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法规收集与评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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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2019最新RBA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管理程序___的RBA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管理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道德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以避免、降低管理风险。

该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道德风险管理,也适用于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管理。

该程序的权责分配如下: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道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控制,制定管理方案,跟进各部门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各部门实施风险管理方案。

风险等级的分类包括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可能导致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起重大健康安全伤害;环境影响;导致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一般风险可能导致人员轻微伤害或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

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应依据本规范5.1条款的分类及有关规定及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情况。

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应全面仔细,涉及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道德三个方面,考虑法律法规、RBA标准、消防安全、机器安全、劳动职业安全、环境污染等。

对重大风险要进行重点分析,要防止遗漏,特别是可能导致严重违法要特别关注,要分析现有管理状况与标准要求的差距,制订纠正预防措施。

行政部组织人员对公司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道德管理现状进行调查,识别出管理风险,形成《社会责任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表》。

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对一般因素、较易判断的行为性违章违规因素,采取直接是非判断法评价,评价结果分“轻微、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种程度。

安环科制定和实施《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程序》对职业健康和安全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

5.3.3 各部门应该执行《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以实施管理方案并达成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5.3.4 ___应该制定和实施《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以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

5.3.5 各部门应该执行《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以实施管理方案并达成环境管理目标。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2019年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现状评价目的安全现状评价目的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定义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4.安全现状评价内容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1)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现状评价的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计划加以实施和检查。

5.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1)前期准备;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3)定性、定量评价;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5)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6)确定评价结论;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危化品企业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2019年5月现行最新版本)

危化品企业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2019年5月现行最新版本)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一、评价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要求而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合规的一致性。

二、工作程序
1、首先安全科负责组织收集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安全科根据识别出来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符合性评审;
3、安全科对符合性评审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对存在问题及应完善的地方责令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并将符合性评价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评价时间:2019年4月28日
四、评价人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
五、法规标准评审范围及评审记录
通过网络、地方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途径,收集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与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流、与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并查阅有关基础资料,依据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145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评审,具体情况如下表: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六、符合性评价综合结论
1、通过评价组识辨,有145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相关,并对其进行了评价。

本次评价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全部都是现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内容,基本覆盖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编制:安全科
审核:
审批:
XXX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

最新ISO22301:2019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一整套程序文件

最新ISO22301:2019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一整套程序文件

XXX有限公司程序规范ISO22301:2019文件编号: 4.2— 10.2版本/状态: A/0生效日期: 2020年2月21日编制:日期: 2020-2-21 审核: 日期:2020-2-21 批准:日期:2020-2-21目录过程名称标准条款号程序规范归口部门4.1 理解组织及其环境4.2 理解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4.3 确定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范围P1-组织环境4.4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4.2-01法律法规相关方要求控制程序综合部5.1 领导力和承诺.5.2管理承诺5.3方针P2-领导力5.4组织角色职责和权限5.3-01《业务连续性承诺方针》5.4-01《体系及各岗位职责权限分配》综合部P3-风险机会 6.1 应对风险和机会措施 6.1-01风险和机会控制程序综合部P4-目标计划.6.2 业务连续性目标及实现计划.BR6.2-01 S目标展开计划综合部P5-资源7.1 资源7.1-01资源控制程序综合部7.2 能力7.3 意识P6-人力资源7.4 沟通7.2-01人力资源控制程序7.4-01信息交流沟通控制程序综合部7.5 存档信息7.5.1 总则7.5.2 创建和更新P7-存档信息7.5.3 存档信息管理7.5-01存档信息控制程序综合部P8-实施策划控制8.1 实施的策划和控制.8.1-01实施策划和控制程序业务部P9-影响分析评估8.2 业务影响分析和风险评估8.2-01业务影响分析控制程序8.2-02信息化风险评估控制程序业务部P10-连续性策略8.3 业务连续性策略BR8.3-01业务连续性策略业务部P11-连续性程序8.4 建立和实施业务连续性程序8.4-01业务连续性管理程序8.4-02灾害灾难紧急预案8.4-0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4-0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8.4-05供应商管理程序8.4-06外部提供过程产品服务控制程序8.4-07顾客反馈投诉控制程序8.4-08预警沟通管理程序8.4-09备份和恢复管理程序业务部等P12-演练和测试8.5 演练和测试8.5-01应急准备响应管理程序业务部P13-监测量分析评价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9.1-01监测分析评价程序综合部P14-内部审核9.2 内部审核9.2-0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综合部P15-管理评审9.3 管理评审9.3-01管理评审控制程序综合部P16-改进10.1 总则10.1-01不合格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综合部10.2 不合格和纠正措施10.2-01持续改进控制程序10.3 持续改进。

2019年环评法律法规精讲笔记(按照20119年最新大纲编写)

2019年环评法律法规精讲笔记(按照20119年最新大纲编写)

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了解环境的含义;(2)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3)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4)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5)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6)熟悉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8)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有关规定;(9)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10)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管理规定;(11)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12)了解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13)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14)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2)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范围;(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7)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8)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9)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11)掌握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12)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有关规定;(13)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释: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基础性法律,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释:该法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注释:该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明确了监管部门及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注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理和处置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注释: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6.中国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二、大气环境保护法规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保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的排放情况。

2.车用燃油质量监管规定注释:车用燃油质量监管规定针对机动车使用的燃料,在资质认证、检测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3.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注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是针对城市大气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关键技术规范。

4.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注释: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法规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的,用于规范各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水的排放情况。

2.地下水监测标准与规范注释:地下水监测标准与规范主要规定了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规定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及排放的标准。

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卫生标准注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卫生标准是针对农村地区供水设施的管理,规定了饮水卫生的各项指标。

四、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法规1.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注释: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主要是针对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处置等方面进行的规范。

2019年司法鉴定规定全部内容

2019年司法鉴定规定全部内容

2019年司法鉴定规定全部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是⼀个独⽴的部门。

司法鉴定是个运⽤专门的⽅法以及技术对其作出判定的⾏为,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委托法定鉴定单位。

接下来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

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的前提。

这⼀原则在⽴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然⼈。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理测定(俗称测谎)、⽓味鉴别(警⽝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书的合法性。

鉴定⽂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委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协商⼀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不断深化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统筹组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辖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协调实施区域内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2019年饮料公司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019年饮料公司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1 目的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评价,寻求对组织环境绩效的改进2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环境因素和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 职责3.1品控部负责组织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

3.2各有关部门参与合规性的评价工作。

4 工作程序4.1合规性评价的时机:品控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重要环境因素运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组织内审之前进行,以验证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当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环境因素和法律法规要求,并及评价组织的遵循情况;适当增加评价时间和频次。

4.2合规性评价4.2.1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就对参与评价的人员实行必要的培训以适应评价的要求,评价人员必须:a.熟悉了解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及相关专业知识;b.熟悉了解组织的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c.熟悉了解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专业知识;d.应具备保障机制分析判断能力。

4.2.2评价的方法品控部按重要环境因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针对一个一个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别与本组织日常对监控项目的检查情况,环保部门的监测情况及组织的绩效的实施情况进行比对,评价出真实的、可信的结果填写《合规性评价表》;4.2.3评价结果行政部保存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评价结果的记录,对未满足法律法规和其要求成过急应填写不符合项报告书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5 相关文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TJRBS-CX-8.3-14《文件控制程序》TJRBS-CX-4.2.3-01《记录控制程序》TJRBS-CX-4.2.4-02-7.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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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收集与评价管理程序
1目的范围
为明确收集范围和获取途径,确定适用的质量、环境、OHS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对其符合性
作出评价,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于本公司的质量、环境及OHS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管理。

2职责
2.1品控中心对法律法规的收集与评价工作y刁口管理,负责:a.组织收集、识别、更新及补充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将其传达到各相关单位。

b.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含义作解释,必要时寻找相关的技术支持,为各单位理解
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咨询途径。

c.负责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登记、保存及符合性评价。

2.2各单位负责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传达到本单位下属部门的相关人员,并依此在作业指
导书等有关作业文件中作出相应规定或修改。

3工作程序
3.1收集范围
a.宪法;
b.国际公约及我国参加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c.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d.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
e.其他相关要求。

3.2获取途径和方法
3.2.1获取途径
a.呼和浩特市技术监督局、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及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b.质量、环境、OHS咨询机构;
c.出版机构及公共图书馆;
d.报纸杂志;
e.各类环保和安全网;
f.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2.2获取方法
由品控中心负责,总裁办、人力中心、总工室协助,通过电话、走访、信函、传真、新闻媒体、
网络等渠道及时跟踪获取、补充和更新法律法规,填写《法律法规获取表趴
3.3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识别
3.3.1品控中心组织各单位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以识别,确认其适用性,筛选适合本公
司各单位生产活动的质量、环境及OHS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及
适用单位(部门)。

必要时,各单位编
制《(单位)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单位)OHS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并将其备份件交品
控中心。

3.3.2品控中心将适用的环境、OHS法律法规每3个月更新登记在《环境法律法规清单》或<<OHS法律
法规清单》上。

3.3.3总工室将适用的质量法律法规及标准每半年更新登记在《有效外来文件清单》上。

3.3.4法律法规中若对本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或重点危险源有要求的,品控中心应及时组织写入两级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或《重点危险源清单趴
3.4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传达与保存
3.4.1品控中心或总工室负责将经评价后适用于各单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以电子、复印件等形式及时
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3.4.2 各单位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妥善保存下发文件,编制《(单位)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单位)
OHS法律法规清单》并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至下层员工,必要时,各单位下属
部门编制收部门)法律法规清单趴
3.4.3 法律法规中若对重要相关方的环境或OHS行为有要求
时,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协商与交流管
理程序》要求传达至各重要相关方。

3.4.4 品控中心负责对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含义作出解释,必要时寻找相关的技术支持。

3.4.5 当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公司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品控中心应立即提交给管理者代表,以及
时研讨应对措施。

3.4.6 品控中心负责保存环境及OHS法律法规原件。

3.5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执行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应的体系文件,并予以
实施。

3.6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品控中心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测量管理程序》要求,对公司质量、环境及OHS行为与相关法律
法规的符合性作出评价。

3.7质量标准的管理由总工室负责按《文件管理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
《过程和产品的监视测量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获取表》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OHS法律法规清单》
《有效外来文件资料清单》
《(单位)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单位)OHS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单位)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单位)OHS法律法规清单》
《(部门)法律法规清单》
《(单位)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单位)重点危险源清单》
《重点危险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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