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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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附件二: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 (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附件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受托方企业:(盖章)年月日(单位:

附件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盖章)年月日申请企业:

附件五: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并予登记。其余___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月日

附件六—1: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自主开发类)

企业盖章:金额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1.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3、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5.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6.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需说明资金来源。

附件六-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委托开发类)

企业盖章:金额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

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

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7.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需说明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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