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试生产批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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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试生产批复流程
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审会→环评批复(市环保局)→企业提出试生产申请(县、市)(企业的机械设备需要到位)→获取试生产批复(县、市)→申请定点厂评分(企业的机械设备需要到位)→公示、获取下一年的定点厂资格→申请批文→买货、进行生产→委托市监测站做监测(连续两天两夜,企业的机械设备需要到位)→监测站编写监测报告→办理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的机械设备需要到位)→市环保局现场验收(现场查看后开会总结)→获取环保竣工验收“三同时”文件→办理排污许可证
七类定点厂大概在九月份,具体时间不确定。申请前提为企业拿到试生产批复。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如技术上有必要或必须延长,企业应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准以后方可延期。《中国环境观察》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各项环保手续,并没有看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看到试生产的延时申请。
一份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中: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两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
51、问: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如何实行?
答:《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当建设施工完成时,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
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金山区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试生产时间为3个月,如在此试生产期间无法使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的,可酌情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
延期,延期时间段为3个月。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前,建设项目应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污水纳管协议,3)危废处置协议(危险废物的定义见第4条),4)企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文件。
第21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金山区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