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农产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目标,以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重点任务,以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地位,满足消费者绿色、安全、多样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形成市场出题、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推动新技术研发、新装备创制、新产品开发和新模式应用,引领带动产品转化增值、产业提档升级。
——坚持全链打造。
发挥龙头企业的链主作用,不断拓展农业的食品保障、休闲体验、生态涵养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加销服贯通、农食文旅教融合,构建高质高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一、引言在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代表着国家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步伐,更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风向标和标杆。
本文将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进行探讨,旨在全面、深入地解析这一重要主题。
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内涵和特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是国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持和指引。
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产业链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更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
具体来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具有如下特点:1. 政策支持:这类企业通常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方面的支持,从而能够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 技术实力: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在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方面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能够为整个产业链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 品牌影响:这些企业往往拥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能够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带动周边企业的发展。
4. 社会责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往往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包括环保、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能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重要性和作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是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力量,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责任。
具体来说,这些企业发挥着以下作用:1. 引领带动:这些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起到了引领和带动的作用,能够为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指明方向和路径。
2. 示范引导: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通常具有示范和引导性作用,能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和学习的范本。
3. 促进合作:这些企业与政府、科研机构、农民等多方进行合作,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全面发展。
4. 担当责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识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生态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支持等多方面的激励手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措施:1.财政奖励:•综合奖励: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和贡献,设置一定比例的综合奖励,作为企业的发展激励。
•专项奖励:针对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设立专项奖励,鼓励企业在这些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
2.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优惠:针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增值税方面的一定优惠政策。
3.融资支持:•优惠贷款利率: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增强企业的融资信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支持。
4.科技创新奖励:•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其提供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奖励:对取得重要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创新。
5.市场拓展奖励:•出口奖励: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销售业绩奖励:根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销售奖励。
6.培训与人才奖励:•培训支持:提供培训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
•人才引进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7.环保和社会责任奖励:•环保奖励:对积极推进绿色生产、环保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社会责任奖励:针对参与社会责任项目、公益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灵活调整和组合。
通过这些奖励,可以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凉政办发〔2018〕31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凉政办发〔2018〕31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农产品品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增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源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冷链物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竞争力和带动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凉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23号)、《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甘农牧发〔2017〕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8〕122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全区范围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源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冷链物流企业。
二、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特色农产品种植与加工、经济林果产品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等产业化建设特色明显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源性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冷链物流企业。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资源配置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研发补贴等方式,为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三、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龙头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为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指导。
五、加强人才培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府可以通过扶持政策、土地资源、项目引导等方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做大做强。
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用户信心,为龙头企业的产品打开市场空间。
八、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
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推广,共同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
在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以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
国务院出台文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机构 ,加大对 龙头企业 固定资产投 资、
农产 品收购的 支持力度 。鼓励农业银 行
生额在计算企 业所 得税 前扣 除。
( 刊综合 ) 本
收汇 风险 ,当地商务部 门与 中国 出 口 市 大蒜 出 口企业 共为 3 亿多 美元 出 口 信用 保险公 司一起 ,宣传 国家支持 出 货 物投保 出 口信用保 险。此举保 障了
口的 有 关 政 策 , 引 导 企 业 通 过 投 保 出 3 .万农 民的大蒜得 以顺利 出 口,为 55 亿 口信用保 险来规避 收汇风 险 ,给他 们 农 民增 加创 收 l 多 元 。 ( 京 李军 ) 北 吃下 了 “ 心 丸 ” 。 定
金融产 品和服务方 式 ,有效满 足龙头企
在税收 、运 输费和基 础设施建设 方面 给 业的资金需求 。 1. 0支持 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 。支 予扶持。 9加 大金 融 支持 龙 头企业 力度 。农 持龙头企 业与农户建 立风 险保 障机制 , . 业 发展 银行 、进 出 口银行等 政策性金 融 对龙头企 业提取 的风险保 障金按实 际发
“ 今年 以来 ,大蒜 价格 波动幅度 来控 制 收 汇 风 险 。投 保 以后 ,企 业 较 大 ,短时 间内从每 吨1 0 多美元跌 可 以更 为 灵 活地 选 择 付 款 方 式 ,提 00
至几百美元 。如此剧 烈 的价 格波动 , 升 了企 业 承 接海 外订 单 的信 心 ,发 抢 使 企 业 出 口面 临 着 很 大 的 风 险 和 困 挥 了 “ 订 单 ” 的 作用 。一 旦 出现 难 。”金 乡县华光 食品进 出 口有 限公 风 险 ,中 国信 保 实 施理 赔 绿 色 通道 司总经理 李双雷说 ,金 乡县一半 以上 及 时 向企 业进 行 赔 付 。仅 2 l 年 , 0 1 的大蒜 出 口企业都 遭遇 了货款 收不 回 中国 信保 向金 乡 县 及周 边大 蒜 出 口 0万 来的风 险 ,而且一 个企 业的多个 买家 企业 支付 的赔 款就 近 1 0 美元 ,帮 和多年合 作的 老客户也 出现 了风险 , 助 出 口企 业追 回 欠款 1 0 万美 元 。 o多 其 中买方 拒收货 物和拖 欠货款 的风 险 处 理 之 中 的 案 件 目 前 仍 有 5 多 起 , 0 0多 最为 显著 ,海 关罚没与 拍卖风 险也 时 涉 案金 额3 0 万美元 ,正 在尽 快进 有发生。 为 了帮助 大蒜 出 口企业规避 出 口 行 定损 核赔 。 据统 计 ,2 1 年 金 乡 及周 边 县 0 1
关于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一、概述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生产经营规模小、技术装备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等。
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1. 增加补贴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加大财政补贴资金,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可以逐步建立健全的奖补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方面进行奖励,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实力。
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税收减免和减税政策,降低企业负担,增加其盈利空间。
可以对技术创新、环保等方面的投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环保投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优化金融支持体系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贷款、授信等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特殊需求,推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提高企业自身资金实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四、强化政策扶持措施1. 完善政策体系对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 强化监管和扶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利益输送等问题,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加强产业融合发展1. 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基层农业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5.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9.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6、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1)加大对苏北地区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2)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近年来,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崛起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还可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促进农业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先进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引领传统农业向现代、智能、科技化转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 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可以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消除农村贫困。
3. 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农产品的附加值主要体现在加工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基础设施薄弱: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供水、电力等条件不够完善,限制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2. 技术创新不足:我国农业科技研发投入相对较低,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举步维艰,影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 资金短缺: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投入资金较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初期面临资金短缺和融资难题,限制了其规模化发展的步伐。
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我国政府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1. 资金支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2. 信息服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信息支持,提供市场信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企业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动态。
3. 优惠税收: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竞争优势。
农业产业化龙头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在农业产
业链中的引领作用,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通过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
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聚,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3.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鼓励龙
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5.强化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品牌
建设,推动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6.加强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通过财政扶持、税收优惠、
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开拓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培育提升10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培育提升10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一、强化对龙头企业的重点扶持
1.加强与龙头企业的技术支持,给予技术改造方面的重点扶持,特别
是推动他们深入实施信息化、智能化、机器人化技术应用和装备更新升级,加大物联网、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2.投入资金加大支持,依托各类资金渠道,向龙头企业提供助力,支
持其加大技术研发、加快装备更新换代,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3.建立稳定的融资支持系统,提供更加优惠的融资支持,采取免担保、低利率、低本金等激励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新技术引入、
企业现代化管理,促进创新发展,助力企业跨越式发展;
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抵抗机制,给予商品价格波动、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补偿支持,减轻企业生产经营的负担,使其能够更好地
发展。
二、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盟
1.组建联盟,给予龙头企业统一的行业标准,凝聚龙头企业的职能效率,共同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2.建立共享机制,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技术、资金、市场、管理
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有效极大地提高企业效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
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
深府[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转制科研机构方面。
国发[2001]1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中规定:“转制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5年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doc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陕发[2 0 0 3 ]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需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增加农民收入,先就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1、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有利于示范引导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产品的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有利于农产品加工增值,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科技创新和服务体制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增加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民。
2、扶持龙头企业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做大做强。
现阶段应重点扶持我省列入国家扶持计划的龙头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积极支持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形成集团竞争优势3、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以名牌产品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控股、参股、兼并、租赁、联营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扩张,尽快做大做强。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资和沿海发达地区资本。
4、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有龙头企业与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属同业竞争的,鼓励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对国有龙头企业进行重组。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5、从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集中用于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
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也要向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国家农业部有关稻米油的政策
国家农业部对于稻米油的政策主要涉及到对稻米油产业的发展支持和推广。
农业部将稻米油产业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相关政策:
国家稻米油库存计划:国家实施稻米油库存计划,通过国家储备和企业库存的方式,保障稻米油市场的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农业部鼓励稻米油加工企业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政策:对于稻米油等农产品加工业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农业标准化生产扶持政策:鼓励稻米油加工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技术支持。
农业品牌建设政策:国家支持稻米油加工企业创建品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于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给予奖励。
科技创新与推广政策:农业部鼓励稻米油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国家鼓励稻米油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建议访问中国农业信息网查阅或咨询农业专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2-02-03
2001年9月,农业部等8个部委作出决定,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重点龙头企业可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