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审查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责任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0条
责令改正,建议降低审查机构的资质等级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8-9条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9万元罚款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6-7条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8万元罚款
2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20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8万元罚款
3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5万元罚款
丁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1000-1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2万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建议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2
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建议降低审查机构机构的资质等级,不良记录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经处罚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2.9万元罚款
2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800-1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1万元罚款
3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程量800万元以下的,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审查机构1万元罚款
1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制度
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的不良一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不良一件是指在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责任、公开透明、严格惩处”。
第五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部门、责任人、流程标准、监督检查、处罚奖励等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第六条工程不良一公司件管理机构属于工程部门的附属机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本单位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单位工程不良一件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组织开展工程不良一件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三)协调处理工程不良一件,并追究责任;(四)定期对不良一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五)组织召开工程不良一件管理会议,总结工作经验,交流问题解决方案。
第八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设置总监一人,具体负责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工程不良一件应急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工程不良一件发现和报告第十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工作要求全员参与,鼓励发现和报告不良一件,确保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一条工程人员在发现工程不良一件时,应当立即向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不良一件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事态不扩大和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重大工程不良一件的人员,如虚报、漏报、迟报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严肃处理。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有关单位。
埠外来淮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按此执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反馈到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第四条未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少报多建、肢解工程的.第六条工程类别、工期未经核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的,擅自施工的。
第八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第九条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第七条进行施工图审批,擅自施工的.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的。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商户装修图纸审核流程及管理办法
商户装修图纸审核流程及管理办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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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 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建设[2003]215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3]215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发展迅速。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近期施工图审查工作抽查情况来看,少数地方施工图审查在覆盖面上仍有死角,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
各市要督促尚未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县和各类开发区,在2003年8月底前必须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
达到审查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要求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上报省厅申请成立相应级别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但在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之前,以及达不到分级标准要求的县和各类开发区,施工图必须报送项目所在市审查机构审查(超出本市审查范围的项目需报省审查机构审查)。
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具体审查原则上由勘察单位提前向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报审,审查合格的,由该审查机构向勘察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黔建设通[2010]4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10〕406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 113号),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制度。
为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制定了《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一)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 134 号令执 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 134 号令和 111 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 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企 业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 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 图。 (三)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 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级审查人员可 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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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省设计质量监督站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 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省设计质量监督站 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汇总,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开展对在 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书面告知 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 134 号令关于一类、
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
届满前 2 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 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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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 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进入审查时限的施工图审查后,应 当按照第一次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 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 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 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 书(一审)和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经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 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 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 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将意见书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0个工作 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设计质量监 督站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情况在 当地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建质[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合理、高效施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健康、文明的城市环境,国家出台了众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审查与监管事项。
其中,施工图审查是建筑工程审查中的一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指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对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查、核定的过程。
通过施工图审查,可以降低施工中的危险和错误率,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有利于推进建筑工程的正常进展。
为确保施工图审查的有效实施,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施工图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为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标准和工作方式,旨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该管理办法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施工工艺、消防安全、地基基础、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等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等方面。
2.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要求。
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开展,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图审查计划。
审查程序应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审查结果应当明确并书面发给申请人。
3.施工图审查的标准要求。
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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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
予记录的。
(三)建设设单位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条以下情况为二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报批的;
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6、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没有登记的;
8、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的设计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是已登记备案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无审查资格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取得有效认定证书的;
3、由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因超过审查时限的。
(三)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一级、二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相对人(见附件1:贵州省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相对人包括设计人、项目和专业负责人、注册师、施工图审查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资质动态核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九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勘察设计企业通报一次。
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州、地)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贵州省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资质复核升级降级、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
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外省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3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一级或4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建设单位进入到不良诚信单位黑名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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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报表单位(公章): 报表人: 批准人: 报表日期: 年 月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
单位类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_________编号:_______ 你单位存在《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的规定的不良纪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们,以备复查。
整改要求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贵州省勘察设计市场、质量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