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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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93号。

非法侵入住宅-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基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故仅对量刑作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予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主动报案接受调查,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没有前科。

2、被告人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在庭审中表示悔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没有对住宅造成严重损害,并能够主动归还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减轻处罚,予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量刑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法律案例分析私闯民宅(3篇)

法律案例分析私闯民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居赵某长期在夜间制造噪音,严重影响其休息,遂与赵某多次协商未果。

一日,李某携带一把钥匙,在深夜闯入赵某家中,试图找到噪音源头。

在赵某家中,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导致赵某受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涉嫌私闯民宅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侵入他人住宅的;(三)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四)侵入他人住宅,手段恶劣的。

”2. 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私闯民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深夜携带钥匙闯入赵某家中,虽然是为了解决问题,但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在赵某家中,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导致赵某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私闯民宅罪。

(二)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因此,李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私闯民宅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私闯民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私闯民宅罪的认定,提醒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词。

首先,我要提出对指控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并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证据和调查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方并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我将通过分析证据和证人陈述来证明这一点。

其次,我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对指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经过了合法的获取并经过了科学的鉴定。

我们将提出这些证据来反驳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证明被告方的清白。

第三,我要提出对法律适用的质疑。

被告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指控构成了误解。

我们将通过对法律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分析来证明这一点。

最后,我要提出对刑罚的质疑。

即使被告方被认定有罪,判处的刑罚也应当适度和公正。

我们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对被告方判处轻微或免除刑罚是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的。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以上是我的辩护词。

我要求法庭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您的倾听。

示例2: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一审辩护律师,今天在庭上致辞,以便向尊贵的法庭提出我对本案的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证据,我相信被告是无罪的。

我们都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一个人在法庭上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我强烈要求法庭充分尊重这一原则,并在裁决时予以考虑和遵守。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反驳。

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将努力揭示这些证据的不准确性和不足之处,并呼吁法庭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同时,我要指出起诉方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根据我对相关证据的研究,我发现起诉方在采集证据和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非法讨债、侵占他人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讨债、侵占他人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讨债、侵占他⼈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法侵⼊住宅罪律师观点分析周XX犯⾮法侵⼊住宅罪之案例点评:⼀、案件概况:周XX以与杨XX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趁杨XX⼀家⼈不在家的情况下,强⾏砸锁⾮法侵⼊杨XX住宅并占住其中。

为此杨XX多次报警求助,但因双⽅⽭盾较深,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案,周XX也⼀直拒不搬出案涉房屋。

⽆奈之下,杨XX只能委托律师通过提起刑事⾃诉的⽅式进⾏维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XX认识到其⾏为的违法性,主动交出案涉房屋的钥匙、将房屋归还给杨XX,且在开庭时明确表⽰⾃愿认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XX犯⾮法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律师点评及建议⽆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纠纷,通过合法⽅式进⾏维权始终是⾸选。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周XX⾃称其占有他⼈住宅系事出有因,是为了维护⾃⾝的权益,但是其采取的⼿段却是严重违法的,最终不但没有维护好⾃⼰的权益,反⽽陷⼊牢狱之灾。

反观杨XX遇到违法⾏为积极报警求助、固定证据,最终使⾃⼰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合法、公正的保护。

在此,律师建议在⾃⾝权益受到违法⾏为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即使合法维权。

本案判决书全⽂如下:⾃诉⼈杨XX,男,1963年11⽉2⽇⽣,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专⽂化,住宜兴市。

⾃诉⼈周XX,⼥,1962年12⽉7⽇⽣,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住宜兴市。

诉讼代理⼈陶XX,江苏XX律师。

诉讼代理⼈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军,⼥,1972年12⽉28⽇⽣,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业,住宜兴市。

因本案于2018年12⽉25⽇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12⽇被宜兴市公安局执⾏逮捕。

现羁押于⽆锡市第⼆看守所。

辩护⼈杨XX,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律师。

⾃诉⼈杨XX、周XX以被告⼈周XX犯⾮法侵⼊住宅罪,于2018年8⽉21⽇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23⽇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诉⼈杨XX、周XX及其诉讼代理⼈马XX,被告⼈周XX及辩护⼈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ⅹⅹ律师事务所接受李ⅹⅹ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做了相关的调查了解,又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原告李ⅹ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经ⅹⅹ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该宅基地位于北窑村107号,面积为272.3㎡,四至为:东为空地、西为巷道、北至公路、南临王凤德。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在未被依法确认违法或被撤销之前应认定其合法效力,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使用权证》是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

只有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

被告在未依法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也无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宅基地建房,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认为宅基地争议的双方是原告和李ⅹ,与被告无关。

因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且房屋是李ⅹ建盖的。

本代理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被告向法庭提交《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证明》和《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说明》,认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要写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指控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明显不足。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

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

它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

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

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

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

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

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

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

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

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

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

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

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非法侵入案件向贵庭提出辩护词。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陈述,并针对指控提供证据和辩解: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当前的指控对于被告的非法侵入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指控的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非法侵入他人系统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所实施的所谓“非法侵入”,实际上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进行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告曾多次受到原告持续的网络攻击和威胁,而且在向相关机构报案后并未获得有效的保护。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被告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攻击,并获取攻击者的信息以便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此外,我要明确指出,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告选择了一个合法的程序来获取攻击者的信息,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窃取、销毁或篡改任何数据。

因此,无法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更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个人隐私。

四、被告的良好表现最后,我呼吁法庭对被告的良好表现予以充分的重视。

被告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

他是一位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人,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

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的过往表现并予以适当的处置。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实施任何非法行为,而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断,排除个人感情和其他不相关因素,以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出正确的裁决。

非法侵入案件的辩护律师:[律师姓名]日期:。

非法侵入辩护词

非法侵入辩护词

非法侵入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谨在此陈述辩护词,就本案的指控进行解释和辩护。

本人坚信被告无罪,以下将以事实和法理为基础,阐述辩护观点。

首先,针对指控的非法侵入行为,我认为该指控存在错误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对本案的调查,被告在没有非法意图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事实证明,被告与住宅的居住者存在亲属关系,并且事前已经得到住宅居住者的允许。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非非法侵入,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对于非法侵入的指控,必须证明被告在进入他人住宅时具有非法意图,即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进入他人住宅是出于善意和关心的目的,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意图。

被告只是为了帮助住宅居住者处理紧急情况,为其提供援助和支持。

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存在非法侵入的行为。

此外,被告的行为也符合人道主义和道义观念。

在人道主义的精神下,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被告的所作所为并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反而帮助他人度过了难关。

将其指责为非法侵入是对被告人道主义精神的误解和侵犯。

最后,根据以上的论述,我坚信被告没有犯下非法侵入的罪行,并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审慎考虑本案的所有事实和证据,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会最终胜利,被告将被证明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再次声明他的无辜,并呼吁法庭能够依据事实和法理,做出公正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谢谢。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状:一、引言在首先提出我的答辩观点之前,我想先就整个事件的背景进行澄清和说明。

此次指控涉及的住宅侵入事件发生在2021年X月X日,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附近居民。

下面将分别阐述各方当事人的初步情况。

二、当事人信息1. 原告原告是住宅的合法居住者,拥有对住宅的所有权利。

2. 被告被告是我本人,此次被指控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我将就此提出澄清和解释。

3. 附近居民附近居民是和原告住在同一区域内的其他住户,他们在此次事件中提供了关于我行为的观察和证词。

三、事发经过1. 被告的行为背景在事发当日,我是在住宅附近履行我作为该社区成员的责任,例如清理垃圾、检查电线维修等。

这些行为是为了确保整个社区环境的优良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

2. 涉嫌的非法侵入行为根据原告所述,她称我非法闯入住宅并未受到她的邀请。

然而,我对此进行澄清,我在涉嫌非法侵入之前曾与原告进行过交流,获得了她的口头邀请。

加之,附近居民都能作为目击证人证实我行为的合法性。

3. 答辩观点在此,我要强调涉嫌非法侵入的指控对我是不公平的。

我的行为完全符合当地社区内成员的公德行为标准,并且得到了原告的邀请。

所以,我强烈反对这一指控,并要求撤销本案。

四、相关证据1. 证人证词附近居民作为证人,能够提供在此次事件中我的行为以及与原告交流的证据。

他们可以提供独立的、客观的证词,证明我的行为符合社区规范并获得原告邀请。

2. 通信记录我与原告进行交流的通信记录可以证明我在非法侵入之前已经得到了她的口头邀请。

这份通信记录将进一步证实我的合法性。

五、陈述与请求1. 陈述经过上述分析,本案中的非法侵入指控对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我行为符合当地社区的公德要求并且获得了原告的邀请。

我没有犯下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请法庭对此予以澄清。

2. 请求我在此请求法庭撤销对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指控,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我权益的合法保护。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原创版】
目录
1.引言
2.案件背景介绍
3.腾退职工宿舍的合法性分析
4.被告行为构成侵入住宅罪的论据
5.被告行为的社会影响及启示
6.结论
正文
【引言】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听众,我是一名人工智能助手,今天在此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的被告进行代理。

本案涉及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住宅权益的保护以及企业对于职工宿舍的管理问题,希望通过我的陈述,能够为法庭提供一个全面、客观的视角。

【案件背景介绍】
本次案件的起因是某企业为了收回职工宿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对宿舍进行侵入并强制搬迁。

这一行为导致了被告的住宅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了本案。

【腾退职工宿舍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职工宿舍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

然而,职工宿舍作为被告的居住地,其住宅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企业在进行宿舍腾退时,必须尊重并保护被告的住宅权益。

【被告行为构成侵入住宅罪的论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住宅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企业未经被告同意,强行侵入被告的住宅,并实施了搬迁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侵入住宅罪。

【被告行为的社会影响及启示】
被告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都在关注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被告的权益。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在进行宿舍腾退时,必须尊重并保护职工的住宅权益,任何侵犯他人住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结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入住宅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马文昭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马文昭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马文昭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3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文昭【当事人】马文昭【当事人-个人】马文昭【代理律师/律所】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存鹏【代理律所】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马文昭【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王洪波还款金额和欠付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计算。

【权责关键词】陪审证据不足拘留执行逮捕取保候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文昭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公诉机关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文昭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新时间】2021-10-31 07:06:07马文昭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36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昭。

2018年11月3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同年12月14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滦南检公诉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马文昭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马文昭撤回起诉。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摘要:
1.腾退职工宿舍的背景和原因
2.侵入住宅罪的定义和适用情况
3.代理词的主要观点和论证
4.结论和建议
正文:
一、腾退职工宿舍的背景和原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决定对原有的职工宿舍进行腾退。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企业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然而,在腾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妥善处理。

二、侵入住宅罪的定义和适用情况
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入住宅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在腾退职工宿舍的过程中,如果企业未经职工同意,强行侵入职工宿舍,就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

三、代理词的主要观点和论证
作为代理人,我认为在腾退职工宿舍的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腾退之前,企业应与职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宿舍腾退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
有序推进宿舍腾退工作。

如果企业在腾退过程中,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依法维权。

在此情况下,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同时,如果企业的行为构成侵入住宅罪,职工还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

四、结论和建议
总之,在腾退职工宿舍的过程中,企业应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职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职工在遇到企业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时,应勇敢地站出来,依法维权。

起诉书非法侵入住宅

起诉书非法侵入住宅

起诉书非法侵入住宅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于XXX。

特此向贵庭提交此份起诉书,就被告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请求贵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事实和理由据本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我起诉被告非法侵入住宅一事,以下是事实和理由的详细陈述:1. 被告未经我的允许和授权,非法进入我的住宅,造成了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2. 我在案发时刻正常居住于该住宅,且对住宅的门窗等设施进行了妥善保管,未与他人共享相关的门禁访问权限。

3. 经过调查取证,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刻进入住宅的事实。

4.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私人生活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了心理痛苦和财产损失。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庭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承担其非法侵入住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心理损害。

2. 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财产损失的所有费用,包括维修住宅损坏的费用和遗失的财物的价值。

3. 如被告拒不执行,请求贵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和完整的执行。

三、证据清单以下是我提供的证据清单,其中每个证据均可证明被告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1. 附有时间戳的闭路电视录像,清晰记录了被告进入住宅的过程。

2. 相邻住户提供的证人证言,见证了被告如何非法进入我的住宅。

3. 我的口供证词,详细陈述了被告非法侵入住宅的经过以及对我造成的伤害。

4. 损坏的门窗照片,验证了被告非法进入住宅时的暴力行为。

5. 住宅维修费用的明细清单,证明我为修复被告造成的损坏所支付的费用。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他人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不正当侵占他人房屋、建筑物,损坏他人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我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对我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因此,我请求贵庭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五、诉讼费用鉴于被告的非法行为给我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我请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非法采伐辩护词

非法采伐辩护词

非法采伐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对于指控我非法采伐的行为,我想通过本篇辩护词向您详细陈述我对此起诉讼案件的立场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从事非法采伐活动。

作为一名尊重法律的公民,我一直秉持着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意识。

在此之前,我一直与自然和谐相处,并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

而且,我也非常清楚地明白非法采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

其次,对于与我相关的证据,我要对其进行一一分析和解释。

指控方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声称是我在非法采伐过程中的行为。

然而,这些证据并未清楚地显示出我的身份或者面部特征。

因此,无法确定这些行为是由我亲自完成的,也就无法断定我有非法采伐的嫌疑。

此外,我必须提及的是,我对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照片和视频作为一种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现今科技的发展使得数字素材的修改变得相当容易,因此无法排除证据被恶意篡改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公正和公平,应该对这些证据进行更加严谨的鉴定和审查。

此外,我也需指出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疏漏。

根据规定,非法采伐活动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然而,在我所在的地区,并没有明确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导致非法采伐行为的认定变得模糊,甚至可能误导了一些正当行为。

因此,我认为,在指控我的非法采伐行为时,是否存在着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讨论和调查。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如果确实有非法采伐行为存在,我也强烈支持相关执法机构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罚。

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我也会积极参与其中,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我要求尊敬的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我本人始终秉持着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态度,并对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

我相信,只有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审判,才能明确真相并给予合理的判决。

谢谢尊敬的法庭对我的关注和理解。

我将提交此辩护词作为我的正式答辩材料。

此致被告人 [您的名字]。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

为腾退职工宿舍犯侵入住宅罪代理词摘要:一、案情简介1.案件背景2.被告人的行为3.被侵入住宅的情况二、法律分析1.侵入住宅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入住宅罪3.被告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辩护意见1.被告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2.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3.被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结论1.案件对社会的影响2.对被告人的建议和期望正文:一、案情简介在本案中,被告人因工作需要,为腾退职工宿舍,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

住宅主人发现后报警,被告人被警方逮捕。

二、法律分析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侵入住宅罪。

但需要进一步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具体的责任程度。

三、辩护意见1.被告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被告人进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并非恶意侵入。

且在进入住宅后,并未实施任何侵害住宅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人进入他人住宅是基于单位的授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但单位授权并不当然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需审查授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3.被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审查了被告人的动机、目的以及授权情况后,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刑事责任的承担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四、结论本案提醒我们,即使在合法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也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警示了单位在管理职工宿舍时应当注重法律程序,避免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第一篇: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无罪辩护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孔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孔xx的一审法庭辩护人。

经过多次会谈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孔xx的公诉,辩护人做出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孔xx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案件编号:A***2080066刑事侦查卷宗犯罪嫌疑人姓名栏中,并未出现孔xx的名字。

另鹿公刑立字(2012)1529号鹿邑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中也未出现孔xx的名字。

故此份立案决定书只能证明对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但没有注明案件所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孔xx并非犯罪嫌疑人。

故孔xx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

二、刑事侦查案卷中有证据证明孔xx不在案发现场在刑事侦查案卷宗31页至35页,孔xx本人供述自己未曾参与去孔令x家中拉嫁妆的事情。

卷宗44页至47页吴习x的供述中也证明了孔xx没有参与到孔令x家拉嫁妆的事情,并且证明了当时孔xx因烧伤严重在家养伤。

卷宗117页至120页孔x章的证言、121页至124页孔x领的证言、125页至128页孔x青的证言、133页至136页米x兰的证言,均证明了孔xx不在案发现场并且也证实了孔xx被烧伤的事实及严重性。

卷宗129页至132页孔x广的证言、137页至140页赵x安的证言、141页至142页谷x玲的证言,页均证实了孔xx烧伤的事实存在,印证了孔xx所述和证人所述的真实性。

所以,孔xx不在案发现场。

三、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29页至30页询问笔录,从书面中不能看出此份笔录系何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卷宗48页至50页对许x敏的调查笔录存在程序违法,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所以此份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卷宗52页至54页对许x敏的询问笔录不能看出是何机关作出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A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A⾮法侵⼊住宅⼀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A⾮法侵⼊住宅⼀审刑事判决书安阳市⽂峰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豫0502刑初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峰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1988年12⽉11⽇出⽣,诉讼代理⼈A,河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88年12⽉12⽇出⽣,辩护⼈暨诉讼代理⼈A,河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峰区⼈民检察院以A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B犯⾮法侵⼊住宅罪,于2016年1⽉5⽇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诉讼原告⼈A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0⽇不公开开庭进⾏了合并审理,安阳市⽂峰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的诉讼代理⼈B,被告⼈A及其辩护⼈暨诉讼代理⼈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峰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14⽇12时许,被告⼈A尾随被害⼈李X⾄安阳市开发区东风XX,在未经被害⼈A允许的情况下,强⾏进⼊其出租屋内,A强⾏要求B退出其住宅时,A拒不退出并将B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A⾝上损伤构成轻微伤,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供述和辩解、被害⼈陈述、证⼈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A的⾏为已构成⾮法侵⼊住宅罪,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认为:被告⼈B强⾏进⼊其家中,将其按倒在地、压在其⾝上并撕其的⾐服,意欲实施强奸,将其左⼿⽆名指指甲盖咬掉,致其左⼿⼿⾯、⼿腕、上臂、脖⼦、眼睛等多处受伤,因其反抗未能得逞,应以强奸(未遂)罪对A从重处罚,并要求判令A赔偿其医疗费669.98元、误⼯费12757.4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精神抚慰⾦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A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法侵⼊住宅罪不持异议,被告⼈A的辩护⼈认为:A虽强⾏进⼊被害⼈的屋内,但并⽆恶意,未给被害⼈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A在明知被害⼈报警的情况下未逃跑,民警到场后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按时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有⾃⾸情节;A⼿部亦被咬伤,较被害⼈更严重;A⼀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A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A欲与被害⼈B处对象,遭A拒绝,2015年2⽉14⽇12时许,A尾随李X⾄安阳市开发区东风XX西户李X的住处,在未经被害⼈A允许的情况下,强⾏进⼊屋内,A要求B退出其住宅时,A拒不退出,并与A发⽣拉扯、撕咬,致A左眼挫伤、⽪肤擦挫伤、甲床出⾎,经法医鉴定,被害⼈A⾝上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A亦被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害⼈A于2015年2⽉14⽇⾄2⽉16⽇先后到安阳市XX医院、安阳市XX门诊治疗,⽀付医疗费共计669.9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A供述与辩解:其与B是滑县⼆中同届同学,其早有与A处对象的想法,2014年,其将处对象的想法告诉A后遭A拒绝,但其经常到A单位找她,2015年2⽉14⽇11时许,其想找A再谈谈,在A下班后⼀直跟着她,A踹其⾃⾏车,让其离开,还要报警,后其在A住处的门⼝等着,趁A开门时将A推到屋内,将房门关上,A问其是不是想毁了她,让其打开门,其不同意开门,同意离A远点说话,因A突然往门外跑,其拽住A,在拉扯过程中其⼆⼈相互咬对⽅的⼿指、掐对⽅的脖⼦,后来其⼆⼈拉拽到楼道⼝,A松开其⼿指,喊着救命跑下了楼,其下楼后被⼏个⼈拦住,A报警后,民警将其⼆⼈带⾄⾼新分局治安队,在警车上A跟民警说其想强奸她,被害⼈A陈述:2014年六七⽉份,A来安阳要与其谈朋友,其予以拒绝,之后A经常找到其单位,2015年2⽉14⽇11时40分许,其回后营御苑住处途中,发现A跟在后⾯,其不让A跟着,还踹A的⾃⾏车,并说要报警,A才⾛开,其⾛到后营村西⼝时被A追上,其让A⾛开,A看到周围⼈多才离去,后A趁其打开门扔垃圾时拽开门,冲进来将其推到屋内,将门关上,拽着其胳膊,头⼀直往其脸上靠,在撕扯过程中其倒在地上,A上⾝压在其⾝上,拽其领⼦、掀其裙⼦、亲其脸部、卡其脖⼦,抓住其头发往屋⾥XX,拉扯期间两⼈还相互咬了对⽅的⼿指头,之后其趁机跑下楼,让群众将A拦住,并报了警,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证⼈A证⾔:2015年2⽉14⽇14时许,其从后营御苑14号楼下来,⼀个⼥的跑过来,喊着救命,其见她⼿指流⾎就问怎么回事,她说有⼈闯到她的屋⾥,其让她去门岗看看,门岗没⼈,A过来后,⼥的说男的从楼上下来了,其和A见⼥的挺可怜就⼤声喊抓住他,有⼈从后⾯抱住了那个男的,A把电话借给⼥的报了警,当时⼥的没说强奸,证⼈A证⾔:2014年2⽉14⽇14时许,其⾛到后营御苑14号楼前⾯,⼀个⼥的和A出来,⼥的要⽤其⼿机拨打XX,其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有个男的在楼上想欺负她,男是她⾼中同学,⼀个男的从楼上下来,其不让那个男的⾛,后来民警赶到现场,那个⼥的没有提强奸的事情,证⼈陈某某证⾔:2015年2⽉14⽇14时许,其接指挥中⼼指令后和A赶到现场,报案⼥⼦和⼀名男⼦⼿上都有⾎,经了解报案⼥⼦叫A,男⼦叫A,A先说被不认识的男⼦跟着,她不让男⼦跟着,男⼦就拽她,她咬男⼦的⼿指,其到A 的住处查看现场,A⼜说⾃⼰认识该男⼦,该男⼦要和她处对象,她不同意,A说他和B是⾼中同学,想和A谈朋友,A咬他的⼿指后他才咬A,其听说A是律师,在车上问A像这种情况能构成什么,A说不⾏就告他强奸,证⼈A某证⾔:其和B赶到后营御苑,见到报警的⼥⼦,现场有群众围观,⼀名⼥⼦和⼀名男⼦⼿上有⾎,A让其将那个男⼦带上警车,他和报警⼈去查看现场,⼗⼏分钟后,A带着报警⼈上了警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显⽰中⼼现场位于安阳市XX西户,2、3、4层步梯间西墙上有⾎迹,2层步梯间地⾯上有⾎迹,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显⽰匿名⼥⼦与2015年2⽉14⽇14时07分⽤155XXXX2833号码打110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为”有⼈⼀直尾随我”,民警A于2015年2⽉14⽇填写的接处警登记表:显⽰报警⼈为B,接警⽅式为110,报警内容为”后营XX有⼥⼦报警讲被尾随”,处警情况为”经核实,⼆⼈谈朋友,双⽅互相咬⼿指,移交治安⼤队A”,安阳市公安局⾼新分局接处警登记表:显⽰A于2015年2⽉16⽇10时到该局案件侦查⼤队报警,称2⽉14⽇在后营XX5楼西户,A对其实施强奸,在其反抗下未遂,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A⾝上损伤构成轻微伤;B⾝上损伤构成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提供的医疗费票据7张、诊断证明书1张、门诊病历1份,⼗三、被告⼈A的户籍证明、被抓获归案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A未经他⼈同意,⾮法侵⼊他⼈住宅,其⾏为已构成⾮法侵⼊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A纠缠被害⼈,强⾏进⼊被害⼈住处并与被害⼈发⽣冲突,但不能证实被告⼈A违背被害⼈意志,强⾏与被害⼈发⽣性关系的事实,被害⼈A亦未提供有效证据⽀持其诉求,故A认为应按强奸罪(未遂)追究B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A的辩护⼈提出A有⾃⾸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A在B报警时已被群众控制,后被带⾄公安XX,公安机关对本案以⾮法侵⼊住宅罪⽴案后,多次传唤A,A拒不到案,后被上⽹追逃,2015年9⽉28⽇肖某在洛阳市被抓获,故辩护⼈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A的犯罪⾏为给B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精神抚慰⾦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持,根据A提供的证据,确定其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69.98元、误⼯费2340.16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酌情⽀持150元,以上共计3760.14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五条第⼀款、第三⼗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第⼀款、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犯⾮法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之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15年9⽉28⽇起⾄2016年5⽉27⽇⽌,)限被告⼈A于本判决⽣效后三⼗⽇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B医疗费、营养费、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民币3760.1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X省安阳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XX,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 倩⼆〇⼀六年三⽉⼆⼗五⽇书记员 吴 静。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证据和观点,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非法侵入住宅。

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成心非法侵入住宅。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在被告方进入该住宅之前,他并没有任何成心或者恶意的行为。

事实上,被告方是在一个迷路的情况下进入了这个住宅。

他走进这个住宅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是在他的朋友的家中。

其次,被告方并没有在住宅中进展任何犯罪行为。

在他进入住宅后,他并没有偷窃或者损害任何财产。

他只是呆了一会儿,发现他走错地方后立即分开了。

第三,被告方的行为并没有给任何人带来任何伤害。

他的行动并没有对住宅的居民造成任何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他只是一个迷路的行人,意图从那个住宅走出去。

最后,被告方的行为是一个无意识的错误。

事实上,他是在一个晚上迷路后,尝试找到一条回家的路。

他选错了道路,走进了该住宅。

但是,在他意识到自己错了之后,他立即分开了,并且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

根据以上证据,我坚信被告方应该被无罪释放。

他的行为是一个错误,而不是一个成心的犯罪行为。

他没有对住宅或住宅的居民造成任何伤害。

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事实上掌握真相,公正地做出判断。

谢谢大家!。

刑事一审辩护词(通用范文)

刑事一审辩护词(通用范文)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次数及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得到了邻居、街坊的认可,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揭发同案犯。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

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被告郑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郑某某的作用不大,一起到被害人销售净水器现场,只是凑热闹,在与被害人的交涉中,基本上没有说什么话,只是站在后面看,偶尔插一句话,也未直接与受害人谈钱的事,未直接接受受害人的财产,且被害人也未直接将赃款交付给被告郑某某,且郑某某分得的钱仅仅为1400元,这些可以从甘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词,以及受害人的陈述中体现出来,被告郑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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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要写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指控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明显不足。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

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


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

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

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

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

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

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

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

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

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

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

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

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

当然我
们也不能排除,被害人付德才在外行为不检点,遭人报复以后,为了顾全脸面,而与其妻明雪华指鹿为马,嫁祸于他人的可能性。

再者,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证人证言,即保安刘利群的证明材料。

刘利群证明他在视线范围很清晰的情况下,与那个逃走的被告人打了照面,相隔只有20来米,他应该是能认得出他来的,然而他面对20张照片,确无法辨认,这只能说明这20张照片中未有那个逃走的人。

也就是说那个逃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我们今天接受审判的六个被告当中。

也许侵入付德才住宅的另有其人,也未可知。

5、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

本辩护人对其中的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不发表意见。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痕迹鉴定我则有不同看法,鉴定人所取的是某些特征反映不够清晰,比较模糊的穿袜足迹。

仅凭一个完整的整体轮廓,就能鉴定出是谁的脚印,这似乎太轻率了,这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6、被告人的供述,即黄传柏等人的审讯记录,他们均未有承认非法侵入过他人住宅。

发案那天,他们均在一起玩牌、睡觉,相互均能印证。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情理上讲,被告人黄传柏均不可能侵入付德才的住宅。

公诉人起诉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缺乏起码的证据,而不能成立。

审判长,我的辩护人意见暂时到此结束,请审判长给予足够的重视。

辩护人:王才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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