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凭记名提单交货案
一起无单放货案例评析
成 购销模 拟蟹 肉的意 向 , 但双 方未 签订买 卖合 同。
19 9 8年 6月 3 日, 海神 公 司 根 据 与 WE A 公 司 G
的意 向 备妥 三 个 集 装箱 的模 拟 蟹 肉共 6 9 59 6公
收 稿 日期 :0 51 O 2 0 —1 2
作者简介 : 刘秀慧(9 4一) 女 ,山东青岛人 , 士研究生 , 17 , 硕 主要从事 国际 法研究 , — i l xu u@qndo e s E ma : uih i igan w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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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第1 卷 期
20 年 1月 06 3
大连 海事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案例及各国法律适用
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 / Named bill of lading / Nominated bill of lading / Striaight consigned bill of lading /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是一种在抬头的地方填写某一特定收货人的姓名及或地址,或公司名称及或地址的不可转让的提单。
在“The Happy Ranger”案中(下文将提及),大法官Tuckey认为“记名提单一词在英国法里没有定义,但是可以知道该词来源于早先的美国立法(United States Pomerene Act of 1916 ,),其中提及记名提单是指将货物发至一个特定的人…”的确,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根据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 (c. 50))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指提单不包括无法通过背书转让或如持票人提单(Bearer b/l)那样通过交付转让的单据,所以记名提单不受此法约束。
那么,记名提单是不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呢?即而是否如指示提单(Order b/l)一样,承运人必须凭出示正本提单方能放货呢?还是让我们在不同国家的几个不同判例中来领略不同法官、学者们的立场与观点,或许从中对记名提单有一个更深刻更透彻的了解。
Voss Peer 诉 APL 案---新加坡Voss Peer是德国的汽车贸易商,想出售一辆敞篷奔驰轿车给韩国的Seohwan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eohwan),价格为C & F 108600马克。
Seohwan支付了48500马克定金。
Voss Peer向APL(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imited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租船订舱,货物于2000年8月28日装载于“Hyundai General”轮,从德国汉堡运往韩国釜山。
案例分析11-16
案例11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案情简介】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为B)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该B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C)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约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这批电话机的买方B。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失去对这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这批货款。
A在未能收回这批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例12 分批装运引起合同失效案【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0,000吨,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 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500》的约束。
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
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而有些国家如巴西海关则进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而要求发货人必须出具“记名提单”,所以中国发货人在巴西是根本无法通过正本提单来控制海上货权。
基本概念1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 - B/L –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运行中最重要的单证,有如下功能:1)用以证明发货人和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2)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3) 最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
因为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谁拥有正本提单,谁将拥有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的所有权。
2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1)不记名提单(BLANKB/L 或OPEN B/L):即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空格内为空没有任何收货人信息或“TO ORDER” 字样,并在提单其他位置没有明确显示收货人名称,其意味着谁持有此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给贸易各方尤其发货人(卖家)造成巨大风险,故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此提单形式。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写明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收货人提货;3)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样的提单。
(To Order)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但在实务操作时一般谁持有正本的不记名指示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权;(To Order of XXX)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一般在信用证(L/C)或托收(D/P)条件下经常会出现“T o Order of XXX Bank”作为收货人,在国际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要求该银行对提单进行背书后才能转交给银行指定的收货人。
仓码运输无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胶葛案
4.前500台货物的无单放货 (1)无单放货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 1月26日,叶某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蛇口外代 出具保函, 请求蛇口外代对前5000台冰箱体 先行放货,保证在一个月内将正本提单交蛇 口外代,并承诺负责处理和赔偿由此而发生 的任何纠纷或经济责任。该保函没有盖具特 发公司的公章,特发公司也不承认曾向外代 公司出具过保函。
• 海岛公司协助华港公司对后5000台电冰箱 箱体报关不等于收受或提取货物,货物始 终存放于仓库,直至被拍卖。
•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该批货物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 申报,应由海关提取并作变卖处理。
• 因此,海岛公司的报关行为不侵犯粤海公 司的任何权利。
• 华港公司未作答辩。
提要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涉及此类型案件的许多基本问题,如提单持有人对 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无正本提单交货行为的法律 属性、承运人与代理人的责任关系、诉讼时效等。 本案经海事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再 审,最高法院以提单持有人的起诉超过提单条款援 引的海牙规则的一年时效为理由,驳回提单持有人 的起诉。
受理 蛇口外代接受保函,将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 货章的提单副本交予叶某,以作为前5000台 电冰箱箱体的提货单。
国际法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引发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厦门某纺织工业公司。
住所:厦门市厦禾路。
被告:福建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991年9月8日,原告与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以57美元/打(FOB厦门)的价格条件出售男装牛仔裤2000打给某公司。
同月16日,某公司代表对第一批980打牛仔裤进行检验并出具品质合格同意接收的确认书。
同日,原告办理托运、报关等手续,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亦于商检后在该批牛仔裤的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放行章。
其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厦门办事处代表被告就此批货物签发了被告的NO.XSL-910208联运提单。
提单载明:托运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雷蒙斯制造有限公司(LEMANSMANU-FACTURING LTD),装货港厦门,转船港香港,卸货港蒙特利尔,船名尼普敦玛瑙(“NEPTUNE AGATE”V.IE)。
提单(背面)条款第4条第一款规定,除非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时起算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解除所有责任。
原告出具的本批货物发票标明货物总价为64680加元。
1992年1月9日,被告在加拿大的代理人凭加拿大皇家帝国商业银行的保函,将该提单项下的980打牛仔裤全数交给了提单所示通知人。
原告拿到提单等单证后,于1991年11月26日将全套单证交给托收行厦门大华银行,由该行向加拿大皇家帝国商业银行托收货款。
在迟迟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1992年1月18日,原告通知托收行要求退单,托收行于次月将全套单证退回。
1992年4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传真,告知加拿大客户已凭担保提货。
此后,原告曾多次口头要求被告追回货物并退还原告,1992年7月14日,又正式致函被告要求退货,未果。
原告遂于1993年6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无提单擅自放货,致使其无法收回货款,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55584.51美元及其他经济损失3685.99美元。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诉其无正本提单放货无异议。
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
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
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
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润纺织公司)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湛江船代公司)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湛江纺织公司)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1989年5月6日,华润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5月27日,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华润纺织公司向深圳进出口公司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
6月28日,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湛江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湛江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7月24日,根据深圳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7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
10月11日,华润纺织公司开出金额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PTE.) LTD.),承运船舶“科达。
玛珠”轮(KOTA AJU),提单编号为ZHAN/1,托运人为苏丹港棉花公司(PORT SUDAN COTTON CO.),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土穆苏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 S.A.棉花部的指示( ORDER OF: PORT SUDAN COTTON CO.KHARTOUM/SUDAN FOR A/C OF NORSUD S.A.COTTON DIV,1204 GENEVA),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港,装载5023 包重量 963, 583 公斤苏丹原棉。
记名提单下,无须凭单交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例外
、
记 名 提 单 的性 质
美 国的记名提单是一种不能转让、不能
提 货 的单 据 , 英 国和 英 联 邦 各 国 , 种 不 可 在 这
转让的单据并不称作提单 。我 国《 j 每商法》 第 7 9条规定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但第 7 1条关 于提单 的定义并未排 除记名提单 ,这是我国 《 海商法》 有关记名提单规 定的一个较有趣的 现象 。于是有人即围绕我 国《 海商法》 规定的 记 名提单 的性质与功能,特别是其是否具有 物权效力等展开讨论。有 学者指 出,记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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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签发记名提单时, 由于提单不可转让 ,
因此只有在提单上注 明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 货物 。问题在于记名 收货人是否可 以不凭正
完成货物运 输, 即国际运输为贸易提供优质服务, 才可 以保证贸易合 同的顺利 履行 , 促进贸 易的发展 。由于货物运输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 , 买卖合 同不可能 对此进行详 细地规定 , 这就需要订立运 输合 同加 以辅助。因此 , 运输合同对买
发展 。
三、 保险合同与贸易术语和运输合同的关系
单虽然 形式上为提单 , 但实际 已经并非提单 ,
它应属 于不可流转的收据” 。有人认为 , 国 我 《 海商法》 定记 名提单具有物 权效力 , 规 不是 立法 上的错误 , 恰恰 是我 国《 海商法》 的特色 。 也有人认为 , 定即使有不 当之处 , 规 也应从其 规定,因为其 已然具有了强制力。还有人认 为, 既然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 就决定了记名 这 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和效力 与指示提单和不 记 名提单也必然不同:记 名提单在 转让上受 到法律 限制 ,其物权凭证效力 也同样受 到法 律限制 , 即记名提单虽不得转让 , 但仍 不失为 物权凭证和放货依据,法律规定的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效力, 仅对提单记名人具有意义 。 如 果海上货物不需要转售 ,提 单就不必 具有转让性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记名提 单,其意在 于将货物直接交付指定的收货人 而不希望转售货物 。 因此 , 记名提单 虽然形式 上仍为提单 , 但实质上已非提 单, 它应属不可 流转的收据 。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指导思想关注航运实务和海事审判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解决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亟待明确和规范的主要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本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维护航运秩序和贸易安全全球贸易中,超过85%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
在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中,始终维系着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两个重要的信用单证需要特别提及:其一是提单,其二是信用证。
提单是海上运输中重要的运输单证,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又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对贸易合同货款承兑单据。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运输环节,但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后果是造成贸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通过流转交易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人的提单权利。
因此,着眼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国际贸易安全,从司法的角度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法界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是制定本规定首先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弱化提单在运输合同中的物权功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三项法律功能:一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证明承运人已接受承运的货物并将承运的货物装船;三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海上货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是交付货物环节中产生的纠纷,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成为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
应当说,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属于物权凭证,主要体现在贸易中的单证交易环节,提单的物权功能使提单的流转成为可能并成为可信赖的买卖单证,持有提单如同掌控了已装船承运的货物。
2009-03-0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日期】2009-03-05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集团广州菲达厂诉某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
集团⼴州菲达⼚诉某轮船公司⽆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提要:本案涉及⽆提单交货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依据涉案提单的约定应当适⽤什么法律?承运⼈签发了记名提单,在向提单记名的收货⼈交付货物时,是否负有要求提货任提⽰或者提交正本提单的义务?⼀审法院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中国法律。
根据中国海商法,即使记名提单,承运⼈仍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据此判决承运⼈赔偿卖⽅的货物损失。
最⾼⼈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美国法律。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承运⼈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据此撤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托运⼈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集团⼴州电器菲*⼚(以下简称菲*⼚)被告:**总统**公司(AmericanPresidentLinesLimited)。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菲利(⼴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中国**⼯业⼴州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7⽉29⽇,菲*⼚与GBLIGHTINGSUPPLIER(以下简称**公司)以传真的⽅式签订⼀份协议,由菲*⼚向**公司提供⼀批灯饰。
协议约定:菲*⼚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公司,**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公司;若有违法提货⾏为,视诈骗论。
由于菲*⼚没有出⼝经营权,故委托**公司和⼴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公司办理出⼝⼿续。
8⽉14⽇,**公司接受菲*⼚委托,将910纸箱照明灯具及变压器装⼊⼀个4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APLU701135,并以托运⼈的名义向**公司托运,在黄埔港装上**公司所属的EAGLEWAVEV.002轮。
**公司签发了⼀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8043.21⽇,⼴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公司下属的**公司接受菲*⼚委托,将783纸箱照明灯具、变压器和灯罩装⼊另⼀个4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ICSU2302804,以托运⼈的名义向**公司托运,在黄埔港装上**公司所属的EAGLECOMETV.112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华夏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华夏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原告的诉请缺乏赖以存在的事实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华夏货运辩称本案应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被告交付货物没有错误原告无权诉讼;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无单放货的证据对其无单放货的诉请不能支持。
华夏货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和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两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2、涉案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原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
两被告对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商业发票系原告单方制作报关单中的内容也是原告单方申报的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
3、北京华夏出具的包干费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北京华夏收取了包干费也是本案承运人。
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抬头人与本案无关有关提单号、船名、航次均与本案不符。
原告解释称有关船名和提单号是涉案货代提单所对应的海运提单内容。
被告华夏货运确认该证据所表明的海运提单内容与涉案货代提单所表明的是同一货物。
被告北京华夏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华夏货运为支持其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北京华夏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1、华夏货运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用以证明本案提单是华夏货运授权杨云以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夏)名义签发的。
一起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案评析
一起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案评析一、基本事实2002年4月,中土蓄东方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台骅国际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出口事宜;随后,货物分别于同年4月3日和11日装船。
台骅公司代理承运人签发了编号:YAT 02040001 的提单以及编号为YAT 02040010 的提单。
中土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诉称因台骅公司无单放货,导致其收不到货款,要求判令台骅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问题(1) 本案应由何国法院管辖?(2) 应适用何国法律?(3) 谁是承运人?(4) 台骅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5) 承运人是否有权在未收回正本记名提单时放货?三、评析(一)管辖虽然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第21条约定,有关提单证明的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台湾法院管辖。
一般而言,中国法院对提单背面约定的管辖权条款不予理会,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但如果仅从诉讼策略考虑,可以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此举仅能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并不解决实体问题。
(二)适用法律提单背面条款第21条约定提单管辖法律为台湾法,同时第2条将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并入提单条款。
本案无单放货的事实发生在目的地美国。
依侵权行的准据法为侵权行为地法,因此可以主张适用美国法。
无论适用台湾法律还是适用美国法律,均对被告有利。
在美国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得向未提交正本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916年(1952、1994年修订)《美国联邦提单》第6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
”(non-negotiable)第9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22条)。
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29条)。
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
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
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
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案情]原告: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轻工)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环球)被告: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博联)2001年12月25日,武汉海事法院适用美国法律,驳回了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轻工)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博联)赔偿15万美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国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加入WTO后,中国审结的首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
1998年7月至12月,江苏轻工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江苏轻工与其销售给美国M/S价值15万美元的4票箱包产品,价格条件为FOB中国。
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事务,并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4套正本记名提单。
提单注明卸货港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收货人为美国M/S公司。
背面条款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4票货物装运后,江苏轻工将货物的正本提单直接寄交其在美国的关联公司———JSL 国际公司,提示收货人付款赎单。
收货人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9年3月5日前向美国博联出具提货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货物。
1999年7月,江苏轻工以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其无法收回货款为由,起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要求连带赔偿其货款损失。
原告江苏轻工认为,本案提单是由一个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向另一中国法人签发,因而在当事人选择的《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不足以解决双方争议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承运人依提单交货时,应做到收货人正确和凭正本提单交付。
被告美国博联认为,《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没有明确规定记名提单如何交付货物问题,应适用美国其他法律。
依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提要: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货,遭到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后,凭提货人向其出具的保函向提货人及其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
涉及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认定等问题。
[案情]原告:香港大中船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中船务公司)被告:珠海市医药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医药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南山支行。
(以下简称南山工商银行)1992年5月2日,大中船务公司所属的“珠运201”轮在香港承运91 箱西药。
货物装船后,大中船务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提单载明:托运人罗氏化学与药品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珠海市医药进出口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货物为Rocephin2000瓶共91箱。
5月3日,“珠运201”轮抵达珠海,大中船务公司通知珠海医药公司提货,因珠海医药公司不能出示正本提单,大中船务公司没有向其交付货物。
5月9日,珠海医药公司向大中船务公司出具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
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4620392043,货值210,000美元,货名西药,装运期1992年5月2日,船名ZHU YUN201等。
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由敝公司进口货物。
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
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由珠海医药公司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有“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字样,盖南山工商银行国际部的业务专用章。
大中船务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给珠海医药公司签发了提货单。
珠海医药公司取得提货单后,委托珠海市瑞平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瑞平公司)报关。
因瑞平公司伪报货物名称,该批货物被拱北海关没收。
珠海医药公司没有付款赎单,提单被退回给托运人。
199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大中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10,000美元的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
几个国家对记名提单的不同观点和立场
几个国家对记名提单的不同观点和立场
美国1916年波默兰法案(1916/1994)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均有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而无须收回正本提单。
英国,普通法中尚无不凭记名提单放货的根据。
但从2002年后,英国法官认为记名提单不是普通法下的权利凭证,可以不凭其交货。
香港,判例表明承运人有权不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只需验明其身份。
(“The Brij”案2001)
韩国船舶代理协会表示:“收货人办理货物通关时所需文件为银行保函或是提单副本、商业发票、进口承认书等文件,无需托运人或承运人的放货指令。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而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法国“The MSC Magellanes, 16 May 2002”案中REENES上诉法院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而凭以方能提货。
新加坡,判例表明承运人必须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并需验明其身份。
(“Voss Peer v. APL”案2002)
荷兰法院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适用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提单且必须凭以方能提货。
(“ The Duke of Yare ”案)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也认为船东未收回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即使交付给收货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
(“The Taveechai Marine”案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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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凭记名提单交货案1
1993年7月,菲达电器厂与艺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菲达电器厂向艺明公司提供一批灯饰;菲达电器厂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艺明公司,艺明公司须在3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达电器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艺明公司。
8月14日,货物被装入一个集装箱交总统轮船公司承运。
总统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
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总统轮船公司,收货人为艺明公司。
该套提单背面首要条款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艺明公司未据协议向菲达电器厂付款。
在菲达电器厂仍持有上述总统轮船公司所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总统轮船公司将货物放行。
请问承运人应否凭记名提单放货?如何理解记名提单的性质和功能?
在本案中,根据《海商法》第71条,提单当然包括记名提单。
而且,承运人应当保证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也即承运人交货时应当收回记名提单。
然而,必须指出,通常而言,记名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海商法》第79条)。
就此而言,记名提单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出示记名提单。
同样,承运人可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收货人而无须收回记名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1条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给航运和司法实践带来不少混乱,和第79条也存在矛盾。
1参见张丽英、邢海宝主编:《海商法教程》,381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