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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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

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

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

一些国家准许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凭担保提货,从而使银行及托运人都失去安全收汇的保障。

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记名提单项下货物只能由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提取,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作用法。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即使该人持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法。

虽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承运人仍需凭正本提单才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法。

而在美国,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可,无需凭单交付法。

因此,在中美贸易中,货方须注意法律的适用,以免货物被对方提走后,追不回货款法。

依据Incoterms2000
的规定,除合同有另外约定外,记名提单不适用于CIF买卖法。

目前,由于海运单(Sea Waybill)的出现,记名提单已很少使用。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

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

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

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

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

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它协议。

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实践中大有争议,与之相关的是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

在各国的司法判例中,大多倾向于认为即使是记名提单也同样需要凭正本提单交货。

有关案例包括2005年英国贵族院的The “Rafaela S”案,2006年香港上诉法院的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案。

我国最高院也在2004年一起无单放货案中确认记名提单仍应凭提单放货的立场。

当然,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特立独行,其法律规定及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但这仅是少数派做法,不代表其他国家、地区的主流意见。

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

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
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

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问题。

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等同看待。

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

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TO ORDER),列名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提单背面内容主要有:法律诉讼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免责条款;有关改航、换装、改卸目的港、甲板货物、危险货物、冷藏货物、装货、卸货、交货、共同海损等条款;赔偿条款;运费条款;留置权条款等。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海牙规则(最为重要)、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

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

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

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

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

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

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

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

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

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

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

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

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 Co., Ltd. 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

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 Co., Ltd. 或Please deliver to …Bank 或类似文字再签章。

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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