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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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Ⅲ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一直在为人类社会的繁衍和进步提供非凡的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以及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和经营管理权者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这样才能使自然资源可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当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者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排污范围、排污方法、排污途径以及按照排污标准所限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接受现场检查等法定义务以及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上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补偿)损失的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

①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则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②两个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

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责任。

③履行

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指导性、任意性规范的履行,或者企业主动地适用被各种社会组织推荐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则,或者自主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并付诸实施。

④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目的

一是宣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以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而有利于国际贸易;

二是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

三是节约能源和资源,削减能源、资源采购方面的成本;

四是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额赔偿。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第一,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为了迎合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需求,各国政府及一些国际组织向企业提供了社会认可的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实行绿色标签,以鼓励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履行更高的环境保护义务。

此外,各国以环境资源耗费补偿为中心建立了环境审计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环境和经济信息,并反映环境对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系统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环境信息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外界披露,以公示其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程度。

第二,推行清洁生产。

推行清洁生产的方式,一方面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避免粗放式的生产模式,从而用更少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另一方面,则要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减少或避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许多企业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还积极宣扬自身的环境保护理念或者主动按照政府或环保团体的引导制定环境保护准则。

案例2.5

A是一家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企业,B是一家中国的纺织企业,其主要业务是为A代工生产运动服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B在生产过程中一直超标排污,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A对此一直知情,但由于B的做法也降低了A的采购成本,因此A一直保持沉默。B超标

排污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之后,公众认为A也应当承担责任。A则认为,B是独立的法人,其环境违法行为与A无关。

讨论:A是否应当对B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提示:从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政府环境监管职能概述

环境保护不限于对企业行为的直接控制或者间接诱导,还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来落实,通过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来主管和协调。

目前,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的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人民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

二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职能,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授权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监管职权,并根据各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着调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了本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中国,通过政策和法律宣示为国家基本国策的事业有四项,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198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根据当时的国情决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转变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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