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监管处置不得力,致使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六)对各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法定条件和标准外,增加条件或变更标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国家赔偿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七)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办事拖拉、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拖着不办,或借机吃拿卡要的;

(二)对应当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不精简,或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跟进不及时、故意拖延,导致项目流失或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

(四)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域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对下级请示汇报和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横,推托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办事拖拉、作风粗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二)对应该报告的事项报告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该公开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按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

(五)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到位,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对发生在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洁从政等规定,“四风”问题突出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