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

合集下载

刑事案件 法律意见书

刑事案件 法律意见书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以下法律意见:首先,我了解到涉及的是一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关键的法律原则是“罪刑相当”,即刑罚的程度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其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财产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财产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这类罪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刑罚的类型和幅度。

具体的刑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来确定。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来确定被告人的有罪与否。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者证据存在疑点,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将进行量刑程序。

量刑时,法院将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者的前科情况、犯罪的动机、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此外,法院还将参考刑法中对于各种罪行的刑罚幅度进行衡量。

根据财产侵占罪的刑法规定,被告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

刑期的长度将取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法院对于其行为的评估。

最后,您提到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况。

从轻处罚是刑法中的一项原则,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这可能会导致降低刑罚幅度,例如减轻刑期或者裁定缓刑等。

根据目前提供的信息,关于具体的案件以及对被告人的刑罚幅度的判断,还需要更多的细节和证据来确定。

因此,建议您尽快与您的律师取得联系,详细商讨案件的细节,并向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以供参考。

这是我对您提供的情况的初步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您的律师。

祝您处理此事顺利!此致敬礼![您的姓名]。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辩护方(3篇)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辩护方(3篇)

第1篇辩护方案号:(此处填写案号)被告姓名:(此处填写被告姓名)辩护律师:(此处填写辩护律师姓名)日期: 2023年(此处填写日期)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如下:(此处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犯罪行为、被害人情况等。

)二、辩护方意见(以下为辩护方的主要意见,分为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部分证据无法采信。

(2)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1)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2)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1)侦查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误解,导致对被告人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

(2)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与被告人行为相符的法律条款。

2. 法律适用不当(1)侦查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2)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适用恰当的法律条款。

(三)关于量刑的建议1.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1)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

(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果轻微。

2. 适用缓刑的建议(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有较好的改造可能性。

(2)被告人家庭条件较好,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社区矫治机构愿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矫治。

三、辩护词尊敬的审判人员:本案涉及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关于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部分证据无法采信。

同时,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3月15日到2022年4月10日期间,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盗取了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起诉,现向贵院提出不起诉意见。

一、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履行了相应的主管职责。

然而,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由于个人经济压力较大,生活困难等原因,张某选择了盗取公司财物来解决个人问题。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

同时,张某没有潜逃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自责和悔过的态度。

二、自愿退还部分赃款根据调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根据其父母的帮助,主动退还了30万元赃款。

虽然退还的金额只占被盗取金额的30%,但其退还行为表明张某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并且愿意承担责任。

这一退款行为虽然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可以作为对其行为的补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三、司法机关能够严密监管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已经离开了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其他涉案的机会。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其财产进行冻结,并监管其日常行为,确保不再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可以有效控制被告人的风险,防止再次伤害社会。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张某不宜进行起诉。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他在案发后已经主动退款,并且表现出以后不再犯罪的意愿。

同时,通过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管,可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不予起诉被告人张某,同时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新一轮封控或者社区矫正,监督其行为。

同时要求其退还剩余的赃款,并对他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此致代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_____的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对法庭给予我及被告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一、案件事实方面1、被告人在公司的职务及职责范围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公诉机关在指控中,对于被告人在公司内具体的职务以及其所应承担的明确职责范围并未进行清晰而准确的界定。

这使得我们难以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超越了其正常的职务权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职务的明确性和职责的清晰界定是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前提。

然而,在本案中,这一关键前提并未得到充分的证明和阐述。

2、涉案款项的性质及用途有待进一步查明关于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的款项,其性质和用途存在诸多疑问。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说明这些款项的原始来源、在公司财务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以及其预定的使用方向。

若不能对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认定,就匆忙地将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显然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存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清晰明确。

被告人在公司的工作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信息沟通的不畅以及对公司政策和规定的误解。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证据方面1、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不足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部分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了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同时,已有的证据在关联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未能形成一个紧密而连贯的证据链条,以确凿无疑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模版)

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模版)

•关于王××职务侵占一案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自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罗湖笋岗派出所侦查所得的相关证据,经分析探讨,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王××不构成职务侵占也不构成侵占罪,平安保险公司以侵占罪为由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均明显不足,故贵院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当庭释放王××。

一、本案王××与平安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费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涉嫌侵占的刑事案件。

1、王××和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存在着具有典型民事特征的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序言明确列明:“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代理关系达成本合同”。

从该合同书中的内容可以明确得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合同第一条更明确说明: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的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内容充分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符合民事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法律特征。

2、本案中保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保险费和代理费。

王××按约定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向王××交付代理费,代理费的多少与王××代理所得的保险费成正比,因此,保险费和代理费均属本案《保险代理合同书》履行的标的额,也是双方履行的主要义务,我们既不能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及时向王××支付代理费而指控其侵占,同样也不能因为王××未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而指控其侵占。

陈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陈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陈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一审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司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纵观本案,并不能证明被告陈某的行为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主观上被告人陈某从未想过将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委托购买农资的款项占为己有。

其收取的货款只是暂时性将这些款项用于赌博,想赢取更多的钱,并打算及时支付自己向相关公司购买的货物货款,但由于客观原因陈某的所谓赌博是被对方设圈套诈骗,导致全部的款项被骗走,自己却分文未取,暂时无力偿还。

假定本案829万元货款就是天运公司的,陈某将其挪作赌博后被骗,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挪用行为。

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或行为上将此款占为己有,相反可以充分证明陈某的款项是用于赌博全部被骗。

其次,职务侵占其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陈某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货款显然不是天运公司的货款,而是王某等人委托陈某向其他人购买农资的款项,没有侵犯到天运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再次,在客观上,没有证据确切证明被告人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天运公司829万元货款的行为。

一、关于陈某收取王某的款项312.48万元属性问题,该款项完全属于陈某自己干私活,为他人向天运公司以外的公司购买农资或购买天运公司货权的款项,与天运公司无关及与陈某的职务无关。

1.其中24.8万元为王某委托或向被告人陈某购买青海高端盐湖公司硫酸钾肥的货款,并非天运公司的货款,因为天运公司本身不生产硫酸钾肥。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疑罪从⽆,⽆罪辩护成功⼀、基本案情陈某某原系⽇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客户送润滑油等产品并回收货款。

后陈某某从⽇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离职。

2019年初,公安机关传唤陈某某,告知其⽇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警,陈某某侵吞公司货款。

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案,并将陈某某拘留。

具体情况是陈某某在2016年到2018年⼯作期间未将其所负责送货的客户回收的货款交回⽇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总⾦额共计100多万。

⼆、法律规定《刑法》第⼆百七⼗⼀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九条第⼆款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个⽉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个⽉刑期。

故根据⽇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报案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若陈某某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将⾯临的刑罚⾄少是五到六年的有期徒刑,且⼤概率会被没收财产。

三、辩护思路律师接案后,详细审阅卷宗,多次会见陈某某,对案件做如下分析。

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包括:1、⽇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的账⽬;2、⽇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的询问笔录;3、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4、陈某某的讯问笔录。

⾸先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账⽬,该账⽬能说明的仅仅是陈某某从⽇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提了多少货,并向客户交付了多少货,对于其他事项并不能予以证明;其次⽇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的询问笔录,该批员⼯与受害⽅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均有⽋缺,同时且其证⾔也仅是证实了陈某某所从事的⼯作内容,⽆法证实陈某某侵占公司的款项;再次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还有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该批客户⽆⼀例外的在笔录中陈述货款已结算完毕,但基本都未提供已经结算的收据、转账流⽔等证据。

举证不能的法律意见书

举证不能的法律意见书

举证不能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提供以下有关“举证不能”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原则上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公诉机关必须以证据确凿、充分的事实,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成立,从而才能定罪和量刑。

被告人可以通过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但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其次,如果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确凿、充分或存在瑕疵,他们有权利提出辩护意见,要求法庭进行举证。

被告人可以通过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出示证人证言等方式,为自己辩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为举证人时,如果提出借用其他证据来证明本证据真实性的,应当先将其他证据证明真实性。

也就是说,被告人只能提供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并不能只通过质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

此外,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被告人也可以通过否认或质疑部分指控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例如,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而被告人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的证据,就可以削弱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过程中,主要是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通过质疑、调查取证等方式为自己辩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不能只通过质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而是应当提供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或质疑部分指控。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份法律意见书,它并不代表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如果您对具体情况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律师:我受到您的委托,就职务侵占罪案件,现撰写此份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

一、案情概述根据我对该案的了解,被告是一名公司前任财务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拒不交回公司的财务资料,不仅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还涉嫌窃取商业机密。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的公务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被告作为公司前任财务经理曾经拥有或者使用该财物的权力,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依然占有公司的财务资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占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侵占了公司的财务资料,财务资料具有重要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竞争力,数额特别重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法律建议针对该案件,我们建议:1.提供充分的证据。

确认被告侵占了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确保案件主要事实得以证明。

2.规避证据链断裂。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注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对其作证。

3.充分披露情节的严重性。

案件中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核心利益和商业竞争力,因此,在法庭上需充分披露这一事实,以更好地体现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4.请求适当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书(3篇)

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委托人:[委托人姓名]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律师事务所电话]日期:[日期]尊敬的[委托人姓名]:根据您的要求,本所接受委托,就[案件名称]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材料及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法律分析(一)关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1.关于[具体事实一]的法律分析:[对具体事实一的法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

]2.关于[具体事实二]的法律分析:[对具体事实二的法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关于案件争议的法律分析1.关于[争议焦点一]的法律分析:[对争议焦点一的法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证据分析、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

]2.关于[争议焦点二]的法律分析:[对争议焦点二的法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证据分析、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

]三、案件处理建议(一)关于诉讼策略的建议1.关于证据收集的建议:[对证据收集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种类、收集途径、证据保全等方面。

]2.关于诉讼程序的建议:[对诉讼程序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撰写、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方面。

](二)关于调解、和解的建议1.关于调解的建议:[对调解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的适用条件、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

]2.关于和解的建议:[对和解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和解的条件、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

]四、风险提示1.关于诉讼时效的风险提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分析,以及可能存在的诉讼时效风险提示。

]2.关于证据不足的风险提示:[对证据不足的法律分析,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不足风险提示。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被公诉人:XXX性别:男年龄:XX职务:XX案号:XXXX年XX号尊敬的法庭:本院受理XXXX年XX号职务犯罪一案。

被公诉人XXX,男性,年龄XX岁,职务为XX。

经过深入的侦查和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XXX犯下一系列职务犯罪,涉及利用职务之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

我院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公诉意见:一、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人XXX担任XX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滥用职权罪自XXXX年起至XXXX年止,被告人XXX在担任XX职务期间,违法滥用职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相关项目,导致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直接损失金额达XXXX万元。

2. 贪污受贿罪自XXXX年起至XXXX年止,被告人XXX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行贿款项,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他人行贿款项是为获取工程项目、内部消息等不正当利益所提供。

3. 挪用公款罪自XXXX年起至XXXX年止,被告人XXX将单位公款XXX万元挪用于个人经济活动,用于购买房产、股票等个人投资。

二、罪名认定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定被告人XXX犯有滥用职权罪、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提出以下法律依据:1. 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被告人XXX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贪污受贿罪被告人XXX收受他人行贿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被告人:XXX身份证号码:XXX职务:XXX案号:XXX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本机关依法向贵庭提起公诉,对被告人XXX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自X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人XXX担任XXX职务,并于XXX期间滥用职权,以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调查取证,被告人XXX在担任XXX职务期间,未遵循职责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明被告人XXX利用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二、案件证据1.书证:根据XXX文件,XXX合同,XXX账务报表等文件,被告人XXX滥用职权并从中获利。

2.物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XXX的办公场所搜查出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存折、登记册、笔记本等,证明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3.证人证言:多位与被告人XXX有工作往来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人XXX滥用职权的情况。

4.鉴定意见:通过对被告人XXX职务犯罪所得物品的鉴定,证实该物品系滥用职权获得。

三、法律适用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被告人XXX以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XXX在担任XXX职务期间,以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破坏了公务员廉洁奉公的形象,其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提请法院判决被告人X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敬请法庭依法审理。

附:证据目录(详见附件)XXX人民检察院年月日。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以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基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

一、背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怀疑某个人在职务上存在侵占行为,即将公司财产或权益据为己有,趋利避害。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

二、职务侵占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将本职工作中知悉的仅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 在担任公职期间;3. 所涉财物必须仅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4. 侵占行为必须属于非法行为。

四、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职务侵占价值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罪判决,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五、针对职务侵占的法律建议1. 收集证据:您应尽量收集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如合同、账目、交易记录等,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2.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您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或法律顾问,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评估您的权益和追索财产的可能性,并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3. 寻求法律救济:根据涉案财物的情况,您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要求追回被侵占的财物,并要求侵占者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

4. 谨慎处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请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智,理性处理各种纠纷,并避免采取过激的行动,以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六、法律责任与免责声明本意见书基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但法律是复杂而变动的。

因此,如果法律环境或案情发生变化,本意见书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新。

本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指导,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建议。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等。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

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

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研究(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

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研究(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

职务侵占罪无罪案例研究(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导语: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

葛明祥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津0116刑初203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明祥,男,1957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某,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户籍地及现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明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206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葛明祥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津02刑终69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7日、1月8日、2019年5月13日、5月14日、2019年6月5日、6月6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7日、7月19日、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市公安局分局:广东仁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提出以下意见:职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然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

因此,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没侵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主办检察官:
受本案被告人华玉的委托及我所的指派。

由本人担任被告华玉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华玉及阅卷,现据本案证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谨提出以下意见,请主办检察官予以参考。

本案被告人华玉不存在利用职务行为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同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利益提供帮助的行为。

(一)本案在玉成公司保洁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参与该保洁项目招投标的行为,以及向玉成公司虚报保洁人数的行为。

(二)长江公司在玉成公司本案保洁项目招投标行为过程中、长向玉成公司虚报月度结算中保洁工作人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行为侵占构成影响的行为。

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以长江公司中标玉成公司的保洁项目、向玉成公司虚假保洁人数行为不存在构成影响的条件。

(三)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在本案关系中,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是民事关系。

根据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间建立的是关于本案保洁项目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关系,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玉成公司按月支付给长江公司的合同款根据该合同约定也是对长江公司完工合同工作支付的约定对价,长江公司保洁工作中到位的保洁人数,非承揽合同关系的
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本案合同中长江公司是否存在虚报保洁人数问题,不是本案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

长江公司在合同中是否存在虚报工作人数,纠其责任本质,属合同中的是否存在或承担违约、诈欺的民事事实和民事责任问题。

综上情况,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关系使长江公司获得本案竞标项目、虚报保洁人数获取利益行为存在事先通谋、事后合谋;被告人某甲前述两项利用职务的行为,被告人华玉对利用其职务行为事实上不存在构成帮助条件和事实;根据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仍系平等主体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以上意见可能存在谬误之处,谨请主办检察官酌情予以参考!
此致
辩护人: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