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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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所存在的风险

记名提单所存在的风险

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

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 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

”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

所以只收30%货款,且后T/T 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

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类似被骗经历我公司是生产经营化工医药原料出口的,某曰收到一洪都拉斯客户的询函(吐温20),对方当时提出的条件很诱人啊:TT预付,FOB ,每个月2柜。

每年30万营业额,邀请免费旅游,还吹嘘他们家族在洪都拉斯当地很有名望,属皇室派系。

在我们报价之后,对方很爽快的接受了,并来邮件告知正在安排预付。

一切好像发展的太顺利了,也就开始了我人生首次商场被经历。

而事实上,这位客户的骗术可谓高超,先用以上诱饵调起你的胃口,然后便逐渐显露出狡猾的一面。

本来答应全部预付的,后来种种借口磨磨蹭蹭的终于谈妥10%预付。

当收到10%的货款后,我们当然是正常安排发货了。

但是发货以后,准备向客户寄单催款的时候,对方就变得很难联系到,提单当然还在我手里。

这期间,他曾回过一封邮件,说他父亲在美国佛罗里达的一块地产要打官司,他过去处理,因此没有和我联系。

靠,现代生意人居然还能因为通讯问题与客户失去联络?这样过了两个月,船公司来电话,说货已到港多曰,即将超期,当地海关将视为无主货进行拍卖。

情况紧急,再三与客户联系,邮件根本没有回复,传真也没有,打电话过去他不在,他们公司的员工居然大多不会英语 !好不容易有一个,那个蹩脚到极点啊!这时,对方也回过一封邮件,说他家族的某个兄弟被绑架了,在当地媒体很轰动,因此影响了正常生意的进行。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单据,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以及海运单和EDI的出现,海运提单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主要就在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承运人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粗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毕业/2/view-12229746.htm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运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并由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一般说来,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或已接管了货物;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放货风险(一)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使用正本记名提单时,提单上所列收货人有时并不是实际要来清关提货的公司,所以收货人常常会在目的港要求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放货给第三方。

在此种情况下,提单收货人控制物权,若承运人直接按照收货人的口头指示放货给第三方,将失去法律上的凭据,其风险较大。

因此,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收回其全套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列明:我公司为某某编号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的提货单并将货物直接向其交付。

(二)无提单放货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通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早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在航程相对较短的近洋运输中。

由于提单不在收货人手中,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会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问题。

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FOB条件下供货商非记名提单风险与策略改进引言本案例围绕日家具公司(H公司)作为供货商,在FOB上海条件下遭遇的货款损失问题展开。

H公司通过与E家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美国IDEA公司间接出口储物方凳,却因提单中未被列为托运人,导致其在提货人IDEA公司已支付货款给E公司后,仍面临货款追讨困难。

此案例揭示了国际贸易中FOB条款与提单使用不当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对货款安全的潜在威胁。

论点1、FOB条件下供货商的风险暴露:FOB条件下,供货商将货物交至船上后,风险与责任便转移给买家,但供货商往往忽视了在提单上的法律地位对货款回收的重要性。

2、记名提单对供货商权益的限制:记名提单直接将货物权利赋予特定收货人,排除了提单转让的可能性,导致实际供货商即使持有提单也无法有效控制货物或主张货权。

3、贸易条款与结算方式的不当选择:H公司采用的后T/T结算方式和未明确要求作为提单托运人的做法,放大了贸易风险,削弱了其在贸易链中的谈判地位和保护措施。

论据1、提单记载与法律身份:法院认为,H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但由于提单明确记载E公司为托运人,H公司无法被认定为“交货托运人”,不具备《海商法》下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无法以此为依据向承运人索赔。

2、货款支付方式的缺陷:合同中“提供单据复印件T/T 15天”的付款方式,未能确保H公司在货物出运前获得足额货款,增加了货款回收的风险。

3、实际操作中的被动地位:H公司完全依赖E公司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未能直接与承运人建立联系,导致其在提单签发和货物控制上处于被动。

论证1、FOB条款下的风险与责任:虽然FOB条款简化了卖方的运输责任,但同时也减少了卖方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直接控制。

H公司未能在合同中明确自身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如要求作为提单托运人,是其后续追索货款困难的重要原因。

2、记名提单的法律后果: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性意味着H公司即使持有提单,也不能阻止承运人向记名的收货人IDEA公司放货。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2011年04⽉学术探讨“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苏向红摘要: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个重要内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后,根据托运⼈的要求,承运⼈应当签发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国外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单放货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记名提单下的⽆单放货,倾向意见认为承运⼈⽆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商,必须对记名提单的风险有⼀定的了解,化解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单放货中图分类号:TE8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4-01⼀、提单的定义《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的指⽰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提单主要具备以下三⼤作⽤:(⼀)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分类提单根据收货⼈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是记名提单,即列明收货⼈姓名的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是不记名提单,即提单收货⼈栏内不列明姓名。

此类提单⽆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凭单放货;三是指⽰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的指⽰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提单经指⽰⼈背书转让,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的提单。

四、记名提单的特点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应⽤并不⼴泛,⼀般只在运送个⼈物品和展览品时⽤。

我国的《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法的最新成就,但对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

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摘要】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的焦点问题,提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慎用记名提单,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Abstract:this paper has analysised the issue concer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aw for Named B/L, warning that Named B/L must be used coutiously in trade practice and proper risk-war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Key words: Named B/L, documents of title, Federal Bills of Lading Act of 1916提单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

我国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将其定义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我国海商法将提单分为三种: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记名提单(Named B/L)。

记名提单(Named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例中记名提单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暗中托运人有的胜诉有的败诉?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对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不了解和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引起的。

对于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是否也要凭单进行,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海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即使记名提单也要凭单交货。

其依据是《海商法》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案例分析

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记名提单的法律效力
C 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 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A外贸公司作为C 的外贸代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结汇等手续。C贸易公司与B货运公司订 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提单上的托运 人是A外贸公司。 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 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B货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 货到达目的港,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 货人,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 院起诉,要求B赔付货款。其理由是:1、提单是物权凭证,正本提单在A外贸 公司手里,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 结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2、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 B货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提单应为有效,仍然具有物权凭证 的作用。
案例四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 题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 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 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 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 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 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 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 人A公司的责任。
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对托运人来说,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 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的货物 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他仍然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 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提单是指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的一种文件,主要用于保证海运货物的装卸、承运、到达和交付等流程的顺利进行。

记名提单是海运运输中常用的一种提单形式,指的是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记名提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使用记名提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一、记名提单的定义与作用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的提单形式。

记名提单主要用于凭证抵押融资等金融交易中,保障货物买卖方的权益。

它可以作为一种贸易支付方式,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领取货物。

二、记名提单的类型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和海运运输法规,记名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收货人记名提单收货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并且只有收货人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代理人才有权领取货物。

采用收货人记名提单,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信用性,并且能够防止因货物被盗或误交引起的争议。

2、承运人记名提单承运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承运人。

承运人记名提单属于一种保险措施,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证明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可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

承运人记名提单还能够提供一种信用保障,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多个承运人和运输工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提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提单形式。

它能够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和信用性,并且能够节省货运成本,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

三、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1、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是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提单应当由承运人签发,并在货物装运前签发。

如果提单需要修改,在修改前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同意,并且必须由承运人签署修改后的提单。

2、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记名提单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从一则案例看记名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记名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案例简介 2017 年,浙江台州 A 公司与 R 国客户 B 公司谈成 一批笔记本册的出口业务,货值为 21 万美金,其中价 值 17 万美金的货物具有时效性,合同以 FOB 方式成 交,支付方式为 “by TT ,30% in advance, the Balance 70% after shipment”。 但 是 由 于 B 公 司 没 有 货 物 进 口 权,于是找到本国代理商 C 公司作为买方与 A 公司签 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以后 B 公司通过代理商 C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了 30% 的预付款,即 63000 美金的 货款。A 公司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联系买方指定货 代订舱出运,货物完成装运后,A 公司拿到承运人签发 的提单确认件转发给 B 公司确认,提单上载明 C 公司 为收货人,B 公司没有异议确认提单,于是 A 公司要求 承运人签发了收货人为 C 公司的正本记名提单。同时 B 公司向进口代理商 C 公司支付了剩下的 70% 货款,随 后 C 公司宣布破产,未能向 A 公司支付 70% 的货物尾 款。A 公司因此拒绝寄送海运提单给 B 公司,B 公司为 获取 17 万美金有时效性的货物,和 A 公司协商后向出 口方 A 公司支付了 97000 美金的货款,连同预付款合
Risk And Prevention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From a Case Shen Weiling
(Ta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zhou Zhejiang 318020) Abstract: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be transferred, and the goods owned by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In some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South America, Africa,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 can get the goods from the carrier against the receiving notice or a copy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Letter of guarantee, even if the seller or other third party who holds a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take ownership of the goods and dispose of them. Therefore, the use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credit of the importer in advance, pay attention to the market situation of export goods, avoid the carrier to release goods without a bill of lading, so as to prevent the risks brought by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Key Words: Case; Clean Bill of Lading; Risk; Prevention

提单的风险分析

提单的风险分析

现代国际货运提单的风险现状分析1理论概述1.1提单的概念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2 提单的属性提单的本质属性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已装船和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提单的这些本质属性决定了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从票据法的意义上讲,提单作为一种“单证”,具有有价证券、流通证券和要式证券等性质。

1.3提单的功能概括的讲提单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1.3.1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发给托运人的一张货物收据。

1.3.2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1.3.3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风险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总体上看,提单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提单在签发时的风险2.1.1预借和倒签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对卖方将货物交付装运的期限、交单的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等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卖方只有完全按照该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要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

其中,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完毕的已装船提单,否则议付银行不会接受,卖方便不能顺利结汇。

但实际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由于其中某一方或双方的主观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或有效期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则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卖方结汇。

另一种情况是当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该日期已经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同样会以上述理由拒绝结汇。

本科毕业设计-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

本科毕业设计-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

Abstract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maritime law.If there is wrong dealing in shipping,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trades will be seriously affected.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hipping docu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e froms of maritime fraud relating to the B/L vary,such as backdated and advanced B/L,a letter of indemnity in exchange omission of B/L,a forged B/L,and release the goods without any documents.Based on the B/L risk as the main line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and relief B/L measures to target.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role of B/L,then summarized the B/L risk types of forms,according to different forms of B/L risk,the risk of summary B/L corresponding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posed precautions and relief measures,to international ocean B/L affirms the positive singnificance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Keywords: B/L; risk prevention;r elieve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海运提单是现代海上运输和贸易环节中重要的运输单证。

记名BL的风险

记名BL的风险

国家地区风险:记名提单“陷阱”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视为“打开货物仓库的钥匙”,出口方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的物权,以确保收取货款。

但是对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万无一失,而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一、记名提单风险分析一直以来,国内外出口商由于使用记名提单而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

中国信保曾受理过一个出口企业由于使用记名提单而落入了买家骗货逃款“陷阱”的案子:2004年12月国内某企业向美国一买家出口脚手架,价款4万多美元,付款方式DA60天。

12月19日企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取得记名提单,并连同其他单据一同交银行托收。

但应付款日后该企业多次向买家催付,买家却一直拖延。

2005年4月22日经银行查询发现正本单据仍在银行,买家并未承兑取单,而是在货物到港后,凭借确认其收货人身份早已将货物提走。

可见,在我国贸易实践中记名提单存在着“无单放货”的风险,即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放给收货人。

那么,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可以无单放货?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记名提单。

按照收货人不同,提单可分为三种: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所记载的货物只能交给提单上所指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Bearaer B/L,or Open B/L,orB/L,or Blank B/L)是指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均具有三种性质与作用:①运输契约(Contract of Carriage);②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③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目前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仍是一个各国均颇有争议的问题,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国际贸易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风险点提单防范措施防范记名提单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对海牙规则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有精确了解对提单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条款有明确的约定一切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运输和贸易才能避免其中的纠纷和损失
风险点 记名提单
国际贸易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具体风险
最典型的问题是无单放货纠纷,国际 上基本统一的认识:无单放货是海上 运输合同违约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一般适用提 单上所选择的法律进行审理,而不是以我国海 商法中侵权行为地为准据法。
尽量使用指示提单。
1.在货物收到前不要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2.在事先没有收回收货待运提单时不要签发已装船提单。 3.尽量适用已装船提单。
1.我司为买方时,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 洁提单。
1.托运人(我司)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 2.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 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清洁提单
1.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 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2.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 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 务的必要条件。
不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 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防范措施
防范记名提单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对《海牙 规则》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有精确了解,对提单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 适用条款有明确的约定,一切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运输和贸易才能避免其 中的纠纷和或被窃或转入善意的 第三者手中,则极易引起纠纷。
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1.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 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 2.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 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 船;3.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 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 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

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

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

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称为HOUSE提单,这份提单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分享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基本案例:2012年5月4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日本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大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青岛,按信用证要求装运。

5月25日,日本B公司向中国A公司传真告之中国C货运(国内代理)相关信息。

中国A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大豆明细表传真给C货运,后C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A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指定仓库。

A公司交货后,C货运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装箱、商检、报关等手续。

中国A公司在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日本D船务(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涉案提单加注了签发人D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中国C货运与日本D船务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D船务委托C货运联络中国A公司,安排青岛至日本的货物运输和报关,完成货物从A公司到D船务的交接。

C货运向中国E船务公司(实际承运人)订舱交货后,E船务向其签发海运提单。

C货运向D 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并将海运提单转交给日本D 船务。

货物运至日本后,被日本D船务凭中国E船务公司提单提取。

之后,中国A公司用日本D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

中国A公司随即要求中国C货运通知日本D船务扣货,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及D船务均已下落不明。

欺诈手段:在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常常相互勾结,由契约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运代理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契约承运人凭借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后和国外买方相互勾结无单放货,然后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国内卖方无法结汇,货款两空。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服从于买方指示,为其“特殊”目的服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买方为进行贸易欺诈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记名提单案例:隐形的钥匙

记名提单案例:隐形的钥匙

玩的就是隐形“只收了一点定金,就出了记名提单给客户?”,我一瞧单据,十分惊讶!“什么叫记名提单?”,对方的回答让我大跌眼镜!仿佛我讲的是对外星人出口。

这是两年前的广交会上,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一位官员让我为一家出险的珠三角出口企业支招出现的一幕。

该企业居中国某一机电产品品类出口前三名,但外贸专业水准让人无法恭维。

于是,五个集装箱货款与以色列客户发生纠纷也不足为奇了。

承运人可以无需收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而只要证明提货人是记名提单上的真实提货人就可以放货了。

由于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栏里具体载明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项下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作用。

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无需收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一栏中已具体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恰恰就是一些狡猾的客户暗算中国出口商玩的致命的一招,而恰恰钥匙是你货主自己送的。

 背景知识:按照收货人不同,海运提单可分为三种: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所记载的货物只能交给提单上所指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B/L,or Blank B/L)是指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不记我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均具有三种性质与作用:①运输契约(Contract  of Carriage);②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③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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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通常安全性较高。

但记名提单在特定情况下在在风险,出口企业应通过选择良好交易伙伴、减少使用记名提单和采用CIF条款等方式规避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L),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其中,物权凭证指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正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也会出现船公司无单放货却是合法的情况,且看以下案例:上海某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承运人是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上海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上海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上海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最终此案判定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而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最终判决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来看,出口商有正本提单在手,船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使得客户没有正本提单却提取了货物,于是出口商想追究船公司的责任,可是发现船公司的做法却是合法的,无法追究,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却叫怨无门,既然提单是物权凭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出口商的损失都是记名提单引起的。

那什么是记名提单?
根据提单收货人的不同,提单可分为三种:一是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填明特定收货人的提单,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承运人只能交付货物给该特定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二是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不填写任何内容或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三是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承运人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很多国家国内法律以及多个国际公约都认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点,一致认为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各个国家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却有不同规定,部分国家法律认为承运人不需要提货人出示正本提单,只需认定提单记名人合法身份即可放货以完成交货义务,比如上例中的美国。

也就是说,如果提单适用美国这样的国家的法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上述案例出口商不能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责任的根本原因。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当意识到,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有时手持正本提单同样不能避免风险。

在提单问题上,要关注不同种类的提单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知道如何防范。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不能完全依靠手握正本提单来控制收汇风险。

在外贸业务中,是否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直接影响到业务是否能顺利进行。

所以交易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诚信度、履约能力等等。

二、出口商应尽可能避免接受记名提单,尽量使用指示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三、尽量争取采用CIF条件,这样出口商自己办理运输业务,就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以便有效地防止船公司的欺诈行为和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延义. 海事案例精析.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0
[2]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占林.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精讲.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5]张亚芬.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国际商务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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