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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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
现场签证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审计监督条例》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交通疏解工程、管线迁改工程、绿化迁移、零星拆迁、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
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或者合同价款内需要由承
包商实施的难以用施工图纸所表达的施工事件所发生的证明。现场签证单是否由业主承担费用,应依据合同确定;已签署完毕的现场签证单系对发生事实的一个确认,仅作为增减合同金额的一个支持性材料,并不作为一定支付费用给承包商的凭证。
第四条以下情况可以采用现场签证处理
(一) 可以初步认定应由业主承担费用的而施工设计图纸又不包
括且必须实施、采用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不可能做到事前审批的工程项目;
(二) 业主或监理指令需要使用计日工实施的工程。
第五条现场签证要求
(一) 谨慎办理现场签证单的原则:对于能够按工程变更程序处理的现场问题不应走现场签证的程序。
(二) 现场签证要坚持施工、监理、业主代表及业主合约造价人员各方同时在场的现签原则,不得事后传签。不属上述四方现场签证的为无效签证。
(三) 现场签证要坚持事件发生过程中、施工结束前及时签证原则,不得事后补签。
(四) 现场签证要坚持一事一签原则,不得将多个不同时发生的事件合并签证。
(五) 现场签证要表达清晰准确,必要时应附上示意图及尺寸,以方便计算工程量。
(六) 凡可签注规格、型号、尺寸的不签工程量,能签工程量的不签计日工。
(七) 现场签证单一般不允许签认价格,必须签认价格的,工程量与价格应同时签证,不得单独签认价格。
(八) 若现场签证与设计、勘察有关时,还应通知设计、勘察人员同时参与现场核签,设计、勘察人员也应在现场签证单上签署意见。如属隐蔽及拆除工程,必须在其覆盖及拆除前签字确认。
第六条现场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
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承包商职责
(一) 发生需现场签证事件时,承包商应及时申请现场签证并
提供相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如业主或监理指令等);
(二) 完整记录、整理、保管现场签证资料;
(三) 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职责
(一) 及时受理现场签证申请,组织涉及到的参建各方同时参加现场取证,当场审核现场签证,并签署意见;
(二) 审查需要业主承担的现场签证费用;
(三) 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第九条业主职责
(一) 业务主管部门(分公司)
1. 作为现场签证的主办部门,负责现场签证资料的传递、分发、督办、跟踪、审核,归口管理;
2. 派出业务主管工程师至现场配合,参与现场签认;
3. 负责组织每个季度的现场签证的汇总及费用申报、审查工作;
4. 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二) 合约中心
1. 根据合同及造价管理规定指导、审查现场签证资料;
2. 负责现场签证的价格审核工作,归口处理有关现场签证事务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监督机关的接口工作;
3. 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三) 其他相关部门:
参加现场签证的审查、审核和论证。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
第十条《施工现场签证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证的原因、合同依据;
(二) 签证的内容及范围;
(三) 签证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四) 签证对工期、接口的影响;
(五) 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第四章现场签证涉及增减价格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承包商需定期(每月或季度)汇总签证单据,申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现场签证计价原则与标准应符合市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承包商申报现场签证增减价格,应说明采用的计价依据、标准,提供支持材料;
第五章现场签证文件及归档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承包商或生产供应厂商等应及时将现场签证文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建设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建立现场签证台帐,定期总结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签证单原件一式5份,承包商1份,监理1份,业主3份(项目主管部门1份,合约中心1份,公司档案室1份)。
第十七条随着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及合同管理软件的推广应用,建设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实现现场签证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目标,建立现场签证电子档案。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建设各部门应积极推进、认真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建设合约中心和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可以事后对现场签
证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虚假签证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因各部门及个人内部把关不严的,违反本办法,由此给建设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建设问责管理制度和工作效能督办督查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合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施工现场签证单
2. 施工现场签证单填写指南
3. 现场签证工作流程
4. 现场签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