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四、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征收标准
项目
安置补助费林木
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福建省闽价〔1993〕费字78号文标准执行。
地类或林种
城市规划区内
非城市规划区内
防护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统一收取,用于安排异地造林。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返回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用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用 材 林
12
6
经 济 林地
8
4
疏 林 地
6
3
灌木林地
宜 林 地
4
2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备注
林木采伐后,归原林权所有者
1、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
2、竹林: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按用材林标准;其余的竹林按经济林标准。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对破坏植被、破坏植被生态系统的行为所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影响到对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为了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保护植被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制定如下标准:一、植被破坏程度。
植被破坏程度是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植被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破坏指植被受到部分破坏,但仍能自我修复;中度破坏指植被受到较大程度的破坏,需要人工辅助修复;重度破坏指植被受到严重破坏,需要大规模的人工恢复。
二、植被类型。
不同类型的植被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需要考虑植被类型的差异。
常见的植被类型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根据不同植被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三、植被面积。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植被破坏的面积大小。
面积越大,破坏程度越严重,恢复费征收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同时,对于同一面积的植被破坏,如果是集中破坏还是分散破坏也需要进行区分。
四、经济补偿。
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还应考虑到经济补偿的因素。
对于破坏植被的行为者,除了支付植被恢复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弥补植被损失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证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合理使用,推动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六、法律法规。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且要与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和调整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植被破坏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经济补偿、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促进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林地植被恢复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地植被恢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植被恢复费,是指对因采伐、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二)鼓励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四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林地类型、植被破坏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征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按面积征收的标准;(二)按采伐量征收的标准;(三)按占用林地面积征收的标准;(四)其他需要征收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征收对象明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二)征收标准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三)征收程序规范,不得违规操作;(四)征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征收程序如下:(一)林地植被破坏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植被破坏情况;(二)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植被破坏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林地植被恢复费;(三)林业主管部门向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发出缴纳通知书;(四)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五)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缴纳凭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林地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二)林业生态保护工程;(三)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四)林业灾害防治;(五)其他与林业生态保护相关的事项。
山西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木补偿费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交纳的费用,用于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森林植被。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首先,对于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相应的恢复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轻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中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严重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
这样的标准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促使其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更加谨慎,减少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还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各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对恢复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高;而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再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恢复费用的使用符合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对于使用不当或挪用恢复费用的行为,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恢复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约束对森林植被的破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是指对因采伐、火灾、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森林资源减少或丧失的地区进行人工造林或天然更新,以及对退化森林进行保护和改良的活动。
为了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适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植被类型、不同植被恢复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1. 人工造林费用,根据不同树种、不同地区的造林成本进行测算,包括苗木采购费、种植费、护树费等,人工造林费用按每亩计算。
2. 天然更新费用,对于天然更新的地区,根据植被恢复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更新管理费、保护费等,天然更新费用按每亩计算。
3. 退化森林改良费用,对于退化森林进行改良和保护的地区,根据改良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改良费、保护费等,改良费用按每亩计算。
4.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调整,根据森林资源的恢复情况和成本的变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可以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活动,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更新、退化森林改良和保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应当受到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意义。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有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落实。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认真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
总之,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推动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或损失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恢复受损的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的恢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制定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恢复费的计算方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等。
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可以采用按比例计算、按面积计算等方法进行恢复费的确定。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恢复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植被的重新植栽、抚育、保护等工作。
同时,还可以用于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森林植被的恢复效果和保护水平。
三、恢复费的监督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恢复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且取得了预期的恢复效果。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监督,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恢复费,并且按照规定使用。
四、恢复费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恢复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恢复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恢复费标准,更好地满足森林植被恢复的需求。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参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六、结语。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为后代留下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
山西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林木补偿费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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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是指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对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补偿的一种费用。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植被破坏的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植
被破坏的程度可以通过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等因素来评估。
针对不同程度的植被破坏,可以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以实现对植被破坏行为的惩罚和补偿。
其次,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地区的生态环境特点。
不同地区的
生态环境状况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植被类型、植被功能以及生态系统的特点,确保征收标准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此外,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植被恢复成本、生态效益等因素。
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植被恢复所需的成本,包括苗木种植、生长养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结合植被恢复所能带来的生态效益,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最后,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公开。
在制定植被恢
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征收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征收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具体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植被破坏的程度、地区的
生态环境特点、植被恢复成本和生态效益等因素,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公开。
只有在科学、合理、公正的基础上制定征收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而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开展,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原则。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的程度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生态环境受损越严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越高。
2. 植被恢复成本原则,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植被恢复的成本,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能够覆盖植被恢复的实际成本。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则,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避免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具体确定方法。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通过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评估指标包括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壤侵蚀程度等。
2. 植被恢复成本的核算,对植被恢复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包括种子、苗木、劳动力、管理费用等,综合考虑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考量,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确保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和使用。
1. 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机构,负责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使用范围,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主要用于植被的种植、养护、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3. 监督管理,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植被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四、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
1. 定期评估,建立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植被恢复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2. 公开透明,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和标准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和标准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2.收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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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一、林地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
(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
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
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
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
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