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发票;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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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篇一: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和申报注意事项(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01X年1月1日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对视同自产产品能否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总局没有明确。
后来,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X]152号文,正式明确生产(来自: :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但由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1X]1170号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外购货物(非自产产品)不能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管理的,不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1、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1X]1170号文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类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三类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有哪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中哪些要交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2
STZC-02
3
STZC-03
4
STZC-04
5
STZC-05
6 7 8 9 10
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 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标识作废。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 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 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 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 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 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 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 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退(免)税业务 类型代码 STZC-01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要点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要点摘要:一、引言二、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定义与重要性三、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1.产品型号及规格2.生产工艺及原材料3.产品质量标准4.产品商标及包装5.出口合同及订单6.出口报关单及货运单据四、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方法1.资料审核2.现场查验3.沟通交流五、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注意事项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出口业务发展迅速,出口配套产业也随之繁荣。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作为一种政策扶持手段,对于推动我国出口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
二、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定义与重要性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是指对于出口产品中的一部分,虽由国内外供应商提供,但在出口过程中,其与自产产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并按照我国出口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出口业务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1.产品型号及规格:核查出口产品中配套产品的型号、规格是否与自产产品一致,以确保产品具备整体性。
2.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了解配套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原材料,判断其是否与自产产品相近,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一致性。
3.产品质量标准:核查配套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和出口目的国的质量标准要求,以确保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产品商标及包装:确认配套产品的商标、包装是否与自产产品一致,以体现产品整体形象。
5.出口合同及订单:查阅出口合同及订单,了解配套产品在出口业务中的占比,以确保享受政策红利的合理性。
6.出口报关单及货运单据:审核出口报关单及货运单据,确认配套产品的出口数量及金额。
四、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方法1.资料审核:收集企业提交的出口配套产品相关资料,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口合同、报关单等,进行详细审核。
2.现场查验:实地查看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了解出口产品的生产、储存、出口等情况。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10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0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工作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有一种情形呢,就是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你想啊,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去卖,这就相当于你自己在卖一样呢,这就是视同销售啦。
比如说,你开了个小作坊做手工饰品,你把一批饰品交给你朋友的小店去代销,在税务等方面这就和你自己卖是一回事儿哦。
还有哦,销售代销货物也是视同销售的。
你帮别人卖东西,那这个过程就好像是你自己在做销售生意一样。
就像你在社区里帮邻居卖他们家自制的果酱,虽然不是你自己做的,但这个销售行为也要按照销售的规矩来对待呢。
要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也是视同销售哦。
这就好比是一家连锁小店,从总店把货物运到分店去卖,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店,但在某些规则里,这就得当作销售来处理啦。
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也视同销售。
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些很有创意的小摆件,然后把它们用到了你自己装修的那种非商业的小工作室里,这在相关概念里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是视同销售。
你辛苦做出来的东西,拿出来给大家在公司的小聚会上分享,或者自己在家享用,这也得按照销售的概念来对待呢。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和直接卖出去差不多呀。
就像你把自己做的一批特色工艺品当作投资投到朋友的手工艺品店里,这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视同销售。
你要是开了个小公司,拿自己生产的产品分给股东们,这和把产品卖了再分钱其实有相似的意义呢。
最后呀,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是视同销售。
你自己做了些小零食,送给隔壁的小伙伴,这在一些规定里也是视同销售的哦。
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形呀,都是有它的道理的。
它们让商业活动和一些相关的资源分配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比较合理的对待方式呢。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要点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要点(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前言二、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定义和意义三、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四、具体核查流程五、总结正文【前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频繁,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了解并掌握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有助于提高出口业务的合规性,降低贸易风险。
本文将对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定义和意义】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是指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将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等货物,按照自产货物的性质进行管理和核查。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和保障,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口配套视同自产的核查要点】1.货物属性:企业应确保出口货物的属性与所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等货物相符,避免出现货物属性不匹配的情况。
2.原产地证明: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证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3.生产企业资质:核查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出口货物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4.生产过程:了解并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要求。
5.合同及发票:核查出口货物的合同及发票,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具体核查流程】1.企业自查:企业应自行对照上述核查要点进行自查,确保出口货物符合相关要求。
2.第三方核查: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以提高核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政府监管:政府部门会对出口企业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总结】总体而言,出口配套视同自产核查对于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切实加强自查和监管,提高出口业务的合规性。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2011-08-31出口退税:(一)一般规定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号)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流转环节、申报期限不同,出口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与企业类型进行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4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转出的部分税额。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一、一般贸易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应根据出口企业类型不同,划分为生产与外贸两种情况,其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1.生产企业对于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中进行负数录入,以冲减调整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2014视同自产业务类型对照表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退(免)税 业务类型代 码 STZCSTZ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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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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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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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附件 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 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 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 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 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 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视同内销补税问题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出台,列明了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情况,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其计税依据“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两个关键词,与以往政策规定相比又有了新的界定。
为避免理解上的混淆,正确运用政策,税务部门与企业应注意分清以下几点:一、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适用于什么企业及贸易方式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以上所列五种情况的货物应计算销项税额。
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与以往政策规定不同的是,一是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确定为含税价,否定了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中,对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离岸价按不含税价来计算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的企业及贸易类型。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视同内销处理称为计提销项税额,对于其它形式贸易的企业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于此计算公式,按规定应当用应纳税额的公式计算。
二、出口货物应纳税额适用于什么企业及贸易方式一是应纳税额的征收范围。
国税发[2006]102号文,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按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贸易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贸易,一种是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
文中只明确了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视同小规模计算应纳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采有加工贸易除进料加工以外的其它贸易方式的视同内销如何处理(如:来料加工),并没有明确怎么办。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嘿,老铁,今天咱们来摆摆龙门阵,聊聊那个税法里头,让人有点头疼但又不得不晓得的“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咱们用咱们地道的四川话,边聊边乐呵,咋样?首先啊,第一种,就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就像你手头有批好货,信得过隔壁老王,让他帮忙卖。
不管他最后卖没卖出去,只要货到他手上,税务那边就算你一单生意了。
你说,这算不算一种“视同”的买卖呢?再来说说第二种,“销售代销货物”。
这个更简单,老王帮你把货卖了,他赚他的差价,你收你的钱,但别忘了,这卖出去的每一笔,都得按规矩报税。
这就像是,你借了老王的场子卖自己的货,赚了钱得给人家分点红,税局那头也得有个交代。
接下来是第三种,有点绕,但听我慢慢说。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这句话翻译成四川话就是,你公司要是开了分店,货从这家店搬到那家店去卖,只要不在一个县,那就得算销售。
为啥?因为税务怕你搞猫腻,跨县了就算你交易了一回。
第四种,咱们说说“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这就像是你家自己做的豆瓣酱,本来是要卖的,结果你拿去自己开了家餐馆用了。
这豆瓣酱在餐馆里没直接收钱,但税务那儿可不管你,它认为你这是变相销售,得交税。
最后,咱们快速过一下剩下的几种。
第五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这就像是拿自家的宝贝去入股别人家,税务觉得这也是一种“换钱”的方式,得算销售。
第六种和第七种,分别是“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些都算是自家东西“外流”了,税务自然不会放过。
第八种,“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个最直白了,你白送东西给别人,税务也觉得你这是变相销售,得交税。
你看,这八种情况,虽然听起来复杂,但用咱们四川话一讲,是不是就接地气多了?税务的事儿,虽然烦心,但咱们还是得规规矩矩,毕竟,诚信为本,纳税光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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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退免税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退免税作如下规定: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规定的4种产品范围的其他收购的非自产产品,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按内销货物处理。
二、2003年1月1日起,对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企业应单独向主管退税部门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12-22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
第七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贸转生产型企业能否享受出口退税?问:某出口商贸型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目前该企业已变更为生产型企业,兼营生产内销产品,能否继续享受出口退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该出口商由外贸企业变更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由“免、退”方式变更成“免、抵、退”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该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该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后,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