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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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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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
民事诉讼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那么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

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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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你有不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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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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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民事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避免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扩大..二、民事保全的种类一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依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证据保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2.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通常适用于侵权诉讼;早先只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海事侵权等特别法规定的侵权案件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既可能针对财产;也可能针对行为..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可以把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1.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措施..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客观上存在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现实危险..2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2.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生效判决在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在例外情况下;诉讼保全也可以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进行..构成诉讼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只有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在将来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保全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或由受诉法院依职权决定..4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三、保全的范围、措施、效力及解除一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就财产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标的物等涉案财物;或者是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就行为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二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扣押、冻结..对这类措施应当注意:①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④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另一法院进行的轮候查封是允许的..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主要有:①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②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③限制支取应得收益..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④保全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2.行为保全的措施..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命令或强制令;责令其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其不履行命令;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采取替代性方式;确保申请人权利受到保护;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三保全的效力1.时间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当事人不服保全的裁定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故复议不影响保全的效力..对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诉前保全的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和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其有效期限为保全裁定作出到法院解除的这段时间;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2.对人效力..保全裁定不仅对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效;而且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有效..对保全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3.续行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68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对续行效力作了补充: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四保全的解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法院解除保全;可由法院依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6条和其他条文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①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②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③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④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⑤被申清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四、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程序1.程序启动..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启动..诉讼保全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启动..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提供担保..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作了详细的规定: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5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④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⑤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3.审查与裁定..法院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真审查;以防申请人滥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执行:保全措施的适用..如果认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条件的;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情况不紧急的诉讼保全;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并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对保全裁定的救济..这包括两个方面:1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即复议次数只能是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7条对申请复议以及异议之诉作出了补充规定:①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即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③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2赔偿损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错误的情形主要有:①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②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③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对法院错误地依职权实施保全而造成的损失;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给予赔偿..二行为保全的程序行为保全的程序与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可参照财产保全制度施行..但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财产;而在于保障权利;因此行为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三保全程序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2.两种特殊情形下的保全: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2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4.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第二节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实现其内容..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18-219页..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常会有被告非法转移财产或者出现被赡养者继续赡养费的情况,这时候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制止或支付赡养费,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在执行的时候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是躺着医院的老人没有钱缴纳医疗费用。

为了防止这个特殊状况的出现,国家提出了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呢?▲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独角兽法考(民诉)保全

独角兽法考(民诉)保全

二、保全和先予执行(一)保全(财产和行为)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之比较比较内容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时间不同诉讼开始或仲裁开始之前诉讼进行过程中(受理后裁判前)管辖不同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30天内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一审诉讼中,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第二审诉讼中,由第二审法院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由执行法院裁定保全启动方式不同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保全理由不同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担保不同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解散公司诉讼中,股东申请对公司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处理时间48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的,48小时内作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相同: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保全程序: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错误申请的赔偿:由申请人赔偿【注意】1. 特殊的保全措施(1)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可以轮候查封、冻结,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3)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民诉司法解释》第157条)【例题·多选题】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产保全有关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高度关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工作,指出了该项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给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启发性,对于人民法院完善诉讼保全措施、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很有裨益。

一、财产保全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长期以来,执行难作为困扰法院和社会的一大“顽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感和获得感。

执行难的成因有很多,其中重要之一在于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固然与债务人失信、恶意转移财产等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亦与法院查控财产的职能在诉讼阶段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关。

大量案件在诉讼(包括申请仲裁)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但在案件诉讼期间,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诉讼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如果在掌握财产线索时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债务人暗中将财产成功转移,再去查找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非常困难。

特别是对于一些审理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很可能采取拖延时间,偷偷转移财产或者用增加债务等手段逃避将来的执行责任。

诉讼阶段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即使赢了官司,到头来也只会得到一纸空文,最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方权利遭受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产保全采取的各种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固定了义务人诉后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发布时间:2010-01-21作者: aqzy2 浏览次数:509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现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

依据民诉讼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

(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十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 相同点:诉讼上应急制度
❖ 不同点;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先予 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目的是解决申请人 生产、或生活的急需。
第十五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强制措施概述 ❖ 1、强制措施的概念 ❖ 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
为保障诉诉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 手段。 ❖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强制措施的目的是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 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 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 保全中,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 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 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 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
❖ 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 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
❖ 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 自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学界,传 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 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 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 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 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
❖ 以上两项限制性规定,适用情形和侧重点是不一 致的,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 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然是特定物, 但特定物已经被毁灭、转移、隐匿的案件。其侧 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后者适用争议标 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背毁灭、转移、 隐匿的案件。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6节-期间送达、法院调解、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6节-期间送达、法院调解、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杨秀清

第九章期间、送达一、期间(一)期间分类期间分为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法定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指定期间也称为可变期间。

(二)期间计算1.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3.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实施或完成应当实施或完成行为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对期间的顺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顺延的事由。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实施或完成应实施或完成的诉讼行为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该正当理由包括:(1)不可抗拒的事由,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正当事由,具体情形可由法官根据案情来裁量。

2.申请顺延的时间。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送达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与公告送达。

2.留置送达的适用(1)适用留置送达时,应经有关人员见证后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简易程序可以将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

(3)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3.增加了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章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含义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1.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2.调解的基础是私权处分。

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调解。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不同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不同

关于⼈⾝安全保护令制度与⾏为保全和先予执⾏的不

陈⽴家律师解读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需担保。

(⼆)申请主体和⽅式更宽泛。

除本⼈外,对于⽆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法申请⼈⾝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且,书⾯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头申请,由⼈民法院记⼊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居住地和⾏为地外,增加申请⼈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时内作出裁定,⽐民诉法规定的少24⼩时;⾮紧急情况在72⼩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步明确为:在⼀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禁⽌被申请⼈实施家庭暴⼒,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被申请⼈骚扰、跟踪、接触申请⼈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迁出申请⼈住所;保护申请⼈⼈⾝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安全保护令由⼈民法院执⾏。

⼈民法院作出⼈⾝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被申请⼈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上述不同均集中于⼈⾝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便利性、可操作性、保护的全⾯性等特点。

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

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

⾏为保全和先予执⾏的区别⾏为保全在现实⽣活中不是很常见,但是依然有时也会出现,那么⾏为保全和先予执⾏的区别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为保全和先予执⾏的区别在⾏为保全正式确⽴为民事诉讼制度之前,⼀些法院通过适⽤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先予执⾏适⽤范围进⾏了适度扩张,使得先予执⾏具有了部分⾏为保全的功能,在⼀定程度上满⾜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但⾏为保全毕竟不同于先予执⾏,虽然两者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当事⼈为或不为⼀定⾏为,但⼆者仍然存在本质差别,不能互相替代。

(1)制度⽬的不同。

⾏为保全的⽬的在于,通过责令另⼀⽅当事⼈为或者不为⼀定⾏为,避免给申请⼈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先予执⾏的⽬的是解决申请⼈在⽣活或⽣产⽅⾯的迫切需要,使申请⼈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

(2)发⽣时间不同。

⾏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先予执⾏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法院不能适⽤先予执⾏。

(3)针对对象不同。

⾏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为;⽽先予执⾏的对象既可以是⾏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条件不同。

⾏为保全适⽤的范围⽐较宽泛,⽽先予执⾏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

⾏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般不产⽣影响;⽽先予执⾏的着⼒点在执⾏,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效果,先予执⾏裁定与判决⼀致的可能性⾼。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保全可发出⼀道“临时禁令”,⽽先予执⾏的类型中也包括“需⽴即停⽌某项⾏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

那么,在⾏为保全和先予执⾏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编认为,为尽快维护当事⼈的权益,防⽌权益进⼀步受损,应申请⾏为保全。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九章)
第1页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考点一: 范围与对象
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③债权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考点二: 财产保全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7-3-45)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疑编号50606610910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
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故本题选D 。

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

论先予执行制度[摘要]现代社会中,传统的事后制裁赔偿救济模式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救济功能,而事前预防损害的救济模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先予执行作为保全措施的一种,能在事前预防损害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当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实现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先予执行;保全;适用范围一、先予执行制度的一般理论(一)概念关于先予执行的概念,一般认为: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以使其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侵害,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临时性程序。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论中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相对于根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功能分析首先,我国先予执行的最初设计意图是针对“三费”问题来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给予申请人以生活急需,解申请人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的功能在于能够解决弱势一方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急迫情形,从而消除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使受损害一方及时并且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

因此,先予执行实质上是以预先全部或部分执行为保全手段的特殊的保全措施。

虽然先予执行只是预先的、暂时的、不确定的,但是先予执行是保障当事人最终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其次,先予执行可预防损害的扩大。

在任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有些案件走完一个诉讼程序甚至需要几年时间。

在诉讼期间内,已有的损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潜在的损失曾加,等到诉讼终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再按判决确定的内容给付,在有些情况下往往“远水救不了近火”。

在时间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的商业领域尤其明显,如企业因对方任意违约而陷入困境的,若不予预先的救济,在判决生效之后才予以执行的话往往会造成原有损失的扩大,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最后,先予执行制度可预防上诉权的滥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等。

先予执行是一种救济措施,指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之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暂时性的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在诉讼期间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但是,先予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提供足够的担保等。

财产保全是另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涉案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损毁,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债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诉讼保全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采取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比如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

诉讼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禁止被告进行某项行为、责令被告履行某项义务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除了以上提到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有其他一些救济措施,比如证据保全、证人出庭、调解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证人出庭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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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先予执行
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2、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

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 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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