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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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研究

海运提单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研究

探讨与研究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提单的主要功能有: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
据 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
确认接管。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 间就成为实质上卖方的交货时间。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 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提单;签发方式;电放提单;风险;控制措施
绪论 海运提单是海运业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单证。随着海运业的 发展及海运单和电子EDI数据的诞生,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 开展,近洋运输量不断增加。由于现代船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 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缩短了海运的 时间;以洋山四期为代表的自动化装卸码头的投入运行,对货物 的周转效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带来了效率和风险的 矛盾日益突出。为了避免“货等单”的情况,大量使用“电放提 单”等无提单放货方式来满足物流运输行业新业态的需求。在实 践过程中逐渐发现其本身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本文主要就使用 海运提单情况下船东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做
一下分析,并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力争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内
第四节中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 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 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 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探与研究
海运提单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研究
文/黄燕芸
摘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目前海运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和主要的运输单 据,它是由船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收到或接管或装载船上,并允诺将其 运往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 货物的所有权。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本文主要阐述不 同签发方式下承运人放货依据及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介绍常用风险分析方法和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单据,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以及海运单和EDI的出现,海运提单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主要就在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承运人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粗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毕业/2/view-12229746.htm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运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并由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一般说来,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或已接管了货物;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放货风险(一)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使用正本记名提单时,提单上所列收货人有时并不是实际要来清关提货的公司,所以收货人常常会在目的港要求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放货给第三方。

在此种情况下,提单收货人控制物权,若承运人直接按照收货人的口头指示放货给第三方,将失去法律上的凭据,其风险较大。

因此,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收回其全套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列明:我公司为某某编号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的提货单并将货物直接向其交付。

(二)无提单放货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通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早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在航程相对较短的近洋运输中。

由于提单不在收货人手中,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会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及其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足指用以证明海卜货物运输台同和货物已经出承运凡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该法j生i规定:“提单rfl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屑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曾经有一位叫Bo、ven的大法官讲过一句名言:提单是丌启仓库的文字钥匙。

正是由于提单埘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提单引起的风险和争议值得我们去关注。

在这单主要讨沦的足使用最为普遍的海运提单的风险与母议,其他各类捉单风险也基本类似。

对丁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坚持虬争放货吗?关于这个『nJ题,理论界和司法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著书的《施米拖夫论出口贸易》一书的作者曾指出:“一个提单即使是不可转让的,亦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幽为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只能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如果他能够出示提单。

”而著名的《Beniamm沦货物销售》一书的作者明确地表达了小同的观点:“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被授权且有义务将货物交付原始收货人,而不要求出示提单。

”理论界的埘种观点电压映在符围具体操作中的不同做法j一比较而占,笔者更倾向于不严格的见单放货,即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葫理由在对方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能出示身份证明的指定收货人。

因为记名提单在普通法的涵义里不是物极凭证,所以它的转让小能按推定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计来进行。

在这种提单下,货物只变于收货人,与出示提单及谁是搓单的持有人统统无关。

面现在各国对于这一闻题的可;同鸹!解可能会导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引起交付货款的风险,令托运人或承巨人蒙受损失。

法律法规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商业效率与商业信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企图通过钻法律窄子的方法实现及保全自身利益,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就是很好的例子。

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而签发R期却早十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记名提单风险是什么,记名提单是什么?

记名提单风险是什么,记名提单是什么?

记名提单风险是什么,记名提单是什么?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如果收货人在发货前没有收到货款,或者没有收款的其它保障,那么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流程中,提单几乎是整个贸易中最重要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了提单,买方也将失去提取货物的权利。

提单也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两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记名提单的风险,以及其相关知识。

希望能给贸易者提供一定的帮助与了解。

▲一、记名提单。

指在提单(straight)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

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

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参见《海商法》第79条。

▲二、应用。

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

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

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问题。

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等同看待。

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

▲三、记名提单风险。

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

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2011年04⽉学术探讨“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苏向红摘要: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个重要内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后,根据托运⼈的要求,承运⼈应当签发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国外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单放货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记名提单下的⽆单放货,倾向意见认为承运⼈⽆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商,必须对记名提单的风险有⼀定的了解,化解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单放货中图分类号:TE8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4-01⼀、提单的定义《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的指⽰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提单主要具备以下三⼤作⽤:(⼀)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分类提单根据收货⼈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是记名提单,即列明收货⼈姓名的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是不记名提单,即提单收货⼈栏内不列明姓名。

此类提单⽆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凭单放货;三是指⽰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的指⽰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提单经指⽰⼈背书转让,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的提单。

四、记名提单的特点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应⽤并不⼴泛,⼀般只在运送个⼈物品和展览品时⽤。

我国的《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法的最新成就,但对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

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摘要】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的焦点问题,提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慎用记名提单,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Abstract:this paper has analysised the issue concer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aw for Named B/L, warning that Named B/L must be used coutiously in trade practice and proper risk-war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Key words: Named B/L, documents of title, Federal Bills of Lading Act of 1916提单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

我国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将其定义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我国海商法将提单分为三种: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记名提单(Named B/L)。

记名提单(Named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例中记名提单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暗中托运人有的胜诉有的败诉?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对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不了解和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引起的。

对于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是否也要凭单进行,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海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即使记名提单也要凭单交货。

其依据是《海商法》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提单背书等问题!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TO ORDER OFXXX银行=ORDER OF XXX银行,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这首先要理解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背书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托运人背书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另外出口公司的背书提单中背书用的章,一般就是蓝色条形章,但是注意一般要和发票等其他相关单据上的公章一样,另外签字可以是签字章,也可以手签,但是千万要注意信用证对背书章的要求!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b/l of non-negotiabal2009-06-25 16:34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b/l of non-negotiabal 分别是什么意思?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分别指什么/哪个安全?如果客户要求怎么写CONSINEE 和NOTIFY PARTY 了,就只能那样写了吗?To order 和TO ORDER OF SHIPPE R是一样的,TO ORDER是省略写法。

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

从一则案例浅谈记名提单使用的风险【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通常安全性较高。

但记名提单在特定情况下在在风险,出口企业应通过选择良好交易伙伴、减少使用记名提单和采用CIF条款等方式规避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L),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其中,物权凭证指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正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也会出现船公司无单放货却是合法的情况,且看以下案例:上海某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承运人是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上海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上海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上海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提单是指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的一种文件,主要用于保证海运货物的装卸、承运、到达和交付等流程的顺利进行。

记名提单是海运运输中常用的一种提单形式,指的是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记名提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使用记名提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一、记名提单的定义与作用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的提单形式。

记名提单主要用于凭证抵押融资等金融交易中,保障货物买卖方的权益。

它可以作为一种贸易支付方式,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领取货物。

二、记名提单的类型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和海运运输法规,记名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收货人记名提单收货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并且只有收货人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代理人才有权领取货物。

采用收货人记名提单,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信用性,并且能够防止因货物被盗或误交引起的争议。

2、承运人记名提单承运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承运人。

承运人记名提单属于一种保险措施,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证明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可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

承运人记名提单还能够提供一种信用保障,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多个承运人和运输工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提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提单形式。

它能够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和信用性,并且能够节省货运成本,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

三、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1、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是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提单应当由承运人签发,并在货物装运前签发。

如果提单需要修改,在修改前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同意,并且必须由承运人签署修改后的提单。

2、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记名提单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从一则案例看记名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记名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案例简介 2017 年,浙江台州 A 公司与 R 国客户 B 公司谈成 一批笔记本册的出口业务,货值为 21 万美金,其中价 值 17 万美金的货物具有时效性,合同以 FOB 方式成 交,支付方式为 “by TT ,30% in advance, the Balance 70% after shipment”。 但 是 由 于 B 公 司 没 有 货 物 进 口 权,于是找到本国代理商 C 公司作为买方与 A 公司签 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以后 B 公司通过代理商 C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了 30% 的预付款,即 63000 美金的 货款。A 公司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联系买方指定货 代订舱出运,货物完成装运后,A 公司拿到承运人签发 的提单确认件转发给 B 公司确认,提单上载明 C 公司 为收货人,B 公司没有异议确认提单,于是 A 公司要求 承运人签发了收货人为 C 公司的正本记名提单。同时 B 公司向进口代理商 C 公司支付了剩下的 70% 货款,随 后 C 公司宣布破产,未能向 A 公司支付 70% 的货物尾 款。A 公司因此拒绝寄送海运提单给 B 公司,B 公司为 获取 17 万美金有时效性的货物,和 A 公司协商后向出 口方 A 公司支付了 97000 美金的货款,连同预付款合
Risk And Prevention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From a Case Shen Weiling
(Ta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zhou Zhejiang 318020) Abstract: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be transferred, and the goods owned by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In some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South America, Africa,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 can get the goods from the carrier against the receiving notice or a copy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Letter of guarantee, even if the seller or other third party who holds a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take ownership of the goods and dispose of them. Therefore, the use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credit of the importer in advance, pay attention to the market situation of export goods, avoid the carrier to release goods without a bill of lading, so as to prevent the risks brought by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Key Words: Case; Clean Bill of Lading; Risk; Prevention

提单的风险分析

提单的风险分析

现代国际货运提单的风险现状分析1理论概述1.1提单的概念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2 提单的属性提单的本质属性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已装船和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提单的这些本质属性决定了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从票据法的意义上讲,提单作为一种“单证”,具有有价证券、流通证券和要式证券等性质。

1.3提单的功能概括的讲提单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1.3.1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发给托运人的一张货物收据。

1.3.2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1.3.3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风险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总体上看,提单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提单在签发时的风险2.1.1预借和倒签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对卖方将货物交付装运的期限、交单的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等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卖方只有完全按照该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要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

其中,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完毕的已装船提单,否则议付银行不会接受,卖方便不能顺利结汇。

但实际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由于其中某一方或双方的主观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或有效期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则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卖方结汇。

另一种情况是当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该日期已经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同样会以上述理由拒绝结汇。

本科毕业设计-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

本科毕业设计-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

Abstract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maritime law.If there is wrong dealing in shipping,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trades will be seriously affected.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hipping docu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e froms of maritime fraud relating to the B/L vary,such as backdated and advanced B/L,a letter of indemnity in exchange omission of B/L,a forged B/L,and release the goods without any documents.Based on the B/L risk as the main line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and relief B/L measures to target.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role of B/L,then summarized the B/L risk types of forms,according to different forms of B/L risk,the risk of summary B/L corresponding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posed precautions and relief measures,to international ocean B/L affirms the positive singnificance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Keywords: B/L; risk prevention;r elieve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探析海运提单是现代海上运输和贸易环节中重要的运输单证。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国际贸易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风险点提单防范措施防范记名提单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对海牙规则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有精确了解对提单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条款有明确的约定一切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运输和贸易才能避免其中的纠纷和损失
风险点 记名提单
国际贸易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具体风险
最典型的问题是无单放货纠纷,国际 上基本统一的认识:无单放货是海上 运输合同违约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一般适用提 单上所选择的法律进行审理,而不是以我国海 商法中侵权行为地为准据法。
尽量使用指示提单。
1.在货物收到前不要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2.在事先没有收回收货待运提单时不要签发已装船提单。 3.尽量适用已装船提单。
1.我司为买方时,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 洁提单。
1.托运人(我司)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 2.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 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清洁提单
1.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 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2.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 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 务的必要条件。
不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 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险点及防控措施——提单
防范措施
防范记名提单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对《海牙 规则》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有精确了解,对提单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 适用条款有明确的约定,一切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运输和贸易才能避免其 中的纠纷和或被窃或转入善意的 第三者手中,则极易引起纠纷。
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1.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 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 2.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 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 船;3.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 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 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_黄辉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_黄辉

中国储运网摘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风险无处不在,本文就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实务中对于在海运提单的使用中所具有的各种风险,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风险;措施世界商品流通中有80%以上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我国对外贸易量的90%左右是通过海运完成的。

而提单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

《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条规定:“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提单持有人。

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由承运人装到船上后,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提单既是重要的海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

”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④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毋庸讳言,对海运提单的各方当事人而言,它的使用流转过程中充满了风险。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总体上看,提单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凭保函签发提单从承运人处获取清洁提单,是托运人据以结汇的首要条件。

所谓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4条的规定,是指货物单据上并无明显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件或批注者。

但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从而导致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据此向银行结汇。

所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到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而顺利结汇。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 海运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 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种类
•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
海运提单的种类
•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 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 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 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 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 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 易中较少使用。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
• 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 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 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 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海运提单的种类
•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 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 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 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 负责赔偿。
海运提单的种类
•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
海运提单的种类
•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 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 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 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 (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 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 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 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记名BL的风险

记名BL的风险

国家地区风险:记名提单“陷阱”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视为“打开货物仓库的钥匙”,出口方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的物权,以确保收取货款。

但是对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万无一失,而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一、记名提单风险分析一直以来,国内外出口商由于使用记名提单而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

中国信保曾受理过一个出口企业由于使用记名提单而落入了买家骗货逃款“陷阱”的案子:2004年12月国内某企业向美国一买家出口脚手架,价款4万多美元,付款方式DA60天。

12月19日企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取得记名提单,并连同其他单据一同交银行托收。

但应付款日后该企业多次向买家催付,买家却一直拖延。

2005年4月22日经银行查询发现正本单据仍在银行,买家并未承兑取单,而是在货物到港后,凭借确认其收货人身份早已将货物提走。

可见,在我国贸易实践中记名提单存在着“无单放货”的风险,即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放给收货人。

那么,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可以无单放货?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记名提单。

按照收货人不同,提单可分为三种: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所记载的货物只能交给提单上所指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Bearaer B/L,or Open B/L,orB/L,or Blank B/L)是指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提单均具有三种性质与作用:①运输契约(Contract of Carriage);②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③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目前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仍是一个各国均颇有争议的问题,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记名提单风险剖析

记名提单风险剖析

作者: 常雪莲[1]
作者机构: [1]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交易银行部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60-6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2期
主题词: 信用证;记名提单;开证行;代理行;价格条款;交易金额;受益人;FOB;
摘要:日前,笔者在梳理信用证通知业务时,关注到一份金额为124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当地某小型贸易公司Y,货物为纺织品,进口国为美国。

通过与受益人沟通,笔者迅速把交易背景和信用证内容梳理了一遍:交易对手为受益人拓展的新客户、交易金额相对受益人的规模而言偏大、受益人未投保出口信用险、开证行非我行的代理行(网查在美国排名四千开外)、价格条款为FOB、进口国为美国,且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为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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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学术探讨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文/苏向红
摘 要: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国外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倾向意见认为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必须对记名提单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化解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无单放货
中图分类号:TE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4-01
一、提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提单的作用
提单主要具备以下三大作用:
(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二)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分类
提单根据收货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记名提单,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是不记名提单,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

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转让,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四、记名提单的特点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应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和展览品时用。

我国的《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立法的最新成就,但对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

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但第79条又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说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是尚无定论。

倾向性意见认为记名提单实际上不具有提单的性质,类似海运单。

因此,在出口商签发了记名提单后,承运人在目的港发生无单放货,出口商很难在法律层面为自己找回公道,所以出口商要慎重同意签发记名提单。

五、记名提单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比较
(一)美国:美国法律规定在放货时并不需要出示记名提单。

只要收货人出示身份证明,承运人即可将货物交予指定收货人。

(二)中国香港:承运人有权不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只需验明其身份。

(三)英国:尚无定论。

(四)新加坡:承运人必须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并需验明身份。

(五)荷兰: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适用海牙/海牙—维斯比公约的提单且必须凭以方能提货。

(六)法国: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而凭以方能提货。

(七)马来西亚:认为船东未收回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即使交付给收货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

(八)中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可转让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适用海牙规则。

六、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无单放货
承运人在目的港向谁交付货物均来源于托运人的指令。

托运人的指令,通常是通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而体现于提单之上,使得承运人在目的港可以知悉应将货物交给谁。

“指示提单”因须背书转让,故承运人看到的交货指令只有通过提单背书转让方能知晓,因此承运人必须检查提单背书情况,也就要求提货人必须出示正本提单。

“不记名提单”由于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得到的交货指令通过提单转让得知。

所以,提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出示正本提单以证明是合法提货人。

对“记名提单”,因非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且托运人的交货指令在货物交运时已指定具体收货人,故收货人只需向承运人证明自己的提货人身份,承运人就必须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货人以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在记名提单下,托运人是否已将正本提单流转给记名人,或记名人是否持有正本提单,并不能证明或推翻托运人已下达给承运人的交货指令,这是记名提单易引发无单放货纠纷的原因。

七、出口业务中对记名提单的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

当进口商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以记名提单交单时,许多出口商会对此疏于防范。

若出口商为拓展业务不得不接受记名提单交单,首先要调查开证行资信,因为负责任的开证行在接受以记名提单作为开证条件时,会对开证申请人做资信评估;其次,作为承担风险最大的出口商,应仔细制单做到单单、单证相符,不因“不符点”而遭遇拒付;最后,出口商要提前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解释,对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无单放货的,坚决不能使用记名提单。

对于像美国可通过“相反要求”使记名提单成为交货凭证的,出口商在订舱时要书面通知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保证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时追究其责任。

(二)托收结算。

合同约定使用托收结算时,如果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以记名提单签单,出口商应坚决拒绝,只接受指示提单,不给不法进口商以可乘之机。

(三)电汇结算。

进出口双方约定采用先TT结算时,不论是否采用记名提单出口商均可接受。

对采用后TT结算的,出口商切记不接受进口商签发记名提单的要求,因为后TT 的操作中,往往会采取先发货然后再将提单副本传真给进口商,收到进口商TT付款后再寄送正本提单的作法。

此时若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即使出口商在没有寄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进口商仍可凭提单副本将货提走。

若进口方要求签发记名提单,出口商可先以非记名提单方式要求船公司装船,待收到进口商的全额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或直接安排提单电放。

综上所述,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即便在中国也存在争议。

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为保险起见,除非出口商的货款已全额收回或者弃通过物权来确保收汇,出口商应避免接受用记名提单出货。

作者单位: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参考文献:
[1]/thread-63220-1-1.html.
[2]/techforum/Content/141/533943.shtml.
[3]司玉琢.《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总第5卷.
344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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