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1、济宁市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济宁市和山东其他地市的办理方法是一样,提出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合格,抽样,抽样报告合格,上报批准,发证。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什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扩展资料贯彻规定要求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制定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3、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济政字〔2015〕7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济政字〔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
多年来,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从近年各级巡查,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违规采购、私设账外账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财经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济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1.强化依法理财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在有关干部培训班次中,要把财务管理知识作为一项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决策水平。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预算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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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诠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各项目部主管问责,是指分局所属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项目部、分局各职能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分局利益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分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主任的问责。
第四条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分局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分局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分局在新常态下升级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章问责内容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存在“四风”问题的。
(三)违反九局公司“十严禁”、“十不准”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五)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第六条在执行分局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分局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项目部、机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四)对本项目部、机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谎报、包庇、袒护、纵容。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要问责
较短 时间 内连续 发生重 大事故 、事件 、案件 ,造成重
被降职 国企领导两年内不得 担任与原职相 当职务
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独资 含 ( 政 府职 能部 门管理 、监督 不 力 ,在 其职责 范 金融企业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 三) 及其 围内发生特别 重 大事 故、事件 、案件 ,或者在较短 时 子成员国企领导人员。 受 到 降职处 理的 ,两 年 内不得担任 与其原任 职务 间 内连续 发生重 大事 故、事件 、案件 ,造成重 大损 失 相 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 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 的 , 或者恶劣影响 的 ; 两年 内不得 担任 国企 的领 导职务 ;因违反 国家法 律 , ( 在 行政活 动 中滥 用职权 , 强今、授 意实施 违 四) 造成 国有 资产重大损 失被 免职 的 ,五年 内不得 担任 国 法行政 行 为,或者不作 为 ,引 发群体 性事件或者 其他 企 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 罪被判处 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 重 大事件 的; 任 国有企业 的领 导职务
员。
●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纪检机关 、组织人事部 门应 当把巡视结果 和巡视 整改情 况作为干部考核 评价 、选拔 任用 、奖励 惩处和 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 的重要依据
五 种方 式 :责令 公 开 道 歉 、停 职 检查 、引 咎 辞 职 、责令辞职 、免职
●每届任期内巡视1 次 至2
■问责对 象界定和方式
对 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党 委 ,市( 、州 、盟 ) 地 党 适用 于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的工作 部 门及其 内设机 委和 同级人大常 委会、政府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 构的领导成 员 ;县级 以上地 方各级党 委 、政府及 其工 子及其成 员的巡视 ,在每届任 期 内开展 1 次 。巡视 至2 作 部 门的领导成 员 ,上列 工作部 门内设机 构 的领导 成 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 、单位 的正常工作 ,不查办 案件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问责制
问责制>> 热点分析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有:(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
(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群体性事件、 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 的热点,但是,问责如何规范?问责本身能否成为对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 为的警示?这些都引发人们对问责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应运出台,可以说,《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 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 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 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
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 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
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 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 用。
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 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 定》的人员范围。
《暂行规定》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既要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又必须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这就是对负有决 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 为不力、乱作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使官员慎独从政,杜绝了"庸、懒、 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另一方面,《问责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的方式有五种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其中最严重为免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市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管理办法
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管理办法:
一、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重新任职前,应当经过党的有关部
门全面审查,确认其重新任职条件并表明其被问责的历史记录。
二、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时应当服从下级机构的安排,
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确保其重新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三、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重新任职后,要谨慎处理工作,得到
组织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后,应当履行党的纪律和职责,尽快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与群众有效沟通,
发挥正面影响。
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doc
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下文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欢迎阅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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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监管处置不得力,致使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六)对各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二)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在法定条件和标准外,增加条件或变更标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国家赔偿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七)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办事拖拉、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拖着不办,或借机吃拿卡要的;(二)对应当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不精简,或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三)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跟进不及时、故意拖延,导致项目流失或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四)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域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五)对下级请示汇报和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横,推托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办事拖拉、作风粗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二)对应该报告的事项报告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三)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四)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的;(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该公开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按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五)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到位,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对发生在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纵容的;(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洁从政等规定,“四风”问题突出的;(五)对下级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指导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五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责任划分:(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四)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五)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仍须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九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问责决定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六)新闻媒体对有关事件的报道;(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应当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二条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可授权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其谈话,促其认识错误,端正态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