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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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给环境下定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6.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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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的范围与分类
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和人类活动的关系不 同,分为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要素的不同,分为大 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物环境。
根据组成环境的范围不同,分为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按照环境功能不同,分为生态环境与生活 环境
第二节 环境问题
1、不同于环境社会关系。(意志性的社会 关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结果而 不是对象。)
2、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
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 概念:参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工业革命时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主要 表现为工业三废污染。
三、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1、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的破坏、温室 效应及全球气候变暖。
2、水污染 3、土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4、物种灭绝。 5、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四、人类环境观
人类环境观的概念:又称人类环境价值观, 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 和,是人类的环境社会意识。
种因素的总体。它是一个相对概念。 2、生态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整个生物界并构
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 它是生物的生存环境。 3、在环境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 及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 自然因素的总称。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环境学上的“环境”的特点:
环境立法技术
法律的内部结构:
1、法律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后果
2、法律规范的分类:命令、禁止、授权和任 意性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对不同 行业和地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
空气质量监测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 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空气质量达到标 准。
处罚与执法
对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规的行为进行 处罚,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源控制
加强对工业、农业、生活等水污染源的控制 ,减少污水排放。
环境影响评价
要点一
总结词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和资源浪费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的制度,旨在确保人类活动 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控制。该制度通 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和资 源浪费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 政府和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社会监督
为了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 举报和监督。同时,应当加强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03
CATALOGUE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空气污染防治
空气污染源控制
限制和控制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 领域的空气污染源,减少大气污染物 排放。
排放标准制定
排污收费制度
总结词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排放污染物者征收 一定数额的排污费用,用于环境保护和 治理的制度。
VS
详描述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通过 向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数额的排污费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 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该制度不仅可以 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经 济激励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环 境保护中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五版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五版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
环境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②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 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 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 ③环境的定义不一定必须以人类为中心,一些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律就摒 弃了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念。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目录 CONTENTS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何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环境法的目的何作用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的体系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 伟蓝图,作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部署。要深刻认识到,建设美丽中国是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正 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 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对于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 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指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 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 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 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 全社会都要好处;但并不是说环境法不反映执 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 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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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缴纳义务人的范围和缴纳义务 人的义务等。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04
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对国有自然资源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 律责任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权 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 律责任范围
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违 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 律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方可以获得 相应的赔偿金和奖励,败诉方则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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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由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
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失时,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违法行为者赔偿损失。
违法者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以依 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概念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 法作出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环境保护活动的决定。
主要内容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审查程序、听证程 序、有效期和监督检查等。
排污收费制度
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以减少对环 境的污染。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A. 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B. 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C. 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D. 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2. 下列关于环境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和文件等构成的环境法体系B. 环境法律制度只包括环境保护法律体系C.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 环境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各类法律体系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任务是()A. 研究环境科学与法学的融合B. 研究环境问题与资源问题的解决C. 研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 研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保障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点之一是()A. 程序性B. 综合性C. 高度规范性D. 技术性5. 环境资源评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A. 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开发评价B. 环境风险评价和生态系统评价C. 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效益评价D. 环境可持续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价二、简答题1. 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任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旨在研究环境问题与资源问题的解决途径。

其基本任务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保障。

它既关注于环境科学与法学的融合,又注重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2.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以下特点:- 程序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注重研究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方法,旨在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交叉融合。

- 高度规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因此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指导性。

- 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需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如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等来解决实际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完整的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完整的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完整的笔记)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绪论环境与自然资的源的概念环境的一般概念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

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5)公众参与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

(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PPT 36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PPT 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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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2)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立法目的 (3)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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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知识点
1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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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
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内涵: 第一,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与资源利用 行为中形成的与环境和资源的关系; 第二,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第三,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 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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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行为: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
指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
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
指不能从事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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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知识点
1 外国环境法的产 生和发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 为独立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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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客体: 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 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法律关系的客 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而这 里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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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物: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 民事法律关系的物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其他 物质财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表现为自 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且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 具有环境功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

2、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 简介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 简介
在为牲畜和鸟类提供挡风遮雨的地方和筑巢栖息的场 所、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产生的价值约为31250美元,
与此同时创造动物蛋白的价值2500美元左右。
上述各项数字相加总计价值19.625万美元。至于大树每 年开花结果、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活到100年甚至更 长时间所产生的价值还没有计算进去。
2009
三、环境问题的解决
❖ 环境法的特点 ❖ 第二节 环境法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三章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四章 环境法的体系 ❖ 第五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第六章 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 第七章 环境法律责任
2009
开设环境法学课程的目的
❖ 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各类法 律规范,培养运用环境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纠纷的 能力。
1、市场失灵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
2009
二、环境问题的成因
❖ 本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最为严重的是: 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 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 环境问题的成因: 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 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增强了人类对环 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 其次,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 大的压力。 再次,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 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 隐患。
❖ 完善资源环境类专业的学科体系。 ❖ 强化环境法制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 一、环境的概念
一般概念:是指围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和,即围绕 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人类环境: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 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即环境科学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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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Ⅲ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一直在为人类社会的繁衍和进步提供非凡的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以及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和经营管理权者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这样才能使自然资源可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当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者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排污范围、排污方法、排污途径以及按照排污标准所限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接受现场检查等法定义务以及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上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补偿)损失的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①定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则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②两个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责任。

③履行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指导性、任意性规范的履行,或者企业主动地适用被各种社会组织推荐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则,或者自主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并付诸实施。

④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目的一是宣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以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而有利于国际贸易;二是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三是节约能源和资源,削减能源、资源采购方面的成本;四是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额赔偿。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第一,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为了迎合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需求,各国政府及一些国际组织向企业提供了社会认可的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实行绿色标签,以鼓励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履行更高的环境保护义务。

此外,各国以环境资源耗费补偿为中心建立了环境审计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环境和经济信息,并反映环境对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系统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环境信息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外界披露,以公示其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程度。

第二,推行清洁生产。

推行清洁生产的方式,一方面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避免粗放式的生产模式,从而用更少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另一方面,则要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减少或避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许多企业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还积极宣扬自身的环境保护理念或者主动按照政府或环保团体的引导制定环境保护准则。

案例2.5A是一家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企业,B是一家中国的纺织企业,其主要业务是为A代工生产运动服装。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B在生产过程中一直超标排污,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A对此一直知情,但由于B的做法也降低了A的采购成本,因此A一直保持沉默。

B超标排污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之后,公众认为A也应当承担责任。

A则认为,B是独立的法人,其环境违法行为与A无关。

讨论:A是否应当对B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提示:从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政府环境监管职能概述环境保护不限于对企业行为的直接控制或者间接诱导,还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来落实,通过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来主管和协调。

目前,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的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人民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二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职能,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授权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监管职权,并根据各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着调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了本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中国,通过政策和法律宣示为国家基本国策的事业有四项,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

198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根据当时的国情决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转变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依照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与职责的规定,除了少数法律直接授权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事务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的专门行政机关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环保部门(即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类是国务院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主管部门,它们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机构除了享有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外,还享有地方立法赋予的执行地方环境保护事务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也要依法接受国务院各对口部委的业务指导。

(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从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职权看,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全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与协调;二是对本部门、本系统以及国务院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统一指导。

目前,国务院环保部门职权范围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执行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中国承担的有关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等事项。

(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

第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

第二类是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

另外,政府设置的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有许多涉及环境保护工作。

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①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与资源制定策略、编制规划以及发布命令并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力。

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赋予申请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权力。

这类权力既包括对使用(占用)环境容量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与专营,也包括对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行为的登记(备案)、认可和核准,还包括对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

③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

目前,政府行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主要机构包括环境监察机构、中国海监机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土地监督机构、矿产资源监督机构、水利稽查与水务稽查机构、海事监督机构、草原监理机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林业部门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生物管理的机构)等。

通常情况下,这些执法机构也同时行使其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职能。

④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规章制定权是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处罚权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按照责权相一致的原理,既然我国法律法规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授权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行使,那么当这些职能部门管理的国家环境与资源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重大损失时,它们理所当然地应当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民事索赔的权利。

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2010年6月)中有关“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也表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也认同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的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民事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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