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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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等同侵权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文件的信赖,因此在充分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加以适当限制。

由于技术的发展、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原因,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很难穷尽所有的技术方案,侵权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漏洞,通过对一两个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从而逃避侵权指控,这显然会打击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

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可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励创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如果适用不当,则有可能造成专利权的滥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很有必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采取合理的限制,来合理平衡相关利益。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裁判文书中述明,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将特定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同时,专利主题名称一般而言具有限定作用,其限定了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我国在以往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已经摸索形成了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则,具体如下。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目录一、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二、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与公众利益三、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与专利文献质量四、总结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重要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和适当补充。

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

但是,这种扩张和适当补充经常去题万里,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法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因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设限是在等同侵权成立的客观状态下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功能和维护因权力滥用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的重要一环。

例如徐州Z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G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L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注1],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电发动机驱动方式和燃油发动机驱动方式是否等同,最高院认为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绿篱机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驱动方式的介绍,以及说明书发明目的部分关于“环保无污染”效果的强调等,但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仅记载电机驱动,即明确表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驱动方式仅限于电机驱动,而不包括燃油发动机驱动,完全可以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明确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

在此情况下,若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燃油发动机驱动与电机驱动认定构成技术特征等同,则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欲在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中克服这些限制,需要专利权人、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充分的了解这些限制规则,在专利申请的最初期就要做到精心的布局和高质量的撰写,也就是提高专利质量。

下面我们就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特意排除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介绍。

(一) 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体内容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不能够为了获得或者维持专利而做出狭义、范围较窄的解释或者放弃部分技术方案后,又在未来发生的侵权诉讼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建议 :
( 一) 立 法方 面的 完善
为, 在适用等 同理论时 , 可采用 “ 权利要求 及其等
同物 ” 的标 准 来判 定 是 否侵 权 。 即从结 构 、 方 式 和 结 果 三个 方 面 比较 专利 产 品与 被 控产 品是 否 实 质 相 同。这是 “ 等 同原则 ” 的最 初基 本原 则 。
尔顿 ・ 戴维斯一案 , 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据此提
出 了辅 助 判 断 方 法 , 将“ 三 要 素准 则 ” 适 用 之 初 采 用 的整体 效 果分 析 变 为逐 项要 素 比对 ,因 为在 专
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要素在解释专利范 围及 实质方 面起 到重 要作 用 。 ( 三) 等 同原 则适 用 的限制 等 同原则适用后 ,会将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扩 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 的范围之外 ,若无必要界 限, 则 会 损 害相 关权 利 人利 益 。在 美 国 2 0 0 3年 的 洛克 希德 ・ 马 丁公 司诉 劳拉 空 间 系统 公 司一 案 中 ,
条件 等 方 面 , 做 出确切 可行 的规定 , 使 司法实 践 有 法 可依 , 防止权 利滥 用 。E 3 ]
2 . 逐一要素比较法。 即逐一比较被控侵权物中 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应 的技
术 特征 是否 ) 司法方 面的 完善
利 侵 权
等同原则的肆意适用 。 1 . 禁止反悔原则 。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 的任 何一个环节 : 审查过程 、 授权无效等过程 中, 对权 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 通常是为了满足法定 授权要求而为之 ) , 在 主张专利权时 , 不得将该放 弃 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有第三人侵 权, 不 得 反悔 所 放 弃 之行 为 , 否 则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如果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在诉讼 中发生 冲突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引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等同原则是指当申请人的发明与已有技术有差异,但这些差异对于技术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时,仍可以视为等同于已有技术。

等同原则的作用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评估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以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通过应用等同原则,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技术领域内已有技术,并避免对细微差异过分苛求。

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同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技术上的差异不影响实际使用效果。

例如,在某个产品或方法中使用了与已有技术稍微不同但实际效果相似的元素或步骤。

2.技术上的差异属于常规变化。

例如,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常规的修改或改进,这些修改或改进并不具有创新性。

3.技术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某个差异在技术领域内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出乎意料。

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等同原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

在专利申请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支持对发明的创新性和独创性进行评估。

如果发明与已有技术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属于等同范围内的变化,则可以认为该发明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相等。

等同原则的应用案例以下是一些应用等同原则的案例:1.发明人A申请了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专利,其中包括了一个特殊形状的气缸头。

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形状与已有技术中使用的形状非常相似,并且对汽车发动机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等同原则,该形状可以视为与已有技术等同,因此发明人A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公司B拥有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专利,其中涉及了一个特殊的操作界面。

然而,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操作界面与公司B的专利要求存在差异。

但这些差异对于使用者来说并不重要,不会影响用户体验和功能。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日本等同侵权的判断要点: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但是如果机械地、彻底地适用这一原则,则会引发恶意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行为,而这将违背专利保护的初衷。

鉴于此,日本司法实践规定了等同侵权的保护原则,是否能够适用日本的等同侵权,依据1994年(オ)第1083号判决,取决于五个要素。

第一,非实质部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不是发明的实质部分,即不是对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起到实质作用的部分。

对于非实质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实质部分,剩余的为非实质部分,仅限于该非实质部分才考虑是否使用等同侵权。

因为如果涉案产品是针对实质部分提出的改进或规避,那么自然就不用考虑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自然无需考虑是否等同。

但是如果仅仅是机械地划分,那么针对该实质部分作出的细节性的修改,也将会被认定为不等同,从而存在绕过专利权的可能性。

该情形下,等同侵权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因此,在区分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时,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思想必须是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思想。

发明的实质价值在于,利用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中未曾解决的技术问题,达成现有技术中未曾达到的技术目的。

在判断该实质部分之际,基本存在两种方法:其一为拆分法,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分为各个独立的技术特征,逐个地比对,各个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部分,如果是不曾存在的部分,则认定为其贡献于特有的技术思想,属于实质部分。

其二为解决原理相同法,即,判断包括不同部分的涉案产品作为整体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思想之内。

当前,拆分法占据主流,已经得到司法实践以及学术领域的认可。

第二,替换可能性,针对上述非实质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其替换为涉案产品中的相应的部分,也同样地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目的,获得相同的作用效果。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的开题报告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的开题报告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的开题报告
1.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保护。

然而,在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市场竞争中,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等同原则是
一项重要的适用原则之一,其基本思想是,只要本质上与专利控制的技
术相同,就应视为专利侵权,即使控制的技术表面上有所区别。

因此,
研究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对于揭示专利权利的实质和
防范专利侵权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旨在对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进行研究,具体内
容包括:(1)等同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深入解释等同原则的涵义、基本思想和适用条件等;(2)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区分和定义,以明确何种情况下适用等同原则;(3)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分析等同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和限制条件,以确保等同
原则的适用不变形和滥用;(4)等同原则在案例中的应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等同原则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局限性。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力求全面客观地探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问题。

3.预期成果:
通过对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促
进专利权保护及专利纠纷解决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可为企业
或个人自身专利权利的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研
究意义。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摘要:等同原则的适用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之外,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规则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限制规则;规范作用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要素。

”①从等同原则的概念可以得出等同原则的适用结果是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之外。

等同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使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不确定性,不加限制地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会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到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的限制。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规范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一、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在专利领域,等同原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对于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等同原则旨在防止他人通过非实质性的改变规避专利保护,从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等同原则的内涵在于,即使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替换,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专利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而应当适当扩展到与之等同的技术方案。

等同原则的适用并非是随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专利。

这个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清晰、准确。

如果专利本身存在缺陷,那么等同原则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之间应当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这就需要对两者的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在判断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为标准。

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一般知识和技能,熟悉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的人员。

如果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那么就可以认为存在实质性相似。

此外,等同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平衡。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但同时也要避免专利权的过度扩张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谨慎权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专利保护的范围既不过宽也不过窄。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等同”的范围就是一个难题。

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某些技术方案是否等同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

这就需要审查人员具备深厚的技术背景和丰富的审查经验,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准确的判断。

另外,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引发法律的不确定性。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限制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限制
理论 研究 00 月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限制
口柯 东 明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 0 0 ) 10 6
摘 要 : 专利侵权判定 中, 在 等同判定原 则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侵权认定的 问题, 同时也给 法院的判案 带来了极 大的挑 战, 同原 但 等 则适用的过度 扩张, 会危害社会公众 的利益, 因此我国在借鉴等同原则的同时必须权衡各方利益在等 同原则的适用采取若干限制, 已达到 利益平 衡 的 目的 关键词 : 专利侵权 判 定 等 同原则 限制
在专 利侵权 诉讼 中 , 利侵权 案件 基本 分为两 种类型 , 专 一种 为 字面侵 权 ( 又称 为相 同侵 权)另一 种为 等 同侵 权 。与之相 应 的, , 产 生 了两种侵 权 判定 原则 : 侵权 原 则和 等 同侵权 原则 。 字面侵 字面 ① 权 原则 又称 全面 覆盖 原 则 (t a Ifn e e t , 1e l nr g m n )即如 果被控 侵权 ir i s 的产 品或者 方法 的技术 特征包 含 了专利权 利要 求书 中记载 的全部 必要技 术特 征 ,则落 入专 利保护 范 围 内构 成侵权 。这 是判 定专利 侵权 时 , 个最 简单 、 一 最直 接 的判定 原则 。等 同侵 权 原则 ( e o— t c hd t n e uv l t 是 最早 出现 在美 国。 i o re fqi e s an) 等 同原 则在我 国专 利诉 讼 的适用 我 国专 利法 实施 2 几年 , 0 专利 法前 前后后 经过 了 3 次大 的修 改 , 是在专 利法 中仍 没有关 于等 同原则 的 明确 发条 , 这不 是说 但 但 等 同原 则没 有在我 国适 用 , 反 , 国关 于等 同原则 的规定都 在相 相 我 关 的司 法解 析或其 他 的法律规 范 中; 例如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专 利纠 纷案件 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 若干规 定》第十 七条 第二款 规 定: ” 等 同特 征是 指与所 记载 的技术特 征 以基本 相同 的手段 ,实现基 本 相 同的 功能 , 到基 本相 同 的效果 , 达 并且本 领域 的普通技 术人 员无 需 经过 创造 性 劳动 就 能够 联 想到 的特 征 。” 这 是我 国 司法解 释 ② 对 于等 同原 则 的确 认 。根据 等 同原则 的 内涵 ,可 以简单 的把等 同 原 则归 纳为 ” 能/ 段/ 功 手 效果 ” 定法 ,法 院在 审理 案件 的过程 中 , 认 认 定等 同侵权 , 为三个 步骤 , 分 即对” 同” 行逐步 的判断 , 果发 三 进 如 现 符合 三个 方面 的特征 , 即可认 定为 等 同侵 权 。 实 践 中大量 的侵权 行 为表 明,侵权 人 为掩盖个 人 的侵权行 为 通 常对 专利 权 的实质性 内容作相 应 的修改 ,产生 的仅是 非实质 性 的变化 ,以达 到逃避 侵权 的 目的 。此 时, 法律 赋予法 院在 构成” 等 同” 的原 则下 构成专利 侵 权, 基本 相似 ” ” 质相 同的情况 下构 即” 或 实 成专 利侵 权 。 等 同原 则 的实质 在于将 专利 权的保 护范 围扩大 到 ③ 专 利 的权 利要 求书 文字 记载 的 范围 以外 , 同原 则更多 的关注专 等 利 权人 , 是对 专利 人利 益 的扩 张 的 限制 。 二 、 同原则 的诉 讼 困境 及 对其 限制 的必要性 等 专 利技术 会给 专利权 人及 相关 主体带 来实 际的或潜 在的经 济 利 益或 竞争优 势, 因此滥 用诉 权将 会造 成严重 的后 果 。” 程序 上, 在 专 利权 滥用 被 认 为是对 一 项 专利 侵权 指控 的 正面抗 辩 。” 利权 专 滥用 源 自于衡 平法 上 的” 干净 之手 ” 不 。④ 滥用 诉权 的原 告可 以获 得 巨大 的利益 , 即使它 没有 从侵权 诉讼 中获 得赔偿 。 根据 等 同原则 的要 求 ,被控产 品只 要一 点落入 基于 相同特 征 手 段 , 达相 同效 果的文 字范 围之 内, 到 那么 被告就 会陷入 无尽 的诉 讼 当中 ; 申请专 利之初 , 了获得专 利权, 权人会 在最初 的 申 在 为 专利 请 书作 一定 目的缩 小 , 是在 日后 的侵权 诉讼 中, 利权 人为 了证 但 专 明他人侵 权, 又希 望尽 量扩 大专利 权 的保护 范围, 其 申请、 将 审批 、 无 效宣 告程序 中放 弃 的 内容在专 利侵 权诉讼 中重 新捡 回来 , 种 这 行 为 即构成 诉讼 中专利 权 利的滥 用 ,可见等 同原则 是一 把双 刃之 剑 , 可 以保护专 利权 人 的利益 , 它 但也 可 以被 专利权 人所 利用 , 作 为伤害 社会 公众 利益 的利 刃 。 另 外在 专利侵 权诉 讼 中, 人们往 往感 觉专利 权人 是弱者 , 为 认 专 利法 的设置仅 为保 护专利权 人 的合法权益 而存在, 忽视 了专利 而 法 对公 众权 益 的保护 。这种 偏见 显现 于我 囝法院判 断专 利侵权 的 主 导思 想上 , 体现 在等 同原 则的适 用上, 明显是 专利权 人的滥 诉, 最 所 以有 必要 对专利 侵权 判 定中等 同原 则进 行一定 程度 的限制 ,防 止 专利 权人 的权 利滥 用, 以保护社 会 公众 的合法权 益 。 三 、 同原 则的 限制方 法 等 等 同原 则之 所 以会 被滥 用 ,其实 是因 为专利权 人对 权利要 求 的不 明确性 以及 法官 判案 的 自由裁量 权过 大带来 的 , 具体 实现 要 限制必 须在 多方面 着手 , 笔者 把它简 单归 结如下 四个方面 的 限制 : ( 禁 止反悔 原 则的 限制 。 一) 禁 止反 悔原 则 , 美 国衡平 法上 的一个 基_ 原则 。专利权 人 是 奉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精)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精)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谭筱清[基本案情]甲公司拥有“甲代烯丙基磺酸钠(下称SMAS生产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其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一种甲代烯丙基磺酸钠SMAS生产方法,以甲代烯丙基氯和无水亚硫酸钠为原料,其特征在于它采用母液循环法制SMAS。

”其中(1明确:“通过搪玻璃反应釜将甲代烯丙基氯连续滴加至亚硫酸钠溶液中制得粗SMAS,并脱反应前期水,然后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对于(2(3(4后三个步骤当事人均无争议故从略]。

专利权人并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明确:第一过程为反应、脱反应前期水、活性炭吸附及过滤过程。

另据专利文献记载:涉案专利在1998年2月11日第一次申请公开文件中,权利要求1对脱除杂质铁离子的技术特征表述为“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在授权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就涉案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的疑问,专利申请人于1999年1月21日向原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意见陈述书》中表明:“本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点表现在:……(3本发明申请的工艺过程有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的过程;(4本发明申请的母液循环过程包括结晶后的固液混合物进入离心机,离心后的母液循环返回吸附釜进行活性炭吸附;……”。

《意见陈述书》还陈述“……所用的活性炭为无定型锯末活性炭,根据申请人实践,这种活性炭能够在碱性溶液中最好地吸附絮状金属离子。

……”专利申请人并为此专门于1999年3月3日第二次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明确:“对权利要求1‘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修改限定为‘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后通过审查被授权。

经过庭审确认, SMAS不属于新产品。

被控侵权方乙公司生产并且销售SAMS产品,根据调查乙公司的技术资料并经法院现场勘验确认:乙公司也是采用甲基氯丙烯(即甲代烯丙基氯和亚硫酸钠为原料,来获得甲基丙烯磺酸钠,然后通过蒸发、结晶、母液循环洗涤的方法获得高纯度甲基丙烯磺酸钠。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一、前言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专利法起到重要的作用,既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工具。

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应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侵权诉讼等方面,对于专利的有效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专利法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等同原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何准确理解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对于保证专利的有效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二、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专利权的字面含义,而且还包括那些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简单地说,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包括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与之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等同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不能过度限制他人的技术发展和创新。

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审查专利申请时,要根据专利文件的字面上的内容,来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但是,专利申请中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不一定完全准确和精确,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

因此,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灵活运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相应地调整和规定。

(二)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权人在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时,需要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等同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注重专利权字面的保护,可能会忽略到技术的本质和实质,造成对专利权人的不公正待遇。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积极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访没的范围进行相应地限制和规定,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对他人技术发展和创新的不必要限制。

(三)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等同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等同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权人在向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专利时,需要遵守该国家的专利法规定。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吴胜华【摘要】加强对等同原则在适用中的限制、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将"整体比较"原则和"逐一要素此较"原则综合起来对案例加以判定;二是对于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不宜适用等同原则;三是禁止反悔和自由公知技术原别应纳入到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中,而不能仅仅作为抗辨原则;四是建立统一的上诉法院,制定统一的等同原则适用标准.【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等同原则;无形财产权;判定标准;专利权滥用【作者】吴胜华【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24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和纠纷呈急剧上升态势,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也不例外。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之一,对其财产边界的界定一直困扰着法律界。

长期以来,各国司法界和学术界致力于寻找合适的方法和途径以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样既能严肃制止侵权,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而等同原则就是其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追溯历史,最先在英国出现了“精髓”理论[1],克服了以字面方式进行专利解释从而过度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弊端,尝试在判决侵权案件时区分必要和非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

后来,在其它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产生了一些稍有不同的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而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等同原则”。

从1814年的“欧迪恩”案[2],到1950年“克拉夫”案[2],接着到1983年的“休斯”案[3],再到1997年“希尔顿”案[4],最后到2002年的Festo Co案[5],美国法院将近两个世纪的审判历程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等同原则”勾勒出一副清晰的画卷。

等同原则在美国经历了从“仅仅以似是而非的不同或轻微的改进,不能动摇原有发明人的权利”的原始设想到“‘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标准的建立再到“整体等同”规则的实施最后到采用“全部要素等同”规则判案的漫长过程。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发明的法律制度,通过专利的授予,创新者可以获得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在确定专利审查中的技术等同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等同原则指的是在专利审查中,当申请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存在某些区别,但仍然具有与现有技术相同的功能、效果或目的时,可以认为这两者是等同的。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帮助审查员评估是否已有技术的存在对于专利申请是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专利审查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领域的界定:等同原则可以用于界定技术领域的范围。

当技术领域的范围被界定后,审查员可以确定与已有技术相关的领域和专利文件,从而判断申请的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

2. 发明的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可以帮助审查员确定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否与已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

通过对比已有技术和申请的发明之间的功能、效果或目的的相似性,审查员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同性。

3. 专利文件的比较:等同原则可以用于比较专利文件之间的相似性。

审查员可以通过对已有专利和申请的发明之间的技术特征、功能、效果或目的的对比,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同性。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持专利审查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在专利审查中,如果没有等同原则的应用,将会存在不同审查员对同样的申请发明做出不同结论的可能。

通过引入等同原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判,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等同原则的判断是主观的,可能存在不同审查员对等同性的不同解读。

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具体特征,不能简单地套用通用的标准。

此外,等同原则需要审查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以避免对技术等同性的误判。

综上所述,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审查员评估已有技术与申请发明之间的关系,并确定技术上的等同性。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加以限制和审慎判断,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范围研究

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范围研究

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范围研究发布时间:2021-06-18T09:27:10.135Z 来源:《河南电力》2021年2期作者:李新瑞1 李莎2 [导读] 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新经济形态下,知识技术在社会经济生产要素中的占比逐渐扩大,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重视创新型人才的不断培养,并且在产品创新中,国家通过专利法对人们创造的新产品进行保护,市场经济下,为避免非法窃取他人创造成果现象的发生,在专利法使用中,还应注重等同原则内容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进而提升等同原则的适用性和专利法整体价值。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6;2.华智数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00)摘要:等同原则是专利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在保护人们创造产品及产品使用功能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专利侵权案件中,等同原则的单一的界定方式并不适用,这要求在施工专利法等同原则时,应注重其适用性和限制范围的有效区分。

本文在阐述专利法等同原则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就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展开分析,同时指出等同原则的限制因素,期望能灵活地使用专利法和等同原则,进而实现人们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专利法;等同原则;适用范围;限制因素;侵权处理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新经济形态下,知识技术在社会经济生产要素中的占比逐渐扩大,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重视创新型人才的不断培养,并且在产品创新中,国家通过专利法对人们创造的新产品进行保护,市场经济下,为避免非法窃取他人创造成果现象的发生,在专利法使用中,还应注重等同原则内容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进而提升等同原则的适用性和专利法整体价值。

一、专利法等同原则的基本内涵作为全世界范围内专利系统中所涉及的一条法律原则,等同原则具有内容丰富性和应用广反省的特点。

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

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

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摘要]等同原则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的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为了弥补文字叙述的不足,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而确立的,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等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介绍了国内外的司法适用情况。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绪论等同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无法用文字对设备或方法发明进行完整而准确的概括,从而使得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权力要求中定义的技术方法进行某些非实质性的改动以避开侵权的问题。

但对等同原则的过分扩张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技术改进的障碍,也会造成权力要求范围的不确定,因此,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必须的,等同原则的限制理由可以是禁止反悔、在先技术、捐献原则、全面限制原则(即逐项对比原则),本文将从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进行探讨。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禁止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其放弃或从专利局得不到的权利要求“捡回来”,即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里所作的承诺、放弃或认可,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其目的是减少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

(一)Festo案Festo案是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限制的应用中不得不提的经典案例。

Festo公司拥有两项工业设备专利(4,354,125;3,779,401),其中一个专利在审查过程中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基于美国《专利法》第112条驳回。

申请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限定该设备含有两个单向密封环,其外套筒用可磁化材料制造。

另一个专利在复审程序中也进行了修改,加入了上述密封环限定。

被告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SMC)公司的产品中使用一个双向密封环和非磁化材料制造的外套筒。

Festo主张基于等同原则,被告SMC的产品对其专利构成侵权,而被告SMC 辩称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原告关于被告的设备为原告设备等同物的主张不成立。

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正如鲁迅在《朝花夕拾》中所说的“真理需要时间来验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验证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不难发现,对等同原则并不能完全无限制地适用于各种情况,其适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会详细分析和介绍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让大家对该原则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一是“条件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条件复杂的事情,这些复杂的条件往往会对等同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接受赠品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赠品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比如购物金额达到一定数量、购买某些指定的商品等等,这时候我们就很难再使用等同原则来判断赠品的市场价值是否与其本身价值相等。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事物的条件复杂度。

其次,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二是“信息不对称限制”。

我们在判断两件事物的价值是否相等时,往往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厂商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比如产品的用途、特性、质量等等,而局限我们知识范围的信息不全面,这时候就难以使用等同原则来判断该产品的真实价值。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不完全性,在信息匮乏或不对称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会被限制。

第三,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三是“主观因素限制”。

在判断两件事物的市场价值时,我们往往会受到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当我们面对某个产品时,我们往往会受到自己喜好、审美、经验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完全客观地去判断其市场价值。

与此类似,是一些服务为主的行业,比如旅游、婚庆等行业,很难用等同原则去衡量其市场价值。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其适用性也会因此而受到限制。

第四,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四是“环境因素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的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实际环境的限制。

例如,在涉及到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的市场价值往往会出现波动或波动较大。

适用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司法限制

适用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司法限制

适用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司法限制作者:宋建宝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一、等同原则及其在司法上的引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情况是很少的。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物总是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字面”上并不相同。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人总是既想利用别人的专利技术,又想逃避侵权的指控。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真正的“字面”侵权即完全仿制他人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常见的是构成等同的侵权行为。

对于被诉侵权物中这些“字面”上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如何做出评判呢?专利司法实践对此总结出了一个判断原则,即等同原则。

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等同原则。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适用等同原则审理了大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01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等同原则明确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断等同,是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在这种比较过程中,尽管被诉侵权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是只要被诉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二者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相应的技术特征,那么被诉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就是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或者说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二、适用等同原则的司法政策导向(一)《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明确提到了“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

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与限制

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与限制

作者: 胡淑珠[1,2]
作者机构: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53-160页
主题词: 判定专利侵权;等同原则;适用;限制
摘要:最早由美国法院提出的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其设立初衷是为了避免被控侵权人通过对专利进行非实质性修改来逃避专利侵权责任。

等同原则理论的发展、最新动向,以及其具体判定方法,值得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借鉴。

在借鉴的同时,为避免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而损害公众利益,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受到若干限制:等同侵权的认定要受“禁止反悔原则”和“全部要素原则”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制约;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
除“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标准外,应增加一些辅助判断方法;应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等同侵权判定的时间标准,使专利权在保护期内获得一种动态的保护。

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基础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统一分散的法院审判体制、制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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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摘要]等同原则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的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为了弥补文字叙述的不足,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而确立的,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等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介绍了国内外的司法适用情况。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绪论等同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无法用文字对设备或方法发明进行完整而准确的概括,从而使得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权力要求中定义的技术方法进行某些非实质性的改动以避开侵权的问题。

但对等同原则的过分扩张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技术改进的障碍,也会造成权力要求范围的不确定,因此,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必须的,等同原则的限制理由可以是禁止反悔、在先技术、捐献原则、全面限制原则(即逐项对比原则),本文将从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进行探讨。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禁止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其放弃或从专利局得不到的权利要求“捡回来”,即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里所作的承诺、放弃或认可,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其目的是减少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

(一)Festo案Festo案是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限制的应用中不得不提的经典案例。

Festo公司拥有两项工业设备专利(4,354,125;3,779,401),其中一个专利在审查过程中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基于美国《专利法》第112条驳回。

申请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限定该设备含有两个单向密封环,其外套筒用可磁化材料制造。

另一个专利在复审程序中也进行了修改,加入了上述密封环限定。

被告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SMC)公司的产品中使用一个双向密封环和非磁化材料制造的外套筒。

Festo主张基于等同原则,被告SMC的产品对其专利构成侵权,而被告SMC 辩称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原告关于被告的设备为原告设备等同物的主张不成立。

联邦地区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限于为避免先有技术而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的修改不是为克服先有技术而做出的,因此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Festo公司的主张。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不限于为避免先有技术而做出的修改,而是适用于为满足专利性要求(例如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而做出的任何变窄修改。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剥夺了专利权人对修改所涉及的要素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可适用于任何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对权利要求做出的修改,而不仅仅限于为避免先有技术而做出的修改。

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部分剥夺但不是全部剥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权利,取决于修改的目的和修改的内容。

最高法院撤销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将此案发回复审。

[1](二)弹性排除还是完全排除从Festo案中可以看出,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排除究竟是适用弹性排除还是完全排除是存在争议的。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剥夺了专利权人对修改所涉及的要素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权利,即主张完全排除。

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部分剥夺但不是全部剥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权利,取决于修改的目的和修改的内容,即支持弹性排除说。

在Hughes Aircraft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向专利局提出的两类修改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为克服现有技术而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为获得专利而进行的陈述,从而初步确立了弹性排除说。

1997年最高法院在Warner Jenkinson Co.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一案[2]中确立了一个新的规则:专利权人负有举证义务,以说明修改权利要求的原因,如果专利权人不能说明修改的原因,法院就默认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避开现有技术,法院就可以适用禁正反悔原则。

Warner Jekinson案继续了Hughes Aircraft案的弹性排除,但扩大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

[3]完全排除和弹性排除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

完全排除旨在简化等同理论,追求审判效率,明确专利的范围界限,体现了法院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而弹性排除追求一种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体现了法院对权利人的保护。

[4]理论界多赞成弹性排除,根据Festo案最终所确立的规则,美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判断修改是否缩小了某项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

如果修改没有缩小字面范围,则禁止反悔原则不适用;如果被告侵权人证明修改缩小了范围,就看修改原因是否涉及专利性的实质原因,譬如为避免与现有技术相冲突,当申请记录无法显示修改原因时,推定专利权人的修改与获得专利权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CAFC认为这种修改不考虑是出于自愿还是响应专利机关的要求。

[5](三)相关性根据弹性排除说,权利人对专利修改的原因是能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重要考虑因素,即如果修改是有相关性的则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那如果定义相关呢?在Warner Jekinson案中相关性仅定义为限于为避免先有技术而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在之后的Festo案中,相关性定义为任何与可专利性的法定要求相关的修改,包括对可专利性主题(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实用性(utility)、最佳实施例(best mode)、可实现性(enablement)和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的要求,均落入“出于与可专利性直接相关的原因而做出的修改”的范围。

[6](四)我国立法司法情况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禁止反悔原则的明文规定,条文里未出现对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例外规定,似乎表明这里适用的是完全排除。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也采取了弹性排除。

奥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奥诺公司)状告湖北午时药业公司(午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中,原告奥诺公司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被审查员要求修改,因而对其专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可溶性钙剂更改为活性钙。

[7]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主要存在两点差别:(1)原告专利为活性钙vs涉嫌侵权产品为葡萄糖酸钙;(2)原告专利为谷氨酸或谷氨酰胺vs涉嫌侵权产品为盐酸赖氨酸。

显然,字面侵权不成立,原告主张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权。

被告主张二者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且对于原告专利要求书中的修改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同样是可使用的能被人体吸收的钙剂,作为补钙药剂的原料两者是等同的且可任意选择的,而2种氨基酸在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中两者是与钙剂配伍使用,且均实现促进钙吸收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双方产品的技术特征虽然字面不同但实质是等同的,适用等同原则。

而对于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认为,“只有为了使专利授权机关认定其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而将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并非是为了使其申请专利因此修改而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是为了使其专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此修改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8]由此案例可看出,法院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是考虑相关性因素的,因此采用的是弹性原则。

二、捐献原则捐献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专利权人将某个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但是没有在权利要求中提及,那么就可推定该技术特征是被专利权人有意放弃的,并献给了公众,权利人不得再对该技术特征主张权利,同时,也不得再就该技术特征利用等同原则主张等同侵权。

其原理在于,专利所确定的技术方案,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没有排他作用,审查员也仅对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所以如果允许权利人主张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会使这些技术方案绕开审查。

美国早在1996年就有了相关案例,在Maxwell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己经指出“捐献原则”同样适用于等同侵权的判断。

在2002年的Johnson&Johnston Associates Inc. v. R.E. Service Co.,Inc案中,CAFC进一步确认了“捐献原则”的法律地位,该原则成为又一个对等同原则的新的限制。

CAFC认为专利权人不能通过提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的方式来规避专利局的审查,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再以“说明书中披露了等同物”为由,试图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来认定侵权。

[9]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结语专利侵权判定是专利实务中的一个难题,需要体系化地考虑诸多因素,等同原则在应对侵权人对专利进行些小改动从而避开侵权起到了良好的遏制作用,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禁止反悔原则以及捐献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了限制,使得权利人的利益不会无限扩张,这种限制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无论采取何种规则,都应考虑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情况,从而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规定。

[参考文献][1]周中琦.美国最高法院关于专利纠纷的一项最新决定[J].知识产权,2003,(1).[2]刘立平.等同原则与美国最高法院“沃纳·金肯逊”二审上诉判决案[J].知识产权,1998,(3).[3]曾亮.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历史发展[J].知识经济,2007,(12).[4]曲晓阳.在完全排除与弹性排除之间[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5]董红海.等同侵权行为的判断[J].知识产权,2004,(2).[6]曲三强.专利侵权归责的等同原则研究[J].现代财经,2002,(9).[7]丁锦希,姚雪芳.“完全排除”还是“弹性排除”——从一则药品专利侵权案谈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09.4.[8]吴玉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及等同物判定——最高法院《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评介》[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1.[9]张继刚.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D].法学院硕士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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