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审查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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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
予记录的。
(三)建设设单位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条以下情况为二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报批的;
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6、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没有登记的;
8、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的设计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是已登记备案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无审查资格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取得有效认定证书的;
3、由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因超过审查时限的。
(三)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一级、二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相对人(见附件1:贵州省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相对人包括设计人、项目和专业负责人、注册师、施工图审查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资质动态核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九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勘察设计企业通报一次。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州、地)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贵州省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资质复核升级降级、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
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外省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3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一级或4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建设单位进入到不良诚信单位黑名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