音相近)。
但事实上,吃毒苹果故事的主人公是白雪公主。
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游戏。
比如,问“三点水加一个来念什么”,大多数人都会回答“涞”;再接着问“三点水加一个去呢”,这时,许多人就会落入圈套,本能地说“去”(法)。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语言游戏就能让我们的头脑迷糊呢?这种容易受骗的现象在心理学上叫做“事前激活”。
比如,连续说某个单词,这个行为过程就会使人联想到与其意义相近或发音相近的其他词汇。
也就是说,先前处理过的信息后来具有继续影响其他信息处理的效应。
在以前流行的语言游戏中就是这种效应在起作用。
在现代社会,人们并不会在意这些游戏,但比这严重得多的欺骗行为却正在泛滥。
这些欺骗行为有时会使你损失钱财,甚至会改变你的一生。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人们陷入种种欺骗行为时的心理状况。
为什么奸商能从简单的“对不起,请问……”开始下手呢?“您好!用很少时间,能不能征询一下您的意见……”像这样发生在电话或路边的问候式征询的请求并不少见。
但征询并不是他们的目的,你回答了询问之后,还会有更进一步非常麻烦的请求在等着你。
有些商人上门推销使用的就是FootintheDoorTechnique(上门推销技巧,又称“得寸进尺法”),它先是利用一般人容易接受“小小的请求”的心理,然后再步步紧逼,直至对方最终接受更麻烦的请求。
1966年,美国心理学家乔纳森·弗里德曼通过实验明确了这种方法的心理效应。
证明某人谋杀行为的证据
证明某人谋杀行为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经常会遇到对某个人是否谋杀的争议。
那么,证明某人谋杀的行为成立需要哪些证据呢?本文将从目击证人、嫌疑人自证、物证、鉴定报告、痕迹证据这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是指亲眼看到案发现场或者听到有关案件的人。
在证明某人是否谋杀的时候,目击证人通常是最重要的证人之一。
这是因为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以直接说明事情发生的过程和发生的结果,并且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但是,目击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能会受到自己的记忆模糊或者偏见影响。
此外,在证言中也可能会有矛盾之处,比如对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或者被害人的特征描述不一致等等。
这时候,法院需要对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评估。
如果只有一个目击证人,法院可能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力度。
二、嫌疑人自证嫌疑人自证是指嫌疑人自己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在证明某人是否谋杀的时候,嫌疑人自证虽然也是一种证据,但是需要在其他证据的支持下才能被认可。
这是因为有时候嫌疑人可能会自作多情或者夸大自己的行为,或者会说谎以获得法院的宽恕。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可能会使用一些诱导性或者高压的手段来获取嫌疑人的自证。
因此,法院需要对嫌疑人自证进行仔细审查,并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物证物证是指在案发现场获取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比如血迹、指纹、武器等。
在证明某人是否谋杀的过程中,物证通常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为物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难以篡改的特点,所以可以成为证据链条中非常强有力的一环。
在评估物证证据的时候,法院通常会特别关注物证的来源和保全,以及物证分析和鉴定的可靠性。
例如,如果武器没有被送交专业机构进行分析和鉴定,那么法院可能会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指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所提供的关于案件的技术分析和评估结果。
在证明某人是否谋杀的过程中,鉴定报告可以提供非常有力的证据支持,尤其是在物证的问题上。
人不能说谎的事例
人不能说谎的事例
说谎是一种负面的行为,会导致自我怀疑、错过真相、破坏信任、产生负面情绪等。
以下是一些证明人不能说谎的事例:
1. 医学实验:许多医学实验需要动物或人类接受各种测试,以证明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有效性。
在这些实验中,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实验动物或人类不会说谎或产生幻觉。
如果实验动物或人类说谎,实验结果将会不准确,从而影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有效性。
2. 法律证据:法律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才能支持法庭的判决。
如果一个人或物证说谎,那么这份证据就不能成为法庭判决的可信依据。
3. 个人诚信:在个人生活中,诚实和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
如果一个人不能诚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或意见,那么他们将失去别人的尊重和信任。
4. 科学研究: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假设和结论。
如果一个人在研究中说谎,那么研究结果将不能可靠地支持假设或结论,这会对科学研究产生负面影响。
说谎是一种破坏性的行为,对个人、社会和科学研究都有害。
因此,我们应该尽力保持诚实和诚信,以建立真诚和可信的关系。
调查取证异议的情形
调查取证异议的情形1. 证据来源方面要是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这就很容易引发异议啦。
比如说,未经他人同意就私自闯入别人家里搜出来的证据,这就像你未经允许进了别人的小天地拿东西一样不道德,在法律上也是不被认可的。
从不可靠的消息来源得到的证据也可能被质疑。
就像你听一个经常说谎的人说的事儿,你肯定得打个问号。
如果证据是从这种不可信的源头来的,那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就可能出现异议。
还有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诱导性。
好比你问一个小朋友“是不是小明打了你呀,你就点头就行”,这就是诱导,这样收集来的证据可就有问题喽,肯定会遭到异议。
2. 证据本身的属性证据不完整是个大问题。
假如你只看到了事情的一部分就拿出来当证据,那就像只看到冰山一角就说知道整个冰山长啥样。
比如说只看到一个人进了一个房间,就说他偷东西了,可你没看到他后面又出来把东西放回原处了呢。
证据模糊不清也不行。
就像一张照片,模模糊糊的,根本看不清楚人是谁或者东西是什么,这样的证据拿来用,肯定会有人提出异议的。
证据与案件缺乏关联性也会导致异议。
如果是一个关于盗窃案的调查,你拿出的证据却是关于被告几年前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这和盗窃案一点关系都没有呀,那肯定不行。
3. 取证人员相关的情况取证人员的资质有问题的话,证据就容易被质疑。
比如说,需要有专业鉴定资格的人来取证,结果来的是个没有资格的人,就像让一个不会看病的人来给你诊断病情一样不靠谱。
取证人员存在偏见或者利益关系也会引发异议。
要是取证人员和案件的一方是好朋友或者有利益往来,那他取的证可能就不公正,就像比赛的裁判是其中一个选手的亲戚一样,大家肯定会觉得不公平。
4. 证据的保存与处理证据保存不当会产生异议。
比如说,一些重要的物证应该在合适的温度、湿度下保存,结果你把它放在潮湿又闷热的地方,可能导致证据损坏或者变质,那这个证据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证据在处理过程中被篡改或者伪造的嫌疑也会引发异议。
就像你在一幅画上偷偷改了几笔,然后拿出来当证据,一旦被发现有这种嫌疑,那这个证据就不能被接受了。
唯有物证不说谎
唯有物证不说谎
崔晶
【期刊名称】《检察纵横》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三十年的检察技术历练,让我与司法鉴定结下了不解之缘,更使我有幸先后受到中国著名足迹专家马玉林、苗春青老师,中国侦查学界泰斗、现代“福尔摩斯”徐立根教授和著名文检学专家贾玉文教授的言传与身教。
十年前的这张照片就是徐立根教授指导我们诠释“唯有物证不说谎”深刻内涵的真实写照。
【总页数】1页(P61-61)
【作者】崔晶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语境敏感"方案与辩证法、不矛盾律--兼析黑格尔"说谎者"悖论的"辩证观" [J], 黄展骥
2.不信不立不诚不行r——如何正确面对学生的说谎问题 [J], 陈敏
3.构成“说谎者”悖论的两个矛盾──逻辑自身消解不了逻辑矛盾! [J], 黄展骥
4.唯有思想和人格是万古不没的
——《力学的进化》中译者后记 [J], 李醒民
5.哀痛和创伤之于高山大海——关于《唯有大海不悲伤》及其他 [J],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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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1、足迹的特定性。
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3、足迹的反映性。
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
4、足迹的连续性。
公安机关在进行犯罪现场调查的时候,会十分重视证据,尤其是物证的收集,如指纹、足迹等。
近年来,足迹证据也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了不小作用,那么▲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的科学依据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
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
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足迹和指纹、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一样,是重要的物证之一。
虽然指纹具有现有的“证据之首”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对“指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问题讨论的深入,足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足迹也因为其固有的某些特征,在破案侦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足迹的特定性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所谓形象特征就是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所谓足迹的步法特征就是单个或成趟足迹,它能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
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足、鞋、袜的结构形态以及行走运动形态并非一成不变,他们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在长期的变化过程中,始终保持着本身所特有的基本性质。
3、足迹的反映性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
有研究表明,提取到一个人的8 个足印,通过一系列分析,就可以获得其身高、性别、体重等数据,准确性与指纹鉴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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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说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说谎”,于是就盲目地相信物证。
一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
麦克唐奈曾经讲过一段很经典的话:“物证不怕恫吓。
物证不会遗忘。
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物证不会说谎。
”笔者曾经对这段话推崇备至,甚至作为研究物证问题的座右铭。
但后来经过实践的警示以及认真的思索,却发现这个立论其实也有偏颇。
物证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痕迹,是以物质的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
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特别是与各种人证相比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不可替代性。
物证的证明价值一般都属于特定的物体和痕迹,因此物证通常都具有不可替代性。
3.关联性。
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4.间接性。
物证不能自己直接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物证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5.依赖性。
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一方面,许多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都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潜在手印的显现技术和粉尘足迹的提取技术;另一方面,很多物证中储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检验来解读,如血痕和精斑中遗传基因的检验。
正因为物证中的“科技含量”较高,所以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学证据”。
物证的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告诉我们物证不会说谎,但是物证的关联性、间接性和依赖性又告诉我们物证具有说谎的潜在可能性。
二1994年6月的一天,美国洛杉矶市的警察在距离好莱坞影城不远的布莱特伍德区一座住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两人的身上都有多处刀伤。
经查,那个男子叫罗纳德。
戈德曼,是个时装模特;那个女子叫尼科尔。
布朗。
辛普森,是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辛普森有重大杀人嫌疑。
辛普森一案的审判轰动了美国乃至世界,因此被人们称为“世纪审判”。
在该案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是现场的滴落血痕。
通过dna检验,公诉方证明那些现场滴落血痕是辛普森的血。
严格地说,该血痕的同一认定并不能肯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只能说明辛普森曾经到过现场。
不过,这对于证明他是杀人凶手来说,也是很有价值的间接证据。
另外,公诉方通过dna鉴定证明在辛普森汽车内提取的血痕和在辛普森家中提取的血手套和血袜子等物证上都有被害人的血,从而进一步将辛普森和杀人行为联系起来。
在审判中,辩护方的法庭科学专家指出警方人员在提取和保管那些现场滴落血痕的过程中有很多疏漏,例如使用本应用来包装干血痕样本的纸袋包装那些新鲜血痕,因而很容易使血痕受到污染。
他们还指出了公诉方一些血痕物证上的疑点。
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发现的那双袜子上的血迹很奇怪,一只袜子两侧的血迹形状竟然完全一样。
这说明当血液从这一侧浸透到另一侧时,袜子并没有套在人的脚上通过检验,辩护方的专家还发现,该袜子上的血迹中有防止血液凝固的edta化学药剂,而这在人体内是没有的,只有在实验室保管的血液样本中才有这种成分。
由此可见,这双血袜子显然在法庭上提供了“谎言”。
当然,这是“制造”该证据的警察让它说的谎言。
庭审结束之后,陪审团进行评议。
虽然该案情况复杂而且影响极大,但是陪审团仅用了4个小时的时间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辛普森无罪!这是一起因物证的“谎言”被戳穿而导致无罪判决的经典案例。
三物证也“说谎”。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于物证的头上戴着“科学证据”的桂冠,所以物证的“谎言”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诚然,在现代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物证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但物证也是普通的证据,也是有真有假的,也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查评断。
笔者认为,对付物证的“谎言”有两个关键环节:其一是物证的保全;其二是物证的“解读”或鉴定。
由于物证鉴定问题已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物证保全问题还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我想在这里主要谈一谈物证保全的问题。
物证保全,包括物证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物证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物证保全是取证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收集
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提取物证的目的是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提取证据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
如果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使提取到的证据受到损坏甚至灭失,那么收集证据的任务等于没有完成,而且很可能再也无法完成。
物证保全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全物证的特定价值。
如前所述,物证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或不可替代性。
这就是证据的特定价值,要保全物证的特定价值,就要用有效的措施防止物证的遗失和替换。
第二,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
进行物证保全,必须使用恰当的科学方法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物证的特征不会发生影响其证明价值的变化。
第三,保全证据的法律价值。
证据的法律价值,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证明效力。
要保全物证的法律价值,就必须用法律认可的方式证明审判中使用的物证确实是案件中原来提取的物证,而且审判中使用的物证确实保持了原来的特征。
健全的物证移交手续,完整的物证保管链,应该是法律认可的物证保全方式的基本内容。
物证保全的方法包括原物保全、复制保全、照相保全、封存保全等。
所谓原物保全,即采用提取和保管原物的方法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体积不大的物证。
所谓复制保全,即采用复制和制作模型等方法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各种痕迹物证。
所谓照相保全,即采用照相的方法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各种不宜提取原物的物证和不易长期保存的物证。
所谓封存保全,即采用封存财物等方法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容易转移、灭失的大宗物证和与案件有关的金钱等证据。
四物证保全应该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原物优先规则。
对于各种物证,应当尽量采用提取原物的方法进行保全。
只有在确实无法或不便提取原物时,才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第二,原地拍照规则。
对于各种实物证据,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都应当先在发现或提取该实物证据的地点进行拍照,客观地记录该实物证据的原始状态和特征,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原始性联系。
第三,物证标签规则。
侦查人员在提取每件物证的时候,都应当为其制作“物证标签”。
标签上一般应当写明下列情况:1案件的名称或编号;2提取的日期和场所;3物证的编号;4提取人的姓名;5物证的基本特征或主要特征。
标签应当以恰当的、不会损坏证据证明价值的方式固定在物证上。
第四,物证保管链规则。
物证的每个保管环节都应当有专人负责,而且每次移交都应当有完备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