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 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合法准许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滞留在他人住宅中的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也可能被视为民事违法行为。
以下是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一、刑法视角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通常属于侵入民居罪或者入户抢劫罪的法律范畴。
1.侵入民居罪:侵入民居罪是指未经合法准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强行滞留在他人住宅中,且有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目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中国刑法中,对侵入民居罪处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
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对入户抢劫罪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视角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进而引起民事责任。
1.违反擅自侵害他人住宅权利:根据民法中的住宅权,住宅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其合法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将会侵害住宅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构成违反擅自侵害他人住宅权利的民事侵权行为。
2.造成财产损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如损坏房屋、窃取财物等。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赔偿由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除了以上刑法和民法的法律分析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还受到一些特殊法律规定的制约。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军事基地、外交机构、特定重要设施等特定场所的非法侵入行为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犯罪,会受到更高的法律处罚。
此外,对于特定身份群体的非法侵入行为,如公职人员的非法侵入行为,可能会受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总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各有不同。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刑法168条 案例
刑法168条案例根据您所给的任务名称,我将为您撰写关于刑法168条的案例。
刑法168条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罪的具体情况。
案例背景:在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目的,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擅自进入了业主的住宅,并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李某是一个邻里关系一直很不好的人,与被害人小张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
有一天,小张整理完房间准备外出,因临时有事出门匆忙忘记上锁,李某看到小张出门后,萌生了非法进入其住宅的想法。
李某随即打开小张家的大门,进入了住宅内搜寻贵重物品。
正当李某在搜寻的过程中,被小张突然回家所吓到。
小张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168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合法的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小张的住宅是私人财产,未征得任何合法权限的情况下,趁机擅自进入了该住宅,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小张的私人空间,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初犯,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属于一般情节,因此不予以罚金。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非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通过审判,对李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该案例展示了刑法168条的应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保护了公民的住房权益,维护了个人隐私和安全。
同时,该刑法条款的存在也起到了有效威慑作用,阻止了潜在的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打击侵害他人住宅的信号,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刑法168条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内容、法律适用和案例背景。
该刑法条款的存在和应用,有效地维护了个人住房权益和公共秩序。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类型?A.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B. 侵犯财产罪C. 贪污贿赂罪D. 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D3.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是什么?A.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4.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什么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5.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可以处以罚金B. 可以单处罚金C.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D. 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3.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4.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5.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拘役?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1 5
镇江 社会科 字 2 1 0 0年 第 3剽
的反对 、 阻 , 劝 强行进 入他人 住宅 。 侵人 的方式 是多样 也 就不构 成犯罪 。
的, 如破 门而人 、 翻窗 而入 , 强行 闯入等 等 。侵入 的行
罪 所侵 犯 的 同类 客 体是 国家对 公 民人 身权 利 的保 护 。然而 本罪
侵 害 的直 接 客 体 , 直存 在 争 论 , 人 认 为是 居 住 权 , 有人 认 一 有 也
为 是住 宅安 宁权 , 目前 以 主张住 宅 安 宁权 为多 。笔 者认 为 , 人身 权 是公 民不 可 或缺 的权 利 , 而住 宅 的安 宁权 是从 属 于人 身权 的 ,
住 、 活 的处所 , 法侵 入 住宅 必 然会 使公 民的正 常生 活受 到 干 生 非 扰 , 响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和生 活 的安 宁。 影 ( ) 罪 的构成 要件 。 一 本 与其他 犯 罪一样 , 成非法 侵 入住宅 构 罪 也应 当具 备客 体 、 观方 面 、 客 主体 、 观方 面 的四个要 件 。 主
享有 的住 宅 和个 人 生活 不受 侵扰 的人格 权 ,包 括个 人信 息 的控
制权 、 人生 活 的 自由权 和私人 领域 的 占有权 。 个 2 客 观方 面要 件 、
本 罪 在客 观 方 面 表现 为实 施 了非 法 侵 入 他人 住 宅 的行 为 。 “ 法 ” 指违 背住 宅 内成员 的 意愿 , 非 是 或者 没有 法律 根据 。“ 入 ” 侵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3期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进 行一 些探 讨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住宅是人们最为私密和安全的场所,任何人的侵入都会引起住户的不安和恐惧。
因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相关部门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非法侵入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后不走而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和处罚标准,对于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非法侵入罪的司法解释为了更加明确非法侵入罪的适用标准和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情节认定、处罚标准等具体内容。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在未经住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占用他人住宅或者使用他人住宅的情形。
其中,进入他人住宅包括爬墙、翻窗、撬门等方式;占用他人住宅包括在他人住宅内滞留、睡觉、存放物品等;使用他人住宅包括在他人住宅内吸烟、喝酒、聚众赌博等。
2.情节认定司法解释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进行了具体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入的方式、手段和时间:如使用工具、在夜间侵入等(2)侵入的目的和行为:如盗窃、犯罪活动等(3)侵入的程度:如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对住户的侵害程度等(4)被侵害人的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等(5)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悔罪态度:如是否有预谋、是否认罪悔罪等3.处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情节较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强闯民宅将担刑责
强闯民宅将担刑责作者:佚名来源:《蓝盾》2016年第09期住宅是每一位公民生活、居住的重要场所,住宅安全是个人安宁、隐私、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因此,公民个人的住宅禁止非法侵入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对此,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拒不退出,指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
“他人”则是相对自己而言,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经常发生,反映了一些人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的缺乏。
因此,在强化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牢固树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切实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犯。
拆迁人员强闯民宅逼迫谈判拆迁公司5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其中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拆迁员则被另案处理。
据悉,张某等3人均为北京某公司拆迁员,受伤的两名男子属于另一家拆迁公司,两公司合作完成拆迁工作。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
值得一提的是,本罪所侵犯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渔民家居的船只,也应视为住宅。
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出租或者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
然而,现有法律对此罪规定的较为原则,理解与把握上存在困难,致使一些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得不到惩处。
现就本罪的构成和处罚等进行一些探讨。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
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新法律私闯民宅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近年来,私闯民宅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以一起新法律下的私闯民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在家中遭遇邻居张某的非法侵入。
张某因与李某有债务纠纷,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李某家中,搜查李某的财物,并威胁李某支付债务。
李某报警后,警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李某家中,搜查李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2.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基本保护。
(2)刑法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3)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
同时,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结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本案的发生,不仅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也提醒了广大公民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湖北一女子闯民宅抓奸被拘留 小三系公务员
湖北一女子闯民宅抓奸被拘留小三系公务员16日,网友“清心寡欲”在某论坛上发帖称,湖北一罗姓女子因不满丈夫外遇,闯入小三住处抓奸,反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警方拘留。
据帖称,罗女士于2013年7月期间发现丈夫李某与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女公务员卜某关系暧昧,并怀疑2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罗女士向丈夫李某提出离婚要求。
但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分歧,未能达成离婚协议。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女士想到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只有获得丈夫李某与卜某非法同居的证据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4年6月19日凌晨3点,罗女士一行8人强行闯入武汉市汉阳区卜某住所内,将其丈夫李某和小三卜某捉奸在床,强行拍下二人半裸照片。
期间,罗女士对卜某拳脚相加,造成卜某轻伤。
6月30日下午,罗女士被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拘留。
16日,记者联系了双方当事人。
罗女士亲友认为,卜某身为国家公务员却私德败坏,破坏家庭和睦在先,“诬告”私闯民宅在后。
罗女士的抓奸行为合情合理,在道德上完全站得住脚。
卜某则认为,罗女士所谓的“抓奸”完全是一种暴力违法行为。
卜某告诉记者,“罗X现在一边请求我写原谅书,一边在网上发帖曝光我的个人隐私,我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平的结果。
”针对该案件,记者特意咨询了著名婚姻律师刘春梅。
“如果警方所制作的询问笔录里可以证实的确存在第三者的问题或是非法同居的话,罗某确实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得到一定赔偿或是多分财产。
但罗某之前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她这种非法取得的第三者证据也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刘春梅说。
17日上午,记者拨通卜某所在单位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截止到今日,罗女士仍被拘留在武汉第一看守所。
法律保护闯入者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经济困难,心生邪念,意图非法占有邻居李某的房产。
一日凌晨,张某翻墙进入李某的住宅,试图窃取房产证等重要证件。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发现张某后,立即报警。
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
然而,近年来,张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摆脱困境,张某开始寻求非法途径。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在家中饮酒后,心生邪念,决定非法侵入李某的住宅,试图窃取房产证等重要证件,以便出售或抵押,以偿还债务。
张某翻墙进入李某的住宅,在寻找房产证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发现张某后,立即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在李某的指认下,民警在李某的住宅内找到了张某。
张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 张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属于自伤行为,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3. 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李某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但已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2.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社会危害性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
本案中,张某非法侵入李某的住宅,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佚名
【期刊名称】《农民文摘》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刑法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①2005年11月10日下午,邓天明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李阳春驾驶的小麦播种机追尾相撞。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J], 王复春
2.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存在的类推解释 [J], 潘智源
3.住进“老赖”家讨薪,为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J], 无
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用误区——基于78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J], 宁东
5.网购“母鸡”发差评店主上门“报复”店主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有个头条的粉丝私信问一个问题:因为债务纠纷,对方当事人把生病的老父亲强行抬到他的家中,拒不离开,搞得他们一家人有家不能回。
辖区民警出警的之后,也是让他们去协调债务纠纷,对对方“私闯民宅”这个事情不作处理、不做处罚。
他不仅就疑惑了:“私闯民宅”不是违法行为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处罚呢?!在执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私闯民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非常多见的!但是,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也较为常见。
自己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十几年也没有以“非法侵入住宅”对行为人做过治安处罚,在法制工作几年,也没有审核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有关统计,现在全国每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百起。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古代法还是现代法,无论是国外法还是国内法,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明确禁止的,禁止他人“私闯民宅”,如有违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条如此明确,这样严格,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很少追究和处罚呢?首先,是建国以来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对于私产、私权的认识问题,与住宅相关的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休息权等人身自由权有一个逐步建设、完善的过程。
最严重的是十年动乱当中,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实行抄家、揪斗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基础手段,已经与由其他犯罪行为追究处罚。
比如:入室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劫,强奸等。
第三,因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产生矛盾,出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很多以民事纠纷作调解处理。
最后,就是在执法中顾及所谓社会效果,而将此类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摘要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私人的自由空间,是私生活的场所,个人私生活不应受他人随意侵扰;同时公民的住宅还是维持公民生活安宁和安全的一道重要的防线。
所以,公民的住宅不应受他人的非法侵入,我国已经从《宪法》的层面上对此进行规定,各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
本文的主旨是通过案例,正确认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有罪与非罪。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侵入行为,住宅权国人自古有走家串门、好客往来之习惯;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他人住宅之尊重。
宋人叶绍翁《游园不值》诗云:“应怜屐齿印苍苔,小扣柴扉久不开。
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一道小小的“柴扉”,就能阻却作者游园的打算,只能在墙外欣赏“一支红杏”。
我国《唐律》也曾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时至今日,尽管我国国人住宅私权不受侵犯的意识加深,然现实生活中还是诸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的现象发生。
而被侵害的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行为呢?有待下文进一步分析: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蔡女士曾咨询。
她在江宁的一套房子因为质量问题,屡次上访。
开发商对于蔡女士的维权行为却给予百般的阻挠。
更有甚者,开发商在未经蔡女士同意的前提之下派人私闯杨女士房屋,破门撬锁对房屋进行破坏。
杨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是开发商所为,不予立案,让他们私下解决。
蔡女士问公安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正确?案例二佘先生来咨询。
他家的院子无故被一施工队翻墙进入,开挖污水沟。
佘先生从未请过施工队,也从未接受过施工通知。
佘先生后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认为是民事纠纷。
佘先生问施工队的行为是否违法?他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西方法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说农夫的草屋虽然破败,风刮得进,雨打得进,但是国王和他的军队却不能随意进入。
这是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表现,有学者认为,公民有一种隶属于宪法自由权的住宅权,这种住宅权不为政府不合理的搜查与侵占。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允许,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住宅权利的犯罪行为。
侵入住宅的形式较多,包括翻越围墙、攀爬窗户、破门而入等。
不仅如此,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比如,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不断前往对方住宅,而对方对此表示反感,就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为了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合法权利人允许;二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
所谓合法权利人,就是指住宅的主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在此基础上,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住宅才属于违法。
在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刑罚较重。
一般情况下,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庭将依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定罪处罚,罪犯将面临几个月的监禁甚至几年的徒刑。
总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危害性极大,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生活困扰和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切实加强此罪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公民住宅权益。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范能力,避免遭受类似的侵害。
入室尚未行窃即被发现而拒捕如何定性重点
入室尚未行窃即被发现而拒捕如何定性作者:肖红苹案情:袁某于2002年11月26日下午,头戴面罩,携带木棍、尖刀,翻墙进入某村张某家院内,行窃前先到东屋察看,在欲进西屋时,被张某发现。
袁某持木棍、尖刀对张威胁、抗拒,致张多处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主观上虽然是为盗窃他人财物而进入张家,但是在张家西屋门外,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即被发现,其行为属于盗窃预备阶段,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抢劫罪的特征。
袁某未经张某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是入户抢劫(未遂)。
理由: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不是先前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才可转化为抢劫罪,只要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即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即入户抢劫。
未抢劫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是犯罪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首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罪的区别是,前罪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的私人住宅而强行进入,拒不退出,干扰他人生活秩序的行为;后者主观目的是通过进入他人住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一种行为过程,该行为过程与其后实施的目的行为的犯罪具有吸收关系,应按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所实施的目的犯罪论处。
其次,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是“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实行前的行为,即未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入室盗窃来说入户属于实行行为,因为秘密入室行为已经侵入他人控制和保护财产的范围,已经超出了为实行盗窃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的范围,完全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征。
第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擅闯民宅多少年可以起诉?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 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擅闯民宅多少年可以起诉?导读:擅闯民宅没有说多少年可以起诉,一旦擅闯就可以起诉了。
所以说有人私闯民宅的时候,直接起诉就可以了,不用等他闯民宅多久。
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可以通过法律维权的。
一、擅闯民宅多少年可以起诉擅闯民宅没有说多少年可以起诉,一旦擅闯就可以起诉了。
发现他人有私闯民宅的行为之后可以立即起诉,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私闯民宅定罪标准是什么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标准也就是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如何正确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一)罪与非罪与非法搜查罪一样,非法侵入作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
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常识:私闯民宅被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吗,怎么判定
法律常识:私闯民宅被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吗,怎么判定一、私闯民宅打人被房主打死怎么办?私闯民宅打人被房主打死可能按照正当防卫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对方不但私闯民宅,而且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当事人对私闯民宅的正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人实施防卫行为,最终导致对方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当事人的行为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
而如果对方仅仅是私闯民宅,没有实施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当事人将其打死的,则属于犯罪行为,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私闯民宅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三、怎么认定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四、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临时居住的房屋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A怀疑其妻B与E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B与E在C的别墅(该别墅开发商已作精装修,C因外出,交由E负责管理和使用)后,遂纠集亲戚朋友D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
D等人到达别墅后,由D持木棍将该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B与E,不让B与E穿衣服,还强行剪下B的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
几分钟后,A进入该卧室,对B和E实施了打骂行为。
经鉴定,该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B、E伤情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该案中,对于A等人以“捉奸”为由侵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系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通知亲戚朋友D等人到案发别墅“捉奸”,本人及亲友情急之中为抓现场才破门入室,A等人侵入他人住宅,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侵入的,情有可原,有违法阻却事由,故该案不应上升到刑事法律层面来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别墅所有人C以及居住人员E、B均未在此长期居住,该别墅仅为E、B的临时性居住场所,因此,该案没有对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的住宅权产生实质损害,不能认定该别墅就是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故A、D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发别墅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的“住宅”,A、D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所有人C、居住人E等人的住宅权。
该案为了“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触犯了刑法,综合情节、后果来评价,A、D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中A、D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理由如下:一、非所有人临时居住的房屋也为刑法意义上的“住宅”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没有对住宅进行定义。
住宅,据《辞海》解释为居住的房屋。
与此相关,我国刑事法律在盗窃、抢夺罪中有“户”的概念,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户”是指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编者按】婚姻,男女两性之结合,使得社会结构更加稳定,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
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一份对彼此的承诺。
正如在领取结婚证时所要宣读的誓言“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相互忠诚: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然而,现实的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人们的情感世界,它会受很多因素的干扰。
当婚姻遇到背叛,内心的痛苦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被戴上“绿帽子”是几乎每一位男性都不能容忍的事,由此会引发许多诸如“武大郎与潘金莲”之类的事件。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婚姻出现危机,应当各自寻找自己的问题后来共同面对和解决。
一旦婚姻已经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法律也给予了最后的救济手段。
如果,陷入婚姻困局的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式,就比如以下这则案例的被告人李某某,本想去摘掉“绿帽子”,反而却因其行为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合法权利而戴上了“手铐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湘012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县。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1月7日出生。
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邵东县。
现住长沙市。
199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曾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57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案发前,两人关系已经恶化。
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宋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李某2在长沙县####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即被害人李某1的别墅(李某1因在外地,由李某2负责管理和使用该别墅)后。
纠集被告人曾某甲、同案人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卿某乙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
曾某甲、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曾某甲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2,控制宋某与李某2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同卿某乙赶到该卧室、被告人李某甲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鉴定,####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2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宋某与李某2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宋某与李某甲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宋某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某甲在2013年4月23日到宋某分居后居住的**小区**二街97号别墅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宋某请求李某2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李某2管理的####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
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
由于开庭在即,宋某的民事诉讼律师兰**要求宋某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宋某在复印店复印了部份材料后与李某2联系,要求到####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整理材料。
李某2开车接宋某到该别墅后,宋某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某甲一伙人的殴打、侮辱。
李某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宋某“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宋某制造恐惧,让宋某不敢与他作对。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宋某与李某2长期勾搭成奸,并利用本人不想离婚的心理,巧取豪夺本人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企图将我打入大牢,失去反抗能力。
我是在闲置毛坯房而不是正常住宅内捉奸,且该房实质上是宋某用我的资金购买,我们入室捉奸非常理性,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李某6没有报案,宋某与李某2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也显著轻微,虽然有错,但绝对不构成犯罪。
并且我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自觉接受警方调查,愿意赔偿他人财物损失。
因此我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要理由是:一、无犯罪故意。
行为人李某甲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因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
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二、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宋某与李某2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捉奸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捉奸录像资料;四、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
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五、房屋所有权人李某6从未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被告人给登记业主李某6造成的损害非常小,李某6才是适格的受害人,而李某6并没有要求追究,因此本案没有真正的受害人,没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李某甲的捉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某甲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意见一致: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且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情节,属于自首,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原系海南省涟钢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1997年因涉嫌受贿发案,1998年5月被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因揭发了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判免除刑事处罚。
李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5月由李某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某民政办工作人员之手获得2001年湘邵字第85号“结婚证”,李某甲与宋某没有一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结婚资料,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并未对其婚姻依法“予以登记”。
火厂坪镇民政办2001年第“85”号结婚证登记的是2001年3月26日申请登记的阳某云和赵某燕夫妇。
李某甲与宋某获得该“结婚证”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2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弛(李某甲与前妻也生有子女)。
多年来两人从事多方面经营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资产。
两人多年来关系较好。
2013年3月开始,双方关系因各自家人参与经营实体的资产管理问题出现紧张,宋某表示要与李某甲“离婚”,双方事实上已分居。
宋某与儿子李某弛居住在**小区**二街97号别墅。
李某甲居住在长沙市车站北路**花园*栋*楼*座。
李某甲为挽救双方关系,向宋某写信陈情,并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言词谦卑忍让、委曲求全。
李某甲并于2013年4月将自己持有的湖南建强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李某弛,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宋某。
办好了变更登记手续。
但宋某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
2013年4月23日李某甲来到宋某居住的**小区**二街97号别墅,当天公安机关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李某甲将该别墅的所有门窗玻璃都砸烂了,并将房间的瓷器、空调、电视、电脑等物品都砸坏,将一辆奔驰小车玻璃全部砸坏。
警察赶到现场时李某甲已经离开现场。
宋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与李某甲的“离婚”诉讼。
因管辖权问题宋某于6月9日撤回起诉。
2013年6月李某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儿子李某7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宋某作为李某7的法定代理人。
2013年7月15日宋某及其家人到长沙市车站北路**花园*栋*楼*座李某甲的住所与李某甲发生激烈冲突引起报警。
上述两次报警警方均没有作进一步的查处。
2013年6月李某甲依据住###的朋友雍某某提供的信息,怀疑宋某与被害人李某2(1972年5月3日出生,居住于####园小区澜露林芳1-95号,系李某甲、宋某在###的两栋别墅的装修承包人,也是李某甲、宋某正在施工的星沙某食堂施工工程项目的合伙人)有私情。
此后李某甲安排他的“几个亲戚”对宋某进行跟踪,且在2013年8月20日之前组织过几次“捉奸”行动。
参与人有李某甲的姐夫卿某乙(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曾担任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某甲的司机李某5,李某甲的员工向某(又名向红,重庆市丰都县人,199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李某甲的居住于邵东县亲戚曾某甲、张某。
试图“捉奸”地点有:宋某、李某2共同出入的长沙县星沙山水芙蓉4栋402房、###水岸人家1街8栋、####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星沙原味味茶餐厅及地下停车场等。
据向某供述:其中到山水芙蓉4栋402房的那次跟踪“捉奸”行动由卿某乙联系了某“防暴支队五大队匡某队长”,因宋某和李某2开车离去且“匡某队长”的人马没有及时赶到而作罢。
不久,”匡某队长”带几个警察来了,卿某乙让向某将李某2“涉枪”的事向”匡某队长”报告了。
####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开发商原始出售的是精装修可直接入住的住宅房,2008年10月19日交付原始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