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引言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于约束原告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和合理性,防止过去时间的积累导致诉讼的不公正。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目的,以及对其实施的影响以及现存问题进行综合探讨,以促进对该制度的全面理解和进一步的改进。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与目的1.1 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种法律机制。
它主要通过对起诉时间的约定,规范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性,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确保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起诉的时间范围,防止了长时间的延误和拖延,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1.2.2 防止证据丧失和记忆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丧失或变得不完整,当事人的记忆也会逐渐模糊。
诉讼时效制度通过限定起诉时间,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力,有利于确保诉讼中的证据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
1.2.3 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起到保护被告的作用。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可以合理预测和计划自己的防御,避免长期被诉讼纠缠,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影响2.1 促进司法效率与公平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效率和公平具有积极的影响。
它迫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并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时间约束的作用,从而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展,并减少了不必要的拖延。
2.2 保护被告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被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合理的防御,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法律保护。
这减少了对被告个人、团体或企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害。
2.3 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范围,可以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一些恶意原告可能会在时间上故意拖延,滥用诉讼权利,对被告造成无谓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经济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经济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诉讼就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诉讼时效是一个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重要法律概念。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胜诉的权利。
那么,经济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到底有哪些规定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这意味着,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但 B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如果 A 公司知道 B 公司违约的时间是 2020 年 1 月 1 日,那么从这一天开始计算,A 公司应当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支付货款。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非常关键的。
对于合同纠纷,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比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如,A 公司在 2021 年 5 月 1 日向 B 公司发送了催款函,要求 B 公司支付货款,那么诉讼时效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时效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就像是一把尺子,衡量着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范围。
那么,诉讼中的时效问题究竟如何认定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在认定诉讼时效时,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时效的期间。
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类型,时效期间也各不相同。
例如,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更长,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那么,如何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呢?这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判断的标准。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并发现问题的那一刻,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比如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才显现出来,那么时效的起算点就要从损害实际发生并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常见的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了催款函,要求其偿还债务,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般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两年,权利⼈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民法院⾏使诉讼权利,如果诉讼时效已过的话,对⽅提出抗辩的,当事⼈丧失胜诉权。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以下规定中:《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百九⼗三条⼈民法院不得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不可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四)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在民法通则中民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通常情况下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民事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权利被侵害当日开始算起,但是在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可以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
可是一旦中止或者中断事由失效后,民事诉讼时效会正常计算。
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我们应该避免在民事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虽然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法院查明超过诉讼时效,会判决驳回. .我国的诉讼时效,有如下四类1、通常情况下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3、特殊时效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4、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 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何为同意履行呢?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 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进行裁判。
法院可以主动释明的几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 讼请求。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诉讼程序中,应何时进行抗辩呢?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 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限,是指诉讼标的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期限。
在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将无法起诉,被告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诉权,如果原告逾期未行使诉权,被告可以抗辩诉讼时效,即原告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的权利阻止期限,既是原告的诉权丧失的期限,也是被告抗辩的期限。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起诉时效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时效是指原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然日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当地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2)工作日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除法定休息日外的工作日计算,一般包括周一至周五。
(3)月份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当月的自然日期计算,例如,一个月的起诉时效是从某一日期开始,下一个月的同一日期为最后期限。
(4)人民法院计算法: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
2.诉讼时效中的中断和中止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或中止,延长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原告采取行动,中止诉讼时效的流程;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时效的终止。
常见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包括:(1)当事人对解决标的的一方采取行动,如提起仲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3)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常见的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况包括:(1)当事人达成协议,暂时中止诉讼;(2)人民法院根据特殊原因,暂停诉讼。
三、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1.原告应及时行使诉权,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2.被告在应诉时要及时提出抗辩诉讼时效的请求,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时效的正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
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该条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权利,如物
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
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或者终止,通常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判断。
例如,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未能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但对方可以以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对方发出了催告或者进行了
其他形式的权利主张,即使超过时效期限,法院仍然可以支持其诉讼
请求。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即在某些特定
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
效期间将暂停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来维
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法院在处理诉讼时效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我国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2. 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长期不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3)节约司法资源。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1. 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1)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①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② 劳动争议的解决;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⑤ 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1)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人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个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
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判别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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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0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0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0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民通意见》第仃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