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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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15.1 目的
为规范完工结算行为,使完工项目及时结算,防止结算纠纷,确保项目成本的真实性。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5.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15.3 定义
本办法所指完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项目部)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15.4完工结算的范围
15.4.1合同内项目结算。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15.4.2合同外项目结算。包括工程变更(含工程设计变更、其它变更),发包人(项目部)指定的零星工程以及计日工,签证或洽商进行结算。
15.4.2.1工程变更。其结算依据是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部门出具的正式工程设计变更通知或项目集体研究签证确认的增加工程项目,并且在施工前已经确定了价格,若未确定价格的工程变更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计算。
C.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发包人测算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集体研究确认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15.4.2.2合同外零星用工及计日工。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合理安排零星用工,
用工必须先完善手续,填写《临时用工派工单》,要在派工完工后立即进行确定,项目总经理进行审批。临时用机械要填写《临时用机械派遣单》,派遣完工后立即进行确定,项目总经理进行审批。
15.5 完工结算的条件
15.5.1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为前提。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结算。
15.5.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如工期、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
15.5.3变更项目必须有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业主的书面变更通知或项目集体研究签证确认的增加工程项目。如果工程承包方未收到变更通知而进行的变更,项目部不得对此类变更增加的费用进行结算。
15.6 工程完工结算的程序
15.6.1上报结算资料。工程完工后,经项目部各部门及公司工程部联合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由承包人向项目部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5.6.2 由项目部初步审核,形成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不能与结算单位签字),报公司成本合约部进行审核,经成本合约部经理、工程督查部、财务部确认后报领导审批完后,与结算单位确认,结算资料报公司成本合约部备案。
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扣除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应承担的费用后,剩余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完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保修期内如有返修或返工,发生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5.6.3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完工结算资料,项目部
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项目部)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5.6.4 根据确认的完工结算,项目部申请发起,经公司批复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拨款。
15.7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完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针对有争议的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里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完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15.8 结算工作要求
15.8.1 成本科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随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变更,造价信息等方面的情况,为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15.8.2 成本科人员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台帐,台帐随时填写,确保资料的连贯性。
15.8.3 对承包方的结算,必须是在业主批复的价款基础上进行,未经批复原则上暂不结算。特殊情况结算时,必须有相关证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15.8.4 对于所发生的合同外费用,原则上按照《承包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制度》执行,最后的完工结算资料必须附合同外费用发生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否则合同外费用不予办理。
15.9 签批流程
《工程对下结算审批单》签批流程
15.10 附件
附表15.1 《承包结算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