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职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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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的界定

河北省总工会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中,对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特困职工是指工会会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1、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2、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3、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

5、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6、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理解为:三口之家,月总收入在800元左右、四口之家在1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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