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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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文件
基妇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