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最新12)
实事求是原 则是宪法规 定的以事实 为根据, 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的体现。 的体现。
• 2、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二是权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致,二是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有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 对哪里负责。 对哪里负责。 •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 范。
(三)问责的原则
• 原则: 原则:
• 1、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 严格问责。 严格问责。 •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 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处,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全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题
全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题一、单选题。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必须反对和防止()。
a、教条主义b、自由主义c、分散主义d、本位主义2.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a、5b、10c、15d、20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a、领导班子集体决定b、群众投票c、少数服从多数d、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适用。
a、班子成员b、领导成员c、党员干部d、全体人员5.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a、坚持毛泽东思想b、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c、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d、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
a、批评教育b、严肃处理c、追究责任d、诫勉谈话7.各级()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a、人大b、纪委c、党委(党组)d、政府8.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b、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c、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9.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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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首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五)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公共安全治理论文共安全预警机制论文:完善公共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公共安全治理论文共安全预警机制论文:完善公共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摘要〕2003年以来,我国的公共安全治理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完善统一联动的公共安全预警处理机制,包括建立公共安全预警处理联动中心,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其次应完善公共安全治理信息报存机制,包括建立完善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规范的信息报道机制;最后应完善公共安全治理行政问责机制,包括明确问责客体、强化异体问责及建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
〔关键词〕公共安全治理,预警处理,分级响应机制,行政问责公共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事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公共安全治理,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尽管如此,我国的公共安全事件还是频频发生,亟需加强治理。
笔者认为,公共安全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方协商、互动合作的复杂工程,其长效机制是从预警处理、信息报存到科学问责的整体流程与合作系统,是实现公共安全治理的全程监控、立体服务、普遍参与和良性循环的基本前提。
一、完善统一联动的公共安全预警处理机制预警处理机制就是利用现代技术检测手段,对公共卫生、气象、地震、安全生产等专业部门的各种隐患进行数字化实时监测和分析,制定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对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并根据情况向不同范围内的组织、媒体及公众进行通告。
公共安全事件虽然表现出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但有些事件在本质上是可以预测和预防的,有些事件即使不能准确预测和预防,但通过预测预防能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预警处理机制。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雨雪冰冻、地震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我们的公共安全预警处理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群体性事件、 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 的热点,但是,问责如何规范?问责本身能否成为对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 为的警示?这些都引发人们对问责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应运出台,可以说,《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 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 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 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
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 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
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 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 用。
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 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 定》的人员范围。
《暂行规定》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既要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又必须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这就是对负有决 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 为不力、乱作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使官员慎独从政,杜绝了"庸、懒、 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另一方面,《问责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的方式有五种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其中最严重为免职。
中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药监平分党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平分党组〔2010〕4号)各科、办、所:根据分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于2010年在全局各科、室、所中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
现将3月16日分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所严格贯彻执行,认真抓好本科、室、所的机关作风建设,使全分局各科、室、所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共同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平谷分局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京药监党组〔2010〕14号)的通知要求,市药监局平谷分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局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工作,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成立组织机构分局成立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设置如下:组长:刘建强副组长:白金禄王立春成员:王凤荣唐利王国华马玉芹王艳苹张雪艳杨艳伶刘富合张红英赵振义下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白金禄(兼)成员:王凤荣唐利张雪艳陈景二、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根本要求,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局机关建设,切实提升机关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工作效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京管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18〕58号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根据原市规划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规发〔2011〕911号)、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管函〔2017〕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网实际,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电网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实现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市委办公厅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原市规划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规发〔2011〕911号)及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管函〔2017〕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电网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全面、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应评尽评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本市电网项目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作为本市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审查,并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干部学习讲稿: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这一个专题讲座。
在问责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政治家经常说的一句话,政治家常常说他要对历史负责,他要对未来负责。
这个话听起来有点大话,恰恰问责制才使得责任从空谈变为了现实。
今天作为一个官员应该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因为今天每一个官员都已经被纳入到公共问责制的框架中来,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弄的不好,他不仅关乎自己的形象,还关乎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所以问责这样一个动力机制恰恰使得领导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其权力的预防、出错、出事、出大事。
也正是因为问责才使得领导干部真正的,并且主动地去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正是在这一点上,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就指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去年5月,我们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我们正在加快推行对主要官员的问责制度。
而今年6月3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问责的力度,规范了问责的程序,而且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问责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那么今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到底有哪些亮点?就此我想讲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我们首先来谈谈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在我们国家是怎么从个案走向风暴,今天走向制度化的道路。
这一部分我们将花大约20分钟的时间做一个简要说明,然后进入第二个部分,那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应该贯彻哪些基本原则?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50分钟的时间做一阐述,然后进入第三部分。
也就是在加快实行问责制的今天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运行机制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20分钟的时间。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北京:首度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等17则
国务 院批转 了住 建 部等 1 6个部 门 《 于进 一步 加强 城市 生活 关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意 见 》 。
今 年 9月 左 右 ,我 国 将 出 台 器 官 捐 献 的 全 面 构
建 体系 。
届 时 , 国 居 民 在 申 领 驾 照 时 , 登 记 器 官 捐 献 我 将
业 技术 人员 资格 考 试 。
版 问责 办 法更 加严 格 : 度将 北 京市 党委 领 导列 入 问 首
责 范 围 ; 问题 官员 ” 年 内不得 提 拔 ; “ 两 明确 党委 和 政
应试人员在考试 过程中存在携带规定 以外 的物 品进入考场
府 作为 问责 第一 责 任人 。制 度反 腐 专家 李永 忠 认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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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家 庄 : 同 意 住 宅 可 登 记 为 经 营 场 所 经
石 家庄 日前 出 台的《 于鼓励 和支 持全 民创 业 若干 政策 》 放宽 新办 企业 经 营场 所 条件 , 关 , 除法 律 法规 有 特殊 规定 行业 外 , 经有 利害关 系的业 主 同意 , 由居委会 或业 主委 员会 出具证 明后 , 并 可将住 宅登 记为 经营场 所 。 从事 商 品经 营活 动 , 实无法 对 确 提交 产权证 明的 , 城镇房 屋 的提交竣 工验 收证 明 、 房合 同及房 屋销售 许可 证 复 印件 ; 中村 无法 提供 上述 相关 证 明的 , 属 购 城 可 由村 ( ) 居 委会 出具房 屋权 属证 明 ; 属农 村房 屋 的提 交经 营场 所所在 地村 委会 出具 的相 关证 明 , 即可办 理登 记 注册 手续 。对 从
法谚聚焦、 治 报 法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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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