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最新12)
实事求是原 则是宪法规 定的以事实 为根据, 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的体现。 的体现。
• 2、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二是权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致,二是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有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 对哪里负责。 对哪里负责。 •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 范。
(三)问责的原则
• 原则: 原则:
• 1、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 严格问责。 严格问责。 •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 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处,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 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 织部门的意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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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 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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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 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 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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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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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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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对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八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如 此说 法 , 非矫 情 。 以众 多“ 绝 小人 变。 如果 一个社会 长期 不 充分尊 重和认 同
猫 物” 为例 , 果 没 有给 城 市道 路 “ 如 洗脸 ” 的 作 为“ 小人 物” 的普通 劳动 者 , 必会催 生 工作 和 生活条 件 。和 那对与城 管玩 “ 鼠 势
要 举措 。半年 多过去 ,暂行 规 定》 《 执行 得 短 。对 一 些本 应 问 责查 处 的干 部姑 息 迁 辙。 这样 的事例 还 少吗? 问责 , 方面要把 一
怎样 是人 们 广泛 关注的 问题 。 应该 说这 个
就, 只是 表 面上 批评 , 几 句“ 取教 训 , 讲 吸
当次事故 责任 查清 , 另一方面 则要 吸 取教
《 暂行规 定》发 挥 了 大作 用 ,但 也要 看 下 不 为例 ” 很 的话 了事 , 而没 有采 取相 关 处 训 , 强责任 感 。唯 此 , 能起到 “ 增 方 问责一 到 ,就 目前贯彻 执行 的 实际情 况 来看 , 尚 理措 施 。 如此 之为 , 也使 问责难 以开展 。 人 、 育一 片” 教 的效 果 , 能使领 导 干部 时 方
度 眷顾 、权 益保 障 等 ,则 应尽 快提 上 日
程 。这 才是 最好 的 关爱 。因为 , 最好 的喝 彩 ,就 是 时刻 关 注并 尽 可 能改善 他 们 的
后 的 , 有 千 千 万 万为 生存 、 爱情 、 稳 定 , 且 游 离在 社 会保 障体 制之 外 , 还 为 为 并 身 “ 小人物 ” 的普 通 劳 动者 的利 益 分 配 、 制 责任 而默 默 工作 和 生 活的 “ 小人 物” 。他 份 也得 不到应 有 的尊重 与认 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30•【文号】中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2009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 2 -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肃纪律,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问责:(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
以调研名义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清场。
(二)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
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召开没有实际效果的会议;违规摆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纪念品;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礼金、摊派款项;违规擅自举办、出席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
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发文;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未经批准随意增加简报种类。
(四)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出国(境)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在国(境)外考察、招商等活动中搞大型宴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五)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
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等进行报道。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2016年7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于2016年6月28日审议并通过。
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
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制定过程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主要内容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问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
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拟试题3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拟试题33▼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 第 2 题.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本规定接受礼品或者赠送礼品的,从重处分。
(对) 第3 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对) 第 4 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对) 第 5 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对) 第6 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 第7 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受理登记的部门必须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第8 题.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适用。
第9 题.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不进行行政问责。
第10 题. 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对) 第11 题.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不用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群体性事件、 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 的热点,但是,问责如何规范?问责本身能否成为对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 为的警示?这些都引发人们对问责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应运出台,可以说,《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 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 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 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
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 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
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 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 用。
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 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 定》的人员范围。
《暂行规定》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既要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又必须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这就是对负有决 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 为不力、乱作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使官员慎独从政,杜绝了"庸、懒、 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另一方面,《问责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的方式有五种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其中最严重为免职。
《廉政准则》知识测试题库
《廉政准则》网上知识测试题库(共100题)一、《廉政准则》(45题)1、《廉政准则》自( )开始施行。
(B)A、2010年1月15日B、2010年1月18日C、2010年2月23日D、2010年4月23日2、执政党的( )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B)A、会风B、党风C、作风D、文风3、《廉政准则》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 )。
(A)A、重要基础B、前提条件C、有力保障D、基本要求4、《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 )。
(B)A、根本性党内法规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C、党的重要法规D、党的主要法规5、根据( ),制定《廉政准则》。
(C)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廉政准则》共3章( )“不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 B )A、6条52个B、8条52个C、8条54个D、8条56个7、《廉政准则》用( )个“禁止”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C)A、6B、7C、8D、108、《廉政准则》用( )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B)A、51B、52C、53D、549、《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和三章正文共( )条。
(A)A、18B、14C、16D、20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 )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B)A、礼品B、礼金C、礼物D、礼券11、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D)A、方便执行公务B、妨碍执行公务C、有利执行公务D、公正执行公务1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C)A、自建房B、商品房C、经济适用房D、二手房1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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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
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