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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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十个一律”停产整顿内容:
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矿井或采掘头面一律实施停产(工)整顿: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的;
(二)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
(三)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
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的;
(六)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集团限尺限产规定组织生产的;
(八)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4、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5、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6、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7、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8、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9、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
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