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企[2006]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7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对外贸易发展步伐的决定,促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增强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实力,规范管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委托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委托贷款专门用于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和在境外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专项委托贷款由省政府设立,每年从省级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投入到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再由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委托相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第四条专项委托贷款的操作平台设在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利用该公司现有的担保业务力量对政府推荐项目进行考察评审、跟踪管理,并由该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相应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3.10•【字号】黑商技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黑商技发〔2014〕58号)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按照省政府督办会〔2013〕26号文件要求,我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经征求服务贸易联席会议32个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紧紧抓住国家沿边开发开放战略和俄罗斯远东开发计划的双重历史机遇,围绕省委省政府“十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对俄服务贸易发展新路径,着力构建对俄服务贸易发展新载体,加快培育对俄服务贸易新业态,充分发挥其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货物贸易的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进一步扩大对俄服务贸易的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和效益,促进对俄经贸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对俄服务贸易与对俄货物贸易齐抓并进。
注重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以其高附加值优势,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延长货物贸易的价值链;发挥货物贸易总量优势,带动对俄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提升其占对俄贸易的比重。
2、坚持对俄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与结构不断优化同步。
加强对俄罗斯服务贸易各行业的分类指导,注重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对俄服务贸易总量、质量和效益的稳步增长。
3、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黑商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商规〔2022〕2号各市(地)、县(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3月10日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向北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俄交流合作区域优势,挖掘对俄合作潜力,提升对俄经贸层次,筑牢对俄经贸大省地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
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黑财规〔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开展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受聘开展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当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或选取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的库外专家。
第五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条专家须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到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黑财规审〔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重点。
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黑财经函[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
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财经函[2010]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经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为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局及尚未配发电脑、打印机的区财政局统一配发工作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
请各市(地)财政局、商务局于4月20日前到省商务厅统一领取(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610室,联系人:朱锦山电话:139****1201)。
附件: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省财政厅经贸处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2日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
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
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
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级别│软席列车)│)││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黑财行[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2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外国专家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2014年6月5日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申报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
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会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黑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沿边开发开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着力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使口岸功能更加完善、物流快速发展、通道优势凸显,全面实现通关便利化、查验电子化、信息网络化、交通便捷化、口岸现代化。
二、主要工作任务全省口岸各查验单位按照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总体要求,最大化地为客货通关提供便利。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1.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报关员资格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进出境客运班车备案、非政策性退税审批和审定完税价格的磋商等权限下放到各现场海关。
(责任单位:哈尔滨海关)2.落实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代理报检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和报检人员注册审批、报检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要求。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6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60号)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8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主办或省直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国外招商引资、商品展示展销、经贸洽谈、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对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在国内外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采取全额或适当补助的形式,实行预算管理,统一核拨。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勤俭节约、专款专用、效益优先。
第二章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经贸交流会、研讨会、论坛。
(二)投资洽谈、项目推介说明会。
(三)商品交易会、展销展览会。
(四)大型、综合或专业商务出访活动。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标准第六条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标准:(一)人员费用及会议室费用:包括政府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会见用场租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其中:国内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行[2007]57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国外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外事出国和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1]66号),并依据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6〕17号
4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畜牧局关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禁牧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19号
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57号
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2004〕22号
2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
〔2004〕55号
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
〔2004〕66号
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7号
8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9号
8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67号
8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哈尔滨铁路局分离办社会职能尚未移交离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45号
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67号
29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808030295黑龙江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8.05.09【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省直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和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及用汇管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内,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现行政策管理。
二、调整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流程(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省直部门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前,由单位人事(外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照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使用其他资金来源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与其他出国(境)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黑财采[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2〕7号)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13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的要求实施,不得虚报和漏报,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指标“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与实际资金用途不符、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省政府采购办一律不受理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
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不得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黑商联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黑商联发〔2020〕7号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级具有承保出口信用保险资格的保险机构:按照《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商函[2020]86号)的贯彻执行,帮助受疫情影响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拟利用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及短期信用保险项目予以支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和标准(一)境外展会支持项目2020年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活动,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给予无法退还的展位费100%的支持。
(二)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对于企业在一季度因进口防疫物资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缴纳的进口预付款保费支出,给予70%保费支持。
(三)自主缴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于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3%的自主缴费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且不受企业经营品类限制。
二、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条件参照历年境外展会支持项目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项目企业申报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境外展会支持项目:4.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外文版需配中文翻译件;5.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要求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6.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参展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列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费用明细);7.《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境外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项目:8.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保费通知书复印件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机构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9.企业进口防疫物资产品合同、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10.《2020年一季度黑龙江省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11.海关统计数据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票据需加盖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签字或法人章,所有外文材料需有中文翻译对照或标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财企[2004]3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4.06.13【实施日期】2004.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0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4]37号)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外贸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我省企业进出口规模,增强出口创汇实力,调整产品出口结构的政府导向性资金。
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对外劳务承包权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出口基地建设。
第四条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发生拖欠、挪。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黑财采〔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3日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方式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提升政府采购政策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效益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采购绩效评价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其中,项目支出评价权重不低于60%,采购绩效评价权重不超过40%。
第三条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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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市(地)、边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合作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评审。
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下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申请我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
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促进与国内产业协同发展、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产能合作的配套服务功能;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八条合作区实施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须遵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注意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定合作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已与我国或我省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的,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三)合作区建设须符合国家对合作区建设发展的国别、产业总体布局要求,并选择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的区域;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清晰,并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
的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的独立法人);
(六)已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已制定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八)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上报合作区月度建设和发展情况;
(九)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
实施企业通过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确认考核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