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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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通常安全性较高。

但记名提单在特定情况下在在风险,出口企业应通过选择良好交易伙伴、减少使用记名提单和采用CIF条款等方式规避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L),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其中,物权凭证指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正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也会出现船公司无单放货却是合法的情况,且看以下案例:上海某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承运人是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上海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上海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上海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最终此案判定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而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最终判决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来看,出口商有正本提单在手,船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使得客户没有正本提单却提取了货物,于是出口商想追究船公司的责任,可是发现船公司的做法却是合法的,无法追究,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却叫怨无门,既然提单是物权凭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出口商的损失都是记名提单引起的。

那什么是记名提单?
根据提单收货人的不同,提单可分为三种:一是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填明特定收货人的提单,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承运人只能交付货物给该特定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二是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不填写任何内容或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三是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承运人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很多国家国内法律以及多个国际公约都认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点,一致认为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各个国家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却有不同规定,部分国家法律认为承运人不需要提货人出示正本提单,只需认定提单记名人合法身份即可放货以完成交货义务,比如上例中的美国。

也就是说,如果提单适用美国这样的国家的法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上述案例出口商不能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责任的根本原因。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当意识到,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有时手持正本提单同样不能避免风险。

在提单问题上,要关注不同种类的提单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知道如何防范。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不能完全依靠手握正本提单来控制收汇风险。

在外贸业务中,是否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直接影响到业务是否能顺利进行。

所以交易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诚信度、履约能力等等。

二、出口商应尽可能避免接受记名提单,尽量使用指示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三、尽量争取采用CIF条件,这样出口商自己办理运输业务,就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以便有效地防止船公司的欺诈行为和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延义. 海事案例精析.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0
[2]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占林.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精讲.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5]张亚芬.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国际商务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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