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8月总则 (3)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3)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14)第三章营销管理 (16)第四章业务处理 (18)第五章单证管理 (20)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23)第七章风险控制 (24)第八章信息管理 (27)第九章后督管理 (28)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29)第-一章业务检查 (30)附贝U (33)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孙淑宁
【期刊名称】《黑龙江金融》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
可证,在邮储银行的委托业务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按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为同一经营场所,【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孙淑宁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岗监管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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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 马月勤;庞淑清;秦丽华
5.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网点形成现状、问题及对策 [J], 刘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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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邮政银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银行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邮政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安全稳定;(二)风险控制优先,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三)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四)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邮政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银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邮政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董事会是邮政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邮政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保障邮政银行的合规经营。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邮政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邮政银行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审计监督和薪酬管理等事项。
第三章注册与开业第十条邮政银行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股东;(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六)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邮政银行设立,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二)章程;(三)股东名册;(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证明;(六)经营管理制度;(七)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对邮政银行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范围与业务第十三条邮政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5陕西省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意见
陕西省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意见为规范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发展合力,促进全省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对二类、代理网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一、管理模式及方法1、对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管理,目前除了加强邮银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外,必须要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邮银之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银行全权负责二类、代理网点的管理工作,明确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的考核管理和检查处罚权,强化邮储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的管控力度、检查力度以及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二类网点负责人的职责和考核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类网点负责人在管理中的作用。
2、明确管理内涵:主要包括:(机构、人员、业务)准入管理,(网点操作、服务礼仪)规范化管理,经营发展合规化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风险管理、形象建设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安全合规检查、责任查究等方面,要逐一明确,确保二类、代理网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
3、明确管理方法:建议邮银共同制定二类、代理网点管理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激励的方式,增强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管理力度和责任,对于管理好的邮政企业要对银行进行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出现资金案件或重大管理事件要对银行的进行处罚。
二、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网点管理标准规范,要从内外部环境、物品摆放、仪容仪表、服务用语、台帐账薄、操作流程、授权等方面强化标准规范。
同时制定统一的网点管理考核、评级激励等办法,促使各项管理规范落到实处。
三、人员管理1、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共同对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其中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符合银监会2号令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银行业从业资格;二类支行行长主要负责其网点管理、风险控制和银行业务处理。
2、由邮储银行负责对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技能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邮储银行可以建议邮政企业将其调离储汇工作岗位。
3、对于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处罚规定,进行惩处;对于二类、代理网点出现的资金案件或违规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对案发单位所在银行和邮政企业按照同一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不得易地任用。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网点形成现状、问题与措施
银行网点论文范文: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网点形成现状、问题及对策2008年以来,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稳步推进,由于原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未能全部划归邮储银行,使代理营业网点管理方式成为这次邮储改革的一大特点,同时也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网点的形成与现状邮储银行代理营业网点是指原邮储机构营业网点中未改制成为邮储银行支行的剩余网点,由邮政企业代为管理,继续办理基础金融业务,邮储银行按其储蓄存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的机构。
双鸭山市邮储银行成立以前,全市共有83个邮储营业网点,截至2010年5月末,其中的49个网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改制为邮储银行支行,其余34个网点则作为邮储银行的代理营业网点,仍留在邮政企业经营。
截至2010年5月末,邮储银行代理营业网点占其机构总数的41%,其中:市区网点21个,县城网点5个,农村网点8个;全市邮政储蓄代理网点存款余额21.81亿元,占全市邮储存款余额的40.44%。
调查中发现改制为邮储银行支行的网点,在实际运行中又按照邮储银行总行要求,根据网点储蓄余额的归属和办理业务的差异化需要,分为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其中一类支行的“人、财、物”全部划归邮储银行,办理全部银行业务;二类支行的现有储蓄余额及网点大部分人员留在邮政局,继续代理储蓄、汇兑、中间业务等基础金融业务,少数人员划归邮储银行,办理公司业务、信贷业务等新开办的银行业务。
其余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网点,则由邮政局代邮储银行继续办理储蓄、汇兑等基础性金融业务,代理网点的人员、资产归属邮政局。
目前,邮储银行的金库、押运、安全保卫及计算机的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由邮政局管理,邮政局行使代理营业网点的各项管理职能并承担其风险责任,邮储银行对其金融业务行使指导监督职能,从而形成邮储银行自营机构和邮政局代理网点并存的经营管理模式。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网点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未就代理营业网点建立全面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
【VIP专享】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1)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2)第四章责任追究 (4)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2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第六条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一)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三)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四)保险单证管理能力符合邮储银行总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第八条营业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第九条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第十条营业机构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邮政储蓄银行内控知识网络考试试题库
邮政储蓄银行内控知识网络考试试题库一、单选题1.李国华董事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6 年工作会议上讲到:“健全、有效的内控合规体系既是()和()的重点内容,也是一家现代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监管要求、投资者关注B.内控评价、投资者关注C.监管要求、内控评价D.经营管理、监管要求答案:A2.李国华董事长在听取案防工作汇报后的讲话中提到:“对于案件和严重违规问题,一定要从重、从严处理,要坚持()法则震慑他人,警示大家。
”A.72B.热炉C.丛林D.海因里希答案:B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A.外部监督B.内部控制监督C.日常监督D.专项监督答案:C4.各级机构合规负责人是指合规管理工作()和合规部门负责人。
A.管理员B.检查员C.主管行领导D.行领导答案:C5.以下职责不属于各级法律与合规部应履行的职责是()。
A.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委员会提交合规管理报告,供董事会评价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的有效性B.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合规管理制度,设计并实施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缓释、报告流程C.参与新机构、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研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持D.就合规风险事件向业务部门提供合规风险缓释意见,跟踪和评估合规风险的缓释情况答案:A6.我行建立违规积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进行积分管理,并根据积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A.统一标准B.上级要求C.监管标准D.检查要求答案:A7.()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A.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B.高级管理层C.监事会D.董事会答案:D8.以下不属于高级管理层应履行的内部控制职责是()。
A.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B.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C.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D.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答案:B9.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至少保存()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7•【文号】银监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32号2004年5月27日)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
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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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展规划,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设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申请人为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已建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邮政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二)符合邮储银行所在经营区域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当地金融服务水平;(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四)最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五)拟设机构已列入经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年度发展计划;(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由筹建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50%以上的从在邮政企业营业场) 二(年以上银行业工作的经历;1业人员有.所内有独立办理银行业务的窗口;(三) 具备必要的硬件和IT技术条件,实现计算机联网操作;(四) 有与银行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五)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邮储银行应当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命名规则。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名称必须冠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营业所”的通称。
第十六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由拟变更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的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出申请。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原则上只限于同城区或同乡(镇)内,并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条件等。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临时停业申请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终止营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代理关系经批准终止后,邮储银行应当及时在代理营业机构张贴公告,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审计,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收回所有凭证、印章、牌证等。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中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市场准入事项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材料必须保证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事项,邮储银行应自作出批准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批准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邮储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管理遵照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超出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范围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必须设立独立的营业窗口。
第二十六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可以代理经营邮储银行的部分业务,资产业务的审批和风险控制管理应当由邮储银行直接负责。
自助银行应当由邮储银行直接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邮储银行应当对代理营业机构建立业务委托管理制度,根据代理营业机构的人员、设施、管理等不同情况委托办理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开办新业务范围、新业日内10务品种等,应当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在开办后书面报告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业务报告至少应包括邮储银行开办情况介绍、邮储银行内部授权文件、代理营业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设施、所在区域市场、经营状况等)及相关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业务营销和宣传应当由邮储银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所有业务凭证应当由邮储银行统一印制、集中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申领、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各类原始凭证、账册、报表、数据等资料应当由邮储银行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现金应按“集中统一”的原则加强管理,备用现金应当按照邮储银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实现现金统一寄库。
第三十三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现金运送可以外包给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由邮储银行负责签订相关协议;未能外包社会专业机构的,在安全可行前提下由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约定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业务用章应当由邮储银行统一制订相关刻制、使用、保管、销毁等制度,确保业务合法有效、风险可控。
第三十五条邮储银行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对代理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邮储银行应当对代理营业机构实施检查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委托代理行为管理第三十六条邮储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除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邮储银行总行应当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建立规范透明的业务合作机制,明确双方业务代理合作中的责权利关系。
双方应就代理营业机构的规划、投资、建设(包括装修)、人员培训、服务标准等重大事项签订全面的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出现调整框架协议须报经银监会核准后生效,协议中应当规定,或变动应当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邮储银行应当与邮政企业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对各自所属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实行分级授权,委托代理协议应当采用格式化文本。
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和邮政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必须分别获得上级单位的授权,双方应当书面约定以下事项:(一)代理营业机构名称;(二)代理金融业务范围;(三)代理期限;(四)服务标准;(五)手续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六)资金划拨方式、途径;(七)业务操作规程;(八)自动取款机(ATM)的管理;(九)计算机系统管理;(十)考核管理;(十一)监督检查;(十二)损失界定与处理;(十三)违规责任追究;(十四)合同的变更;(十五)代理关系的终止;(十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