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遗失与泄漏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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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遗失与泄漏应急预案
2009-09-24 07:00:43| 分类: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举报|字号订阅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在放射源丢失、放射源及γ射线装置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个人能立即有条不紊地进行正确的防护和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小放射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工作场所有害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中涉及γ射线运输、保管、使用、废源回收等环节。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公司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 **** ****
成员:某某等8人
2.1.2各项目部成立放射源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生产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安保、工程、劳资、财务、物资部门负责人,项目金属检测部负责人
2.2职责
2.2.1公司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职责
2.2.1.1 全面负责公司辐射安全工作,为公司辐射安全工作提供资源保证。
2.2.1.2 发生辐射事故后,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清消工作。
2.2.1.3 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辐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受照射人员伤害程度鉴定和补助福利工作。
2.2.2项目部放射源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1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或协助焊接技术中心实施,组织员工对放射防护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学习。
2.2.1.2 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实施;
2.2.1.3 负责事故的上报工作,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单位的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放射源事故分级
公司所用放射源为Ⅱ类源,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一旦发生放射源事故,将是重大辐射事故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3.1.1 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应急响应措施
3.2.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3.2.1.1现场金属检测部射线探伤人员确认已发生放射源事故后,在15分钟内向项目金属检测部负责人及“项目部放射源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2.1.2 项目部在确认放射源事故后的3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主任及“公司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2.1.3 最迟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公司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2.1.4 任何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3.2.1.5 发生放射源事故后,由“公司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查、处理工作,项目部“放射源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先行组织紧急调查、处理;
3.2.1.6 公司和项目部积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调查分析处理。
3.2.2通用措施
3.2.2.1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当事人首先疏散与事故处理无关的全部人员,封锁事故区域,禁止人员进入。同时按3.3.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报告;
3.2.2.2 项目部根据金属检测部的意见,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或会议、网络,说明射源特性、危害、防护处置知识,通报事故的大致区域、时间,由金属检测部负责人及安保负责人组织污染场所全体员工迅速按指定路径疏散、撤离工作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事故范围的环节;
3.2.2.3 由项目安保部门与金属检测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尽快制订出事故处理方案,方案中,要按《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明确事故处理人员允许受照最大剂量和工作时限,并上报“公司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3.2.2.4 焊接技术中心保持与γ射线探伤机制造厂家、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的经常性接触,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联系、咨询和请求援助,共同解决放射源事故处理中的难题;
3.2.2.5 由项目金属检测部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经安全和技术交底后实施事故处理方案。项目部安保部门负责事故处理过程的现场监护,监督执行应急任务的放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限时工作;
3.2.2.6 金属检测部现场放射工作人员迅速用仪器测定事故现场的辐射强度及污染
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测量结果划定事故警戒区域。项目安保部门派专人24小时看护,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不得解除封锁;
3.2.2.7 事故处理中,金属检测部指定一人要尽可能记录下现场辐射强度、事故处理人员的有关情况等,以便对相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及进行善后的医学处理;
3.2.2.8 安保部指定一人负责,对可能辐射伤害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放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3.2.2.8 按3.3.1要求,启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由公安、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3.2.3射源丢失、被盗应急措施
3.2.3.1 首先通过广播或会议,查明射源丢失、被盗是否系现场员工所为;
3.2.3.2 若未发现系人为偷盗,项目金属检测部按方案组织专业人员,穿戴铅服等防护用品,用专业检测工具在工作场所搜寻;
3.2.3.3 若在工地发现丢失射源,应警戒后,通知生产厂家迅速处理;
3.2.3.4 若现场搜寻不到,按事故报告分析调查处理程序报公安、环保、卫生部门。
3.2.4 放射源的卡、堵、脱落或传输系统故障使放射源不能收回应急措施
3.2.
4.1 当电脑全自动控制系统失效,放射源不能回收时,应采用辅助手动操作系统,摇动手柄,将放射源收回γ射线探伤机内;
3.2.
4.2 当手动操作系统失效(如摇把失效、传输软轴卡死或摇断等),使放射源不能收回时,则应拆开手动控制装置,采用手拉或老虎钳拽拉传输软轴的方法,将放射源收回到探伤机内;
3.2.
4.3输源导管与辐射头连接松脱或是输源导管与探伤机连接松脱引起放射源掉出事故,应用仪器对该区域进行测试寻找。同时将γ射线探伤机两端(接上的)导管卸下,当测试到发现掉落的放射源后,用长柄钳把放射源夹住送回探伤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