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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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4、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卖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货物运 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港口政策等。通过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 通,卖方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5、完善内部管理:卖方应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在FOB贸易 术语下有效降低各类风险。
2、买方权利和义务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收到货物。
买方在FOB术语下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并提供装船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实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分析FOB术语下卖方的法律地位。某中国出口商与美 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约定出口商将一批服装出口到美国。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了买方指定的船只,但买方未按时 支付货款,且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对这批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 包括支付装船费用、报关费用以及可能的滞期费用等。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 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目录
01 一、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风险分析
03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 角的规避建议
02 二、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规避风险的建议
04 参考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贸易术语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在 此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运到指定港口,而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然而,这种 贸易方式下卖方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次演示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从货物运输 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角的规避建 议
1、了解运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明确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 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此外,还需了解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在发生问 题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

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建设交通分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姓名:周婷系部:商贸管理系班级:报关07404指导教师:王莹莹日期:2011 年11 月20 日摘要: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方制定船公司。

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发展航海事业并对外开放,各外资班轮公司都看准时机进军中国的各大港口,著名的上海港也成为外资班轮公司的一块宝地。

由于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随之而来,境外货代进入本土市场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了降低出口运费的风险而选择FOB贸易术语,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近几年来出口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在不断上升中。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措施1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流贸易术语之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房制定船公司。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用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但采用FOB术语会带来一定风险。

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选择FCA术语更有助于规避相应的风险。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第二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具体讲解了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船货衔接的问题。

第三部分叙述了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具体讲解了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

第四部分为论文的结论部分。

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分析;防范措施目录前言一、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1)(一)卖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买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2)(一)投保的风险 (2)(二)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2)(三)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2)(四)船货衔接的风险 (3)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3)(一)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 (3)(二)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 (3)(三)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4)(四)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 (4)(五)了解进口商资信,熟悉国际惯例 (4)结论 (7)参考文献 (7)致谢 (8)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06报关53:盛金明指导老师:牛士华讲师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

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期, 货主只好硬着头皮支付 高昂的调箱费用。买方指定船公司 对卖方的另一个弊端就是, 往往从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短 促, 而船公 司在港 口通 常每周 只有一个航班 , 若货主备货不齐 ,
就得等 下周 出运 , 而延 误装期需 买方修改 装运期 , 遇到市 场变
化, 对 方不 改证 , 而卖方货又备好 , 风险增加。
企业 向船方进行追偿 ,但船方 以服从 s h i p p e r 为 由拒 绝我方要 求, 致使我方承受 了较大的损失。 分析案例一 , 在F O B方式下 , 如果 海运提单 的托运人被货 代故 意写成买方 , 而卖方 当时未能发 现 , 海运提 单没有 得到及 时纠正和更改 , 那卖方的风险就非 常大 。因为此时承运人为买 方所 指定 , 并且 买方与承运 人订立 的运输合 同 , 因此买 方 以 自 己作 为托运人 , 这时承运人可 以按 照买 方指示让买方指定 的收 货人来 提取货物 。即使卖方有提单 向船 公司提货 , 船公 司也不 会换发提货单 。因为, 托运人不是卖方 , 法律意义上就是卖方不 拥有 货物 的所有 权 , 而买方 是托运人 , 就直接拥 有 了货 物的所 有权 。这种情况下 , 即使卖方 以承运人无单放货 理 由起诉到法
时买方 B公 司早 巳将货物提走 , A公司一方面和买方 B公司交

出 口方 采用 F OB贸 易术语 的风 险
( 一) 买方作为托运人 , 增加卖方风险 案例一我 国 A出 口企 业与英 国 B企业签定 了一 份进 出 口
贸易合 同, 合 同条款 规定 : 价格 F O B, 英 商指定 货代 , s h i p p e r 为
( 四) 买方不付款 , 卖方承担额外费用的风险

FOB下的风险及防范

FOB下的风险及防范

你可以用出口保险或要求对方负责LC保兑用度, 这样就"稳坐钓鱼船"了.主要看开证行和客户信誉了,实际操纵中L/C做FOB非常多,而且,大买家一般都倾向做FOB。

理论上说,L/C做CIF也有风险,看老板怎么权衡了。

下面资料,你可以参考下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与防范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那么。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是通过运输单据进展“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类型〔一〕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影响。

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遵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左右。

由于租船订舱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

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

但由于打官司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自己权利。

〔二〕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往往要求在提单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如果这样,在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后,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F组贸易术语风险

F组贸易术语风险

一、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采用FOB 术语成交,出口方交付运输单据这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但事实上一般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单而不是FOB 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

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

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4 年3 月向日本出口6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2400 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 FOB 新港,共108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24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60 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

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 % ,我方回电据理力争,最后同意降价1 % ,为此造成货价、利息等有关方面的损失。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选择FOB与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选择FOB与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选择FOB与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贸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由于进出口企业对贸易术语选择不当、风险认识不足以及自身素质不高等因素造成了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进出口企业应该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以及灵活地选择规避方法来保证进出口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进出口业务;FOB术语;CIF术语一、FOB与CIF术语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概况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按使用频繁程度,FOB 术语超过40%,排在各术语的第一位,其次是CIF术语。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的使用也是最多的,在进口中使用频率最多的是CIF术语。

(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使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

以FOB 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

一方面,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开展货运代理业务。

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进口方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会要求签署FOB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

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不得不选择FOB条款,考虑到有效规避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比例迅速增长。

(二)CIF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我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贸易术语也不断地在更新和变化。

其中,FOB贸易术语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而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1. 运输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港口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控制货物在海上或陆地交通中出现的意外和损失,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质量风险:由于卖方通常只是在货物到达起运港口前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在发货前卖方也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或损坏。

3. 支付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发生海运事故,卖方的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买方的货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买方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支付保障措施。

4. 购买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通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起运港口。

因此,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购买风险,即如果货物在起运港口发生损失或被挪用,那么买方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5. 责任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被损坏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变得很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范措施1.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或损失,因此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运输公司,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2. 确保质量。

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质量。

为了防范质量风险,卖方应该保证货物在发货前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到货前进行验收。

3. 费用协商。

在采用FOB贸易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支付各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大部分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

但是使用FOB术语时候,若是由买方联系船只运输,会存在买方与船方勾结诈骗的风险;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关键词: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引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石油价格的一路飙升,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

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个别国家对FOB 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首先是交货地点的差异,其次是即使都在装运港船上装货,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规定也不完全一样。

除此之外,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正文:一、FOB的含义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系别:贸易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101班学生姓名:**指导教师:***2013年11月 21 日目录摘要 (2)引言............................................................. (2)1 FOB贸易术语的概述 (1)1.1 FOB中的卖方 (1)1.2 FOB中的买方 (1)2 FOB对出口方的主要风险 (2)2.1 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 (2)2.2 货损及脱保的风险 (2)2.3 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2)2.4 单证不符的风险 (2)3 FOB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3)3.1 避免行情风险 (3)3.2 杜绝无单放货的风险 (3)3.3 避免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3)3.4避免脱保的风险 (3)3.5货款的安全收取 (3)4 结束语 (4)参考文献 (4)致谢 (4)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首先介绍目前国际贸易中FOB的使用情况,以及FOB 术语的含义、选择原则和使用原因。

然后从FOB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接与运输、货款结算等几个环节上分析对卖方可能遇到的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货船衔接不顺风险、无单放货风险以及承担高额货代费用的风险、买方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风险等六种主要风险。

最后,结合实际业务的处理情况,提出了五种防范风险的措施。

从而使整篇文章更加充实论证、更有说服力。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

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

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我国目前FOB 贸易合同已达70%以上,还有上升趋势,很多出口企业青睐于FOB 贸易术语。

但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 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卖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归纳说明,并提出了避免和解决卖方所面临风险的若干措施。

一、案情简介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大连,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9月30 日前。

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

德国公司9月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 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9 月20 日,才将货物备好。

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A 公司承担。

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 公司只好重新发货。

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我国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货款却一直未到账。

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

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

最后,我国公司只好采取委托其在德国的分公司帮忙起诉德国进口公司。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

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的转移。

在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并且承担货物装上船舶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责任和风险就会转移到买方。

在这个过程中,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过程中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保障自己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在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责任包括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并且承担货物装上船舶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卖方需要面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这个风险主要来源于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等。

对于卖方来说,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运输延误风险:卖方在FOB贸易条件下需要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并确保货物及时装上船舶。

卖方需要面对运输延误的风险。

运输延误可能会导致货物不能按时运达目的港口,从而影响买方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进而影响买方与卖方的合作关系。

3.交付文件不齐全或有误风险:在FOB贸易条件下,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交一系列的交付文件,包括提单、装船通知书、发票、装箱清单等。

如果这些交付文件不齐全或有误,可能会导致整个交易的延误甚至失败,而且卖方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以上风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防范:1.选择可靠的货运公司:在FOB贸易条件下,货物的运输是卖方的责任,因此选择可靠的货运公司非常重要。

卖方可以通过调查和了解不同货运公司的信誉和运输能力,选择一家有经验且信誉良好的货运公司,以降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降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卖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卖方减少经济损失。

从我国出口贸易实务看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及其风险防范

从我国出口贸易实务看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及其风险防范

4、及时沟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口商应及时与进口商沟通,了解货物 的情况和进口商的需求。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出口商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以避 免损失。
5、投保货物保险:为了降低贸易欺诈风险,出口商可以购买货物保险。如 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出口商应该充分 了解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自身风险并提高盈利能 力。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FOB贸易术语下船货衔接不畅可能导致货物滞留港 口、买方拒付货款等风险。因此,在出口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加强沟通、提 高警惕、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四、结论
综上所述,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实务中存在船货衔接、货物安全和贸易 结算等方面的弊端和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买卖双方应加强沟通、建立信任 机制;提高警惕、加强风险意识;规范操作、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在实际业务中, 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和加强风险防范是保证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分析
1、船货衔接问题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并承担运费,卖 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 等原因,往往会出现船货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卖方按时将货物运到指定装货 港,但买方未能及时安排船只到港,导致货物滞留港口,增加贸易成本和风险。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 出口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其中, FOB贸易术语由于其简便的操作和较低的成本,被广泛应用于出口贸易中。然而,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也带来了一些风险,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些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展开讨论。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摘要】在FOB术语下,卖方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货物交付、货物损坏和运输等方面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卖方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并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在卖方风险分析中,需要注意货物交付和货物损坏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运输风险。

在签订合要注意细节,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合同制度,和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卖方可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关键词】FOB术语、卖方风险、货物交付、货物损坏、运输风险、签订合同、风险管理意识、物流管理、合同制度1. 引言1.1 FOB术语概述FOB术语,即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责任在货物装上船后完成转移。

在FOB术语下,卖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FOB术语概述包括卖方责任范围、货物交付方式、货物装运地点等内容。

通过了解FOB术语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卖方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在国际贸易中,熟悉和理解FOB术语是非常重要的,卖方需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需要了解如何防范风险,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FOB术语概述中的细节内容,对于卖方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只有充分了解FOB术语的相关规定,卖方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FOB术语概述是贸易实践中的基础知识,对于卖方而言至关重要。

2. 正文2.1 卖方风险分析卖方风险分析主要涉及到在FOB交易中,卖方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卖方在FOB交易中需要承担货物交付的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卖方还需要承担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装载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等。

卖方还需要承担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卖方风险,卖方在FOB交易中需要谨慎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国际贸易实务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潜在贸易风险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FOB 风险规避关键词: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越来越多,FOB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潜在的风险更大,有时可能会遭遇货款两空的情况。

本文主要探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方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情况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国际商会在制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时,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而这些划分,一方面减轻了卖方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却又无意中为卖方履约设下了风险陷阱,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以下3类:(一) 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在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的1国际贸易实务[1]义务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由于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承担,卖方只需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就算已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卖方必须面对买方故意违约的风险,一旦买方拒不派船接货,最终卖方就不能收回货款。

买方不派船接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心诈骗,另一种是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约定成交的商品价格下降。

总之卖方面临资金无法顺利回收的风险。

(二)货物运输的风险1. 买方与运输公司串通欺诈的风险在使用FOB术语情况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在用非结算的情况下,买方很容易与船公司串通,卖方对船公司没有选择权,无法了解船方的底细,卖方只能履约交货,面临很大风险。

就算采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做单过程中存在疏忽,单据里有不符点,买方也可以轻易的拒付货款,利用与船公司的关系提取货物,通过国外货代骗取实际承运人提单,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潜在贸易风险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关键词:FOB 风险规避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越来越多,FOB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潜在的风险更大,有时可能会遭遇货款两空的情况。

本文主要探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方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情况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国际商会在制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时,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而这些划分,一方面减轻了卖方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却又无意中为卖方履约设下了风险陷阱,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以下3类:(一)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在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的义务和责任由买方承担[1]。

由于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承担,卖方只需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就算已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卖方必须面对买方故意违约的风险,一旦买方拒不派船接货,最终卖方就不能收回货款。

买方不派船接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心诈骗,另一种是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约定成交的商品价格下降。

总之卖方面临资金无法顺利回收的风险。

(二)货物运输的风险1. 买方与运输公司串通欺诈的风险在使用FOB术语情况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在用非结算的情况下,买方很容易与船公司串通,卖方对船公司没有选择权,无法了解船方的底细,卖方只能履约交货,面临很大风险。

就算采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做单过程中存在疏忽,单据里有不符点,买方也可以轻易的拒付货款,利用与船公司的关系提取货物,通过国外货代骗取实际承运人提单,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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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一、引言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特别是过去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局限在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同时国家为了尽量充分发展国内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少部分出口业务采用FOB 术语成交且由对方指定船公司的。

但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

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讨论。

二、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

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2]。

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卖方持有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而正本提单还是在货代手中,且有可能买方和货代公司沆瀣一气,凭手巾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而未付款赎单,即通常所说无单放货。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货物,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买方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
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当卖方转而向买方追索,往往买方则敷衍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却很难预料3]。

(二)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尤其是TFF交易中。

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即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只需要提单上面指定的收货人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即“队人不认单”,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所以记名提单经常会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使卖方结汇落空。

同时由于FOB贸易术语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就可能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

这时境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明买方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提单(THIRDPARTYB/L)”。

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以买方为提单的托运人,在出门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OR-DERB/L),货到港时,买方可以凭保函和提单副本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尤单放货。

同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买方也可能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卖方降价,也会使卖方遭受很大损失。

出口方若以物权凭证——提单在卖方手中,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货款。

虽然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

但是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填写的是买方,且提单是指示提单,只有凭买方(托运人)的背书和指示方能作为合法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

至于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我国《海商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依提单之规定。

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卖方则很难打赢官司4]。

(三)采用FOB术语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卖方也存在风险
当采用托收(COLLECTION)或者T/T中的货到付款(O/A)的结算方式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对于卖方也存在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

当外商无理拒付或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

倘若货物在运输途十遇到风险而遭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我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投保是由买方办理,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且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即使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卖方备货和买方备船不能很好衔接的话,也存在着可能因为货等船,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PRESENTATIONPERIOD),而且货物会增加仓储费用和发生损失的几率。

往往卖方就只能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LATESTDATEOFSHIPMENT)和有效期(EXPIRYDATE)延长,或把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结算,同样无法顺利收回货款5]。

(四)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当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候,由于投保是由买方办理,当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时候出现货损,卖方需要自己承担该损失,而不能通过买方向其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虽然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

但是在实际丁作中还要看采用的具体贸易术语。

因为保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单
的持有人,即保险单的受益人(BENEFICIARY),二是是否拥有保险利益(INSUREDINTEREST)。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我国的《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卖方,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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