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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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学术探讨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文/苏向红

摘 要: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通常情况下,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国外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是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倾向意见认为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必须对记名提单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化解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无单放货

中图分类号:TE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4-01

一、提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提单的作用

提单主要具备以下三大作用:

(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分类

提单根据收货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记名提单,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是不记名提单,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转让,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四、记名提单的特点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应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和展览品时用。我国的《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立法的最新成就,但对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但第79条又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说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是尚无定论。倾向性意见认为记名提单实际上不具有提单的性质,类似海运单。因此,在出口商签发了记名提单后,承运人在目的港发生无单放货,出口商很难在法律层面为自己找回公道,所以出口商要慎重同意签发记名提单。

五、记名提单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比较

(一)美国:美国法律规定在放货时并不需要出示记名提单。只要收货人出示身份证明,承运人即可将货物交予指定收货人。(二)中国香港:承运人有权不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只需验明其身份。(三)英国:尚无定论。(四)新加坡:承运人必须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并需验明身份。(五)荷兰: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适用海牙/海牙—维斯比公约的提单且必须凭以方能提货。(六)法国: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而凭以方能提货。(七)马来西亚:认为船东未收回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即使交付给收货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八)中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可转让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适用海牙规则。

六、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无单放货

承运人在目的港向谁交付货物均来源于托运人的指令。托运人的指令,通常是通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而体现于提单之上,使得承运人在目的港可以知悉应将货物交给谁。“指示提单”因须背书转让,故承运人看到的交货指令只有通过提单背书转让方能知晓,因此承运人必须检查提单背书情况,也就要求提货人必须出示正本提单。“不记名提单”由于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得到的交货指令通过提单转让得知。所以,提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出示正本提单以证明是合法提货人。对“记名提单”,因非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且托运人的交货指令在货物交运时已指定具体收货人,故收货人只需向承运人证明自己的提货人身份,承运人就必须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货人以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在记名提单下,托运人是否已将正本提单流转给记名人,或记名人是否持有正本提单,并不能证明或推翻托运人已下达给承运人的交货指令,这是记名提单易引发无单放货纠纷的原因。

七、出口业务中对记名提单的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当进口商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以记名提单交单时,许多出口商会对此疏于防范。若出口商为拓展业务不得不接受记名提单交单,首先要调查开证行资信,因为负责任的开证行在接受以记名提单作为开证条件时,会对开证申请人做资信评估;其次,作为承担风险最大的出口商,应仔细制单做到单单、单证相符,不因“不符点”而遭遇拒付;最后,出口商要提前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解释,对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无单放货的,坚决不能使用记名提单。对于像美国可通过“相反要求”使记名提单成为交货凭证的,出口商在订舱时要书面通知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保证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时追究其责任。(二)托收结算。合同约定使用托收结算时,如果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以记名提单签单,出口商应坚决拒绝,只接受指示提单,不给不法进口商以可乘之机。(三)电汇结算。进出口双方约定采用先TT结算时,不论是否采用记名提单出口商均可接受。对采用后TT结算的,出口商切记不接受进口商签发记名提单的要求,因为后TT 的操作中,往往会采取先发货然后再将提单副本传真给进口商,收到进口商TT付款后再寄送正本提单的作法。此时若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即使出口商在没有寄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进口商仍可凭提单副本将货提走。若进口方要求签发记名提单,出口商可先以非记名提单方式要求船公司装船,待收到进口商的全额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或直接安排提单电放。

综上所述,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即便在中国也存在争议。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为保险起见,除非出口商的货款已全额收回或者弃通过物权来确保收汇,出口商应避免接受用记名提单出货。

作者单位: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参考文献:

[1]/thread-63220-1-1.html.

[2]/techforum/Content/141/533943.shtml.

[3]司玉琢.《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总第5卷.

344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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